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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重大交通事故案疑被無期犯人頂包
作者:《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劉伊曼 | 2011年1月10 山東報道
泰山大街當日事故發生地點
一輛車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時候是藍黑色,2005年被盜竊的時候是白色,2006年取證的時候又變黑色,之后的年檢記錄又是白色
“爸爸,爸爸,撞死我的車是藍黑色,不是白色,你難道不知道嗎?”
機械工程師鄭平西從夢中驚醒,心如刀絞,一直到天亮,再也睡不著了。女兒鄭玉偉的樣子還在眼前,跟活著時一樣。
鄭平西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幾次判決以后,他都做了這同樣的夢。這起導致他女兒慘死的交通肇事案,破案用了4年,兩級法院的6次審判又歷時4年,但他一直沒能為她討回一個公道。
家屬指認嫌疑人,其兄是警察
鄭平西講述:“2002年事發當日,據110報警記錄和現場目擊證人證詞,交警就已經鎖定肇事車輛為本地的魯J14XXX藍黑色桑塔納,并在第二天把嫌疑車輛排查表給了我一份。其中登記為藍色的車有7輛,我在一個星期之內,就已經通過親自查驗車輛找到了真正的肇事車,車主張繼波是當地一個建筑老板,后來搞了地皮做了房地產開發,他哥哥是公安局的干部。但是辦案交警突然被派出去學習了,后來他們一直拖著不查,我就一直催。直到2006年,他們從公安系統的被盜車輛信息網上找到一輛河南濮陽的豫J14XXX白色桑塔納認定為肇事車,舉報出一個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作為肇事司機,泰山區法院兩次判決,都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每發回一次,他們就重新認定出一個新車主,直到2008年,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最終的認定是找不到案發時的車主了,2010年,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要我息訴。”
山東省千舜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路秀軍對該案的定義簡單而直接——“造假”。他告訴本刊記者,卷宗里的證據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決書漏洞百出。
對于車牌屬地、顏色、車主及口供記錄相矛盾等等多處疑問,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兩位負責人張國強和陳文生對本刊記者表示“確實客觀存在”,也是中院將案件兩度發回重審的因素之一,但他們認為,這些都屬于細枝末節的證據鏈上的瑕疵,不影響對案件主體事實的判斷。
而對于張繼波是否有嫌疑,其兄是否為公安局干警。張國強說:“據我所知,他確實有個哥在公安局,但你要說張繼波肇事,一點兒證據都沒有。”
陳文生告訴本刊記者,這個案件引起了市政法委乃至省檢察院、公安廳的重視。2009年的時候,市政法委專門組織公檢法開過聽證會,認為案件沒有問題,省檢察院也把卷宗調走復查過,也認為沒有問題。
張國強和陳文生都對失去孩子的鄭平西表示理解和同情,但他們均表示,審理這個案件,法院絕對沒有受到任何壓力,沒有任何“案外因素”,刑事部分的基本事實證據充分,足以支撐判決。
目擊者稱肇事車輛是藍黑色
2002年3月23日 傍晚7時許,天色已經暗下來,泰安市武警消防中隊三班的戰士牟旭升和8個隊友洗完澡回單位,當他們走到泰山大街松園小區路口處,只聽“砰”地一聲,車禍發生了,肇事的一輛桑塔納飛速逃逸。
牟旭升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幾位武警戰士立即分成兩組,幾個人搶救傷者送往醫院,他和另外幾個人負責保護現場。等到交警到達現場之后,他們才做了移交工作,回到不遠處的部隊營房。
當天晚上,又有交警來到牟旭升等人所在的消防中隊辦公室,向他們做了詢問記錄。
根據當時的記錄,牟旭升告訴警察,肇事車是一輛普通桑塔納,他距離較遠看到的車是黑色。但據現場群眾講,是深藍色,車牌號是魯J,其中有數字140,140在前還是在后不清楚。
牟旭升對本刊記者說,雖然筆錄上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但是當時詢問時,不止他一人,別的隊友也在場。
由于時間過得太久,很多細節他已經記不清,但大概記得,當武警戰士抱起鄭玉偉時,她已經不行了,眼睛、鼻子和嘴,都開始往外滲血。
事后一段時間,當他經過事發地時,又看見過家屬立在那里的“尋找目擊證人”的牌子,上面大致寫到死者還有一個1歲的小孩,他很同情,但覺得也再做不了什么,“我們已經把所知道的所有情況,該提供的全部提供給警察了。”
鄭平西對本刊記者說:“車撞到我女兒后,她翻到了車蓋上,如果這時候停車,我那孩子可能就是活的,但他加速開車繼續跑了大概 50米 遠,我女兒被甩出去摔在馬路牙子上。”
肇事車的損害也很嚴重,保險杠的一部分、車窗玻璃散落一地。
泰安市公安局指揮中心當晚的“110報警求助情況登記表”記錄印證了武警戰士的證詞,一目擊者于當日19時54分打電話報警,告訴警方“一藍黑色桑塔納撞一騎自行車女子后逃逸,車號:魯J14XXX”
有人舉報一無期徒刑犯人是元兇
事發第二日,泰安交警提供給了鄭平西一份嫌疑車輛的排查表,羅列了所有魯J14開頭的桑塔納車輛名單。這其中,“車身顏色”顯示為“藍”的一共有7輛,鄭平西開始逐一給車主打電話,說明情況,請求驗車。
他告訴本刊記者,大約一周以后,他打電話給了魯J14459車的車主張繼波,張在電話里面告訴他,車已經賣掉了。他依然請求幫忙找到買主看車。第二天,他再次打電話,對方回答:“車我還沒賣,你過來看吧。”
當時,鄭平西就產生了一些懷疑。到了約好的地點,他發現車蓋上有凹痕,車窗的壓條也有動過的痕跡,鉆到車底,發現保險杠下面貼的紙標簽竟然是嶄新的。
“我搞了幾十年機械,車有沒修過不是很容易就能看出來嗎?”鄭平西對本刊記者說,“但當時我完全信任警察,馬上去交警部門跟警察匯報。但是,當時經辦這個案件的交警張良坤突然被送去學習了,另一位警察接待的我。過幾天,他回復我說,這個車是換過保險杠,但是是去年11月份換的。”
鄭平西心想,如果是2001年11月換的,那車底的紙標簽怎么會一塵不染。他假設,如果這5個月來,該車因為車禍之類的原因下路了,修好后一直放在車庫沒動,那也有可能。為窮盡其可能性,他又專門查了魯J14459近5個月的養路費,發現無一遺漏地繳了。這讓他進一步懷疑該車就是肇事車輛。半個月后,他又跟蹤發現了該車貼前窗膜的情況,并全部跟交警匯報。
然而,根據泰安市交警六大隊民警張良坤、程東明提供的書面說明,“3·23”事故發生后,“支隊、大隊領導高度重視,辦案民警不辭辛苦連夜展開調查取證,對報警人及現場周圍群眾提供的魯J14XXX普通桑塔納嫌疑車輛,立即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這期間,2002年4月初,辦案民警張良坤遵照支隊安排,到市局培訓中心參加為期一個月的晉銜培訓,在脫產培訓期間,事故處理大隊現場二中隊民警在中隊長程東明的帶領下,對尚未排查到的魯J14XXX普通桑塔納繼續展開排查。“從車身的顏色上排除嫌疑車輛14輛,從車的新舊程度上排除16輛,從車輛碰撞摩擦痕跡上,排除10輛,請車輛鑒定技術人員重點檢驗的2輛。共計42輛。”
特別是對受害人親屬及周圍群眾提供的魯J14459重點嫌疑車輛,辦案人員“認真做好車主工作,較好配合,同時積極與有關技術人員取得聯系,進行車輛檢查、鑒定,重點排查”。
“總之,通過不懈努力,使魯J14XXX普通桑塔納的42輛嫌疑車輛,都逐一得到全部排查。”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國強和陳文生告訴本刊記者,卷宗里關于魯J14459是肇事車輛的證據一點也沒有,鄭平西自己倒是搞了很多材料。但是證據有個采信問題,公安機關辦案有自己的方法,取證按照一定的程序。法院判案只能依照證據來判。
魯J14XXX牌照的全部車輛都得以排除嫌疑之后,“3·23”重大交通事故成了一樁懸案。但鄭玉偉的父親鄭平西卻認為證據確鑿,堅持不懈地對張繼波進行檢舉揭發。一年多以后的 2003年10月10日 ,來自天津看守所犯人劉某的一封舉報信轉到了泰安交警支隊直屬六大隊,讓此案有了新的轉機。劉某檢舉跟他一起偷車的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是2002年3月“在山東省泰安市交通肇事傷人致死逃逸案件”中的元兇。
肇事車一會兒是黑色,一會兒是白色
接到來自看守所的舉報信之后,犯罪嫌疑人段海申被鎖定為肇事嫌疑司機,但肇事車輛一直沒有找到。
2005年4月22日 ,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網上出現這樣一條信息: 2005年4月4日 ,一輛車牌號碼為豫J14316的白色桑塔納轎車在河北永年縣被當地刑警大隊以被盜車輛查獲。
2006年3月30日 ,泰安市交巡警支隊事故科出具了第20020168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河北魏縣大辛莊鄉王家河村段海申在無駕照的情況下駕駛著河南濮陽人袁現波的豫J14316號牌桑塔納轎車與鄭玉偉相撞,致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判定段海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06年12月11日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泰山刑初第243號判決,判定被告人段海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判無期徒刑并罰,執行無期徒刑。
在筆錄中,段海申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卷宗材料中,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督查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于 2006年3月14日 取得的肇事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上,蓋有“濮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監制”的豫J14316牌桑塔納車照片上呈現為黑色,另一張從車尾拍攝的照片,該車也是黑色。
然而,濮陽市車管所副所長劉彥峰在查驗所登記車輛原始數據之后告訴《瞭望東方周刊》,2001年轉入該所的豫J14316是一輛白色轎車,2005年失竊查獲時登記也為白色,2005年到2008年的歷次年檢中,車輛顏色均顯示為“白色”,系統中查不到任何顏色變更的記錄。如果車輛私自變更顏色而不備案,年檢的時候是不會獲得通過。2008年最后一次年檢后,車輛狀況為“鎖定”,停辦一切業務。因這輛車在轉入該所之前是北京的出租車,所以根據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出租車8年強制報廢的規定而鎖定的。
濮陽市車管所的另一位副所長榮立民對本刊記者說:“當時泰安警方來我們這里調取材料的時候就有提到說,關于車輛的顏色,他們所掌握的信息怎么和我們這里的不一樣。那不一樣就不一樣了,我們的原始數據是不會改的。”
對于車的顏色疑問,法官張國強告訴本刊記者,這個車一開始登記的確為白色,但是后來就變了。因為車是在沒有過戶情況下進行的“非正常交易”,中途轉手多次,2003年秋天在舊車交易市場上被現在的實際車主買走,兩級法院經歷6次審判,最終實在查不清楚事發時的車主,甚至在這個案子中難以判斷是不是贓車,所以他們認為應該是私自更改的車身顏色。
如果是私自更改車身顏色,何以在2006年復印的行駛證圖片上,車的顏色呈現為黑色?行駛證復印件是誰造假?張國強法官告訴本刊記者,證據是公安機關提供的,法院沒有調查權。
濮陽車管所副所長榮立民告訴本刊記者:“我們不可能造假。”
市中院兩次發回重審后,第三次維持原判
2007年2月12日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泰山區法院第243號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2007年7月19日 ,泰山區法院又作出(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號判決,依然判定段海申為肇事司機,基本事實證據與第一次判決無異。
2007年9月17日 ,泰安市中院再度以“事實不清,證據不明”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2007年12月27日 ,泰山區法院又作出(2007)第292號判決,這時候認定的車主已經由之前幾次認定的袁現波、任軍營、郭軍營等人改成了盜車團伙的另一犯人段國強。但肇事司機依然是段海申,肇事車依然認定為豫J14316的“藍黑色桑塔納轎車”。
2008年3月10日 ,泰安中院作出(2008)泰刑一終字第15號裁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6月16日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向被害人家屬下達(2010)泰刑監字第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告知“由于此案案發至偵破相距時間較長,雖然登記為豫J14316號車的所有權幾經變更,在某些情節上不盡完全一致,但從現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分析,本案的基本事實、情節是一致的。從案卷材料看,案發后,公安機關經過大量的偵查、排查,排除了合理懷疑,結合相關證據,最終認定段海申系交通肇事者是有充分依據的。”
然而,鄭平西并不認為車身顏色的變化屬于“枝節問題”,他堅持認為司法機關在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一輛車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時候是藍黑色,2005年被另一些偷車犯盜竊的時候是白色,2006年取證的時候又變黑色,之后的年檢記錄又是白色,讓他難以理解。
無期犯人:我難道就不睡覺嗎
律師路秀軍告訴本刊記者,這個案件中的無期徒刑犯人段海申以及提供證詞證明當時跟他一起的其他人,都是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在押犯。在第二次審判的時候,他在現場看到,盡管段海申已經是一副無所謂,愛怎樣就怎樣的表情,但當法官講到他的犯罪時間時,段海申說:“我難道就不睡覺嗎?”
根據2003年抓獲段海申盜車團伙的天津警方舉證, 2002年3月22日凌晨 ,段海申一伙人還在山東省海陽市偷車,當日上午在邢臺銷贓。
而根據泰安法院的認定,段海申一伙于 3月22日上午 銷贓后,從河北邢臺開著車到邯鄲,帶上親友從邯鄲出發趕到泰安, 3月23日傍晚 撞人后逃到東平縣,在東平縣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修車,第二天坐車返回泰安去登泰山看日出,第三天看完日出后下山,幾日之后,在邯鄲舊車交易市場將車賣出。
律師路秀軍認為,這種“日夜兼程”的時間設置不符合情理,連夜盜車銷贓之后,也不休息也不回家就半路接上親友駕駛著來源不明的一輛車去泰山旅游,撞人之后又立即去登泰山看日出,難以理解。
然而法官張國強告訴本刊記者,之前也有考慮時間上來不來得及的問題,但是專門做了實驗,證明他們是有作案時間。■
泰安市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發回重審后,第三次維持原判
人民時評:誰來回答肇事車“變臉”、“頂包”案中的疑點
李輿
2011年01月16日 06:0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難道有錢有關系就可以只手遮天?”這是一位網友發出的質問。這起令人氣憤的事件,是山東重大交通事故案疑被無期犯人“頂包”。
一輛車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時候是藍黑色,2005年被盜竊的時候是白色,2006年取證的時候又變黑色,之后的年檢記錄又是白色。當肇事車輛玩起“變臉”,這樁案件也就成了懸案。
面對肇事車輛信息的反復變更,以及對于車牌屬地、顏色、車主及口供記錄相矛盾等多處疑問,車管部門表態,“我們不可能造假”,法院兩次發回重審后,第三次維持原判。所有這一切,都難以打消人們對這起案件的疑惑。
新聞里,“其兄是警察”這一句話透露出的信息令人五味雜陳。一邊是本案律師表示卷宗里的證據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決書漏洞百出。另一邊是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兩位負責人說法院絕對沒有受到任何壓力,沒有任何“案外因素”,刑事部分的基本事實證據充分,足以支撐判決。
人們為何如此關注泰安這起頂包事件,正是因為看到了受害者一方的無力,看到了重重疑問下所謂的“鐵證如山”。
車身顏色的變化到底是不是屬于“枝節問題”,是不是有人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多個部門“信誓旦旦”在“捍衛忠誠”,但傳遞給公眾的,為何更像是在撇清自己的責任。事實到底是怎樣的,民眾需要一個清楚的回應。
車禍本身已經讓受害方失去親人,如果真相再被遮蔽,這將是一種多么難以承受的苦痛?當地官員應該明白,真相存疑挑戰的是政府公信,為什么不能拿出更讓公眾信服的證據?又如何來平息輿論的質疑?這已經成為一道考題擺在了當地和當事部門的面前。正像網友所言,“希望政府部門能以負責任的態度來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責任編輯:楊鐵虎)
附件:遇難者鄭玉偉的父親鄭平西提供的材料
山東重大交通事故案疑被無期犯人頂包
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2011年1月對鄭玉偉命案調查后報道:【山東重大交通事故案 疑被無期犯人頂包】(輸入該題目可查閱)。令死者家人欣慰的是,通過該調查報道,引起了相關部門對本案的關注,已被山東省高級法院告知由省高院再審。受害人的父親鄭平西,在此向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的記者、編輯深表感謝,向評論、轉載、支持該調查報道的所有媒體和網友深表感謝。
我女兒鄭玉偉是被嫌疑人張繼波的魯J14459號藍黑色桑塔納車撞倒在車前棚上后,司機不但不停車讓人下來,而且故意加速帶著人逃逸,把人帶出 50米 后故意甩出去摔死的。這本是一起很簡單的交通肇事后又故意摔死人的逃逸案,只因為嫌疑人是房地產開發商(其兄是警察),事后的8年多,演變出一個比“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還曲折幾倍的大要案——經4年“破案”、又經4年多的7次判決,先后被6個外地人頂包肇事的車主。然而,肇事的司機卻只有一個無期犯人段海申,肇事車也只有一輛從網上下載的豫J14316號白色的車。這致使泰安的真兇至今逍遙法外。
一 原始肇事車認定書:肇事車是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的藍黑色桑塔納車
肇事現場是在燈光明亮的夜市區。夜市上有11個目擊證人作證(其中有9個武警),他們證實肇事車是藍黑色的(即深藍色)魯J14XXX的桑塔納車,是泰安市泰山區的車。是這9個武警保護的現場,并截車把人送到醫院的。案發日是: 2002年3月23日 。
出現場的交警張良坤根據當晚11個證人的證詞和現場遺留物(被鄭玉偉的自行車撞掉的肇事車的前保險杠、大燈、杠燈及兩車相撞震碎的汽車上的全部擋風玻璃),第二天就給了死者家人一個肇事車的鎖定表。表中共有7輛魯J14XXX的藍黑色桑塔納車。這個鎖定表就是案發第2天下達的肇事車的認定書,下達日為 2002年3月24日 。
二 肇事的人與車分別被無期犯人和河南白色車頂包
(一)為保真兇,辦案交警否認了已下達的原始肇事車認定書
我按照事故車的鎖定表,找到了表內的魯J14459號藍黑色的桑塔納車。我從車前頭鉆到車底下,看到其前保險杠下面貼有嶄新的紙質的商標簽,證明是新換的保險杠。擋風玻璃、門玻璃的壓條全動過,證明是新換的玻璃。在泰山站鐵道大廈西側車具門頭上,我又碰見該車正在粘貼除前擋風玻璃之外的其他玻璃上的太陽膜,也印證了該車全是新換的玻璃,并發現了前蓋上的幾處凹坑。
該車上的新換件與現場撞掉下的車件完全相同。死者父親把這一情況多次舉報給辦案交警(含3次書面),沒想到卻被否決,但是他們也不敢栽贓到其余的6輛藍色車上。
(二)肇事司機和肇事車被無期犯人和河南白色車頂包
1 前期造假:在案發一年半之后的 03年10月8日 ,辦案交警制造了個假檢舉,讓無期犯人段海申頂包肇事司機。段海申是河北省魏縣人,在監獄里對他進行審問時,他說沒有去過泰安,也沒有駕駛證。由于是個被頂包案,僅僅“檢舉出”肇事的司機,卻沒有“檢舉出”肇事的車,也沒有“檢舉出”肇事車的車主,只好將這一假檢舉不了了之。
2 后續造假:直到 2006年3月9日 (案發日是 2002年3月23日 ),辦案交警從公安網上發現了被盜的豫J14316號白色桑塔納車在 2005年4月4日 被查獲的信息(查獲時填寫:白色)【公安部案件編號:A1304211029992005040002;】,決定用它來頂替魯J14459號藍黑色嫌疑桑塔納車,于是重新啟動已停止了1年零6個月的假檢舉。
3 警犬審訊?警察審訊?上次審問段海申是在他服刑的監獄,他說沒來爬泰山。本次再審時將段海申從監獄中提出,關進了泰安市警犬訓練基地。如果不是用警犬逼供,犯人只能關在監獄或看守所才合法,為什么要和警犬關在一起?
在這個關警犬的院子里,對段海申審問了22天,他就“招了供”。 3月9日 在公安網上發現的河南的豫J14316號白色桑塔納車, 3月31日 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段海申開著袁現波的豫J14316號桑塔納車撞的鄭玉偉【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第200201685號認定書】。并在給死者家人下達認定書的當天就移交了檢察院,沒給死者家屬留出法定的15天的要求重新認定肇事車的時間,嚴重違反結案程序。
“偵結”后離開警犬訓練基地的段海申并沒直接送回監獄,而是在下達認定書的當天就直接送進了濟南警察醫院。段海申在醫院里一住就是25天,之后才又送回監獄的。
若是沒有對段海申實行警犬逼供,那么,已經結束了審問的段海申,就算他有什么病,應由監獄和他的家人給他治病,還輪不到泰安的交警事故大隊給他治病吧?
雖然認定書認定段海申開豫J14316號車肇事,但是辦案交警卻不敢依法扣車,因為,他們深知2005年3月的被盜車,與2002年3月的命案毫無關系;深知該白色車與肇事的藍黑色車也毫無關系。
(三)在4年多的時間里 肇事車的車主先后變換出6人
雖然有了假肇事司機和假肇事車,但是并不敢讓假肇事車主頂罪。雖然又經過了4年多的7次判決,先后編造、變換出6個假肇事車主,但是,最后到 2010年6月16日 ,只好判成豫J14316號車肇事時是無主車。現將6次變換出的6個假肇事車主分述如下:
第1次變換:由泰安的嫌疑人張繼波變換成濮陽的袁現波。事故認定書認定:無期犯人段海申開著河南省濮陽市袁現波(從網上下載的白色車車主)的豫J14316號車撞的鄭玉偉【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第200201685號認定書】。
泰安市泰山區法院在第一次的判決書中,免去了車主袁現波的罪責,只判司機段海申的罪行。判決為:段海申開著豫J14316號車撞的鄭玉偉【(2006)泰山刑初字第243號判決書】。
該判決將袁現波免罪,這充分暴露了此案是只用他的白車車號頂包肇事的藍黑色車,卻不敢讓白車車主再頂罪。
我不服這個露骨的判決,只好上訴到泰安市中級法院。泰安市中級法院理所當然地撤消了一審法院對無期犯人段海申的判決【(2007)泰刑一終字第5號裁定書】。
第2次變換:肇事車是河北省魏縣張輝屯村任軍營的。但是經調查,鄭玉偉遇難時任軍營在新疆當兵,他不在家,他家也沒汽車。
第3次變換:變換出肇事車是張輝屯村(即任軍營所在的村子)的農民郭軍營的。經調查,張輝屯村根本就不存在郭軍營這個人,是虛構的。
第4次變換:變換出河北省魏縣魏城鎮的市民郭軍營是肇事車主。因為張輝屯村不存在郭軍營這個人,只有任軍營,為了堵漏,辦案人只好又從魏縣戶籍網上找到一名叫郭軍營的市民。
至此,又變換出了一個任軍營、兩個郭軍營3個車主。于是,泰安市泰山區法院第二次判決認定:段海申開著“任軍營或郭軍營的豫J14316號藍黑色車”撞的鄭玉偉【(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號判決書】。
判決書中出現了模棱兩可的兩個車主。至于“或”字中的郭軍營指的是兩個郭軍營中的哪一個?也是模棱兩可,實際上是模棱三可,法律允許模棱三可的判決嗎?
因此,這3個叫軍營的假車主都被泰安市中級法院撤銷【(2007)泰刑一終字第67號裁定書】。至此,泰安市中級法院已經兩次撤消了泰山區法院對段海申的判決。
第5次變換:與段海申同伙的無期犯人段國強是肇事車主。泰安市泰山區法院第3次判決認定:無期犯人段海申開著無期犯人段國強的豫J14316號藍黑色桑塔納車撞的鄭玉偉【(2007)泰山刑初字292號判決書】。
至此,豫J14316號車的司機和車主,都變換成了無期犯人。但是,段國強4次翻供,更沒有豫J14316號車從車主袁現波手中到段國強手中的任何證據鏈。
泰安市中級法院負責第3次裁定的法官卻維持了泰山區法院的第3次判決。裁定為:豫J14316號車的車主換成了無期犯人段國強是對的,駁回了我的申訴。【(2008)泰刑一終字第15號裁定書】。
第6次變換:我不服用段海申、段國強兩個無期犯人頂包司機和車主及用白色車頂包藍黑色肇事車的判決、裁定,于是,我又向泰安市中級法院申請了再審。沒想到再審法官卻變換出了第6個案發時的車主:認定案發時的豫J14316號車主不是中級法院第3次裁定的無期犯人段國強,而是一個找不到的、沒姓名的人,不知是誰。是段海申開著無車主的豫J14316號藍黑色車撞的鄭玉偉【(2010)泰刑監字第5號駁回通知書】。離奇的是:【駁回通知書】沒有法官簽字,堂堂的執法機構的案件辦理程序如此違法,個中原委一看便知。
不管被頂包車豫J14316號變換多少個人被頂包,但是,誰也不愿意替泰安的真兇承擔車主的罪責。法律規定:車主把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造成的肇事,車主負罪責。這是該車最后變換成案發時無車主的真正原因,也是不敢扣押該車的真正原因。法定:只要是肇事車,必須先扣車,再依車查到車主,由車主再查到司機,這是常理。
關于段海申案,不但先后判決出了6個案發時的車主,而且6家各自的車還都是同一輛從網上下載的豫J14316號車,同一個司機段海申肇事,讓人匪夷所思。
(四)無期犯人段海申當庭反駁道:“我難道就不睡覺嗎?
泰安市泰山區法院在監獄里開庭時,段海申不承認來泰安撞人,他當庭反駁道:“我難道就不睡覺嗎?我要求重新鑒定,這起案子與我無關”。因為在鄭玉偉遇難的前一天,該偷車團伙還遠在煙臺的海陽,在那里偷了兩輛車,已兩天一夜沒睡覺了。卻被法院認定成:段海申偷車團伙在煙臺的海陽偷兩車后,還沒回到河北省魏縣的家,該團伙就在半路的邯鄲(離家還有 72公里 )帶上家屬們來泰安爬山。這違背常理。
(五)濮陽車管所證實:豫J14316桑塔納車為白色,沒有變更顏色記錄。
在 2008年12月17日 河南省濮陽市車管所出具的證明為:“1999年4月轉入我所的豫J14316上海桑塔納轎車轉入時的顏色為白色,現在檔案資料內記錄的車身顏色仍然為白色,沒有變更顏色記錄”。瞭望東方周刊對濮陽車管所的采訪印證了以上證據。
(六)段海申案缺乏證據,并且所謂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卻被判為枝節問題。
(1)第一目擊證人證實肇事車魯J14XXX是藍黑色,但豫J14316號車始終是白色。這種黑白分明的兩個鐵證,卻被判為枝節問題。
(2)在泰安的辦案人搞的材料里豫J14316號白色車4次變色,這不但與濮陽車管所的“沒有變更顏色記錄”的檔案不符,而且也缺乏車主的證實。車輛改色是由車主決定并出錢的。缺乏這么關鍵的改色的車主,卻被判為枝節問題。
(3)在濮陽車管所的檔案中豫J14316號車的車主一直是袁現波,從未更換過車主。在鄭玉偉遇難前,該車是如何從河南省車主袁現波手中跑到河北省無期犯人手中的?缺乏這條證據鏈,也被判為枝節問題。
(4)一輛車在案發日只能有一個車主,也絕不會沒有車主。而豫J14316號白車先后判決出了6個案發時的車主,最后認定成是無主車肇事。還認定都沒錯,都是枝節。(5) 據認定: 3月22日 段海申團伙已經連續作戰(兩天一夜沒睡覺)在煙臺的海陽偷了兩輛車,并在當天住在河北省的邯鄲,第2天該團伙就與家屬們在來爬泰山的山下撞人,并在撞人的當晚跑到東平縣住宿,次日再和家屬們爬泰山,住在泰山頂上的白云居賓館。辦案交警卻拿不出他們在這3地的住宿登記簿和繳款的財務記賬聯的證據(會計法規定:現金賬保存25年)。也沒有來回的收費站以及高速路進出站口和賓館監控錄像的證據。缺乏這么多來爬泰山必須的證據,不能證明他們在偷車后又到了這3地。也被判為枝節問題。
綜上所述,面對最后的“案發時無車主”的結果讓我欲哭無淚,欲罷不能。我不能接受這個真正的黑白不分的泰安的【駁回再審通知書】。鄭玉偉命案只有一個真正的嫌疑車,這就是泰安張繼波的魯J14459號藍黑色轎車。渴望相關部門能看看第三方媒體的調查,體恤民意,徹查此案。死者家人期盼著早日偵破這一赤裸裸的頂包案。
再次向報道的記者、編輯和評論、轉載、支持該調查的媒體和網友深表感謝。遇難者鄭玉偉的父親鄭平西書 聯系電話:1585480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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