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與征收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中國民主進程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可喜可賀!筆者認為內中也有不少漏洞,在此拾遺補缺?! ?/p>
一. 懲治非法暴力拆遷必須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程序?,F實中發生的暴力拆遷多是以隱蔽形式進行的,被征收人是弱勢群體無從提供證據,征收人和開發商是強勢群體勢力強大,國家立法應傾向于保護弱勢群體一方的合法利益為原則?,F在的新征收條例中關于懲治非法暴力拆遷條目過于籠統,不易操作。公安機關破案費時耗力,沒有證據怎么破案?最后拖來拖去就拖黃了,這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p>
二. 司法強拆則司法必須獨立于行政體系之外。中國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混雜,一個體制內運行,不能互相制約,司法介入強拆程序無疑是從原來的行政強拆“進化”到司法強拆程序,看起來是進步實際是退了一大步。須知中國的司法并不獨立,(例如法院工作人員的任免、工資的發放—雖然是單列但也是國庫開支、地域行政管轄制約等等)如果進入司法強拆則是“為虎作倀”,給中國城市化添亂,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p>
三. 舊房的拆遷改造要明確設定年限。根據國家循環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拆除。在城市中一般混凝土建筑物的使用壽命為50年左右,(在此不細述,具體有建筑混凝土施工標準)循環經濟法的原則是節約資源,所以新征收條例不能與循環經濟法的節約資源要求相沖突,再者下位法也不能越位上位法。因此舊房的改造宜定為50年使用壽命。如果地方政府認為確有必要拆除達不到最大使用年限的建筑,則必須加征征收人(地方政府、開發商)的資源占用費,一般為房價款的三分之一付給被征收人,(房價款另計)作為提前拆除建筑物的補償?! ?/p>
四. 公共利益的建設不能有營利性的建設項目參雜其中。在網上經常看到地方政府的開發項目中出現腐敗,多以公共利益為名而行營利性的商業開發為目的。俗話講:無利不起早。官員們也是人,他們的“逐利“思想必須要用法律加以約束?! ?/p>
五. 新征收條例應設上溯時效有效期。舊拆遷條例自實行以來,全國各地已發生了不少“血拆“事件,嚴重地影響到黨和各級政府的形象,破壞了國家“和諧穩定”的局面。新征收條例理應“撥亂反正”,給黨和政府重樹形象。所以對舊條例實行以來的違法、暴力拆遷案件要設定上溯時效有效期以追溯既往?! ?/p>
六. 應將被征收人的房屋所占用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單獨列項計算。一般認為房屋分兩部分計算其價值,一是房屋本身的價值;一是房屋所占用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能混為一談。被征收人在購買房屋交易時要分別繳納兩筆稅費,一是房屋本身稅費即契稅—按房價款的千分之四繳納;一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稅費—按百分之一繳納。國家不能收稅、征收兩條線,繳稅時一分不少,征收時卻避而不談房屋所占用的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去年北京市頒布的新拆遷條例就明確規定了房屋的價值分為兩部分計算,如上所述。同頂一片藍天,奈何有地兒下雨有地兒陽光呢?
七. 征收人和當地消防部門要對高層回遷樓宇做出消防安全承諾。征收人和當地消防部門要對超過10層以上的高層公寓樓做出雙重消防安全承諾,并應有相應的約束和賠償條款,以避免發生2010年11月15日上海高層公寓樓火災事件。
筆者本人曾親歷非法暴力拆遷,對此深惡痛絕,竊想以此警醒世人,希望決策者也能看到,返躬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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