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所有制問題,“同工同酬”就是空文
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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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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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國家要為“同工同酬”立法,其出發點不容置疑,但可行性非常懷疑。就先問:如今事業單位和基層機關中的在編人員和聘用人員能否同工同酬?還有那些做著本應由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做的事的協管員,能否與被他們解放的悠閑的工作人員同工同酬呢?誰能保證工人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呢?如今“同工同酬”是一種分配方式,是生產關系的一部分,在這種生產關系中,所有權起著主導作用。所有權問題體現了所有制問題,什么樣的所有制決定了什么樣的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出了問題,“同工同酬”的執行必然存在問題。
在私有制生產方式中,生產的目的是追求剩余價值和利潤,是同工同酬,還是同工不同酬,決定權在所有權人,即私營業主和資本家手中。在勞動力作為商品的社會里,“工”就是商品,“工酬”就是商品的價格,它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所以“酬”并不能真實體現“工”。工人為了獲得勞動崗位,寧肯無償地為企業主加班加點,在經濟危機中,工人寧肯少拿工酬也不愿失去崗位,《勞動法》不是成了一紙空文嗎?即使在同一單位能做到同工同酬,但在同一行業的工酬也不相同,為什么一個供電局抄表員要批其它抄表員工資高很多倍?又如何統籌銀行行長的年薪要是其它行業主管的幾十倍呢?
由于私有化,甚至一些權力也被私有化了,政府對分配體系的控制能力被大大削弱,即使通過法律手段規定了工酬,如規定了最低工資,但還是可以通過增加勞動強度,延長勞動時間來獲取剩余價值和利潤,使同酬不同工。在私有制社會里,勞動有了貴賤,所以對“工”的理解也是不同的,自然也不可能會同酬。因為“同工”是相對的,“不同工”是絕對的,幾個教同年級、同學科、同教材、同節數的教師,他們可以認為是“同工”,也可認為“不同工”,所以也可能是“同酬”或“不同酬”。由于工作的條件、環境、過程、對象、強度、質量等不一樣,兩個人不可能做出相同的“工”,那么“同工同酬”也就只成了一個概念。如果真能實現同工,為什么招看門的要研究生,招洗菜工要本科生?其實是在同酬的情況下實現不同的“工”的效率、質量與結果,而這些都是實現相對剩余價值的基本條件。
由此可見,在私有制為主體的社會,要實現同工同酬是不可能的。馬克思主義認為,勞動的價值是由普遍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這是在尊重所有多樣性勞動的基礎上作出的結論。而讓各種勞動得到同樣的尊重,只有在公有制基礎上才能實現,在相同必要勞動時間內所做的“工”,才能獲得相同的“酬”。公有制保障同工同酬的另一個方面是勞動者成為自己的主人,對勞動成果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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