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程鶴麟先生:兇手該什么時候自己去死?
作者:劉仰
前幾日,福建南平殺害無辜小學生的兇手鄭民生被執行死刑。自從福建南平校園兇殺案發生后,針對低年齡學生的兇殺、傷害犯罪又連著發生了幾起。廣東雷州的一名教師,持刀砍傷16名學生和1名老師;江蘇泰興一名男子闖入幼兒園揮刀狂砍,共有29名幼童受傷,還有3名老師;山東濰坊一名男子闖入小學,用錘子打傷5名兒童,將汽油澆在自己身上,并抱住兩名孩子點燃汽油。幸虧學校老師將2名孩子搶出來,才沒有造成學生死亡,這名男子自己燒死了。
這一系列校園惡性事件發生后,社會議論很大。有人說不要炒得太多,免得其他潛在犯罪分子學壞樣;有的則討論是什么原因導致這些兇手走上這一條路。程鶴麟先生的主張比較特別,他認為,“千萬別再問是誰把人逼成獸”,“許多人在網上發出這類似是而非的質問,為令人發指的罪行尋找理由,我認為這是在混淆視聽”。程鶴麟先生在自己的博客文章中說:“我完全略去了對殺人歹徒的背景情況的介紹,因為我認為任何委屈都不能成為殺害無辜少年的借口。這些歹徒的行為,跟欺負他們(假如真有人欺負他們)的人有什么兩樣?稚子何辜?兄弟我還是那句話,不必去問青紅皂白,對這種拿無辜少年出氣的懦夫,人人得而誅之。既然滿腹委屈無法排解又無能到只會以大欺小以強凌弱,兄弟我給這些歹徒倒是有一個建議:自己去死吧!”
程鶴麟先生的憤怒我很能理解,因為我對這些兇手也有同樣的憤怒。但是,我覺得程鶴麟先生在憤怒之下有點不理智,他建議歹徒“自己去死吧”,不知程鶴麟先生是否替歹徒想過——他該什么時候自己去死?首先一種可能,事后自己去死。類似上面提到的山東濰坊的那個案件,兇手在造成傷害之后,自己燒死了。但是,傷害已經造成了,幸虧沒有造成孩子死亡。假設福建南平的鄭民生在造成數名兒童死亡后,再自我了斷,不知道程鶴麟先生是不是這個意思?其實,對于受害者和社會來說,人們并不一定希望兇手在實施犯罪之后自我了斷,人們更希望抓住兇手,對其實行審判,并用法律來嚴懲。否則,兇手在殺人之后自我了斷,他的罪行容易被模糊。因此,我認為程鶴麟先生建議歹徒“自己去死吧”,應該不是建議歹徒在實施犯罪活動后馬上自殺。
那么,程鶴麟先生是建議歹徒在實施犯罪之前就自我了斷嗎?我想也許是這樣,因為,那樣的話,一系列無辜孩子受傷害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但是,這只是事后英明。在犯罪沒發生之前,誰知道誰是歹徒?就算他腦子里有犯罪的念頭,能算歹徒嗎?程鶴麟先生是否要求“歹徒”自我判決思想罪,然后對自己的思想罪自我制裁呢?好像不太合適吧?我遇見過別人吵架,炒得比較兇,我記得其中一個說:如果我手里有把槍,一槍就打死你。有時候夫妻吵架甚至拿起了菜刀。按照程鶴麟先生的說法,如果是要求歹徒在有念頭的時候就自裁,上述這類人是否都該自殺?所以,程鶴麟先生建議歹徒“自己去死吧”,只有一種最合理的情況,那就是在實施犯罪的同時自殺。然而,像上面提到的山東濰坊的那名歹徒,的確是這樣做了,程鶴麟先生還是很生氣,因為孩子還是受到傷害了,“稚子何辜”!于是,程鶴麟先生憤怒的建議只剩下一種假設:歹徒沖到學校里,抓住一個或幾個孩子,揮刀比劃,說一些對社會不滿的話,當然不傷害孩子,或者還給孩子一點糖果之類,免得傷著孩子的心靈,然后自殺。這大概是程鶴麟先生的建議能夠實現的最佳狀態。
我承認,這種狀態的確比孩子被傷害要好得多,而且顯得“歹徒”覺悟比較高,甚至不像是歹徒,只是假作歹徒狀,如同表演。既表達了犯罪動機,又有了犯罪事實,又沒有傷害孩子,甚至不用出動警察,事情就解決了。歹徒死有余辜,社會和諧美好,如果所有歹徒都聽程鶴麟先生的建議,我們甚至不需要多加防范。然而,如果此類事情發生太多,甚至像程鶴麟先生建議的那樣,在“歹徒”有思想罪的時候就“自己去死”,顯然就出現了另一個社會問題:自殺率上升。事實上,自殺率上升與傷害無辜、報復社會案的多發,都反映了社會問題,都顯示出社會存在巨大的隱患,而這種隱患就是某些不合理的社會制度造成的。程鶴麟先生的正義感令人欽佩,然而,程鶴麟先生建議歹徒“自己去死”,最多只能是一句怒斥,對于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我也能理解程鶴麟先生對于給歹徒找犯罪原因的鄙視。在程鶴麟先生的文章中,我看到他這樣引用那些辯護理由:“這需要我們從整個社會以及存在于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的生存狀態來思考,他們的心里訴求是否得到有效表達,其渠道是否通暢。如果這些傷害學生的個體訴求和情緒宣泄得到有效舒暢,我想他們也不會做出如此讓人驚恐的行為。”程鶴麟先生接著說:“兄弟我堅決不能同意這個說法。天下過得不舒坦的人多了去了,過得不舒坦還沒地方說的人多了去了,但又不是這些跟你完全無關的孩子們鬧的,憑什么拿他們出氣?稚子何辜?”往心理健康的角度找犯罪原因的確是現代社會常見的一種方式,我也反對將罪犯的心理原因絕對化。導致犯罪既有心理原因,也有社會原因。正如程鶴麟先生所說:“天下過得不舒坦的人多了去了,過得不舒坦還沒地方說的人多了去了”,在這些過得“不舒坦”的人中,有些心理健康問題比較大的,最后就容易通過犯罪表現出來。我同意程鶴麟先生的意見,心理問題不是給罪犯“討個說法”的理由。然而,我不得不說,我們同樣不能忽視導致“不舒坦”“多了去了”的社會原因。
如果社會原因不解決,即便解決了罪犯的心理問題,也不能消除犯罪的隱患。我想,程鶴麟先生批評的某些為犯罪“找理由”的人,其實不是要找歹徒的心理原因,而是要找導致這些事情頻發的社會原因。只不過,我們有些專家因為需要給他們希望的資本自由社會涂脂抹粉,不愿把矛頭指向無拘無束的自由資本,而只能避重就輕地說一點心理問題。程鶴麟先生對于“找理由”不加分辨地批駁,也有可能導致人們弱化尋找惡性犯罪頻發真正社會原因的努力。人們希望一個和諧美好的社會,古人形象化地將其描述為“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一個美好和諧的社會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犯罪動機的產生,這是人們希望的。往罪犯心理上找原因,容易導致人們忽略犯罪頻發真正的社會原因。因此,只為罪犯找心理原因,確實有避重就輕的嫌疑。程鶴麟先生的憤怒,的確有道理。然而,程鶴麟先生一聲斷喝:“自己去死吧”,事實上也淡化或誤導了人們對犯罪社會原因的尋找。我認為,資本自由的膨脹,以及資本自由所導致的兩極分化在中國的日益加劇,是種種犯罪頻發重要的社會原因之一。而造成這一社會原因的源頭,就在于某些人不顧中國實際、照搬國外的盲目政策。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只建議歹徒“自己去死吧”,這種憤怒毫無意義。因為它沒有找到導致“歹徒”頻頻出現,導致一個良民不得不變成“歹徒”的真正社會原因。如果資本瘋狂自由的社會不改變,按照程鶴麟先生的建議,大概會出現這樣的局面:一個鄭民生死了,千百個鄭民生“自己去死了”,萬萬個鄭民生又在產生……,請問程鶴麟先生:他們都應該什么時候自己去死?是否他們統統“自己去死吧”,社會就美好了,就不再需要認真對待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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