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有權享有國家一切公共資源和六十年的積累
不能讓建國60年十幾億人的血汗落到內外蠹蟲手中。
應當立即停止私有化,停止從中央到地方的極其不得民心的國企改制。
追回被私分的國有資產,立案審查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國企改制中出現并已引起公憤和民變的那些重大腐敗案件。將貪官奸商非法所得的一律沒收。
將貪官奸商非法所得的房地產由政府分配給人民使用(可采取廉租房或者經適房的形式)。
全面私有制絕不應被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最終方向和目標。
二、人民有權直接管理上層建筑
限制官權,從嚴治吏,絕不可放縱縣鄉兩級胥吏橫行于下層,任其魚肉百姓。
黨員重新登記。
清理黨產。
不要搞一人一票的分權代議制西式形式民主。
實行普選制度,在此基礎上,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藍本重建民主制度。
實行逐級遞選制度。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按巴黎公社原則,自下而上按差額選舉方式產生。城鄉基層單位“人代會”常委會成員和代表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每十個基層“人代會”會員,就可以聯名提出候選人名單和彈劾本單位“人代會”常務委員的動議。基層單位“人代會”和各級“人大”代表逐級遞選更高一級“人大代表”。每十個“人代會”代表,就可以聯名提出同級“人代會”常委候選人的競選名單和相應彈劾動議。上級“人大”可以罷免下級“人代會”的常務領導;下級“人代會”可以游說上級“人大代表”動議、表決和罷免上級“人大”常務領導。
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真正的立法權,政府只有行政權。人民群眾可以通過人代會隨時可以罷免不稱職公仆。
人民群眾必須直接管理上層建筑。保障人民群眾自由結社、出版、罷工、示威、貼大字報的權利。
各級“人代會”組織延伸到所有城鄉基層單位,成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和民主管理的常設機構。
三、在工農聯盟的基礎上恢復國家在政治經濟中的主導作用
必須肯定國有制經濟在中國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和主導地位。建立混合所有制,而以大型國有制企業居于經濟龍頭和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
國家應是國民經濟體制及運行的引領者、策劃者、規范者、協調者和保護者。
在民需產品上,雖然可以以利潤和市場為導向,讓多種所有制自由競爭。但在基礎產業、高科技產業、國防軍工產業上,國家決不能以利潤為至上目標,不能搞“利潤掛帥”,而要不惜補貼(全世界都是這樣做),謀求使國家強大的長期目標、遠期戰略目標。以其他獲利產業之利來補戰略產業之虧;不能因這些產業短期無利而拱手讓外人來搞。國家尤其不能退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命脈,特別是金融、交通、通訊、能源、國防等產業。
堅決反對讓“看不見的手”去操縱經濟,反對讓國民經濟放任自流,反對國家從經濟生活中全面退出。
國家的職能不能減弱,反而應當隨中國經濟的擴張而不斷深化和強化。這也包括運用國民經濟計劃的手段,規劃和引領中國經濟的發展方向。
在其他經濟活動領域中,國家也應逐步重建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以經濟手段和政策手段加強對于民營、私有及外資企業的管理,限制資本世襲傳遞,決不允許經濟中形成世襲階級種姓制度。
進一步改革目前的財稅體制(分稅制),應當設法把已分散的財政力量,重新集中掌控到國家手中,也就是說,重建中央的大財政,積極調節地方財稅收入,改革現行稅制中的那些弊端。由國家掌控大的財權,以主導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抑制和限制私人富豪經濟、遏制私家富豪對社會資源的霸占和壟斷。
廢止目前對外資的各種特權和特殊優惠政策。
必須加強對外部進入中國攫金的國際金融大鱷的監管。
國家從政治上應當高度重視當前中國社會中階級分化已經客觀形成的現實。國家在社會分配問題上,必須抑強扶弱,替天行道!
國家以財政力量保護和照顧窮人、老弱病殘和社會中的弱勢群體。
國家應保障公民普遍就業,實施全民免費教育和普遍社會醫療及養老保險。
國家應當作為國內階級關系的調和者與仲裁者,而不是單一的暴力壓制者。國家應當尋求積極公正的社會政策,調節階級關系,緩和階級矛盾,促進階級合作,抑制階級斗爭。
在農村,重建和進一步發展完善集體經濟制度,把提高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別列為憲法明確規定的國民經濟發展目標。
實行土地國有化,勞動集體化,生活社會化的三農政策。打倒城市老爺衛生部,發展因農民單干而垮的巡回醫療制度;打倒城市貴族學校制度,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四、以新毛澤東主義為核心重建社會共識
20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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