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洋品牌為何有雙重標準
作者:李銀
3月15日,國際環保組織在沃爾瑪長沙黃興南路店和中百倉儲武昌區水果湖路店的抽樣中,檢測出有轉基因大米在售。而四川成都伊藤洋華堂超市雙楠店出售的是未經國家認可產地的轉基因木瓜。
即使圍繞轉基因是否可推廣商業化的爭議未絕,不代表沃爾瑪等對轉基因大米、轉基因木瓜的銷售擁有足夠的借口。一個國家有權決定何時推進轉基因大米的商業化進程,有權決定何時允許其進入流通領域,但在相應的法律法規未放行之前,企業提前私自推進的做法,均屬違規違法。
衛生部已經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蔽譅柆?、伊藤洋華堂、雀巢為代表的洋品牌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并未正視此規定。
一向重視信譽的跨國企業們,施行雙重標準,在歐洲或日本市場承諾不使用轉基因原料,可是在中國卻忽視消費者的權益銷售轉基因產品。細想想,其實“有理可偱”。首先,中國的標準似乎比較低。低在環境污染嚴重,而環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首要原因,工業生產中產生的“三廢”以及濫用農藥等等現象屢見不鮮。其次,守法意識似乎也比較低。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導致跨國公司也本土化了。
再者,技術檢測標準低。對于超市而言,目前各個超市采用的檢測方式和標準不盡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沒有相關強制規定,全憑超市自行決定。超市使用的檢測儀器及所用的標準也不一樣,有些是國家標準,有些是地方標準。最后,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恐怕也高不到哪里去。在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嚴的情況下,消費者若無明顯自我保護的意識,不了解所購買的食品在安全方面的具備何種必要元素,就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
人既生而平等,想必肉體并無實質差異。轉基因食品在美國出售與在中國出售,其隱患同樣存在。所不同的是,各國“防火墻”設置厚薄不一。對比歐美相關法規可知,中國的法律法規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保護,實在說不上嚴格。但在明文法規面前,也不見得口口聲聲有社會責任的洋品牌們遵守。
或許,沃爾瑪等仍停留在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起點: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見的手”。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個社會通過市場能夠最好地確定其需要,如果企業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銷售它們,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
畢竟現在已是21世紀,企業不但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同時,也不應因為在不同的國度就有不同的標準。沃爾瑪等企業在中國一直在強調其不斷重視并深化企業社會責任。但雙重標準的事實,無疑暴露其“虛偽”。當然,目前最需要做的是,中國要依法懲處,而不是將之視作公共爭議,否則,法律有什么意義呢?更別說道德譴責,最終由民眾承擔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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