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說,中國人法治觀念不強、人情味太重是中國目前出現官員大面積腐敗的主要原因。然而這個觀點正確嗎?不少人還有這樣的感慨:中國的法律條例越完善,社會就越多矛盾,執法越嚴,違法者越多。
毛澤東時代據說是個“無法無天”的時代,但事實卻是那時候的社會治安環境最好。現在的法律比當年完善嚴峻得多,然而社會治安卻大大地惡化了,這又是為什么呢?
我的很多在讀研究生的同學,試著問他們法治的意義,基本是茫然無知。如果有人想去圖書館里找一本法學書來,試圖稍微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識,他一定會被那些書籍嚇傻:整整兩大排柜、成千上萬本各種法學書籍推擠在一起,名目樣式還互相仿佛,讓人無從下手。拿出幾本翻翻,一段段突兀猙獰的,有巖石質感的文字撲面而來,讓人馬上有頭痛欲裂感。多數人最后的結論也許是:法學恐怕和法律一樣是碰不得的吧。更吊詭的是,這些法學書大部分都沒把法律這東西講清楚,這些專家自己都是一盆漿糊,難怪中國無法法治也。
要了解法治的意義,首先要搞清法律的起源。思想家尼采在他的杰作《論道德的譜系》中,對此做出了最深刻的解析:法律起源于商品交換和買賣關系!如果離開了商品交換和債務邏輯,我們非但不能解釋法律的起源,甚至不會知道什么是法律。至于公平和公正,就更不是天然的法律用語,而是商品交換過程對雙方意愿的描述。法律的前提,就是“一切事物都有它的價格,所有東西都可以清償。”包括財產、生命、愛情、名譽等等一切。立法的過程,就是一個對某個事物估價的過程。
那么對事物的估價是依據什么度量來進行的呢?一個主要的依據就是社團成員的道德觀。絕大部分“自然法”都是由道德觀念轉化而來。各個國家或社區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程度是由它們在道德理解上的各種差異造成,因為它們對同一類事物的估價完全不同。譬如在某些國家,偷竊會用砍掉雙手這樣的刑罰來清償,而在另一些國家,這個行為可能僅僅受到道德上的譴責。某些國家中,通奸者會被處以極刑,而另一些國家甚至不用付出任何代價。此外我們還看到,當一個國家或社團的道德觀念改變后,相應的法律也將會改變或廢除。
另一個明顯的證據是,法律和道德共享著一套辭匯,比如義務、責任、權利、公平、公正和正義。正義這個純粹意義上的道德用詞,又是諸道德用語中最具有法律性格的。
我們可以推想一下,一個個體道德普遍墮落的社會,能夠真正法治起來嗎?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誠哉斯言!
自然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穩定社會秩序,,它是一個仲裁工具,通過懲惡來平息社會的矛盾。試想一個人人自掌“正義”,群群冤冤相報的社會,如何能組織起來,發展起來?故此在階級矛盾不大的社會中,法律的一個主要作用,就是在社會成員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時,給予符合民意的方案來解決問題。所謂的民意就是普遍的社會成員道德觀。
法律界所公認的一個信條是:司法的最終正當性在于民意。不知道中國的法律工作者有多少人知道這條。
我們可以從曾經引起社會轟動的一些案例中窺見其端倪:
許霆案:2006年,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后,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引起公眾極大不滿。2008年,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表面看,這只是一起普通的盜竊案,疑犯罪證確鑿,法院也是完全依律審判量刑的,似乎不應該引起什么爭議。然而在此案一審判決公布時,卻引起當時公眾和法律人高度一致的嚴厲批評。大家的意見集中在,此案一審的量刑太重了。為何如此?就是因為立法者制定該法時,沒有預想到民意的要求。
在立法者制定該法時,也許其假想案犯是那些金融機構的內賊或嚴密組織的大盜,因此設定了從重處罰的規則,沒想到會是一個僅僅因一時貪心而作案的公民。加上許霆盜竊的數額和動輒貪污上百萬、上千萬的官員或銀行行長們比,顯然很小,而那些人多數只判有期徒刑而已。如此不公,顯然不合民意了。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斟酌量刑后,才取得讓人比較滿意的判罰。饒有趣味的是,在此案審判過程中,很多法學家也參與了辯論,他們多數是圍繞法律教義學分析來進行討論的,很少考慮民意問題,因而有人竟由法理推出許霆無罪的結論,這無疑也是另一種荒謬。
另一典型,鄧玉嬌案,也是在民意的干預下,由原判故意傷害罪改為無罪釋放的,這個判案的背景,是廣大民眾對官員橫行不法的憤怒。耐人尋味的是南方周末最近對此事的報道,試圖塑造出一個好人鄧大貴,他們的真正意圖是什么呢?
由以上例子還可以看到,法治與民主是息息相關的。在沒有真正民主的條件下制定的法律,就可能是非正義之法也。即便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他們制定法律時也要充分考慮民意的,西方國家立法(制定條例和量刑)的過程,就是執政者與市民階級談判討論(定價)的過程。立法完成后,在量刑時還需參照過往類似案例的判罰情況,這是因為判過的案件如果沒有引起爭議,則證明是基本符合民意了,是“沒壞的東西不要修”之真理性的反映也。如果出現了不合民意的情況,是需要進行反復修訂的。
我國在一九五四年頒布的憲法,其立法過程是:先由各政黨領袖共同協商,參照當時各國憲法制定了初稿,再召開由各派人士參與的六千人會議,廣泛征求意見進行意見補充及篩選,最后再交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從法律的來源上看,它可以分為自然法和制定法(實在法)兩大類。自然法源于社會成員的普遍道德觀。而制定法則大多源于另一個方面:統治階級的意志。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訴求,并以國家這個暴力機器來確保實施,因而制定法是有明顯的階級性的。與自然法相應,制定法主要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馬克思的巨著《資本論》以大量經濟現象對“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一論點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它指出“法權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列寧對此的闡述是:“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政權階級的意志表現。”
制定法學派的鼻祖,著名法學家約翰.奧斯丁對法的制定原則闡述如下:1.法律包括神法、制定法、實在道德和比喻意義的法。2.嚴格意義的法是制定法,它是主權者的命令。3、當制定法與自然法相沖突時,應服從制定法。在這一闡述中,神法、實在道德和比喻意義的法,就相當于自然法吧。西方國家普遍將奧斯丁的這一定義奉為金科玉律。
另一位西方法學泰斗H.L.A.哈特則指出,只要存在一個占優勢地位的階級,該國的大部分道德就會體現該階級的利益,并反映到該國的法律之中。
因而,觀察一個國家的法律傾向于保護什么階級的利益,是確定該國真正實施什么政治體制的有效方法。
當統治階級過度地將本階級的利益訴求加入法律中時,就會出現“惡法”“暴政”,這些執政者就相當于欺行霸市的惡商,強買強賣,這樣制定出的法律,能反映“公平”“公正”“正義”嗎?這樣的法律越嚴峻,社會秩序就越亂。這樣的法律越多,就越容易出現自掌正義的俠客,進而出現暴亂。是故有“惡法非法”一說也。
荀子曰:“物失稱,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其言不虛也!
不少人認為,只要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夠實現法治,我們還常聽到“依法治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等很“給力”的口號,似乎這些就是法治的內涵。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的,如何能治人治國?
馬克思曾指出:“如果有人認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況下,也可以有公正的判決,那簡直是愚蠢而不切實際的幻想!如果法律本身是不公的,何來大公無私的判決?再‘公正’的法官也只能一絲不茍地表達這些法律的不公。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公正只是判決的形式,而決不是它的內容。”
因而,我們還必須強調“依法立法”的理念。立法與執法,無論哪一個環節不合民意,都是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法治的。
如何保證立法公平?首先掌握了立法權的執政者,應該有為政以德的執政觀,就是說要保證執政者有必需的道德修養。西方國家靠民選政黨來維護執政者的道德水平,我國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其次,在立法過程中,應該充分聽取民意。立法也就是一個國家與社會成員“談判”的過程,法律條文就是二者協商簽訂一個“契約”,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這個契約,都可能導致社會秩序的紊亂甚至崩潰。符合民意的憲法應該高于國家和所有社會成員,是其它法律是否成立的依據。
為了保證國家體制的延續,1950年代開始,新中國的創建者們開始制定新中國憲法,并于1970年代進行了相應的修改,這兩次的制憲都是充分聽取社會各階層呼聲后進行的。它的著眼點,在于建立一個“勞動者精神”主宰的國家。而在1980年代后的幾次修憲及多項立法中,國家就不再傾聽“所有群眾的呼聲”,而是以“努力滿足群眾的物質需求”為名,有選擇地與特定利益群體談判了。因而在近三十年內制定的法律的主要目標,就是努力形成一個類似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市民社會,這個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員都是有產階級。然而這些新制定的法律中,有多少是違反我們的憲法,不依法立法的呢?
真正意義的法治,可以營造出良好的社會秩序。而良好的社會秩序可以極大地增強國家的組織能力及動員能力。一個國家的組織能力可決定它的興亡,此論可以明清帝國之覆滅鑒。在目前國家之間的競爭日趨緊張的情況下,現代國家如欲取勝,都必須實行法治以提高自身的組織能力,也就是說法治是現代國家崛起的必須條件。
然而能夠實現真正法治的條件,是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道德就是善惡之分,是非之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道德的一般概念,更高尚的道德則是“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翻成白話就是大公無私吧。
要想創造出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一個關鍵在于執政者自身的德行。
子曰:“政者正也”(執政的關鍵在于正直和正義。)
“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執政的關鍵在于執政者之德,就像北極星一樣,只要自己站正了位置,大家就都能守秩序也。)
“君子德風,小人德草,草上風,必偃。”(執政者之德如風,民眾之德如草,草是隨風向而改變自己的方向的,民德也如是。)
孔子像應該立在國務院里,圣賢的話,是說給執政者們聽的,不是拿來忽悠百姓的。中國目前社會的道德墮落狀況,與執政者的道德水平墮落有直接關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其身不正的執政者,他頒布的法令能行嗎?
能影響社會道德的還有知識分子階層。“儒以文亂法”,知識分子自古以來就是通過文章故事來改變社會的道德觀,從而改變國家法制的。知識分子階層本身的道德水平,深深影響著一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如果知識分子階層腐敗而執政者不查,則可導致整個社會的腐敗,最終禮崩樂壞,社會崩潰,執政者本身也將被取代,歷史多有前車之鑒。中國現在就有不少知識分子出于各種目的,極盡造謠誣蔑之能,將國人的道德觀一步步地毀壞,這樣做的最終結果可想而知。
中國的法學家們總試圖證明法治與德治是對立的,且常把德治與人治混為一談,對民意持否定態度。而西方法學家們則常常將法律和道德相提并論,經常探討法律與民主的關系。這也許是中國總想學習西方的法治卻總不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實現真正的法治,光靠政府、法學家是遠遠不夠的。法治社會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營造;需要德才兼備的知識分子來凈化社會道德環境,為民請命;需要執政者與廣大群眾在立法執法過程的良性互動。
德治是法治之本也。
本文只是我的一些思考,實為拋磚引玉之作。如有賜教之意,歡迎到鄙人博客一晤:http://blog.sina.com.cn/u/162045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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