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的同事袁清華來說,一年幾次購買種子是眾多工作的重中之重。小毛驢市民農園是一個生態農業基地,以蔬菜種植為主,每年要為北京1000多個家庭配送蔬菜,袁清華需要購買的種子加起來近200種。袁清華是科班出身的新農夫,提到種子問題他連連搖頭。對他來說,好的種子需要發芽率高,適應北京的氣候,抗病蟲害,最后長出來的蔬菜老百姓還愛吃。
聽起來并不困難,但到選擇的時候不得不極為慎重。首先是選擇聲譽較好的種子公司,比如農科院自己研發的種子;其次是多備份,每個品種選擇兩個或以上不同的品牌。在袁清華看來,種子不像工業制造產品,每年因氣候不同,育種的地點不同,技術人員不同,即便遵循著嚴格的育種過程,也難保品質一模一樣。
對于普通農民來講,買種子則顯得更為茫然而隨機。往往都是到就近的種子商店,聽老板介紹推薦,至于收成幾何,有的時候就只能碰運氣了。農民買到假種子,一年辛勞付諸流水的新聞并不鮮見。但是大勢所趨,農民已經越來越依賴購買種子,而不是自己留種。
種子:從自然到人為
一方面,農民們在不停地尋找好種子;另一方面,消費者越來越呈現出“轉基因焦慮”。圣女果是不是轉基因的?綠茄子是不是轉基因的?糯玉米是不是轉基因的?隨著全球化的急劇擴張,農作物開始周游世界,翻山越海地走上人們的餐桌,但對于生物多樣性的基本概念的討論,卻遠遠沒有追上這個速度。
人類的食物—各種糧食、蔬菜、水果、肉類,都是由野生動植物馴化而來。大約1萬年前,人類開始在某些地區聚集居住,在狩獵采集之外,發現一些植物可以食用,因此開始有意識地收集種子并進行種植。與馴化植物從而獲得糧食蔬果的過程類似,人們開始馴化野生動物,圈養豬、牛、雞、鴨等禽畜。在這個馴化動植物的過程中,農業漸漸成形,而最早期人們可以獲得的植物種源直接決定了所在區域的農業形態和飲食結構。
可以說,在過去的近萬年中,世界各地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們都知道如何搜集種子、挑選種子、保存種子。為了來年有個好收成,選種是必要的一環。雖說重要,但選種的過程并不神秘,往往是挑選個體強壯、果實飽滿的植株,從收成中挑選個頭飽滿、形態勻稱的作為種子,其它的用作食用或交換。留種選種是大部分農民,乃至熱愛庭院種植的家庭主婦就能完成的工作。
通過對植物種子一代代的優選,適合特定區域自然地理條件的良種便慢慢浮現出來。一般意義上,人們對良種的定義是:產量高、抗病蟲能力強、產出的作物風味佳、形態好等等。良種是自然演化、優勝劣汰的結果。但在現代社會之前,由于種子沒有進行大規模商品化交易,良種往往限于某個特定區域,會成為當地的“名特優”農產品,卻不會造成一統天下的格局。如北魏《齊民要術》按成熟早晚、苗稈高下、收實多少和米味美惡等記載粟品種共86個;清代的《授時通考》已分別收錄粟和水稻品種約500個和3400多個。
從18世紀中晚期開始興起的近代育種技術,極大地加速了植物品種的優化進程。被稱為“近代植物雜交實驗之父”的科爾羅伊德先后用138種植物進行了500多個不同的雜交實驗,為“現代遺傳學之父”孟德爾提出他著名的遺傳定律建立了一個廣泛的基礎。1856年,孟德爾開始了長達8年的豌豆實驗。他首先從許多種子商那里弄來了34個品種的豌豆,從中挑選出22個品種用于實驗。
這些實驗用種子都具有某種可以相互區分的穩定性狀,例如高莖或矮莖、圓粒或皺粒、灰色種皮或白色種皮等。孟德爾通過人工培植這些豌豆,對不同代的豌豆的性狀和數目進行細致入微的觀察、計數和分析,從中確定了7對相對性狀,分別進行雜交實驗。最終,他提出的“孟德爾第一定律”(即孟德爾遺傳分離規律)和“孟德爾第二定律”(即基因自由組合規律),揭示了生物遺傳奧秘的基本規律,奠定了現代遺傳學以及雜交技術的基礎。
沉寂了近一個世紀之后,孟德爾的作物雜交技術在上世紀初期被科學家們重新發現,大量研究人員投入雜交育種研究,對農業的發展起到實質性的推動作用。一方面,雜交技術普遍造福于人類,但另一方面,雜交技術所依賴的遺傳學知識、雜交育種所依賴的大量人力資金投入,使得普通農民對于作物的優化漸漸失去了主導權。常規的作物育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環節:原始材料觀察、親本圃、選種圃、產量比較試驗。雜交育種一般需7年至9年時間才可能育成優良品種。
現代育種大都采取加速世代的做法,結合多點試驗、稀播繁殖等措施,盡可能縮短育種年限,最終,育種成為了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現代科學。育種技術人員從農民手中或大自然中直接收集原種,經過實驗培育,最終高產、抗性強、效率高的良種被逐漸引入到農業種植當中。目前,我國種子市場上能夠買到的種子,基本上都屬于雜交良種。雜交良種的優勢往往集中于第一代產品,到第二代或第三代則將迅速退化,因而,即便在包裝袋上不注明“不宜留種”,也很少有農民留種再種。購買種子成了大部分農民準備一年耕作的第一步。
如果說雜交技術是以人力促進作物的進化過程,是人力與自然的配合;那么轉基因技術的“非自然因素”則相對突出。近40年來,基因工程的發展使得科學家們可以人工分離和修飾特定的基因,將這些基因導入到另一生物體基因組中,引起生物體的性狀的可遺傳的改變,這一技術稱之為轉基因技術(Transgenic Technology),經轉基因技術修飾的生物體常被稱為“遺傳修飾過的生物體”(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簡稱GMO)。轉基因技術的出現一方面反映了人類對于廉價食物的無限渴求,另一方面,也是現代生物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
轉基因專利的潛在威脅
如果說,轉基因食物是否安全(轉基因作物的“商品化”)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那么,轉基因種子的“專利化”還沒有引起普通民眾的足夠重視,但它正在走來。
2007年,美國一場知識產權官司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原告孟山都公司起訴印第安納州農場主Vernon Bowman,因為Bowman在使用孟山都的種子進行種植后,保留了部分收成并在第二年作為種子進行種植。孟山都公司總法律顧問兼執行副總裁David Snively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認為農民種植和收獲的非創造性活動等同于科學家將非植物遺傳物質嵌入植物DNA中的活動,是不符合邏輯的。”法庭判決的結果是,Bowman被裁定向孟山都支付8.4萬余美元的損害賠償金。
“轉基因專利”開始成為美洲農民的一場噩夢。和雜交種子不同,轉基因的常規作物種子可以留種再育。農民一次購買,多年使用,對于轉基因的技術開發者而言顯然是不合算的。通過援引《植物專利法》,孟山都得以在美國、加拿大屢戰屢勝。早在1980年6月1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的微弱多數贊成,對《植物專利法》的涵蓋范圍作出了十分廣泛的解釋。根據這一解釋,動物、植物、微生物的新品種以及新的基因組合、修飾,都應得到專利保護,這也成為了轉基因技術取得迅猛發展的一個前提條件。
由于我國還沒有大規模進行轉基因作物商品化,普通百姓擔心的主要還是如何避免購買進口轉基因玉米、大豆等主糧及其加工產品,至于農民要為轉基因種子掏多少錢、能不能留下轉基因的種子用作繁殖,都還沒有成為專家或者民眾討論的議題。但是,有阿根廷、印度、智利等國農民的前車之鑒,被業內人士稱為“‘俄羅斯套娃’中最核心的一個”的轉基因種業卻已然成為一個可怕的定時炸彈了。
提取非植物遺傳物質嵌入植物DNA中這一過程,不可否認地具有智力價值,但農民種植和收獲顯然也不是非創造性的活動。因為注入了非自然獲取的基因而宣稱對整個個體擁有知識產權,這一邏輯是不得不讓人提出質疑的。戴眼鏡可以獲得更好的視力和更好的生活質量,眼鏡廠商是否因此就對戴眼鏡的人擁有了所有權呢?如果沒有大自然的恩賜,沒有無數農民對植物的馴化與優選,也就沒有可被轉基因的優良母體,轉基因技術專利又何以為附呢?
誰可對自然宣示主權呢?誰可獨享自然的恩賜呢?但資本的邏輯正在壓倒這最基本的道理,企圖將種子控制在手中。種子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業的命根子,喪失了對種子的控制權,農民也就失去了生產自主權,人類的食物主權也就從根本上被資本瓦解了。
聽不到農民的聲音
2011年5月9日,國務院在湖南長沙召開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工作會議,這是中國召開的第三次種業最高規格會議,出席會議的時任副總理回良玉強調,“國以農為本,農以種為先”。幾年過去了,“國以農為本”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認可,但“農以種為先”的利害關系似乎仍然停留在決策層的認識當中。
不能說政府缺乏力度,當年4月18日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首次明確了種業的國家戰略地位,提出將大幅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推動企業兼并重組,培養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的“育繁推一體化”的種子企業等一系列具體扶持措施。
只是可能來得有點晚。從上世紀80年代起,包括杜邦旗下的先鋒國際良種公司等大型種業集團就已經開始布局中國。盡管國家對外資進入種業有一定限制,但是以合資形式進入中國,分步成立育種及銷售機構,已經是外資種業慣常采取的有效布局策略。如占領中國玉米種子半壁江山的“先玉335”便是先鋒公司通過其設在鐵嶺的育種站育種,再交由合資的登海先鋒及敦煌先鋒進行銷售,進而從北至南,逐步消除競爭對手,完成了在中國的玉米種業研發、生產和銷售的整體布局。
和先鋒種業類似,在中國注冊的外資(含合資)種子企業已經超過了70家。
與咄咄逼人的國外種業集團相比,中國種業還處在初級階段。資歷最老的中國種子集團2007年被并入中化集團公司,由于母公司對種子研發推廣的認識及投入不足,其地位已經連年下滑。
政府出資,打造種業航母,補貼種業公司,是眾多專家學者提出的解決方案。其思路,與國家需要對其他產業進行扶持與保護如出一轍,雖然看似簡單,但落實起來卻艱難。
種業變革需要有更長遠的戰略目光,更深刻的民生關懷,和更沉重的社會責任。哪怕是中國實現70%的城市化水平,與西方發達國家相似,也仍然有近4億農民居住在農村,其中的近一半要以務農為生。如果說,抵御外國種子公司的入侵是捍衛國家食物主權的基本思路,那么,認識到農民對于農業發展的意義,維護農業生產者的基本權益,進而維護所有農產品消費者的基本權益,才是對“主權在民”的最深層次的理解。
可惜的是,無論人們在討論跨國種子公司、國內種業巨頭,還是辯論轉基因、雜交超級稻,都沒人談及農民在其中的屈辱與損傷,更不要說農民對種子問題直接發出自己的聲音了。
能否在扶持國內種業的同時,對農民購種有所補貼?能否在公開轉基因的基本信息的同時,推動“種質庫”的廣泛建設?能否像保護瀕危野生動物一樣,保護瀕危農作物?能否在推銷新品種新型號種子的同時,告知農民莫讓手中的原種從此遺棄?能否像推動農村合作社一樣,推動農民之間的種子交換與合作?
太多的問號,也意味著更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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