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于天”不是法盲言論,是法學家陰謀
齊東強
作為一個以法律為工具討飯吃的人,對法學家(法官、律師、學者)的各種把戲了如指掌,法學家可不是一般的騙子,“法盲一思考,法學家就會發笑”,而法學家一思考,我就會發笑。
這不,在烏有之鄉上才看到這篇文章:《“法大于天”是法盲言論》,我想,法學家又要發笑了,笑這位網友前門拒狼,后門揖虎,到底還是沒能逃出法學家的算計。
法學家三十年來要建立的,不過是法的形而上化。請注意,不是給法找個超越的、至上的、形而上的依據,而是使法律本身取得這種至高的、不容質疑的、等同與上帝乃至代替上帝的地位,也就是說,凡是法律規定的,就是只能信仰、不可置疑的。所謂“法治天下”、“法律至上”、“法比天大”等等口號,如此而已!然而,法律又是什么呢?按馬克思主義的說法,法律不過是表現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也就是說,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披上了國家的外衣而已;資本主義法學說得比較隱晦,說法律是人民契約,是老百姓自個兒為了公共生活的可能,定下的契約。我就不說資本主義法學虛偽了,但凡是個智力正常的人,只要把腦袋從腳后跟里拿出來稍用一下就知道,定合同總要討價還價的,利益不同,主張就不同,買的總要壓價,賣的總想抬價,最后的契約怎么定,那肯定要受供需關系,交易人地位的影響,一旦賣出人取得壟斷地位,那就隨他要價了!總體來看,馬克思主義法學與資本主義法學在這個問題上并無根本矛盾,資本主義法學說法律是有投票權的全民參與的契約,馬克思主義法學說:是,但參與不等于就平等,最后說了算的還是那些在相關資源上占了優勢的那些人——統治階級。這就像房地產政策,我們都可以參與討論,但最后說了算的還是開發商和他們的代理人。呵呵,法律,經過“被程序”了的法律,如此而已!
然而,資本主義法學也不敢說法比天大的,憲法什么的前面總還有些宣言,說有一些人權是“天賦”的,也就是說,不是“契約”的,所以也不能被“法治”掉的;馬克思主義指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則更多是對“全民意志”的一個揭露,不等于就認可統治階級赤裸裸的自私,馬克思主義更主張法律不是統治階級的任性,而是受歷史條件支配的意志。
至于各種傳統的法哲學,以儒家為代表,則更是敬天,天,就是天理、良心、是仁義禮智信,是不可違抗的自然規律,其他流派的天大致也如此,如可比較,基督教的上帝、其他宗教的至上神在哲學層次上與我們的天也有類似地位。各民族有各民族的信仰,各民族都有相當于天的至上者,作為一切人類立法的依據。
我們總結一下子什么是法,什么是天。天其實是人類在和禽獸揖別以來百萬年積淀下來最高價值、信仰的統稱,其他民族相信這是由一個道成肉身的至上神代表的,而中國人向來是“唯物主義者”,則以至大至高的天稱之;而法不過是現實活著的人為了分配利益,經過博弈和商談定下的不一定公平的契約,盡管這種契約是自私自利的表現,但是不能冒犯最“基本的人權”,不能“超越歷史條件”,也就是說,不能沒天理!這,是儒家法哲學的基本主張,也是西方古典主義法學派、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的基本主張。
然而,當代的中國法學家們就敢冒全人類之大不違,明目張膽地提出“法大于天”!將暫時竊取了一點立法權的利益集團的意志凌駕于天道自然、人類良知之上,這是何等的狂妄,同時又是何等的無知!但這卻不是法盲的無知,而恰恰是被那點可憐的立法權燒昏了頭腦的學者式的無知,孔子說的“言偽而辨,行偽而堅”,說的就是他們。同時這也是個陰謀!他們故意隱瞞去法律也是人——而且是僅僅很少的人制定的這一事實,把法律說成是超越于一切社會關系之上的——甚至不用從天上掉下來!妄圖把自己那點私貨偽裝得“比天還大”,讓人民對他們捏出的偶像頂禮膜拜,而他們在背后操縱著這土偶跳舞。當網友用“法盲”這個詞斥責他們的時候,他們在暗地偷笑,因為顯然,網友們在反對權威的法律的同時又樹立了法律的權威,而什么是“法盲”,話語權在他們那里。他們已經“與仁義而并竊焉”,你在他們的話語體系內反對他們,恰恰是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他們的權威。以我說,說他們是法盲,不如說他們是流氓!是不敬天理、沒有良知的人。當然這話對它們未必有殺傷力,因為他們本來就把自己手里把玩的那個東西說的“比天還大”,如果他們想,也可以出臺一部侮辱上帝、戲耍老天的法律的,據說,美國俄亥俄州的法學家們就曾經通過一部法律,禁止青蛙晚上十點鐘以后鳴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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