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鞏獻田
近日山西太原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人民警察踐踏法律、侵犯人權、性質極其嚴重的違法犯罪事件。媒體稱:2014年12月13日,女民工周秀云因討薪在太原遭到龍城派出所民警毆打和侮辱后,死在該所內;其夫王有志也被打斷四條肋骨。事后,作為事件的目擊者,包括遭到毆打的周秀云之子王奎林在內其他工友的行動,都受到當地警方的限制。警方還勸走了前來采訪的媒體記者,以等解剖尸體為由,對這一嚴重事件,十多天不予立案,直到26日才被曝光。12月31日媒體報道,百余名太原警察等候被打民工辨認,已經初步鎖定11個。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1231/c188502-26304824.html)
媒體報道,目前已有三名涉案民警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正值全黨全民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的決定》之時,為什么還會發生性質如此嚴重、情節如此惡劣的違法犯罪事件呢?我完全贊同天津師范大學郝貴生教授對于這一事件的分析。
我國憲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多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也都一直強調“依法治國”和“尊重人權”。請問:
太原龍城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們,你們作為人民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為什么如此踐踏人權、草菅人命呢?作為人民警察,難道你們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內容?難道不知道第該法二條規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嗎?
你們難道不知道該法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嗎?不知道該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和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嗎?
為什么你們當著周秀云的人身受到你們暴力侵犯后,生命危急之時,非但不出手救助,反而稱周是“裝死”,直到她死亡后才送往醫院呢?
難道你們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嗎?
龍城派出所民警在事件發生后,不但不承認自己的罪行,反而限制受害人家屬和事件目擊者的行為,勸走媒體記者,極力隱瞞案情、掩蓋罪行,致使事件13天之后才得以曝光。這僅僅是“粗暴執法”一說能解釋得了的嗎?難道你們不知道《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難道你們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該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嗎?
這些與人民警察職務如此密切相關的法律和規章,龍城派出所的民警們,你們是有義務知道的,也就是說,你們是必須知道的,這是命令性規范,是強制性規范,是禁止性規范,是不可按照自己意愿選擇而是必須按照其規定的內容這樣行為的剛性規范!可是你們卻反其道而行之,非但沒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相反地,對公民的人身權造成了嚴重傷害,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悲劇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你們的行為顯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處罰。
該事件還涉及萬萬不可忽視的背景人物,那就是雇主和包工頭們,事件的起因是周秀云等民工們在回家前討要自己的勞動報酬。
難道涉及該事件的雇主和者包工頭們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嗎?不知道該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嗎?你們為什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嗎?
還有,太原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難道沒有責任嗎?
請問,包括國務院在內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同志,難道你們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和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以及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嗎?
我們應該如何反思這一極其嚴重的“12.13”事件呢?
我們認為,這一事件絕對不是個別的和偶然發生的事件,它是我國當前社會矛盾、階級矛盾、勞資矛盾沖突的一個典型反映和突出案例,是違背和踐踏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必然惡果;是改革開放以來,背離社會主義改革的初衷,大肆鼓吹私有化,嚴重削弱公有制經濟,致使公有制主體地位喪失的必然惡果;是破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鼓吹市場化神話的惡果!也是對抗黨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正確決策的必然惡果!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請大家想一想,多年以來,我們的某些領導人是按照憲法規定做的嗎?
為什么新一屆黨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之后,不到兩年就查處貪腐的高級官員超過了建國以來六十二年的總和呢?是不是我們共產黨的教育背離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只提“解放思想”,很少或者不強調“改造思想”的惡果呢!
難道不是改革開放以來,對于毛澤東同志和毛澤東思想,對于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老一代無產階級革命家創建和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對于以毛澤東同志為主席的黨中央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建立的人民當家做主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對之竭力“隱瞞、屏蔽事實真相”,刻意“放任、散布栽贓流言”,實現丑化和妖魔化罪惡意圖的必然惡果嗎?難道不是一再嘲笑、諷刺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一再污蔑我國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一窩蜂吹捧資本主義制度的惡果嗎?難道不是矮化、丑化毛澤東時代樹立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典型,蔑視勞動和勞動人民,歌頌資本和剝削的必然惡果嗎?難道不是部分國家政權變質的惡果嗎?不是資本主義改革導向和政策的必然惡果嗎?
我國現行憲法第一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可是改革開放開始之后,在“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口號下,由高干子女帶頭,許多黨員變為老板;同時有些老板變為黨員,越來越多的剝削者加入了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莊嚴規定公然被踐踏了。據調查,每百個資本家中共產黨員所占比例,1993年為13.1%,1995年為17.1%,1999年為18.1%,2000年為19.9%,2001年為29.9%(見《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3期、《中華工商時報》2002年2月26日)。在首先造成這樣的既成事實的條件下,黨的十六大公然修改黨章,改變了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的性質,讓資本家合法地加入共產黨。2005年資本家中共產黨員的比例進一步提高到33.9%,更加顯著地超過了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中共產黨黨員的比例。
這樣的趨勢和結果,難道國家部分政權變質還有什么疑問嗎?政權的本質變了,那么保護誰,壓迫誰,鎮壓誰,不是就與憲法的規定完全顛倒了嗎?
這樣來看,太原警察的行為也就不奇怪了。
多年以來,有的黨政機關的領導人,肆意踐踏憲法和法律,不斷侵犯公民權益,任意壓制、打擊上訪群眾,甚至連群眾自己紀念“近代以來中國偉大的愛國者和民族英雄”、“領導中國人民徹底改變自己命運和國家面貌的一代偉人”、“從近代以來中國歷史發展的時勢中產生的偉大人物”、“從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抵御外敵入侵、反抗民族壓迫和階級壓迫的艱苦卓絕斗爭中產生的偉大人物”和“走在中華民族和世界進步潮流前列的偉大人物”(見習近平在紀念毛澤東誕辰1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毛澤東同志的權利也被剝奪,遭到警察的阻撓和無理干涉!
在當今中國,究竟誰怕毛澤東?究竟誰怕毛澤東思想?這難道還需要說明和解釋嗎?
多年以來,我國不少地方造成許多所謂“群體性”事件,當地黨政官員,他們不是按照毛澤東同志所說的相信和依靠人民群眾,不是與群眾同呼吸共命運,而是“傍大款,靠資本”,他們不與人民群眾商量,而是以“維穩“之名,把人民群眾視為敵人,采取高壓手段,動用本來是對付破壞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敵人的國家機器來對付人民群眾。
毛澤東同志早在1968年5月11日說過:“共產黨歷來有一個規矩,叫做擺事實,講道理。……凡是把人家搞得這樣苦的,一定自己心里慌。……對廣大人民群眾是保護還是鎮壓,是共產黨同國民黨的根本區別,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根本區別,是無產階級專政同資產階級專政的根本區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第六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12月第一版,第163頁)
那么,為什么會導致這樣的惡果呢?
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所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二條規定“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條規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據有關專家根據國家統計局和工商管理局的有關數字測算,我國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的比重,按“實收資本”計算,1985年為94.1%比5.9%,到2012年變為28.8%比71.1%(另有0.1%難以分辨);按從業人員計算,1985年為88.9%比11.1%,到2012年變為23.6比76.3%。大體說來,公私經濟的比重,在資本額上大體是三七開,在人員數量上大體是二八開。憲法規定的“公有制為主體”還存在嗎?在這種情況下,還在繼續推行“混合經濟”,使私有制經濟的比重進一步擴大。當然,這里還要說明,現在公有制中的國有經濟,其性質已經不是憲法上規定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了(在宏觀調控上的作用仍然有別于私有制經濟);集體經濟中的“股份合作制”,作為股份制與合作制的混合體,也與憲法規定的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大不相同了。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文中指出:“一個除自己的勞動力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財產的人,在任何社會的和文化的狀態中.都不得不為另一些已經成了勞動的物質條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隸。他只有得到他們的允許才能勞動,因而只有得到他們的允許才能生存。”
改革開放以來,在農村解散了集體經濟組織——人民公社,實行所謂“聯產承包責任制”,實際上集體所有制經濟已經基本上名存實亡。土地的所有權——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如果占有、使用和受益權的主體與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話,這三種權利的享有過分擴張,越過其應有的界限,那么,實際的所有權主體就喪失了自己應有的權利。換言之,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就不能不受到侵犯,其應有的權利不能完全實現或者簡直就不能實現。而政府大力扶植起來所謂各種“大戶”經濟的性質與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顯然是不一樣的。何況,在農村無計劃的開發,不但破壞了環境,減少了耕地,還造成了無數失地的農民,他們要生存,就走向城市,多數農民工來源于此。社會原有的和諧一致的網絡機構完全被破壞,已經完全消失的舊社會的污泥濁水又泛濫起來,社會道德底線被突破,社會治安形勢嚴重惡化,社會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在城市,國有企業的財產被極少數人侵吞,下崗(失業)的工人就只有受勞動力市場去擺布的命運了。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初,連城市開出租車謀生司機的唯一生產資料——汽車,也大部分被禁止個體私有,一律變為公司老板所有了。
所謂勞動權,正如馬克思早年指出的:“勞動權這個初次概括無產階級各種革命要求的笨拙公式?,F在勞動權換成了droit à l’assistance——享受社會救濟權,而哪一個現代國家不是這樣或那樣地養活著自己的窮人呢?勞動權在資產階級的意義上是一種胡說,是一種可憐的善良愿望,但是勞動權就是支配資本的權力,支配資本的權力就是占有生產資料,使生產資料受聯合起來的工人階級支配,也就是消滅雇傭勞動、資本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勞動權就是支配資本的權力,支配資本的權力就是占有生產資料,使生產資料受聯合起來的工人階級支配,也就是消滅雇傭勞動、資本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馬克思說的是何等的好啊?。?!
我們說“12.13”事件,不是孤立的和偶然的事件,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我國經濟基礎性質的變化所造成的一個必然惡果!是背離毛澤東思想,背離中國共產黨的宗旨,背離人民民主專政,背離社會主義,即背離“四項基本原則”這一立國之本的必然惡果!完全是私有化的罪孽!
如果我們黨和政府不竭力遏制繼續私有化的趨勢,那么,非但《勞動法》不能得以落實,非但憲法不能得到遵守,非但人民群眾的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連社會的穩定,國家的安定也是難以預料的!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議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黨的紀律是黨內規矩。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我們相信,只要共產黨的各級領導嚴格按照憲法和黨章辦事,真正相信人民群眾,緊密依靠人民群眾,言行一致,不陽奉陰違,那么類似“12.13”事件就絕對不會發生,共產黨的威信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也能恢復,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定才有真正可靠的基礎和有力的保障。
春節將至,為了使我國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度過這一最重要的傳統節日,一切真正的共產黨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務之急是為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一切勞動者的人權和勞動權,嚴懲違法犯罪分子,為社會的真正穩定,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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