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年來,各大省市都有幾百家甚至一、兩千家私營公司以高利息向民間招攬私人借貸,他們都宣稱只要公司承付利息不高于銀行利息的四倍(年利24%),而且公司是為發展生產需要而向民間借貸都是合法的。正是這種“合法”宣傳,吸引了大量退休老人客戶,因為退休老人身邊僅存的一點養老保命錢若存銀行的利息還抵不上物價上漲的損失,而要投資做生意又沒能力。以上海為例,許多異地私營公司來上海以高利息招攬民間借貸對多數退休老年人吸引力特別大,通過融資借貸公司招聘的業務員宣傳運作,短短半年時間就可融到千萬元以上、甚至上億元的資金。當前這類融資借貸公司運作后果出現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私營公司老板確實是為了發展高科技項目或盈利可觀的經營項目才以高利息向民間短期借貸,因此他們都能忠實履行借貸合約:按期支付利息和按期歸返借貸本金;第二種類型:某些不法私營公司老板根本沒什么可供借貸融資的抵押資產,更沒有可獲高利潤的高科技項目或高回報的經營項目,而是通過虛假宣傳來引誘客戶上當,一旦融獲高額資金后,公司老板就會卷款跑路,這是典型的非法集資詐騙案。老板一旦卷款跑路,受害人當會立即報案,公檢法會立即遵照2014年3月25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立案偵查,追緝卷款逃跑的私營公司老板;第三種類型:私營公司老板到異地搞民間融資借貸初衷確實是為了發展生產需要,融到的資金主要也是用于發展生產需要。但由于老板欠缺企業管理能力,更沒有組成強有力的企業管理團隊,光靠老板一人瞎操弄,對聘用業務員的管理失控,造成資金流失而使資金鏈斷裂,以致未能按時支付利息和按時支付借貸到期的本金,老板雖認所借債務、沒逃跑,但由于老板所承諾的延期支付利息和本金期限多次失約未兌現,導致許多被借貸的老年債權人成天憂心忡忡,不得安寧,對社會危害也很大!
當今遍布全國各大省市極為活躍的私營公司民間借貸融資,若以2011年1月4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14年3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去檢查對照,幾乎99%私營公司搞這類民間借貸融資都構成非法集資罪甚至構成非法集資詐騙罪!但為了國家經濟發展和保護多數民眾的利益,多數民眾認為決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所出臺的兩個文件搞一窩端,而應該遵照上述三種不同情況分別對待處理。對第一種類型就應該按民間正常借貸予以支持保護,而對第二種類型就必須依法予以堅決打擊,千方百計追捕逃犯及其被卷走的款項,盡速發返給受害人;而對第三種類型警方首先應立足于保護受害老年人的角度,鼓勵受害人報案和如實向警方報告案情,而對融資借貸的私營公司老板暫不宜以非法集資罪予以拘留審查,準予取保候審,并以警方壓力督促私營公司老板在限定期限內積極償返借貸債權人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本金,在未還清債務之前,警方必需嚴禁老板出境,警方需向借貸債務私營公司老板明確宣布:只要私營借貸公司老板能在限期內全部償還民間借貸,就可免于刑事拘留和刑事處罰!為了正確分別處理對待不同情況的民間高利息借貸,必須加強各省市金融管理辦的監管工作。需出臺民間借貸監管條例,規定凡是要向民間搞高利借貸的公司必須報請當地金融管理辦登記備案(重點包括登記可供融資借貸的切實抵押資產的證明材料,備案寫明要求借貸融資金額的限度),方準許開展有關民間借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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