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法趨利”中“利”的考究
君不見,在如今各種規模的行政執法會議上,末了,領導總要告誡一句——“要防止執法趨利”之類的話。有對“執法趨利”現象研究者,曾給“執法趨利”作出這樣的定義:“執法趨利”是指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在履行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運用行政權力謀求或追求本地區、本部門甚至個人不恰當利益的現象。本人心生疑問:“利”是否可以指“不恰當利益”?“利”的本義中有貶意的成份嗎?我們執法不能“趨利”,那么我們的黨能不能為人民“謀利”呢?
本人找來《新華字典》,發現《新華字典》中關于“利”的解釋有六種:1.好處,跟“害”、“弊”相對;2.使得到好處;3.順利,與主觀的愿望相合;4.利息,貸款或儲蓄所得的子金;5.利潤;6.刀口快,針尖銳。沒有發現這六種解釋中有“不恰當的利益”這一說。那為什么把行政執法中置行政執法的目的、功能于不顧,運用行政權力謀求或追求本地區、本部門甚至個人不恰當利益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行政人格的蛻化甚至變質),用“執法趨利”來代表呢?本人十分不解。
再者,“利”的對立面是“害”,試想,我們執法不趨利,難道要我們執法趨害嗎?如果我們執法既不趨利也不趨害,那么我們執法究竟趨什么?這倒是一個可以好好探討的問題。請我們的領導好好注意一下“利”、“罰款”、“金錢”、“經濟”這四個概念的區別與聯系,不能混為一談。我們可以對一個字作廣義的理解,作狹義的理解,但千萬不能作彎曲的理解。把一個人放在豬圈里,人是不會變成豬的。一個字換了語境,它的本義是不能發生變化的。
至此,本人的觀點是:“執法趨利”作為一種不好的現象,或者說作為一種不該有的現象提出來,這種提法本身是否嚴謹,值得商榷。
基層執法者:董偉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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