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罷陳有西為南方漢奸報所撰寫的《〈刑訴法〉再修改需要觀念突破》,有種如梗在喉,不吐不快的感覺。
一、打擊犯罪就是為了保護人民,是刑訴法應該堅持的正確理念,刑辯實務中各方權利的爭取,也非公權利與私權利的爭取。在論證過程中,偷換概念,在論題中雙腳左右騰挪的,恰恰是陳有西本人。
假若代表受害人的公檢法等權力,被視為公權力,需要對其進行制約與攻擊。那么,代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權力,又算什么權力?難道是犯罪權嗎?如果說前者存在貪瀆和罪惡,需要受到制約和監督,那么,以幫助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而獲取自己利益的律師,豈不是更容易產生罪惡,更需要制約,更需要受到法律,以及所有可能深受其害的公民的監督嗎?
任何理智正常的公民,都已經看到和承認,目前中國存在的最大問題,是犯罪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相反,由于公檢法紀律等種種勢力利益的猖獗,導致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出現,涌現,橫行無忌,大量違法犯罪人和他們的罪行未能得到清算,以致哀鴻遍野,民泣于道,裸抗于法院,跪求于政府、媒體。民眾為訴一苦申一冤,竟往往至于傾家蕩產,妻離子散而不得其門,難有稍成。
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放縱,就是對其他善良公民的傷害,和對社會道德、法律信念、社會風氣的敗壞,并給所有人增加生存風險、生存成本。因此,堅決打擊犯罪與犯罪行為,確實就是為了保護人民,也更是為了保護法律,更是為了維護無數善良民眾私權。
重慶市的打黑除惡,之所以在法律界形成與普通民眾冰火兩重天的評價,恐怕并不僅僅是因為陳有西之類的流,一如民間所謂的,賣棺材者盼望著多死人的腦殘,認為犯罪與犯罪人的權利才是權利,更恐怕是因為陳有西之心理過度扭曲。
因此,刑訴法無論怎么修改,都應該明確一個基本的,不可動搖的理念,那就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權利,只是一種刑訴偵查、刑訴審訊,刑法發作狀態下的,受限的,非正常權利。在刑訴法中,需要堅決糾正、消除一切將犯罪人,犯罪嫌疑人權利等同于正常狀態下公民權利的做法。
二、任何以人為壑,以民為壑的國家、社會,必然會并必須要形成一套由少數人控制、操縱的法律體系,司法體制。中國目前參照西方司法體制建立的所謂特色司法制度,罪惡罄竹難書。這些罪惡,既有屬于立法層面的,也有來自公、檢、法、紀、律各種法律力量的,完全可以說,國家、社會、民眾所蒙受的災難、不寧,他們沒有一個是可逃得脫責任。
因此,要改善陳有西文章中所列的種種現象,依據陳有西所開的方子,只會讓病癥加劇,病情加重。拋棄受害人展開的任何司法活動,無論是由哪方,哪個職業作主導,都只有一個結論:無恥。
三、應該以實事求是,人民司法原則,重建中國刑訴制度。
陳有西的方子既然是同具腦殘心殘,顯然是不可采取的。因此,我國就應該以人民司法,實事求是原則,重建中國刑訴制度。
這個制度的重點,就是明確紀委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公安機關、檢察院在違法犯罪偵查、公訴階段,法院在審判階段,司法部門在犯罪人監管、改造方面的組織者,主持人角度和作用,將其他人,包括民眾,作為司法活動過程中的主體,參與司法活動。
其中最重要,最區別于目前制度的方案之一,就是應該允許、支持所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受害人、利益關系人直接聘請律師,以及委托其他公民參與相關司法活動,包括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據線索,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和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的意見提出質疑與反駁。
刑訴法應該明確規定,一個具體、明確的受害人因無錢聘請律師參與司法活動,以及沒有明確受害人,或受害人屬于不確定對象的刑事案件,國家有義務負責聘請到相關專業律師參與司法活動。
附:陳有西《刑訴法》再修改需要觀念突破
供《南方周末》原文稿,今天南周已發表1700字
刑事訴訟法的十五年后再次修改,已經到了將提交人大審議的最后階段。基本文本的討論,仍然限于高層立法圏很小的范圍。修改稿全文到現在都沒有公布,只是參加立法活動的一些專家學者有一些零星的透露。據已經參加過討論的若干位學者感覺,有進步,但是不能抱太大的期望。他們甚至認為現在尚不是修法的最好時期。但是我的觀點同主流觀點一致,修比不修好,少許的進步,也是一種法制進步的記錄和鞏固。積蹪步以行千里,小的積累,能夠積成大的突破。
從時間階段看,因為修訂稿已定型,不會大變,有意義的討論都只能是限于微觀的條款了。但是在上會期間,人大的審議仍然會涉及一些重大問題,我還是想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談幾點宏觀思考。
第一,刑訴法修改需要一種大局觀。需要公安、檢察和律師界達成一種共識。毋須諱言,當前刑訴法修改中的一些改進,阻力主要來自于公安、檢察和紀委系統。《律師法》全國人大修改通過后,中國的刑事辯護領域的爭議和摩擦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刑辯實務中對律師的限制越來越多,李莊事件、北海事件比較全面地、非常形象地展示了這樣一種現實。律師界法學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檢察則進行著越來越頑強的權利堅守,甚至是向辯護權的權利侵奪。這種爭議,既體現了一種職業取向上的門戶之見,更重要的是一種公、私權利的沖突,人權觀念的沖突。毫無疑問,現在所有的爭議點,都在于被告權利界線應該保護到哪里;而這種爭議體現的,就是警察權、檢察權和律師權的爭奪。律師權代表著一種潛在嫌疑人、公民的基本權利,并不是律師自已的權利,律師只是民權的代言者。無論是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取證權、質證權、抗辯權、控告權、違法證據質疑和排除權,都體現了一種潛在的嫌疑人即普眾民權同犯罪偵查權、檢察檢控權這種公權的交鋒。是打擊犯罪優先,還是保護人權優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必須確定的一個大問題。我們一直以偷換概念的方法說,“打擊犯罪就是為了保護人民”。而打擊中的誤傷和冤案,恰恰不是保護人民而是殘害人民。在打擊過程中如何嚴格程序,限制濫用權力,保護普眾的基本人權,是不能用“打擊犯罪第一”的概念涵蓋的。從價值取向看,律師的辯護權也是幫助公權查明真相防止失誤,實現不枉不縱,總體目標一致。同時,警察、檢察官、法官,大范圍上也是公民,律師權其實也代表著他們的個人權益。因為現在公檢法人員犯罪的比例也很高。漠視被告權利的保護,有時恰恰也會害了他們自己。因此,刑訴法修改必須摒棄門戶之見,需要公安、檢察、紀委機關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當前的修改趨勢必須是限制警察權和檢察權,大力加強嫌疑人權利的保護。近年中由于網絡社會的到來,很多平面傳媒時代一直隱藏著的問題得以暴露。這些重大冤案和事件,不是現在突然嚴重起來,或者突然被制造挖掘出來,而是一直在中國司法現狀中存在的。我們由此可以看到,中國的司法現狀確實是不容樂觀的。我們的很多冤案,并不是一種過失行為,而是一種故意行為。其原因一是因為權力干預,二是因為金錢收買,三是因為人情關系,第四是意氣濫權,第五才是水平失誤。中國的大量涉法上訪,不是百姓刁蠻,而是因為司法充滿了各種詬病。而所有的冤假錯案,沒有一件不是鉆法律空子,歪嘴和尚念經,嚴重破壞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果刑事訴訟法中的很多似是而非的規定、模凌兩可的條款,不給一些惡意執法者提供故意惡意執法的空間,我們的刑事司法的現狀就不會如此糟糕。
第三,要防止改劣,形進實退。由于中國的公權強勢環境,我們很多的修法的良好出發點,到最后反而收獲了相反的后果。種了龍種,收獲跳蚤。象老刑訴法的會見權,閱卷權,就是在97修法后才惡化起來的。監視律師,以偽證判律師,以“只移送主要證據”為由不讓律師閱卷,隱藏無罪證據,中國的律師辯護權都是在修法后惡化起來的。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師法》后的一些實踐較量,偵查權、檢控權、辯護權的爭奪點其實已經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堅守《律師法》已經有的成果,接受公安檢察系統的一些落后保守觀念,刑訴法進一步限制被告權、律師權的條款勢必產生,有的會更加留有模棱的余地。比如這次設計中的加強技術偵查權力和這類證據的法定效力,貌似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訊逼供現象,但是這種監聽、監控手段如果合法化、法定化、普遍化,對中國的人權狀況將會是災難性的。法制發達國家的技術偵查證據的運用,是嚴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權的基本保護強勢來控制著。象水門事件,象英國報業的竊聽門事件,是會導致大人物倒臺的。而中國,一個城市裝數十萬監控頭,是作為正面政績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媽們還是非常支持的。中國的人權常識、人的基本尊嚴權利,人的基本隱私權,根本沒有被真正尊重。國民意識還沒有進步到這一程度。在中國這樣的環境下,一旦這種間諜手段合法化,就不單會將中國變成一個警察國家,還有可能變成一個特務國家。這不是危言聳聽。而這種證據對證實犯罪的實際效果,則可能變種。高檢全程審訊錄像,化了這樣多的投入,并沒有真正制約刑訊逼供現象。因為中國的法庭基本上不放錄像,而且放的也不是律師申請的要害時間的,都是選擇好的。技偵手段收獲的,不是限制違法審訊,相反成了刑訊的遮羞布。良好的設計,如果沒有良好的措施,往往形進而實退,嚴重破壞中國的人權狀況。
第四,要解決一些已經發現的實際問題。近年中矛盾尖銳的一些問題,期望能夠通過這次修法,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比如律師會見自由不受審批不受監視的權利、律師辯護期間不被偵查偽證的權利、律師在場權問題、律師起訴期間獲得完整閱卷權問題、被告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問題、證人保障出庭問題、證人不得被關押審訊問題、律師申請回避權問題、嫌疑人親屬有權聘請律師問題、大量增加取保偵查改變關押偵查問題、法庭必須實質性公開審判問題、取消審判委員會定案問題、不得內部請示未審先定問題、開庭后必須限期宣判問題、不得重復偵查不斷連續新罪長期關押問題、死刑程序審判化問題、檢察撤訴后嚴格禁止重訴問題、刑事程序不可逆問題、審限不得借口變通問題、死刑核準執行前應當公開宣告問題、違法證據排除明確寫進判決書問題等等,都應當有實質性的明確規定。吸收十五年來的實踐成果,防止再由各家用解釋去進行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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