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1月12日下午,在貴州安順市關嶺縣坡貢鎮,郭家和代家兩戶村民因一樁親事發生糾紛,之后警察張磊前來執法,開槍將郭永華和郭永志當場擊斃。次日,安順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案情:警察張磊帶領協勤到現場處置打架事件,其間,被當事人暴力襲擊,民警鳴槍示警后,對方上前搶奪民警佩槍,在此過程中,兩人“被子彈擊中”死亡。
新聞通報中使用了“被動語態”,避免了“警察開槍”這一說法,并且強調死者生前有“襲警”、“搶槍”的行為。依這種說法,警察開槍顯得合理合法。因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對搶奪槍支、暴力襲警且危及生命安全的,在警告無效之后,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看了這一報道,特別是其中“兩人‘被子彈擊中’死亡”的說法,覺得似曾相識,好像在哪里見過。查了一下資料,終于查到一九三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大晚報》上,有一則類似的記載,也是說的警察與鄉民沖突之事。這篇報道“江都清賦風潮”文章的題目是《鄉民二度興波作浪》,講述鄉民陳友亮之死云:
【陳友亮見官方軍警中,有攜手槍之劉金發,竟欲奪劉之手槍,當被子彈出膛,飲彈而斃,警察隊亦開空槍一排,鄉民始后退。】
一個是“兩人被子彈擊中死亡”,一個是陳“被子彈出膛飲彈而斃”,真是何其相似乃爾!七十八年前的一幕,竟又絲毫不差地重演了一遍,難道冥冥之中真有鬼使神差乎?
當年,魯迅先生曾為此寫下了《不通兩種》一文,揭露了《大晚報》的文理不通:
【“軍警”上面不必加上“官方”二字之類的費話,這里也且不說。最古怪的是子彈竟被寫得好像活物,會自己飛出膛來似的。但因此而累得下文的“亦”字不通了。必須將上文改作“當被擊斃”,才妥。倘要保存上文,則將末兩句改為“警察隊空槍亦一齊發聲,鄉民始后退”,這才銖兩悉稱,和軍警都毫無關系。——雖然文理總未免有點希奇。】
“子彈竟被寫得好像活物,會自己飛出膛來”,于是兩人“被子彈擊中”死亡,——《大晚報》的報道與安順市政府的新聞通報,不僅有異曲同工之妙,且又能銜接得如此天衣無縫,也未免有點希奇了!
如果要說有什么不同的話,那就是《大晚報》的報道“被子彈出膛飲彈而斃”一句,“累得下文的‘亦’字不通了”,而安順市政府的新聞通報“被子彈擊中”一句,卻累得上文的“佩槍”兩字不通了。
新聞通報中說,民警鳴槍示警后,對方上前搶奪民警佩槍,在此過程中,兩人“被子彈擊中”死亡。然而,“佩槍”者,裝在槍套中掛在腰間之手槍也。如果不是槍主人從槍套中把槍抽出來,該槍如何能先“鳴槍示警”,后又使兩人“被子彈擊中”呢?
要“鳴槍”,必須先持槍——將槍拿在手中,這才會有后來的“對方上前搶奪”、“被子彈擊中”。所以,必須將“佩槍”改作“持槍”才妥。倘要保存上文,則將末兩句改為“警察腰間槍套內手槍發聲,兩人被子彈擊中死亡”,這才銖兩悉稱,和警察毫無關系。——雖然文理總未免有點希奇!
安順市政府的新聞通報為何會如此不通呢?看看魯迅先生是怎么說的吧:
【現在,這樣的希奇文章,常常在刊物上出現。不過其實也并非作者的不通,大抵倒是恐怕“不準通”,因而先就“不敢通”了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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