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罷工自由是如何取消的?
老 驥
罷工自由是勞動者在勞資雙方博弈中的殺手锏,正因如此,世界各國為了保護勞方的合法權益,制裁資方的過渡貪婪,都將它列入憲法,予以執行。我國在1954年第一部憲法中沒有罷工自由,這可能是因為對理論的誤解,認為既然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再允許罷工豈不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然而在實踐中人們發現,雖然沒有資本主義的資本家卻有社會主義的官僚主義,官僚主義也侵害工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1975年第二部憲法修改時,盡管仍有爭議,毛主席還是主張將罷工自由列入憲法,于是憲法第28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1978年的第三部憲法保留了這個條款。到了1982年第四部憲法則將其取消,至于理由,在憲法修改的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胡喬木解釋說:“由于工人和國家利益是一致的,罷工不符合人民的利益,所以,罷工自由的規定不予保留。”以毛主席的英明,斷不至于弄不明白“工人和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的道理,不然的話,毛主席就應該當胡喬木的秘書而不是相反。之所以要把罷工自由列入憲法除了這是國際慣例外,還在于反對官僚主義的必要性。胡喬木們不是不知道這個道理,因為在討論修改意見時,就有兩派意見爭論的十分激烈,一派認為罷工自由對反對官僚主義是有效的武器,應該予以保留,另一派卻把罷工自由與停產鬧革命掛鉤,將來也不利于“四化建設”,必須取消,至于“反對官僚主義也可以用其他辦法解決”。從中可以看出,取消罷工自由一是反文革情結使然,二是為改革開放做準備。
實踐證明,正是取消了罷工自由,才剝奪了工人階級反抗官僚主義的權利,讓長官意志大行其道,結果造成了幾千萬人下崗失業,幾萬億的國有資產流失。特別是當美歐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為提高就業率到處奔走的時候,我們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卻為砸“鐵飯碗”而賭咒發誓,這種反差極具諷刺意味,著實令人五味雜陳。
通過改革開放,我國企業的性質也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再是國營和集體了,而是外資企業、私人企業、國有企業三大塊組成,它們與員工的關系也不再是公有制時期的關系,過去的主人翁變成了雇工,國企員工除了工資福利稍好點外,與私企比并無性質上的差別。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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