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總書記支一招
農民需要現代金融組織與工具推動現代農業的發展
總書記,您好!
時值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召開,我黨對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方針、政策和路線做出重大決策之際,我向您和中央全會建議:只有發展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金融組織,才能實現農民權益保障與發展現代農業的統一;只有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才能打破城鄉二元體制,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只有建立完善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才能充分發揮市場與政府配置社會資源作用,促進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 新型農村合作金融,保障農民權益和促進現代農業組織發展
重構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金融組織和制度,通過資金作紐帶,將分散的農戶利益關系聯結一起,形成新型農村生產關系,這種生產關系總和所構成的經濟基礎,比個體的農戶經濟基礎要強大的很多,通過合作社主體運行,就會減少市場和上層建筑反作用,從而能夠有效提高農民經濟和政治權益的保護,允許新型合作組織一定區域內(縣)的聯盟,農戶的經濟和政治權益,就會切實得到保護和實現。
發展農民合作金融組織,一方面通過資金供給,滿足個體農戶家庭生產與生活的借貸需求,更好的促進家庭經營發展;一方面通過資金供給,可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組織載體。只有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才能把農戶家庭經營與農業社會化生產組織連接在一起,形成農戶個體發展與共同發展的新型組織形式。比如:一個村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有500戶社員參加,每戶貸款10萬元,合作金融的總規模500萬元,這樣通過合作金融就可實現農戶生產資料團購,所減少的市場中間環節,就能為農村積累;通過金融支持,農戶就可聯合入股辦農產品加工廠,如飼料加工廠;通過依托農民的市場,培育農民的工廠,就可將農村經濟帶動起來。一二三產業有一定發展,農村勞動力就會轉移到養殖、棚園經濟等方面和二三產就業,土地也就會向農村專業合作社流轉,從而實現規模經營。這個路徑,符合農民利益和現代農業發展要求。
二、 城市經濟組織化與農村經濟非組織化矛盾,是城鄉二元體制根源,提高農民組織化,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條件和措施
社會經濟組織結構是由政府――社會組織――家庭構成。城市的社會經濟組織結構是政府-社會組織――家庭,農村的社會經濟組織結構是政府――家庭組織。城市的社會組織與農村家庭組織相比,有能力游說政府經濟政策向其傾斜,從而獲得更多社會資源和權益;既使三農成為重中之重,政府不斷加大農村政策支持力度情況下,也因城市社會組織博弈、非農民社會組織中介傳導、和政府直接交易成本過高等原因,使惠農政策效應減弱。同樣的法律,家庭組織也會因與社會組織博弈成本過高,而必須放棄所能享有的權益。這種城鄉經濟結構差異,決定了城鄉二元體制問題的產生與不斷積累。
發展合作社經濟,提高農民組織化,才能實現城鄉社會經濟組織結構的對稱要求。比如:中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戶經濟結構,就可實現中央銀行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提供批發貸款,農村資金互助社再零售社區農戶,這樣就減少了社會博弈成本和政府交易成本,政府的惠農政策就可直接進村入戶;反之政府資源通過非農民主體社會組織傳導,如政策銀行――企業――農戶或中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戶等,就會造成社會組織的最大利益化。因此說,打破城鄉二元體制,推進一體化發展,前提與措施就是大力引導與扶持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經濟組織發展。農民合作社與合作社聯合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就可實現城鄉共同發展。
三、完善政府與市場配置社會資源作用,需要健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
農產品特別是糧食,其商品性屬于市場范疇,其安全性屬于財政范疇,是市場與政府共同調控的對象。農民既是農業生產主體,又是國家經濟需要幫助的主體,因此要求政府通過經濟政策引導市場資源向農民和農民組織配置。
促進糧食安全,幫助農民發展,這二項目標是國家的首要任務和責任,應是政府調控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發揮政府引導農村經濟發展、扶持農業產業和幫助農民提高收入,離不開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建立。為此建議:
1、大力推動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允許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和專業合作組織一定區域內的合作社聯盟,建立合作社聯社和協會進行服務與自律,提高合作組織的市場競爭力。為此,需要進一步制定相應法律和政策支持。
2、構建國家(財政)銀行支持農民合作金融組織體制與機制。發揮貨幣政策引導作用,中央銀行向農村資金互助社直接發放支農貸款,培育和帶動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建立國家財政擔保基金,專項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和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擔保;明確國家政策性銀行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批發銀行;明確國家大型銀行支農社會責任,縣以下社區存款一定比例,要批發或委托給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放,保證最基本的農戶貸款權。
3、支農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互助保險,充分發揮信貸與保險等金融工具促進經濟發展與防范風險功能作用。支持農民合作金融與合作經濟相融合,發揮經濟與金融相互助支持作用。為此需要國家配套相應財政扶持政策和產業政策,扶持現代農業合作生產組織發展。鼓勵商業銀行與農民合作組織協作,發揮合作社轉貸(擔保)中介平臺作用,構建服務千家萬戶小額貸款服務體系和組織網絡,對(除國家明確支農大型銀行外)商業銀行委托農民合作組織發放的貸款,財政免收營業稅和所得稅。
以上建議,是培育 支持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必要政策條件,是實現兩個反哺的政策措施,是堅持以人為本,發揮農民主體建設作用和統籌經濟金融、國家與農民、城市與農村等關系,保持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政策體現。
謹此專呈!
一個長期關注農村發展的公民 姜柏林
二00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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