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開始實施,是新中國成立后出臺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
《婚姻法》的實施,對保護婦女權益,提高婦女地位,提高婚姻質量等,都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 《婚姻法》誕生背景:
1. 新中國誕生后,百廢待興,毛主席黨中央和政府面臨著艱巨改造和建設任務。廣大婦女從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走向社會迫在眉睫。
2. 大量的封建殘余的存在,導致中國婦女沒有婚姻自由。包辦、買賣、童養媳、早婚、重婚、納妾等是當時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3. 廣大婦女,特別是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婦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沒有人格、尊嚴和幸福可言。受到中國傳統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影響極其嚴重。
4. 不合理的婚姻制度還造成很多婦女生活極度困苦,導致大量的傷殘甚至死亡。
5. 借鑒學習蘇聯、東南歐和朝鮮人民民主國家的經驗,也借鑒中國歷史上有關婚姻制度和國民政府民法婚姻法等,加以參考和批判。以1931年毛主席親自簽發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為藍本。
6. 《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結果”。“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員會在研究和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工作過程中,經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毛主席的指示和幫助,經常得到政務院領導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在研究和草擬這一婚姻法草案過程中,法制委員會經常是與全國民主婦聯通力合作的,經常是與有關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王明)
二. 《婚姻法》主要內容:
1. 《婚姻法》共8章27條,是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
2. 《婚姻法》基本原則:“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 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4. 概念: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于婚姻關系,其名稱也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三. 《婚姻法》誕生意義:
1. 《婚姻法》內容涵蓋了婚姻家庭的各個方面,廢除了包辦強迫、重婚納妾、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徹底廢除幾千年剝削階級不平等不公平婚姻制度。
2. 《婚姻法》的頒布與實施,有利于廢除和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促進婦女解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國幾千年前所未有的一個婚姻大法。“它是廣大勞動人民特別是廣大勞動婦女在婚姻問題方面的要求的集中體現。”(鄧穎超)
3. 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確實在當時的社會掀起了社會主義新社會婚戀觀和家庭觀的新風。《婚姻法》的頒布實施,對封建婚姻觀念造成了沖擊。但面對幾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觀念遠沒有取得徹底勝利。
四. 《婚姻法》有法不依的社會問題:
1.一紙《婚姻法》真正落到實處有一個漫長過程,甚至反復。包辦和買賣婚姻、對婦女的虐待或打罵、對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違法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2.1980年新的《婚姻法》條文更加嚴密,但是,在改開私有化泛濫的時代,拐賣婦女兒童屢見不鮮,少女和婦女被迫淪為風塵女子幾百萬甚至上千萬,東南沿海城市二奶村是普遍現像,舊的剝削階級婚姻制度卷土重來,不法官員、先富的老板、資本家三妻四妾,城市貧困市民、下崗工人、農村貧困農民離婚、打光混者越來越多。
3.以GDP為中心,急功近利,過度工業化、城市化,環境污染嚴重,轉基因泛濫,很多家庭入不敷出,生不出生不起也養不起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離婚率越來越高,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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