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接到周久耕通知后
如果《侵權責任法》提前一年出臺,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接到周久耕以被侵權人身份發來的通知,要求清理所有有關“天價煙局長”的信息。當然,周久耕是以被侵權人的身份依法發出通知的。
接到周久耕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立即重溫了《侵權責任法》。其中的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任。”
再次學習《侵權責任法》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后,網絡服務提供者陷入了深思。網絡服務提供者感到根本無從“知道” 網絡用戶是不是在利用其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也根本無法、無權對 “天價煙局長”的信息,是否侵害了周久耕的民事權益作出判斷,因為只有法院才有權力認定是否侵權。
于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陷入了兩難境地。社會責任感、正義感告訴網絡服務提供者,單憑周久耕的一個通知就對網絡用戶的帖子采取限止行動,如果事后證明周久耕不是“天價煙局長”還說得過去,可如果事后證明周久耕確實是“天價煙局長”,那么不僅是有點武斷、霸道,也是對網絡用戶基本權益的侵犯和不尊重。還好,《侵權責任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故、錯刪網絡用戶帖子的行為,沒有作出侵權的認定。
這時,周久耕又發來通知說,網上關于“天價煙局長”的信息越來越多了,負面影響越來越大了,難道你們沒有學習過《侵權責任法》嗎?再不采取措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網絡服務提供者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了,因為周久耕的指責和威嚇不是憑空發出的,而是由《侵權責任法》作后盾的。因此,是采取“必要措施”,還是不采取“必要措施”,必須作出抉擇,而且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
采取“必要措施”的結果:周久耕現在還是局長,甚至可能還官升一級。那些人肉周久耕的網民,毫無疑問要承擔侵害周久耕民事權益責任了。從此,網絡服務提供者成為網絡民意的弱化器。
不采取“必要措施”的結果:周久耕的監牢小說可能已經出版。而這個結果在《侵權責任法》之第三十六條規定敲山震虎、隔空打牛的蓋世神功面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從此,網民就可能少了一個真情表達的場所,而“躲貓貓”、“70碼”、“臨時性強奸”可能少了很多后顧之憂。
20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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