食品科研必須受到嚴格監控
田畔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爆發、升級,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與社會穩定。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調研發現,一些不負責任的科技人員,作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始作俑者,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始作俑者并未受到懲處,有些反而升職獲獎發財
當前仍被有關部門嚴加追剿的“瘦肉精”,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
“瘦肉精”的學名鹽酸克倫特羅,是一種β-興奮劑類平喘藥。上世紀80年代,美國一家公司意外發現,該藥對于畜禽具有明顯的促進生長、提高瘦肉率及減少脂肪的作用,于是賜名“營養重分配劑”或“促生長劑”,廣泛應用于養殖業。后由于出現嚴重毒副作用,1988年1月,歐共體禁止將其用于飼料添加劑。
就在國外禁止的同時,我國相關專家卻開始“研究”推廣鹽酸克倫特羅。據有關調查,當時“瘦肉精”研究是科技界的攻關項目,甚至某高校“七五重點課題”。到80年代末,國內共發表相關論文四五十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些專家明知該藥用于養殖有嚴重毒副作用,在國外被禁止,而且他們進行實驗時也發現了問題,甚至豬吃后都爬不起來了,但他們在發表論文時卻將這些“負面信息”有意屏蔽,只講優點,不說壞處。在這種極不正常的情況下,“瘦肉精”被作為科研新成果加以推廣,以致鑄成大錯。
這些專家因研發瘦肉精獲了獎,提升了職稱,因推銷瘦肉精而發了大財,但人民的生命健康卻受到嚴重損害。90年代后期,有關部門開始查禁并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在農業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發布的文件中明確指出:鹽酸克倫特羅“是嚴重危害畜牧業健康發展和畜產品安全的毒品”。但大錯已成,由于技術廣泛傳播,到目前仍屢禁不止,四處害人。更令人氣憤的是,這些專家竟把責任全推到政府頭上。說當時國家正大力培育瘦肉型豬,他們不宜和政府唱反調,因此不能講副作用。
在轉基因主糧推廣,以及最近被炒的沸沸揚揚的鐵強化醬油事件中,我們也看到了類似的情況。不僅研發者的所謂“科學依據”受到廣泛質疑,而且調查發現他們有著自己的特殊利益訴求。
二、加強對“食品科研立項及成果轉化”的監管
很顯然,這些科技人員并不是認識水平問題,而是故意而為的科技不端,甚至“科技犯罪”。但目前出了問題只追究使用者的責任,對于提供犯罪手段的科技人員,則不予追查,致使這些所謂專家有恃無恐。他們在給人民這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損害之后,仍然升職、獲獎、發財。這種處理方式,起到了極其惡劣的示范作用,已將我們食品科研的方向引向歧途,為我國食品行業的發展埋下了重大隱患。有鑒于此,我們必須從制度上抓起,建立公開透明、公正嚴格的評審機制及相關法規制度,從源頭上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
1.對于事關人民生命健康的科研立項,要有非常嚴格的程序。(1)立項審請在遞交后,首先要在全國性媒體包括網站進行公示,如無重大質疑,才能啟動評審程序。(2)專家委員會通過初審后,要在全國性媒體包括網站進行公示,評委會名單與不同意見同時公布;反饋意見無論是實名還是匿名,只要有事實依據,符合科學原理,都應由項目申請者做出認真答復并在媒體上公布。(3)公示期過后或項目進行中,如發現方向性錯誤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并重新進行評估。
2.對于事關人民生命健康的科研成果的轉化、推廣與引進,更要有非常嚴格的程序。(1)舉行專家論證會。論證會由國務院組織安排,鼓勵不同意見的爭論,尤其是風險評估,一定要有充分的討論;然后將討論情況如實及時公之于眾,接受各方人士包括專家的質詢。(2)建立國家技術標準。凡進入食品領域的項目,其成分、用量、使用范圍等,都要有嚴格的國家技術標準及相應的檢測手段。(3)召開消費者聽證會。聽證會要有各界代表參加,并通過網絡廣泛征求群眾意見。聽證會情況要在全國主要平面媒體上公示。(4)最后才考慮評審通過。其評審程序比照食品科研立項審批程序制定。
3.建立嚴厲的懲罰制度。對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專家學者要追究責任,尤其是那些有意隱瞞數據,弄虛作假的科學敗類,更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弄虛作假科技人員所屬單位的領導,要追究其失察、失職之責。對于不負責任的項目評委,也要追究責任,并予以相應懲處。
4.消除惡劣影響,主動清除隱患。(1)有必要對近年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新立案調查,追溯其技術來源。凡屬于認識水平者,都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凡屬于有意數據作偽、歪曲事實、隱瞞真相者,都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儆效尤。(2)徹底整頓清理相關產品市場。暫停批準和引進新的食品項目(特別是化學食品添加劑和強化食品)入市,對已經批準者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審核準入;同時建立退出機制,對有問題者堅決清退。
總之,以往的宣傳往往給我們一種誤導,專家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是在實驗室為科學與真理而努力的君子。事實表明,在利益決定思維的大形勢下,雖不能說沒有神仙,但大多數很難做到。因此,在食品安全問題上,誰也不能擅自決定一切。公開透明,允許充分爭論,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選擇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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