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刑”,法制的悲哀
看了《最高法副院長稱“花錢買刑”有望被規范》,相信許多人都會為中國法制哭泣的。
近日,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做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經向最高法院作出報告,系統總結了該省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理。這就是所謂的“花錢買刑”。
盡管張軍并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他認為這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后,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后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但是,張軍否認不了,這種做法的本質,就是“花錢買刑”。
“花錢買刑”對于被害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張軍大法官的舉例貌似有理,實際卻是對于“花錢買刑”的一種詭辯。這里顯然有幾個問題,1,既然被告人有能力給被害人50萬元,法律為什么就不能強制被告人給被害人賠償,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給被害人賠償而拒不賠償,法律為什么就不能以加重處罰的方法,以迫使其履行賠償的責任呢?2,如果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因為家庭貧困,無力承擔賠償責任,他是否能夠因為家庭貧困緣故,而同樣被減輕處罰?如果這不可能,那么,這法律就是荒唐的,站不住腳的,法律的公正公平就無從談起,我們今后還有理由奢談什么法律的公正公平嗎?3,兩者的社會危害后果顯然是不一樣的,那么問一聲張軍大法官,富人可以減刑,窮人不能減刑,這樣的法律后果及其社會危害一樣嗎?你們又將如何面對窮人的憤怒?4,這樣的缺少公正公平的法律,是共產黨的社會主義的無產階級的法律嗎?不是。它只能同樣是封建社會的資產階級的法律,是維護有錢人利益的法律,是“花錢買刑”的法律,是“有錢能使鬼推磨”的法律。如果有錢人可以花錢買刑,而占人口絕大多數的無錢人呢,他們的活路在哪里?這是什么樣的狗屁法律,搞出這樣的法律的法官們,難道就不怕人民的譴責和詛咒嗎?這樣的法律,是不可能得到人民的擁護和認同的。
顯然,法律應該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被告人給予被害人賠償應該是履行法律的規定和義務。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給被害人賠償,法律就應該強制被告人給被害人賠償,如果被告人有能力給被害人賠償而拒不賠償,法律就應該以加重處罰的方法對其加重處罰,以迫使其履行賠償的責任,而不是被動的乞求式的,要求被告人給予被害人賠償。
對于由于貧困的緣故而無力賠償被害人的被告人,國家應該從其服刑勞動所創造的財富中,給予被害人以賠償,或者直接由國家給予被害人賠償。這種國家賠償是人道主義的賠償,也應該是有道理的賠償,犯罪人犯罪,國家是有責任的,既然國家有責任,國家就應該給予被害人以國家賠償。
解放前的中國,是普遍流行著“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有錢能使鬼推磨”這樣的說法的。這是腐朽反動的舊中國法律缺乏公正公平的生動寫照,是法律為官僚權貴有錢人服務的真實反映。那么,難道說在共產黨領導的天下,今天的中國,仍然要奉行這種人人痛恨的法制嗎?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