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院“創造性”運用《物權法》,個人任何財產都可以以法律的名義剝奪
據《新快報》訊:在開發商與房屋主人沒有協商好賠賞的情況下,廣州法院以土地屬于集體,并且以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為由判決4名釘子戶坼遷。
如果此判決先例一成立,《物權法》成為一張大便紙! 廣州法院曲解《物權法》,而且惡劣地開創了篡改、曲解法律的先河:
1、“創造性”地運用了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道德和政治原則代替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準則;
2、用“土地屬于集體”推導出“集體可以收回土地”從而必須搬遷建立在“集體土地上的私人房屋”的“新物權法”條款解釋。
依次類推,“普天之下,莫非國土”---那么,建立在國有土地上的任何私人房屋都可以不分青紅皂白,由法院判決強行折遷了,不僅如此,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等大于個人利益的名義下,公民的個人任何財產都可隨意以法律的名義剝奪。這樣,某些地方官僚和不法商人,更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下,相互勾結、為所欲為,老百姓的命運更加風雨飄搖了。
附:
廣州法院以集體利益為由判決釘子戶搬遷(圖)

廣州首個引用《物權法》提起上訴的案例昨終審判決
廣州首個引用《物權法》提起上訴的案例——獵德“釘子戶”案昨日終審判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獵德僅剩的4“釘子戶”的房子還是要拆。
法院認為,獵德的“釘子戶”影響了村集體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其土地歸集體所有,村里有權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應該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補償,則按村里股東大會通過的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緣起
研究《物權法》
“釘子戶”死守獵德村
去年10月16日,獵德村開拆。
曾經密密麻麻蓋滿了“握手樓”的獵德村,迅速成為一片空曠的大工地,村屋幾被拆完。然而,殘垣斷壁中,一棟樓房依然聳立,從高處看去很是顯眼。
事情始發于去年11月,獵德拆遷接近尾聲,在東二區的拆遷工地中,一棟樓房矗立在拆遷工地中央。據了解,像這棟房子一樣,獵德村共計尚有4戶村民未與獵德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協議,這四戶也就成了俗稱的“釘子戶”。
事實上,在去年10月底,原本有5戶村民拒絕簽署拆遷安置協議而被獵德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集體”)起訴至天河區人民法院;其后,1戶村民在法庭的調解下與村集體達成協議,最后真正成為“釘子戶”的共有4名:李應開、李應光、李澤民及盧燕生。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村集體要求4“釘子戶”立刻清空房屋,遷出。
這期間,李澤民專門買了《物權法》、《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書籍,幾戶“釘子戶”經常坐在一起研究,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李澤民還每天巡查一遍,確保自己的房子沒有被動過。
一審
一審判拆沒提怎補償
“釘子戶”不服上訴
去年11月16日,村集體告4戶“釘子戶”案開庭。
村集體方面訴稱:獵德村的拆遷改造作為廣州市政府解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為完成廣州市作為國際化大都市建造而進行的試點工程,納入了政府重點工程范圍,在整個城市改造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同時,基于市政建設需要,作為新光快速路北延線過江橋梁的獵德大橋將橫穿獵德村,直接產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內的大量的拆遷任務。對此,廣州市各級政府經過8年的醞釀最終確定了“以政府主導,村為實施主體”的整體改造原則。
村集體分別在2007年5月和7月兩次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經全體股東代表表決,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終通過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4釘子戶以種種理由拒絕簽署拆遷補償協議,拒絕交付房屋,拖慢了整個拆遷過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給全體村民造成了損失。
天河區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釘子戶”3日內騰空房屋,交給村集體。“釘子戶”皆不服,繼續上訴。“釘子戶”提出,一審法院的判決光說“要拆”,怎么補償卻沒提,“私人房產被沒收,難道要屋主睡大街?”(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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