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制實施之基礎的國家認證能力
——來自秦漢時期的一個例證
在講述秦代法制之時,幾乎任何一本當代學者所編的《中國法制史》教材都會提及,秦代是以身高來作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稍有區別的僅是一些教材主張秦代是以男子身高六尺(約合今1.38米)作為負刑事責任的起點,而另外一些教材則主張當時男子達到六尺五寸(約合今1.5米)才開始負刑事責任。這些判斷的史料依據,均來自于1975年年底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的一座古墓中出土的秦代手寫法律文書殘簡(即現今學界所稱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相關案例記載。
十幾年前,當我開始接觸中國法律史時,每次從那些差不多千篇一律的《中國法制史》教材中看到上述說法,便不禁好奇于秦代這一可謂后無來者的古怪規定。因為按照《中國法制史》教材中所言,秦代之后的歷朝歷代,皆是按照年齡而非身高來確定刑事責任。用一本使用量極大的國家級重點教材《中國法制史》中的原話來說,那就是:“秦律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漢律則直接按年齡確定刑事責任,并有最低年齡和最高年齡的區別。這一方法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襲。”
而且,令我感到迷惑的,除了秦代的這一古怪規定本身,還有一些教材和論著在講述這一古怪規定時所用的古怪表述。例如一本《中國法制史》教材聲稱“秦時以身高來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一篇論文在其文內標題中則寫道“秦律的責任年齡是身高六尺”。身高與年齡之間固然存在某些聯系,但身高怎么就會直接成為形容年齡的單位?后來仔細想想,發現這些表述其實大有問題。正確的說法,如果借用現代刑法學的術語來講,其實應該是秦代是以身高來確定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秦律規定身高六尺才開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語言表述的形式問題,細心的讀者可以通過自己的斟酌加以糾正,但對語言表述所指向的實質內容的理解,則主要依賴于作者提供的信息及其詮釋。但令人遺憾的是,恰恰正是在秦代為何是以身高而非年齡作為刑事責任能力之分類標準的問題上,管見所及,幾乎所有的《中國法制史》教材均未再多作解釋。一些《中國法制史》教材不惜耗費文字在一些犄角旮旯的細節問題上磨磨唧唧,但對于上述秦代規定的原因所在,卻是惜墨如金而未著一字。
這種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的困惑,曾伴隨我甚久,直到后來讀到杜正勝的《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以下簡稱《編戶齊民》)一書,方才逐漸明白其中的玄機。
在該書的第一章“編戶齊民的出現”中,作者重點討論了春秋中晚期至秦漢時期的戶籍制度形成及其登錄方式變遷。《編戶齊民》一書指出,盡管迄今尚未發現其實物,但中國在先秦時期就已創制了“名籍”(指單一個人的身份資料),后來又發展出了“戶籍”(指以戶長為首,包含所有家戶成員的身份資料)。名籍或戶籍在當時的首要用途,便是國家借以征發兵役和徭役。其中的課役類別記錄,正是后者的依據。而秦代借以劃分課役類別的標準乃是身高。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來看,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及以上是當時劃定課役身份的一個關鍵。不過這種按照身高起役的作法,并非秦代的首創,而是可以追溯至更遠,因為在《周禮》中便有“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的記載。《編戶齊民》一書還指出,在秦代,不僅應不應服役的區分是身高,而且負不負法律責任的準繩也是身高。按照該書中的說法,在秦代,身高六尺乃是刑事法律責任的一大關鍵界線,未滿六尺者可以不負刑事法律責任。《編戶齊民》一書還接著討論了前文所說的那些關鍵性身高與年齡之間的大致對應關系,認為其中“六尺是十一二歲青春期以前童子的一般身高”,而“男子六尺五寸大約正值青春期”,六尺五寸至七尺之間的發育尺度大致相當于14歲至16歲。
《編戶齊民》一書中的上述討論顯然頗為有趣,但令我更感興趣的,還是其對先秦時期起役為何并非以年齡為準之原因的一段簡短解說:“古來平民年齡記錄往往不甚精確,《史記》云,秦國到秦王政十六年(前二三一)才‘初令男子書年’(《秦始皇本紀》),此即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今十六年的‘自占年’。書年、占年即申報年齡以登記在戶籍或國家的檔案上。新舊史料都清清楚楚地記載秦國戶籍記錄人民年齡始于秦王政十六年,上距獻公十年編錄戶籍已一百四十年。東方六國由于史記殘闕,暫時存疑;但從秦史來看,戶籍建立之初并未有明確的年齡檔案。然而至遲秦王政統一中國后,書年制度必普及全國。漢襲秦制,故今日所見漢簡名籍或近似戶籍的完整資料無不記錄每位成員的年歲。”換言之,盡管秦國早在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便已開始編錄戶籍,但當時在編錄戶籍所搜集的信息中,年齡并非不可或缺的內容,估計與此前的名籍、戶籍制作一樣,當時更注重的是對身高這樣更易獲得的外顯信息的低成本搜集。這種年齡檔案殘缺甚或根本闕如的狀況,一直要到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才有所改變。這一年,秦王嬴政要求國中男子自行向國家申報年齡以做登記,此即《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所稱的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書年”。戶籍檔案中年齡信息的殘缺甚或闕如,必然影響到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時也無法以年齡為斷。這也正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載的案例中,論處刑責時為何是以身高而非年齡為準的主要原因所在。
《編戶齊民》一書中的這段解說,為我們理解本文起首提出的疑問提供了關鍵的背景信息,其推斷也為近年來出土的秦漢文獻所證實。例如在里耶秦簡的戶籍簡中,我們并未見到關于年齡的登記信息,而在居延漢簡當中,則常可看到關于年齡的記載。不過,《編戶齊民》一書盡管初步解釋了年齡信息為何未能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成為判斷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但并沒有進一步去追問:秦代一度沿襲之前的作法,論處刑責時以身高為準,而漢代以來則改以依年齡而斷,這樣一種看似細微的變化,只是歷史長河中的一朵漣漪,還是反映某種關鍵性變遷的一枚透鏡?
在我看來,這種發生在刑事法制領域內的變化,其實反映了帝制中國早期發生于國家能力領域中的一個深刻變化。具體而言,它體現了從先秦至秦漢時期國家在認證能力上的一個重大飛躍。所謂的“認證能力”,用歐樹軍在其《國家基礎能力的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一書中的概括來說,就是指“國家在可靠事實基礎上,建立和執行明確、精細和統一規范的能力”。
就秦代而言,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的編錄戶籍行為,意味著當時秦國在認證能力上的一大提升,因為從這時起,秦國開始大規模地對國民的相關信息進行系統搜集。由于戰國時期兵戈不息的時代背景,當時國家更關心的是為盡可能地征發兵役去搜集所需的國民信息,因此,人口數量、性別、身高這些容易從外在把握的信息,就成為了用來滿足戰爭背景下盡可能簡便地篩選可用兵士之需而首選搜集的內容。這一時期的認證技術總體上尚顯粗糙,側重于對社會人口事實的外顯信息的搜集。
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要求登記男子年齡的做法,意味著秦國在認證能力上的又一提升。相對于人口數量、性別、身高等外顯信息而言,對年齡這樣的內在信息的更多掌握,顯然要求國家具備更強的認證能力。借用社會學家邁克爾·曼對國家權力所做的兩種類型劃分來說,對人口數量、性別、身高等外顯信息的掌握,主要依靠“專制性權力”即可為之,亦即國家在短時間內訴諸強制力量的使用差不多便可獲知,但對年齡這樣的內在信息的搜集,則還對“基礎性權力”提出了更大的考驗,因為對真實的年齡信息的了解還需要社會民眾的配合,不似人口數量、性別、身高等信息那樣依靠國家強制即可從外部獲得。易言之,對年齡信息的掌握程度,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滲透程度。而這種體現于年齡認證的基礎性權力提高,反過來也會使專制性權力獲得更高質量的提升,進而增強總體性的國家能力。相較于身高而言,年齡是一種更為精細的分類標準,它使得國家對國民的控制從單純依靠根據外在生理特征所做的初步認知,轉入主要依據對內在生命歷程的深入了解,進而能夠在征發兵徭諸役時對人力資源進行更高質量也更為文明化的利用。
前述發生在刑事責任領域中的分類標準變化,正是秦漢時期發生的這種國家認證能力提升之影響所及。從這個意義上講,諸如人口管理之類的國家認證能力之提升,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制實施朝向更高質量的狀態邁進的重要基礎之一。本文所講述的,正是這樣一個見微知著的例子。
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杜正勝,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已經刊發于《中國圖書評論》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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