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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選舉法》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街山居士 · 2009-11-2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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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選舉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修改《選舉法》提到議事日程,并提出了這次《選舉法》修改的幾項內容,同時向社會各界征求對《選舉法》修改的意見。因新修改的《選舉法》擬于明年三月份召開的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上通過。所以筆者想在此之前再一次就《選舉法》的修改提出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筆者在幾年前就曾在人民網《強國論壇》及其他網站論壇上提出關于修改《選舉法》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對于筆者的這些意見和建議,跟貼網友多為贊同,鮮見反對者。而且從報刊網絡論壇上也多少看到一些正面的反響。但是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選舉法》修改的意見中卻看不到一點反映。這也許是人微言輕吧。但筆者堅信自己關于《選舉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是正確的,因此再次在網絡論壇上提出自己關于《選舉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網友的支持,并希望能引起全國人大代表們的關注,為全國人大代表在討論《選舉法》的修改時提供參考,最好能夠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提案。  

筆者認為,我們這次修改《選舉法》,應立足于解決按照原《選舉法》進行選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我們只有首先搞清按照原《選舉法》進行選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才能使《選舉法》的修改有明確的方向。如果沒有完全搞清楚按照原《選舉法》進行選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只是在一些非主要問題上做一些修改,則無法從根本上糾正原《選舉法》中存在的主要漏洞,也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按照原《選舉法》進行選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而不能達到《選舉法》修改的主要目的。而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選舉法》修改的意見中卻沒有看到關于按照原《選舉法》進行選舉中到底都存在什么主要問題的說明。  

筆者認為,按照原《選舉法》進行選舉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選舉者的組織者同時又成為被選舉者。這就好像是裁判員同時是運動員,很難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如果我們回過頭來查看一下那些貪官是怎樣上臺的,就不難發現:除了選拔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有選舉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些貪官在選舉中也幾乎都是被高票選上的。
  在筆者看來,那些貪官被選上絕不是大多數選舉人的真實意志,而恰恰是少數領導操縱選舉,強迫大多數選舉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服從少數領導意志的結果。    

少數領導之所以能夠操縱選舉,強迫大多數選舉人服從自己意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們目前《選舉法》上的缺陷,因為按照目前《選舉法》的規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是由人大常委會或選舉委員會主持,其中沒有明確規定,選舉的組織者不能同時成為被選舉者,這就難免造成造成人大常委會,或選舉委員會中的少數領導既是選舉的組織者,同時又是被選舉者。自己提名自己當候選人,沒有其他競爭者,不允許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也不給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的機會;自己組織選舉的全過程,以各種方式為自己拉選票,或監督選舉人填選票;選舉結果要上報自己批準,自己不滿意,就可以否定選舉結果,推倒重來。這就必然使選舉流于形式,不可能保證選舉的公正性,不可能把真正優秀的人才選上去,還是少數領導說了算。這樣也就不可避免少數領導會與腐敗分子串通一氣,出現買官賣官的吏治腐敗行為,出現少數腐敗分子會高票當選的荒唐現象。    

為改變此種情況,我們必須在修改《選舉法》中明確規定,選舉的組織者不能同時成為被選舉者。  

要做到這一點,筆者的建議是:
  1、每次選舉前,由原領導班子擔任選舉籌備組織工作。
  2、選舉開始,首先由原領導班子組織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擔任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條件主要是思想作風正派,能夠保證選舉的公正性,不搞歪門邪道。按照組織選舉者不能同時成為被選舉者的原則,原領導班子組成員不能成為選舉委員會成員。
  3、規定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能同時作為正式選舉的被選舉人。如果選舉委員會成員有意參加競選,應當退出選舉委員會。
  4、選舉由選舉委員會組織實施。由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辦法。選舉辦法要充分征求選舉人意見,由選舉人表決通過。由選舉委員會監督選舉的全過程,并公布選舉結果。
  5、選舉結束后,選舉委員會仍然保留。保留期間,可隨時受理各方面對當選者提出的罷免請求,組織對有罷免請求的當選者進行表決,并進行補選。  

6、選舉委員會在換屆選舉前也應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原選舉委員會組織。同樣按照選舉的組織者不能同時成為被選舉者的原則,原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不能成為新選舉委員會的候選人。  

二、被監督者同時又是監督者。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的關系是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是社會主人與社會公仆的關系。聘任者不能同時又是被聘任者,社會主人不能同時又是社會公仆。這也同裁判員不能同時又是運動員一樣。因為聘任者本身要對被聘任者進行監督,如果聘任者本身又是被聘任者,就根本無法履行監督的職責了。人大代表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監督政府工作,也就是監督政府官員的工作。如果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官員,豈不成了自己監督自己了,哪還有什么監督可言?下級官員是由上級官員任命的,下級官員是人大代表,要監督上級官員,也就等于下級官員要監督上級官員,這也是不可能的。上級官員怎么可能任用一個要給自己找麻煩的人呢?  

  因此筆者認為,人大代表與政府官員不能兼職。應當在《選舉法》中明確規定:凡有意競選人大代表者,一旦當選人大代表,便不得再擔任政府官員。已經擔任政府官員的,必須先辭去政府官員職務,才能競選人大代表;凡已經擔任政府官員,沒辭去政府官員者或擬擔任政府官員者一律不得競選人大代表。  

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允許政府官員當選人大代表違背憲法。因為我國憲法規定從事任何職業的公民都有當選人大代表的權利。所以從事“政府官員”職業的公民也有權利當選人大代表。筆者認為,這種認識犯了一個邏輯中的偷換概念的錯誤。政府官員不是職業,而是職務。職業與職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職業是指從事什么行業的工作,比如行政、監察、審計、公安、司法等,而職務的指在所從事的行業中所擔負的責任。當我們說一個人是政府官員時,并不能說明他從事何種職業,而只能說明擔任何種職務。同理人大代表也不是職業,而是職務。人大代表可以是從事各種職業的人。當我們說一個人是人大代表時,我們并不是在說他從事何種職業,而是在說他擔任的是一種職務。無論從事何種職業的官員都有權利當選人大代表,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許多職務都是不適合兼職的。如擔任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就不適合再兼任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職務;擔任法官職務就不適合再兼任檢察官職務。在這方面國內外都是一樣,美國總統也不能同時兼任議會的議長。所以我們所說的人大代表與政府官員不能兼職中“兼職”,不是指人大代表的職業與政府官員的職業不能兼職,而是指人大代表的職務與政府官員的職務不能兼職。所以無論從事何種職業的官員一旦當選為人大代表這種職務,他就不再適合擔任政府官員的職務。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被代表。目前我們國家實行的是間接選舉法,即由基層選民選出基層的代表,再由基層代表選出上一級代表,以此類推。這種選舉方法的好處是便于組織,便于操作,但同時也就容易被人為地操縱。加上前面提到的選舉的組織者同時也是被選舉者的情況,很容易使間接選舉變成由上面的組織者來決定下面的選舉結果。結果使選舉本來應該是“由我來決定選舉誰”,變成“由我來決定誰來選舉我”。這一點在歷次選舉中人人都看得很清楚。選舉的結果在選舉前就已經由上面的少數組織者內定了,搞選舉只不過是走走形式。  

更重要的間接選舉實際上是對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一種剝奪。根據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每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只要沒被剝奪政治權力,在政治上都應當是平等的,都應當享有同樣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可是間接選舉法卻造成公民在政治上、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上的不平等。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他的最大的權力也是唯一的權力就是在基層單位(工廠的車間、農村的村鄉、街道的社區)選舉出自己的代表。至于再往上(區、縣、市、省、國家)普通老百姓就沒什么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了。  

如果我們承認公民在政治上,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上是平等的,那么公民就應當有權參加任何一級選舉,包括全國的選舉。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公民可以不參加任何一級選舉,那就是自愿,自愿棄權,或自愿委托他人。選舉代表可以說是自愿委托他人的一種方式。但是現在有多少公民會自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上一級選舉時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呢?如果公民沒有自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那么任何限制公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規定可以說都是對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剝奪。即使有的公民可能會自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那也只能是他們個人的權力,也不能由此剝奪其他不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人的權力。這一點也不能由多數和少數來決定。  

事實上間接選舉法也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普通公民只有在基層單位(工廠的車間、農村的村鄉、街道的社區)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就這么大一點當家作主的權力,他能當誰的家,作誰的主?頂多不過是在他那個小基層單位當家作主,管一管自己選出的代表(那還得是在保證選舉公正的情況下)。再往上,他憑什么當家作主?再往上,哪個代表是你選的?哪個領導是你選的?既然人家的選舉權不在你手里,你憑什么去管人家,憑什么去當人家的家,作人家的主。你想監督他,憑什么?他不想讓你監督,你能奈他如何?
  同時,間接選舉法也不可能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真實想法。我們可以首先假設基層選舉是公正的。那么基層選出的代表就能夠代表所有的老百姓嗎?少數服從多數,還有少數人他不能代表。而在上一層行使選舉權時,他除了不能代表沒有選舉他的少數人,就能夠真正代表選舉他的多數人的想法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嗎?應該說他不僅代表不了沒選舉他的少數人,也未必能代表選舉他的多數人的想法。以此類推,經過層層代表再選代表的選舉,早已遠遠不能反映廣大基層普通老百姓的真實想法。  

所以我們有理由要求徹底廢除間接選舉法,實行直接選舉法。至于條件問題,應該說不應成為問題。巴黎公社能做到,臺灣能做到,南非、阿富汗、甚至戰亂沒完全結束的伊拉克都能做到,我們有什么理由做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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