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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劍斌:桑文英的法律訴求何時能夠授理?

趙劍斌 · 2014-06-18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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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階級作家老趙談維權:

  趙劍斌:桑文英的法律訴求何時能夠授理?

  西安退休女工桑文英為了殘盲老人孫禮靜討要退休金合理權益,數年來奔波于上訪維權中,她聘請律師、求助朋友、咨詢寫狀子,去省市信訪辦反映問題,赴京依法上訪,墊付數十萬元,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致使前夫跟她離婚、女兒無暇顧及,老父重病不能及時治療,再婚丈夫陪她上訪途中摔傷患上腦梗,弄得她憂心忡忡、心境不好、情緒急躁。

  2012年5月15日,桑文英為盲殘老人孫禮靜討還被克扣拖延九年之久的退休金,見義勇為弘揚正氣,引起了西安市爺爺維權團的關注,他們一行7人集體為此到西安市信訪局上訪。在老教授劉周元和維權助老孟振容的的帶領下,他們給西安市信訪局遞交了信訪材料并要求書面答復。信訪局接待處長不執行不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不予書面答復,使信訪條例成了一紙空文。

  維權團孟振榮對此極為不滿地批評說:“信訪部門的態度,不作為的做法,是把良民逼成刁民,把刁民逼成暴民的直接原因。無數次的上訪,無數次的扯皮瞞哄,最會踢皮球的就是上訪部門,把訪民當成皮球踢。

  但是筆者認為:孟振榮的話并非完全有道理,他只是說出了信訪讓良民變成刁民的直接原因,他有些冤枉了信訪部門,信訪部門也有有些苦處:因為許多事情信訪部門只是起個擋箭牌的作用,信訪部門的權限實在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黨和政府執行的什么階級路線、什么政策的問題:是維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億萬普通老百姓服務,還是為一少部分富裕起來的暴發戶們既得利益集團服務?否則,只能是頭疼醫頭腳痛醫腳,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能讓信訪部門當救火隊到處撲火救急,卻不防火防患于未然,所以他們也只能把訪民當球踢。

  在那場信訪糾紛中,桑文英也氣憤地質問:如果不能按照信訪條列的程序來接待出示文字材料,請問國務院總理簽字批示的條列有沒有效?或者什么時候宣布作廢了?不能依法行政能夠依法治國嗎?

  當天,維權團一行7人從早晨上班等到下午兩點,信訪局接待處處長本來答應按照事先約定來接談,卻借故溜之大吉。桑文英怒不可遏,當場摔碎了接待處的牌子。110報警后,詢問事情原委,理解地表示:此行為不違法,不過激。

  后來信訪局相關領導透露:為了解決孫禮靜的問題,他們向國家維穩辦申請下撥了三四百萬經費。國家信訪局在接待孫禮靜7人維權團上訪以后終于主持公道地表態:“這是歷史遺留問題,恢復退休待遇,也好,重新辦理也好,不管怎么處理都不能少老人一分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克扣拖欠的養老金。”

  2012年7月,西安市信訪局潘局長誠懇地致函桑文英:“你反映的問題,我也報告給省信訪局有關同志,省信訪局同志答應爭取本月底開會協調,所以建議你得等到省信訪局月底前后開會協調。”

  但是8月18日,相關單位給予孫禮靜的訴求案答復并不能如愿,8月25日維權團去了一次北京,西安市駐京工作組要求市信訪認真接待解決。

  不知什么原因,孫禮靜的問題還是久拖不決,遲遲不予辦理,這里還可能存在市信訪局領導在設卡作梗之嫌,因為上級批撥下來這么多油水,哪道環節不想沾一點呢?

  無奈達到2013年2月24日,桑文英與她的老父親、她的丈夫,還有孫禮靜的殘疾丈夫一行5人又赴北京反映問題催辦解決。翌日,他們到國家信訪局上訪,沒有排上隊,后來因為向西安市駐京辦正常反映合法解決合法住店問題被攔截,桑文英打電話氣憤地對市信訪局女同志說:“你們不要把人逼急了,要不然我在3月5日學雷鋒日或者3月8日婦女節,就要在北京制造一個轟轟烈烈的光榮事情出來。你趕快把我們的這些問題向有關領導反映!”

  3月1日桑文英的丈夫劉教授突然發病做了手術,她的心情特別煩躁,因為恰巧此時西安市胡家廟街道辦事處一個男子打來電話,她就在電話里大發雷霆地發泄一番:你們不依法解決問題,把我們整成這樣,我要去自焚,讓你們把我帶回去收尸吧,幾個老人我也不管了!去球!”3月4日11時,桑文英一行來到人民大會堂西門,桑文英身披“普法、學法、用法”的紅色綬帶,身背高音喇叭,放著革命歌曲,準備想給來京參加兩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轉交有關孫禮靜的材料。廣場戒嚴,警察不讓進,警察說你們有冤情我們理解,可以幫你們解決,只要跟我們走去一個地方。于是警察把桑文英等人帶到派出所,聯系陜西省人社廳葉廳長和市信訪局楊局長接待。他們勸桑文英等人回西安市解決,答應給他們報銷8000元路費,兩會后解決問題。當時桑文英等人很高興,原來的火氣也完全消除了,孫禮靜的殘疾丈夫李寶文還感動地跪下,感謝省市領導開恩,然后葉廳長和樣局長把他們送上回西安的面包車。

  3月5日回到西安,西安市西城區公安分局將桑文英刑事拘留,給她家人發的通知書中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將其拘留。

  3月22日,桑文英被取保候審,4月1日,購買了三張火車票擬于12日再去北京上訪,11日桑文英搭車前就購買火車票一事向有關部門報告,當天,桑文英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4款的規定,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200元”。

  4月21日,桑文英拘留期滿獲釋,她分別于5月23日、8月1日向西安市新城區政府、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起訴狀》、申述控告信》。

  桑文英認為:3月5日對她刑事拘留的依據不成立,有如下錯誤:

  “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根據本案的案情來看,根本不存在恐怖信息的任何內容,更沒有足以引起社會性的恐慌的信息;再則,我是在給相關人員的電話中,出于為了解決相關的問題,加上家中發生了情況,老公病發,心急而在電話中所說的一些氣話,根本沒有編造、傳播的故意;此罪并非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即行為人實施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即便我在電話中給相關的、具體的人員說了一些氣話,但不可能,也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更未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的情況。那么,就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也根本不構成本罪,公安機關認定罪名錯誤,把無罪的我非法羈押是錯誤的。

  第二,向其家人發放的通知書中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在公安機關向我家人發放的拘留通知書中這么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之規定,我局已于2013年3月5日19時將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桑文英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公安新城分局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該條文,不是拘留的法律依據,而是證人作證的規定,既然是證人,怎么一下成了犯罪嫌疑人,而予以了刑事拘留呢?公安機關在該通知上自相矛盾,只能是違反法定程序,非法拘留。

  桑文英對4月11日西安市新城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出申請,認為:

  

  一、治安拘留的程序違法

  西公(新)行罰決字A[2013]0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雖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但對拘留的起止日期,并未明確告知申請人;而且,被申請人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方式和期限”一欄上,沒有填寫內容,從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二、缺乏事實依據

  申請人雖于2013年4月10日購買了3張2013年4月12日西安至北京的火車票,只是準備離開西安市,但并未實際離開西安市,從而沒有“離開所居住的市”的事實。既然申請人沒有“離開所 居住的市”的事實,那么,申請人就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

  

  三、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行政前置程序,不能認定申請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

  申請人將購買火車票之事,于2013年4月11日向當地有關政府機關進行了報告。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作出是否批準同意申請人外出的決定。只有當被申請人不予批準后,申請人仍拒不執行,才能談得上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未經行政前置程序,就不能認定申請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

  

  四、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具有正當的行政目的,構成濫用職權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申請人作為孫禮靜的代理人,陪同幫助為孫禮靜上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應受到限制,更不應受到打擊報復。但是,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先是刑事拘留,后是治安拘留,目的就是為了控制申請人上訪,對上訪行為進行限制、打擊報復。因此,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正當的行政目的,構成濫用職權。

  因為被申請人超過法定規定受理時間不予答復,向新城區政府提出行政起訴,但是新城區政府也逾期不予答復,桑文英又去陜西省高等法院反映,高院給西安市中級法院出具轉辦函,但西安市中院仍然不立案、不受理。

  按理說,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法律機構健全,法律程序和法律條文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已經不再缺失,但是為什么一個普通老百姓本人身心受到傷害擬通過正常法律渠道解決卻步步走不通,得不到正常的處理意呢?見我作為一個工人階級作家,有義務替一個階級兄妹問一下:桑文英的法律訴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合理,這一法律訴求何時能夠被受理?另外,我在此呼吁:哪一位法律專家、律師能夠出面幫助這位見義勇為、樂善好施的女雷鋒桑文英,解除她的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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