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奇聞怪事了。
據2010年5月12日網易新聞:上海兩名自焚者以放火罪論處。
這他媽的什么世道,我忍不住要罵人了。且看: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今日以放火罪判處兩名自焚未遂者。其中男子王某,因不滿原工作單位的工商賠償,攜汽油至單位辦公樓自焚。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離自己家門面房,而將汽油潑灑在店內,揚言自焚。法院認為兩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為什么法院要這樣判?因為,因為“法院認為,王某在辦公室內欲點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而查某意圖放火(有動機即可視為犯罪),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此誠可視為千古奇判。自己想不開了要滅了自己也不行,還要定罪的;有動機或曰虛張聲勢也不行。兩者都危害了“和諧”大局,所以必須論處。有網易歐洲網友這樣跟帖道:“死都不怕了害怕判刑?法院很搞笑啊!”
我想問,法院真的搞笑嗎?法院的悍然和愚蠢行徑分明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它是要殺雞給猴看,論處這兩個自焚未遂的“男女”,就是要告訴其他再想效仿他們的人,不要試圖破壞“和諧穩定”的“公正幸福”大局。不然,索性統統“論處”了。
但不知是否又要擴建監獄?里面人滿為患怎么辦?也不利于管理嘛。不然,又要“人性化”的創新社區監管或是家庭監管?再或者繼續沿用日本鬼子的保甲制?否則,社會之亂止不住的。
自焚,也算特色中國的一道風景線了。近年來,這一悲壯風景線的屢屢上演可否喚醒了當權者的良心?應該是沒有!不然,何以總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蔓延勢頭?建議盡快出臺關于“自焚”的立法條例,若任其燎原下去,乖乖哦,這還得了,政府的“以人為本”“親民”形象豈不大打折扣?不是滿世界吹噓“和諧、尊嚴、公正、幸福”的無恥大話嗎,怎么P民這樣不配合,給政府難堪?并且近來又還有層出不窮的校園暴力一再上演,看來是該請那些“肉食者”手摸著心臟部位想想,這是怎么了?
是治亂世未用重典嗎?應該夠重了,很重了,那又是什么原因呢?民不畏死何以死懼之?實在沒招了,就索性閉著眼瞎混吧,過一天是一天,得過且過。實在過不下去了,三十六計走為上計,反正早料到了這一天終究會到來的,出外的護照早就辦了,存款嘛為保險計安全計也早存國外了。只要有錢,到哪里不還是花天酒地、窮奢極欲的揮霍著殘存的生命?
但普通老百姓呢?署名北京工業大學的網友說:“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火星網友想不通:“想死都有罪”?
重慶網友說:“到了不怕死的那一天,都會明白的”。
奇怪的是,任自焚的怒火一再燃燒,直至今天,“三年來拆遷自焚案無一地方官被問責”。但,不因拆遷而自焚的官員被問責了嗎?
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查某,揚言自焚也會被論處。于是我們明白了,雖然沒有構成犯罪事實,但只要有動機,一樣會被論處的。這實在是“特色”中國的一大特色。自焚未遂也有罪,倘以此推理,男人們都不要上街了,因為他們有小弟弟,走大街上會強奸未遂的,就都具有被論處的危險和可能。
有網友這樣發揮:“如果服毒的話,又會構成投毒罪;
跳樓罪;
如果跳江的話,又構成水資源污染罪;
如果撞車的話,又會構成妨礙交通罪;
如果割脈的話,又會構成故意殺人傷害罪”……
長沙網友這樣說:“傻的不是官是民啊!既然自焚也是犯罪,焚該焚的人吧”。
說了這么多的“焚”呀“火”呀的,我又產生疑問,螢火蟲呢,怎么論處?那家伙分明也火者。
也不知是社會現象,還是這個社會,真乃新版的今古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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