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無天”?:答“改革開放事業大于憲法”
云淡水暖
草民就前段時間的熱詞“法大于天”有所感,寫了一篇短文【“法大于天”還是“憲法大于天” ( 云淡水暖 10-01-19 21:51:03 )】。草民的邏輯其實很樸素,“法大于天”的涵義是要強調“依法治國”,那么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規的上位法的憲法就是一切“法”的法,《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連“法”們都要遵守憲法,那么一切的一切就應該把憲法作為為“大于天”的事物來看待。當然,法律不允許販毒,還是有毒販,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自覺地服從于法律的規范,草民要討論的,就是既然“法大于天”,那么“法”的法——憲法更大于天,違憲就是違法,哪怕你是“法”也是違反憲法。
但【九成網友】網友有不同看法,而且頗為激動,【九成網友】網友大聲斷喝“改革開放事業大于憲法,云淡水暖之流妄圖用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來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是不可能實現的癡心妄想 ( 九成網友 10-01-20 11:37:18 )”,標題出人意料地長,內容也很多,達8千余字。
【九成網友】網友稍安勿躁,論壇馬甲者在現實世界大都為普通人,且說的也是個人看法,比不上現實生活中的專家、大師、泰斗們動輒在某賓館、某會堂云集一處,車水馬龍,華服冠蓋,那才配得上稱為“之流”。
樊綱先生早已經說過,不能讓網絡議論“影響決策”,所以,“妄圖用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來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的確是“不可能實現的癡心妄想”,這一點是大家的共識,“改革開放”們也不必草木皆兵,一提《憲法》,就拿起“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的大棒拉開架勢,比如吳敬璉、茅于軾、皇甫平諸公經常掛在嘴上的“動搖不得”之類?!案母镩_放”沒這么小氣,草民以及“之流”也沒那種話語平臺。
但是,【九成網友】網友這么一吼,倒是出來了一個有趣的命題:“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是不是與打著“改革開放”旗號的某些人的某些言行相抵觸呢,抵觸了怎么辦呢。
【九成網友】網友很有耐心地搜集了大量資料,用鐵的事實證明了上述命題的答案,總結起來就是: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個“亡”不是說“死人”,是【九成網友】網友列舉的某些條文的被改動、消失。
從這個角度講,【九成網友】網友說得不錯,憲法也是人制定的,不能拿來擋路,擋路了就搬開。
但是,另外一個命題又出現了:是先繞開,或者是先變通,說白了就是先違法,半遮半掩地做,還是先合法化,再光明正大地做,是有些區別的,本質一樣,形式、玩法不一樣。草民記得當年有位官員曾經說過“遇到紅燈繞著走”,恐怕就是這個意思,還有現在流行的一句話“打這邊燈,向那邊轉”,可能也是這個意思。
再比如,《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如何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原則呢,專家、學者、賢達們顯然有不同的觀點,現實似乎也有些尷尬,2008年兩會期間,《長沙晚報》報道,湖南省118名全國人大代表中,“一線工人3名,農民8名,分別比上屆多3名和4名”,就是說在湖南,前一屆人大中,工人代表為零,農民代表為4。其他的,大都是精英,財富、知識、社會精英。如果務工務農的成了“被代表”的少數,那么他們的直接參政的聲音就小了許多。這種變化,好像與【九成網友】網友所說的“大于”是有關聯的。
但是,有一個邏輯是需要厘清的,既然說“法大于天”,那么憲法是一切法的綱領性基礎,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首先有憲法大于天,才有下位法大于天?!揪懦删W友】網友這一句“改革開放事業大于憲法,云淡水暖之流妄圖用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來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是不可能實現的癡心妄想”,卻斷定有一個比憲法這個大于天的東西還要大的事物,令人難以理解。
在憲法中,鮮明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原則:消滅剝削、按勞分配、共同富裕,這三點要占主導地位,“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如果沒有這三個原則,“社會主義”這個詞的含義就體現不出來,先不說當下的企業是否還是“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占主體,就看分配制度,是否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呢?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1月16日在《求是》雜志撰文指出:從宏觀角度看,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面臨的問題表現為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這是我國消費率持續降低、投資率持續升高的癥結所在。
在GDP持續保持“高增長”的同時,“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說明了什么,資本“要素”拿走了收益的大頭。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副會長曾湘泉在接受人民網訪談的時候指出:…國家信息中心課題組最新的一項研究表明,企業資本收入增加很大,勞動者報酬比重在下降。勞動收入份額在1995 —2006 年間從59 %逐年下降到47%,相應地,資本收入份額則上升了11.79 個百分點。而在(經合組織)OECD的國家,勞動報酬在GDP中所占的比重,1978年到2008年,大部分國家基本上都在60%以上,高時達到90%,有的是70%多。(人民網)
為什么呢,因為“按勞分配為主”被“按要素分配為主”悄悄地替換了,而“要素”中,恰恰不包括或者說少包括了勞動。但這又是與生產資料所有制相關的,曾湘泉在接受人民網訪談的時候還指出: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的時候,經濟發展了,國家就宣布給國有企業員工,包括政府和事業單位漲工資?,F在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市場化經濟出現以后,存在著大量的中小民營企業,國家不可能宣布漲工資就漲工資。也即是說,誰掌握了“要素”(不包括勞動),誰就拿大頭。
就分配的實際效果來看,憲法原則有沒有被突破呢?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當然,草民還是不懂,咱們天天在聽、在講“依法治國”,如果所謂“事業”又可以超越最高等級的“大于天”的“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難道可以“無法無天”?
附文
改革開放事業大于憲法,云淡水暖之流妄圖用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來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是不可能實現的癡心妄想
[ 九成網友 ] 發表時間: 2010-01-20 11:37:18
改革開放事業大于憲法,云淡水暖之流妄圖用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來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是不可能實現的癡心妄想
云淡水暖在《“法大于天”還是“憲法大于天”》中,把憲法中的一些條文與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對立起來,是妄圖用憲法來反對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
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BR>
那么,鼓吹、主張私有化的言論甚至行動,要不要放在《憲法》的框架內來予以規范,違反處于《憲法》下位的法律、法條算違法犯罪,違反《憲法》呢?!?BR>
我國目前的憲法,是在1982年通過的第四部憲法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云淡水暖引用的這兩條,就是進行了修改之后的內容。
這兩條在1982年第四部憲法中是: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七條 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BR>
而在1978年第三部憲法里,相關內容的表述是: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或者農村的基層組織統一安排和管理下,從事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第六條 國營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
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
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土地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可以看到,1982年憲法把1978年憲法中的“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改為“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其含義更加準確,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該大力發展非國營經濟的政策。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第四部憲法的原有條文也越來越不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和要求,對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改成為了進一步推進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的需要。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1982年憲法做了兩處修改:
“第一條、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毙薷臑椋骸叭魏谓M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這次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1)確認了私營經濟的政治地位;2)解決了土地轉讓的合法性問題。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作了九處修改:
“第三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兩句:“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薄?
第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第五條 憲法第七條:“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毙薷臑椋骸皣薪洕?,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薄?
第六條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薄?
第七條 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薄敖谷魏谓M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毙薷臑椋骸皣覍嵭猩鐣髁x市場經濟?!薄皣壹訌娊洕⒎?,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憲法第十六條:“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毙薷臑椋骸皣衅髽I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薄皣衅髽I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九條 憲法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薄凹w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毙薷臑椋骸凹w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薄凹w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毙薷臑椋骸皠趧邮且磺杏袆趧幽芰Φ墓竦墓鈽s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第十一條 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h、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毙薷臑椋骸笆 ⒅陛犑小⒖h、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這次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
1)把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國營”全部修改為“國有”;
2)取消了“國有企業服從國家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和“集體經濟組織接受國家計劃指導”的規定;
3)集體經濟組織仍然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但是“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這些事情不再需要“由它的全體勞動者”來做出。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進一步作了六處修改:
“第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薄?
第十三條 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薄?
第十四條 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薄吧鐣髁x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毙薷臑椋骸爸腥A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毙薷臑椋骸稗r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薄?
第十六條 憲法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薄皣彝ㄟ^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薄皣以试S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毙薷臑椋骸皣揖S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這次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
1)明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
2)正式確立“依法治國”;
3)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地位從“理論”提升為“建設目標”;
4)將非公有制經濟的政治地位從“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提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確立了非按勞分配方式的政治地位;
5)將“反革命”改為“危害國家安全”。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十四處修改:
“第十八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十九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第二十條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毙薷臑椋骸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毙薷臑椋骸皣冶Wo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毙薷臑椋骸肮竦暮戏ǖ乃接胸敭a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薄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憲法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條 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钡谌钕鄳馗臑榈谒目睢?
第二十五條 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二十六條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第二十項“(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二十七條 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毙薷臑椋骸爸腥A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八條 憲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毙薷臑椋骸爸腥A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二十九條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修改為“(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第三十條 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毙薷臑椋骸暗胤礁骷壢嗣翊泶髸繉萌纹谖迥辍!?
第三十一條 憲法第四章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薄?BR>這次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
1)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地位從“建設目標”提升為“道路”;
2)將具有非勞動收入者的政治地位提高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3)將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保護擴大為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政治態度從“引導、管理、監督”變為“鼓勵發展”;
4)特別行政區獲得了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力;
5)“發布戒嚴”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6)“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增加為國家主席的一項權力。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的逐步推進和深入,我國憲法的部分原有條文已經越來越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了,因此才做了上述眾多的修改。
由此可見,憲法雖然是根本大法,但是改革開放偉大事業卻是比憲法還大的事業,必須依據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的發展需要來修改憲法,而不是抱著憲法原有條文去反對改革開放。
那么,當改革開放事業繼續向著縱深方向深入的時候,進一步修改我國憲法的部分條文就成為必然。
歷史將證明:云淡水暖之流妄圖用現行憲法的某些條文來反對和阻擋改革開放事業的進一步深入,是不可能實現的癡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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