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發一篇關于權利義務和社會主義法治的舊文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了關于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有階級性,依法治國,有一個依什么樣的法治國的問題。四中全會決定公布以后公開反對依法治國的人并不多,但在依什么樣的法治國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卻有本質的不同,即使都在法字前加上社會主義或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樣的限制詞,對社會主義的理解也千差萬別。這里有一個站在什么立場、依什么樣的觀點和方法來認識法的本質和選擇什么樣的法律制度的問題。社會主義中國的法治建設用來治國的法,無疑應是真正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切實保證人民群眾權益的法,這樣的法才是廣大人民群眾擁護的治國利器。這就要求立法者必須站穩工人階級、全國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立場,必須具備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觀點和方法,也就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階級分析的方法。
然而三十多年來,在那些對立法有重要影響的法學家中,已經沒有多少人真正相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了。不少人不是站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而是站在資本的立場上。階級分析的方法被拋棄了。法、權利這些有明顯階級屬性的范疇,被抽掉了階級內涵,成了抽象的公平正義的象征。在批極左的幌子下,西方的普世價值觀已經占領了我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陣地,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在這個領域已經被邊緣化了。依靠這樣一些專家學者參與立法,無疑會影響我國法治建設的大方向。我國相當多的法律法規實際上不是在保護勞動人民的權益,而是在保護資本對雇傭勞動的剝削。加之我們不少政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已經不將自己看成是人民公仆,他們是“官”,是法官、檢察官、警官。他們不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民主專政服務,而是在“維穩”的幌子下對人民專政。而且司法、執法隊伍的腐敗日益嚴重。這些問題如果不加以扭轉,我們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能有正確方向嗎?
法是規范人的行為的,用規定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不能有什么樣的行為,以及必須有什么樣的行為將全體公民的行為統一到統治階級所希望建立的秩序上來。規定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是規定權利,規定不能有什么行為和必須有什么樣的行為是規定義務。可見正確認識權利義務的本質,關系著我們能否對法和法治形成正確認識。而正是在對權利義務本質的認識上,法學界、法律界相當多的人已經深深陷入了資產階級普世價值、權利拜物教的泥坑。所以我認為當前十分有必要對權利義務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站在無產階級立場上,用階級分析的方法正確認識權利義務和法的本質。
幾年前,我開始研究權利義務向題,直到今天也沒有研究透徹。零零星星寫了點東西,連自己都不滿意,所以一直設有發表。大約兩年前中國政法大學法制和法治系統工程研究中心承辦紀念錢學森同志百年誕辰和全國第三屆法制和法治系統工程研討會,邀我參會,并要求提交論文。我按會議要求的論文字數,將幾年前零零星星寫出的題為《權利義務論綱》的文章草稿的部分內容,抽出來整理出了一篇題為《淺議權利義務和社會主義法治》的論文,提交研討會,后被收入該研討會論文集。該文力求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來探討權利義務和社會主義法治問題。但限于水平,加之人老了,體力精力有限,調查研究不充分,所引數據也無力做嚴格核實,錯誤和不足一定很多。我把它附在下面,意在拋磚引玉,希望能引起對該問題的關注并進行深入討論。這或許會對四中全會精神的正確貫徹有所裨益。
淺議權利義務和社會主義法治
任 中 杰
法治不能孤立存在。經濟是基礎,政治是經濟的上層建筑。政治關系、各種社會關系都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法治意味著通過權利義務的制度化設計,使上述諸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形態,借助權利義務的平衡功能,求得諸關系的協調發展,從而使社會秩序化。所以研究法治應從研究法律權利、義務入手。
一、權利義務概說
對權利、義務的界定,從來眾說紛紜。應當承認權利與利益、自由有著難以分割的關系和聯系。“利益”一詞,《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好處”。如果某件事,對某人或者某個組織的物質或精神需求有好處,這件事就是其物質或精神利益之所在。自由和利益是密切聯系著的。利益要靠主體的行為自由才有可能享有。所以利益和自由是分不開的。
利益與自由都有私人性和社會性兩重性。正是這種兩重性的存在,才有了權利這種利益和自由的特殊形態。利益和行為自由的享有是個體進行的,是一定主體的“私事”,具有私人性。但人具社會性,人創造物質或精神財富不可能脫離社會,私人的財富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所以利益和自由同時又具有社會性。一個人或由人組成的集體,在謀取利益做出某種行為時,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妨害他人的自由,從而影響社會的有序發展。這就產生了要由某種社會力量對這種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調整的必要性。這種調整,最初是由習慣來承擔的。 恩格斯說:“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在沒有分化為不同的階級以前,人類和人類社會就是如此。” ①在人類學家摩爾根考察過的印地安人部落、中國傳說中的堯、舜時代的氏族社會都是如此。直到今天人們仍然可以在地球的某個地方,找到生活在這種制度下的人群。《巴黎競賽畫報》的記者尼古拉.于洛就在亞馬遜熱帶雨林深處探訪過被他稱作“天堂”的“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部落。②這種靠不具外在強制力的習慣調整利益關系之所以能奏效,是因為在原始公有制社會中個人對社會有極強的依賴性,個人的私利只有依靠社會才能得到實現,人和人之間很少產生利益沖突,其利益關系就不表現為靠外在強制力作保證的權利、義務關系。恩格斯曾指出:“在氏族制度內部,權利和義務之間還沒有任何差別……。” ③
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出現了階級差別。對立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大多不可調和,對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習慣就無能為力了,必須借助一種以有組織的暴力作后盾的規范來調整,使社會上人們為利益而做出的行為都統一到作為社會正式代表的國家的意志上來,社會才能有序運轉。這種以暴力作后盾的規范就是法律。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是規定主體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不能有什么樣的行為和必須有什么樣的行為。法律規定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是規定權利;規定不能或者必須有什么行為是規定義務。利益和自由私人性和社會性的矛盾,也就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矛盾對立。權利主體享受權利是滿足自身的利益要求,是利益私人性的體現;而義務主體履行義務,則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是利益社會性的體現。習慣調整以利益和自由的私人性和社會性的矛盾不尖銳,社會上人與人的利益關系較為平等為前提條件,而法律調整則以因私有制使人與人之間出現了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狀況會引起利益關系的對抗為前提條件。無論人們怎樣將法律、權利與公平、正義聯系在一起,法律、權利是人與人之間出現不平等的產物,而且正是因為有了這種不平等,才需要用法律來維護這種不平等的利益關系。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權利、義務關系本質上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靠設定反映其利益的權利義務關系,利用權利義務的總體平衡來建立統治秩序。
研究權利問題切忌陷入權利拜物教。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過商品拜物教。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也有類似的情形,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反映著統治階級正義觀,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由國家制定的法律加以確認和保證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長期以來它卻被看成是一種超階級的、由抽象的正義所決定的人和物的關系──人對利益物的享有。似乎權利就意味著正義。這種神化權利的認識就是權利拜物教。權利本來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進行利益分配的工具,維護某種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才是目的,而規定權利義務只是手段、工具,可是人們往往忘記目的而去崇拜手段、工具。這種權利拜物教觀念在思想領域統治數百年之久,至今陰魂不散。離開階級分析不可能對權利問題形成正確認識,必然會陷入權利拜物教泥潭。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與權利義務
中國的建設和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經濟、政治、科技、環境、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全面有序的協同發展,這就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環境。前面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探究權利義務的本質和起源,就是為了說清楚,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發展所需要的法治環境,必須借助科學的、與我們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相適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化設計,而決非建立實際不可能有的超階級的、具有普世價值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顧名思義,其一它必須是社會主義的;其二它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就是說只能姓“社”姓“中”,不能姓“資”姓“外”。
有人將法治與平等、正義、自由、人權這些據說具有“普世價值”的“善法”相等同。可是連反馬克思主義的凱爾遜都承認,“事實上能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合‘正義’的秩序是根本不存在的”。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存在了數千年,正因為社會存在不平等,才有了將這種不平等的利益關系以權利、義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置于法律調整之下以建立秩序的必要。而這種不平等又恰恰是通過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來實現的。所以用來維護不平等的法律,又成了平等、正義的象征。十七、十八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先驅們最響亮的口號就是自由、平等、博愛。 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按照他們的理想建立起來的“理性的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恒的正義在資產階級的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而理性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⑤
社會主義中國的法治理念當然也強調平等、正義、自由、人權,要以人為本。但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實際存在作為專政對象的反社會主義勢力。所以我國的法絕不是全民法,不是普世價值的法,它只能是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體現人民意志的法。我們的平等觀、正義觀應當與資產階級的平等觀、正義觀有本質區別。前幾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曾提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概括為依法治國的理念、執政為民的理念、公平正義的理念、服務大局的理念和黨的領導的理念五個方面。這五個方面是將法治系統的建設當著社會主義建設這個系統工程的一個部分來看的。法制建設要為經濟和政治建設進行制度化設計,為整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局服務。為什么法治要樹立共產黨領導的理念?因為離開了共產黨的領導也就離開了社會主義方向。服務大局意味著法制建設要為黨和國家的戰略目標的實現、為政治服務,不能脫離政治搞超階級的法治。而且必須指出的是,我們這里所指的社會主義只能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是按馬克思主義原理經毛澤東等無產階級革命家通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踐所創立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不是什么“民主社會主義”,或者別的什么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意味著實現最大限度的公平。私有制意味著人剝削人,是最大的不公平。所以社會主義要消滅私有制,實行公有制。馬恩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共產黨人的最近目的是“推翻資產階級統治,由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和“消滅私有制”。⑥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指出在社會主義階段生產資料已經為社會所有,剝削已經不可能。但生產力的發展還不可能充分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需要,利益的分配還不得不用一個統一標準進行。這個標準就是社會成員為社會創造財富所提供的勞動量。這種利益分配的制度,就是按勞分配的制度。⑦可見社會主義意味著公有制和按勞分配。
( 二)關于經濟領域的社會主義權利義務關系
正因為社會主義必須實行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所以我國法律必須把維護公有財產權、勞動權和按勞分配權放在首位。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有制的主導地位,指出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社會主義的中國,是從生產力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脫胎出來的。中國的革命和建設經歷了一個曲折而漫長的過程。在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后,進而又根據中國的特殊國情進行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種種探索,完成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建立起了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關系,并將這種經濟領域最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憲法使其制度化,從而大大解放了生產力。雖然處在帝國主義的禁運、經濟封鎖的國際環境下,仍然保證了經濟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長,并初步實現了工業化的目標。但實踐也表明我國公有制存在“公”得過大過寬等問題,國家又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意在使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進一步自我完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我國是一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會。因此在利益分配的形式上,只能是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形式的同時存在。按勞分配是主要形式,這是由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和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
然而我們在經濟體制的改革中又的確存在值得加以反思的問題。比如上世紀90年代以來受西方新自由主義產權理論影響,又出現了“私”得過寬過大,改革中大量國有資產流失,私有制不受制約任其泛濫,資源環境遭到破壞,產業結構不合理……等現象,并由此引發了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工農群眾地位下降,淪為“弱勢群體”等等問題。目前我國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已達0.48的危險高度。有一項統計顯示,2005年中國財富最多的20%的人口擁有50%的財產,而財富最少的20%的人口只擁有3%的財產。⑧這種不公平與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是不相容的,是違憲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源于生產要素分配的不公平,是公有經濟不斷削弱,私有經濟不受限制的泛濫直接造成的。有人有意掩蓋這一事實,硬說貧富差距拉大的首要原因是腐敗和壟斷。⑨事實上腐敗是私有制泛濫、私有觀念侵蝕我們干部隊伍的產物。當前腐敗的主要表現是權錢交易。這是一種資本所有者之間、資本所有者與貪腐官員之間的財富再分配。分配關系是由生產資料所有制關系決定的。私有制、資本對雇傭勞動的剝削,才是貧富懸殊的根源。至于國有企業的壟斷則更談不上是造成貧富懸殊的原因。因為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的公有制企業,只有公有制企業才有可能實行相對公平的按勞分配。事實上我國國企職工工資一般都高于私企就是明證。至于有些所謂國有企業在改革中已由私人承包,或者由全民所有變成了實際上的企業管理者所有,和私有已沒有多少差別,則應另當別論。國企高管的非正常的高工資,與按勞分配的原則也是不相容的,這與私有制和私有觀念的影響也不無關系。所以為實現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理念,解決分配不公,貧富懸殊問題,實現共同富裕,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允許私有經濟存在和適度發展的同時對私有企業作必要限制。毛澤東同志早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那篇著名報告中就曾明確指出“……要盡可能地利用城鄉私人資本主義的積極性,以利于國民經濟的向前發展。……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經濟上必要的。但是中國資本主義的存在和發展,不是如同資本主義國家那樣不受限制任其泛濫的,它將從幾個方面被限制──在活動范圍方面,在稅收政策方面,在市場價格方面,在勞動條件方面。我們要從各方面,按照各地各業和各個時期的具體情況,對資本主義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縮性的限制政策。孫中山的節制資本的口號我們依然必須用和用得著。”⑩毛澤東同志的這一論述,應當說今天仍然適用。稅收政策應當是節制資本、防止兩極分化的有效方法之一,遺憾的是我們在制定稅法時似乎還缺乏用稅收手段節制資本,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意識。至于毛澤東同志提到的通過限制私人資本的活動范圍,現在的做法給人的印象似乎是反其道而行之。⑾在勞動條件方面,目前的狀況則十分讓人擔憂。什么黑磚窯事件、層出不窮的礦難、富士康公司連續十多次的跳樓事件、工傷得不到承認而引發的“開胸驗肺(矽肺)事件”、工傷得不到應有補償造成的兇殺事件、職工要求增加工資的罷工事件……不勝枚舉。勞動者在工資、勞保、勞動環境等諸多方面的權益亟需通過健全法制加以保護。現在不少地方的領導人只關心投資環境,生怕強調了職工工資待遇、勞保、勞動環境會影響招商引資,生怕引不來投資影響“政績”,卻對職工利益不予重視,這與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的理念是相悖的。必須對私有經濟實行限制政策,因為我們的目標是是消滅剝削、共同富裕。而私有經濟則以最大限度剝削工人的剩余價值為本,其結果必然是貧富差距的擴大,勞動者地位的下降,從而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并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秩序的穩定。私有經濟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只能是公有經濟的補充。現在有人卻說什么總有一天國有經濟會成為民營經濟的一個有益的補充。⑿民間資本、民營經濟將會繼續大發展,并成為改變中國、發展中國的一個主要力量。⒀如果這些人的愿望得以實現,中國全盤私有化了,中國勞動者會進一步貧困化,社會地位會進一步下降,階級矛盾會進一步加劇,而無和諧可言。
(三)關于社會政治領域的社會主義權利義務關系
當前廣受關注的政治體制改革,實際上是一個政治權益、文化權益等經濟權益以外的諸多權益如何分配的問題。憲法規定,我國是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工農勞動群眾是國家的主人。憲法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與這樣的國家性質相適應,我國的政體采用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與我國國情相符合的最民主、最能保證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權力行使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執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必須貫徹群眾路線,即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人民群眾的意志愿望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群眾中堅持下去。這可以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同時又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原則,這就可以保證政策法令的統一,防止政出多門。可以說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與當前我國的經濟基礎和生產力發展水平是基本適應的,與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具有一致性。政治體制改革不是要改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樣的基本政治制度,像某些人所希望的那樣用西方代議制取代人民代表大會制。那些力圖改變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人實在是要“改旗易幟”,他們的代表人物就一再表示,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已不合時宜。不要人民民主專政,不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從此全面喪失,中國人民是絕不會答應的。所以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不是要改變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反應當是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這樣幾點很重要:其一、必須使人民代表大會真正代表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能充分反映他們的意志;其二、代表的組成,工農勞動群眾的比例必須增加;三、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應進一步擴大。一切與人民大眾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決策,都應由人代會做出決定或審批。現在有一些部委級機關就有權處分高達數千億、數萬億人民幣的國有資產而無需人代會審批,這很不正常,也很危險。
當然,必須承認,由于不少官員利用公權力謀私利,干群矛盾的確已成為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不過必須看到腐敗的根源不在我們的基本政治制度。不是由于所謂共產黨“一黨專政”和權力的高度集中造成的。改革開放前權力的集中程度遠比現在高,當時黨和政府的廉潔卻是舉世公認的。腐敗是私有制引發的私有觀念泛濫、一切向線看的腐朽思想腐蝕我們的隊伍,腐蝕我們黨和政府的機體,而長期以來我們又忽視了對黨員、干部共產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教育,加上監督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與西方享樂主義腐朽思想的輸入,西方敵對勢力忘我之心不死,全力推行對我國的和平演變政策也有密切關系。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綜合治理。對私有制的限制、對私有觀念的批判、公仆意識的灌輸、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思想的教育宣傳并使之成為風氣、廉政紀律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等等都應是改革的重要內容。
政治體制改革的目的應當是充分保證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權利的不受侵犯。毛澤東同志在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論述勞動者享有“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老年、患病及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物質保證的權利”這段文字處這樣批注:“這里講到蘇聯勞動者享受的各種權利時,沒有講到勞動者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的權利。實際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勞動者的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就沒有保證。”“人民自己必須管理上層建筑。”“我們不能夠把人民的權利問題理解為國家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這些人管理下享受勞動、教育、社會保險等等權利。”法制建設的任務在于為落實這些管理權進行具體的制度化設計。工人對企業的管理權,上世記六十年代的《鞍鋼憲法》“兩參(工人參加管理、干部參加勞動)一改(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三結合(領導干部、工人、技術人員三結合)”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就是成功的制度化設計,連資本主義國家的學者和企業家都十分推崇,我們今天應該依據新的情況進一步加以完善;勞動人民對國家的管理主要通過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相關的參政議政制度和完善監督制度來完成;勞動人民對其他領域的管理權,亦應按各該領域的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制度化設計。
總之,我們必須從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指導思想出發,處理好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我們的法律應當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使我們的利益分配隨公有制的不斷擴大逐步地從當前的尚不夠公平,過渡到完全意義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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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2-93頁
② 資料來源《環球網》
③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15頁。
④ 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3卷,第56頁,57頁。
⑤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4-265頁。
⑥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0-12頁。
⑦ 參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5年中國人類發展報告》
⑧ 參見吳敬璉于2010年6月11日在第15期《博文論壇》上談“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⑨ 《毛澤東選集》四卷合訂本第1321-1322頁
⑩ 據2005年的統計資料,我國公有經濟的比重為39%,非公經濟的比重為6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份報告說,在中國已經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中排名前5位的企業,幾乎都由外資控制,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 市場經濟決策咨詢網絡《特供信息》2006年第37、49、50期上刊登了三篇涉及所有制問題的“主持者言”,有一篇如是說。
? 黃孟復在中國企業家論壇第三屆年會上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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