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正常的人在任何時候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在大于的《宋彬彬起訴袁騰飛的法制意義》帖后,[AC2006]網民有個跟帖如下——
要搞清楚,1)沒有人能確認,那位學校的卞領導是自殺的,他或她是死于一場瘋狂的文革運動中;
2)宋彬彬也好,宋要唔也好,其他人也好,那些十幾歲的中學生很難為自己的瘋狂負責,他們是被忽悠而動的。
3)要對這違反憲法和法律的“運動”和它的嚴重后果負責是那位文革發動者和他的同事們。
這是典型的亂法邏輯,也是有代表性的右派思維。
按這個邏輯,在最近連續的“校園血案”中死去的孩子都不是自殺的,他或她又是死于一場瘋狂的什么中?按這個邏輯,這幾年發生學生殺老師案中的學生,又是被誰忽悠的?難道他們也很難為自己的瘋狂負責?按這個邏輯,只要把現在出現的一些犯罪現象歸為現行制度的設計者和他的同事們,難道就可以讓一些罪行不被追究?
有了這樣的邏輯,有罪無罪,問罪不問罪就可以完全由權貴來認定,法律就成了擺設,哪還會有什么公平正義。
路線政策的責任與具體罪過的責任雖然有聯系,但是不可混同,不可取代。就說“文革”與“改革”,路線政策的對錯是一回事,但這些“運動”都是有“規則”的。如“要文斗不要武斗”就是“文革”的規則之一。“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就是“改革”的一個基本規則。那么,在這些“運動”中,你按規則運動,出了錯誤由路線政策負責,你不按規則亂搞,就必須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具體到原師大女附中卞校長之死的個案來看,參與打人的那些十幾歲的中學生不但知道“要文斗不要武斗”這個規則,而且知道打死人的嚴重性。所以在卞校長死后,附中當時學生負責人之一要郵電醫院的醫生作尸體解剖,其用意在于要醫生證明卞仲耘死于心臟病,而不是被打死的。只是因為卞的家人堅決反對解剖,所以在醫院開具的卞仲耘的死亡證書上,死因一欄,填的是“死因不明”。如果這樣標志性的案件永遠不明不白,那就讓人認為,在有些時候,是可以對自己的言行不負責任的。
大于之所以希望宋彬彬起訴袁騰飛,就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法律程序進行一次具體的法制教育。讓它告訴人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有個做人的底線,越過這個底線,終歸是要受到追究。讓它教育人們,每個正常的人在任何時候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