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人民網
8月24日《人民日報》發表記者的長篇通訊《國企改制重組關閉破產 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文章洋洋幾千字,分成“改制要依法辦事,陽光操作”、“補償需把握職工實情,傾聽呼聲”、“發揮主力軍作用,主動維權”三大部分,每個部分用一個生動事例詳細論述。
但是,這類呼吁保障企業職工權益的文章有個通病,那就是閉口不提追究責任。每當國有企業破產關閉重組改制,就是企業職工的鬼門關,企業職工成為最受人憐憫的群體,也是最沒有做為的群體。而國企的廠長經理,以及指揮并管理國企的官員,卻似乎在慶祝勝利,似乎都有一種過節般的輕松而興奮的好心情。同時,他們以教育者和指導者的姿態,諄諄教導職工們要明真相,識大體,顧大局,要服從組織上的安排,等等。這好有一比,那就是一場失敗的戰役之后不追究將軍元帥們的責任,卻對士兵們嚴加審判和拷問。然后,以居高臨下的施舍般的姿態,給予某種“安置”。這時候的所謂“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怎么看都有些假模假式。
現在有個熱門詞匯叫“問責”。把國有企業搞垮了,搞破產了關閉了,搞到產權轉讓了,難道不應該啟動問責機制?如果不問責,不追究,又如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的是什么法?哪一條哪一款?都是一筆糊涂賬。世界上再也沒有比這更荒唐的事了。
這類呼吁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文章還有另一個通病,那就是講不清楚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到底是什么。無非在“補償”上做做文章,難道,幾千萬國企老職工貪圖的就是那點“補償”?
以我的觀點,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就是保住工廠不被賣掉,保住企業職工的主人翁地位不被動搖。其他的什么陽光操作啦、依法辦事啦、補償維權啦,都只是枝節問題,只要保住工廠不被賣掉、職工的主人翁地位不被動搖,所有的枝節問題都是可以商量的。但以目前實際情況看,這種想法是行不通的。工廠被賣(或者說產權轉讓,或者說重組)是必然要發生的,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是必然要被動搖的。所以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
在記者的報道中,講了一個江西省九江港改制的事例。九江港改制的結果是:“不僅沒有一名職工下崗,隨著新公司新港區的建立,還解決了部分待崗職工重新上崗,職工人均收入增長了10%;且恢復了職工住房公積金,建立了職工工資增長長效機制。”
九江港的體會是:“改制不是讓職工沒飯吃,而是要讓職工吃得更好”,“職工充分分享了改制成果,真正實現了共建共享”。
我雖然有些半信半疑,但我寧愿相信這是真實的。能夠堅持“改制不是讓職工沒飯吃,而是要讓職工吃得更好”,已經很有良心了,比起那些把企業搞垮搞破產還要“教育”職工的人,強到何止百倍千倍。據介紹,九江港改制兩年多來,“職工工資兩年實現了18%的增長,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情況下,今年仍達到8%的增長”,而且全港無一位職工下崗。這就行了,企業職工就很滿意了。全中國的企業改制都這樣改,就好了。
但是,這些都只是亡羊補牢之舉,痛定思痛之舉。總有一天,對于搞垮搞破產國有企業的行為要受到追究的。還有,國有企業曾一度稱為“國營企業”,國營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怎么會一夜之間變成“國有”了呢?在全民所有制的企業里,職工的權益又該怎么算?占有股份還是擁有表決權?都是法律上的空白。以為那點“補償”就保障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太忽悠人了吧?早晚有一天,這些都要進行清算的。我堅信這一點。
附文:
國企改制重組關閉破產 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記者 潘躍
2009年08月24日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隨著國有經濟布局和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加大,特別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一些地方的國企改制重組步伐加快、任務加重。然而,少數企業在改制中,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辦事,違反民主程序,改制方案等涉及企業重大決策問題和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未經職代會討論,使改制工作受到了影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利益受損,有的企業甚至引發了職工群體性事件,給企業和地區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的影響。針對這些情況,全國總工會近日發出《關于在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中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改制要依法辦事,陽光操作
[案例]江西省九江港改制,一開始就讓職工參與有關改制政策和方案的制訂。改制辦不僅有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參加,還把專業、復雜的改制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印制成宣傳資料。對職工提出的疑難問題,先由改制方案起草人講解,再舉辦職工培訓班集中宣講,改制方案得到大多數職工理解。
改制后,不僅沒有一名職工下崗,隨著新公司新港區的建立,解決了部分待崗職工重新上崗,職工人均收入增長了10%;且恢復了職工住房公積金,建立了職工工資增長長效機制。
“九江港的改制不是讓職工沒飯吃,而是要讓職工吃得更好。改制成功近兩年來,港口的生產瓶頸得到解決,港口的功能在充分釋放的同時,職工工資兩年實現了18%的增長,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情況下,今年仍達到8%的增長,不改制是無法想象的。”九江港外貿碼頭分公司工會主席駱揚說,“職工充分分享了改制成果,真正實現了共建共享”。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陳榮書說,多年來,廣大職工解放思想、銳意進取,以高度的主人翁責任感積極投身到企業改革中來,為推進企業改革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職工不是反對企業改制,而是反對改制過程中的不民主、不透明,不維護職工利益,因此,陽光操作,尊重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至關重要。
《通知》特別強調,工會要協助和監督企業將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企業重大決策問題,及時向職工群眾公開,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督促企業在實施改制時,將企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向職工群眾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要將改制方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的裁減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不應實施;既未公開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視為無效。說白了,就是讓職工真正對企業具有發言權,對企業改制具有話語權,讓職工的利益表達渠道暢通起來,讓勞動關系雙方在改制過程中能合理博弈。
補償需把握職工實情,傾聽呼聲
[案例]由于產業結構調整,有著51年歷史的上海矽鋼有限公司2008年底停產,面臨著1088名職工的分流安置及經濟補償問題,職工一度人心浮動。楊浦區總工會了解情況后,多次聽取職工對經濟補償和分流安置的要求,尊重職工意見召開職代會,堅持企業改制重組中有關步驟、職工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障、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最終職代會以82.6%通過補償分流安置方案,順利實施分流安置。
“公司召開職代會通過的分流安置方法,非常人性化。我不僅得到滿意的經濟補償,企業領導還關心我的再就業問題,多次陪我去面試。我從一個銷售門外漢開始干起,逐漸成熟,現在已能夠熟練地開拓業務。”這是上海矽鋼有限公司原職工王偉萍的肺腑之言。
各級工會在國企改制中要遵循“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原則。國有改制企業制定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企業重大決策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充分聽取廣大職工群眾意見,真正體現廣大職工群眾利益;國有企業改革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改制方案盡可能考慮周全,各項改革措施要協調配套;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時,要把握好時機、力度和職工可承受程度,充分考慮對職工現實利益的影響。
陳榮書強調,各級工會督促企業依據法規政策,將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于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工資等多項債務,補繳欠繳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做好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重新簽訂工作,及時為職工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工作。
加強對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處,引導職工依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努力維護企業穩定。加強廠務公開工作,堅持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認為,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在我國已經成為企業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在調動廣大職工投身企業發展和改革的積極性,完善企業管理這些方面,特別是推進企業改制,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地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所以,推進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不存在堅持不堅持的問題,也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而是要進一步地完善,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實踐證明,凡是按照職代會和廠務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操作、充分地落實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這個企業的改制都能夠順利地推進。
發揮主力軍作用,主動維權
[案例]海南礦業聯合有限公司改制成為民營控股股份制企業后,工會繼續依法履行職能和職代會職權,力抓民主管理、維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三大機制”,工作落地有聲。目前,全公司二級單位100%建立健全職代會和廠務公開制度。可見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國企順利改制所起的重要作用。
企業改制后工會應該發揮哪些作用?全總新聞發言人李守鎮說,應依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同步做好改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無論企業如何改制,都不能隨意撤并工會組織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并歸屬到其他部門,已經合并或與有關部門合署辦公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對于工會工作不到位或不負責任以致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工會干部要實行問責,追究其責任。
要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督促企業做好職工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重新簽訂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和工資協商制度,建立職工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不斷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進一線職工和農民工工資收入水平提高,縮小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管人員和一線職工工資收入之間的差距,使一線職工勞動報酬與企業發展水平相適應。
繼續推動企業建立健全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公司制企業要建立健全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
李守鎮提出,企業工會干部在企業改制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被企業降職降級、停職停薪、扣發工資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誣陷受到錯誤處理、調動工作崗位的,或遭受打擊報復不能恢復原工作、享受原職級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適工作崗位的,上級工會要向該企業黨組織或上一級黨組織報告,督促企業進行處理,或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或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崗位工作,拒不改正的,支持工會干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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