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則新浪新聞:《重慶75歲教授為涉黑富豪黎強辯護否認黑社會》,改革開放30年以來,教授變成叫獸,專家成為磚家的事例已經不少,這位75歲的教授這次會如何表演呢?
新聞說:“黎強的辯護律師、75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發表了一個小時的辯護意見,”“這位頭發花白的老先生是西南政法大學的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毒品犯罪對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干事。”“他條分縷析,有旁聽者聽完辯護后大呼過癮,稱“好像又上了一堂課”。”
這位頭發花白的老教授到底是如何在法庭上給法官、聽眾、正被審判的犯罪嫌疑人 “上課”的呢?原來,這位老教授是如此辯護的:“根據刑法第294條規定,“黑社會是有組織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組織。不能說這個公司犯了罪,把這些行為加起來,他就是黑社會。”
筆者不是法律專業工作者,但是,筆者自認為還有一個正常的頭腦,老教授作為律師,自然應該為犯罪嫌疑人盡力辯護,但請問這位在法庭上“上課”的老教授:黑社會不是犯罪的組織?難道黑社會是遵紀守法的組織?是守法經營的組織么?
為了解除心中的疑惑,筆者專門在網上搜索了一下相關法律,發現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早已有明確的說明:“(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這里不是非常明確地提出了“犯罪組織”一詞嗎?難道身為西南政法大學的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毒品犯罪對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干事的趙長青先生不知道?不然何以竟敢如此公然地大言不慚地在法庭上如此玩弄文字游戲,如此“上課”,如此忽悠呢?
附一: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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