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和在資產階級奪取了國家權力以后,資產階級統治集團一直利用所謂“分權”和“制衡”原則來實現他們奪取和維持國家權力的目的。他們首先是利用這個工具來同封建統治勢力相抗衡,在這一點上,所謂“分權”和“制衡”原則在當時是起了一定的歷史進步作用的,但與此同時,這一工具也是他們利用來欺騙人民群眾,來掩飾他們所實行的資產階級專政。
提出所謂“分權”原則的人物之一就是18世紀上葉的法國人孟德斯鳩。根據他的論證,當權力集中在一個個人或者一個國家機關的手中時,權力就會被濫用,而所謂“自由” (實際上是指的資產階級的自由)將得不到保障,因此,為了保障所謂“自由”,他就認為必須把權力分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國家機關部門,使它們互相牽制而得到平衡。
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孟德斯鳩的所謂“分權”原則,是新興資產階級用來削弱封建專制權力的理論武器。所以在法國資產階級奪取了國家權力以后,他們便把所謂“分權”原則吸收在“人權宣言”里。“人權宣言”宣稱,如果在任何社會中,權利的保證沒有著落,分權未加確立,那么這個社會就是沒有憲法的社會。在美國成立后,憲法的發起人也把所謂“分權”原則稱為組建政府的“神圣準則”。可見所謂“分權”原來是資產階級用來迷惑人的理論,資產階級需要它是為了它有可能使人產生一種錯覺,以為資產階級統治集團對于任何人都是仁慈的。
但是資本主義發展的整個歷史證明,分權在事實上從來沒有存在過,國家權力從來就不是分立的!“分權”最早是作為革命的口號提出來的,而在資產階級從封建勢力手中奪取政權后,“分權” 的那一點革命氣息便完全飄到九霄云外去了。掌權的資產階級利用所謂“分權”原則來協調封建貴族和資產階級的關系,或者用來掩蓋資產階級的階級統治。這就是資產階級對于封建貴族勢力和對于人民群眾的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妥協的做法,另一種是欺騙的做法,但無論哪一種做法都是為了便于鞏固資產階級專政。
資產階級為了實現其專政,不能不遵循一條加強執行權的途徑,因為只有這樣做才能使國家機器更直接地,因此也是更有效地秉承資產階級的意旨來辦事。但是由于資產階級還只剛剛推翻了封建君主的專制統治,他們不便在自己的憲法中明目張膽地把執行機關提到最高的地位,相反地,他們卻感到在憲法中形式地標榜所謂“分權”原則是對他們十分有利的,因為這樣就可以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一種錯覺,似乎國家權力是超階級的,似乎只要憲法規定了權力是分立的,權力就會成為對一切人都是仁慈的東西。事實很清楚地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一切國家機器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在憲法中宣布所謂“分權”原則,只是為了掩蓋執行權的集中,以便利于實行資產階級專政。比如說美國的壟斷資本集團雖然早已走上了法西斯的道路,他們在憲法中還是原封不動地保留著幾百年前規定的所謂“分權”的條款。
資產階級“專家學者”們一般都認為分權是為了制衡、要制衡就必須分權,所謂“分權”和制衡”是同一原則的兩個方面。他們徒然地企圖這樣解釋:國家權力的三個部分(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如果是互相牽制的話,那么權力之間就能夠取得平衡的狀態,“自由”就能夠獲得保障,而權力的分立正是為的使權力互相牽制而得到平衡。這幫知識分子不過是資產階級統治集團的喉舌,他們雖然明知國家權力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國家權力本身是完整和統一的,但是為了統治集團的利益,便捏造出了所謂“分權”和“制衡”的鬼話。
這些所謂“制衡”的方法雖然形式上似乎確有其事,但是骨子里都是欺騙人民的勾當!
第一個方法是議會用自己規定的立法程序規程來限制自己行使職權。這不過是在掩耳盜鈴,因為立法議會對于自己制定的立法程序規程,當然是可以隨意加以變更的。資產階級統治集團想要用自己對于自己的“限制”,企圖避開人民群眾對于資產階級剝削壓迫他們這一事實的注意,這完全是癡人說夢!
第二個方法是把某些事項列為必須由憲法規定的范圍,以限制議會通過普通立法來侵涉應由根本法加以規定的事項。真是笑話!國家根本法和普通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即使普通法律不能涉及憲法的范圍,這里也根本不存在所謂“制衡”問題的。不但如此,由于階級斗爭的日趨激烈,資產階級法制早已為他們自己所漸漸丟棄。在現代資主義國家中,議會所通過的普通法律,在壟斷資本集團的操控下,往往可以隨便修改憲法的內容。在資產階級已經濟拋棄其法制牌坊的情況下,用憲法條款來限制普通立法,顯然不是為了要真正達到限制的目的。
第三個方法是總統或者首相對于議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如果這個方法可以構成所謂牽制的話,那么它不是真正為了使權力不致被濫用,而是為了便于使壟斷資本集團直接指使作為他們代理人的國家元首,運用否決權來取消他們所不中意的法案。在美國,統治階級不正是運用這個方法作為卑鄙的手段來欺世惑眾嗎?!所以,由國家元首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不論是實際上取了議會的法案或者僅僅是為了裝模作樣,都毫無例外地是從鞏固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出發的!
第四個方法是公民通過行使否決權限制議會立法。有些資產階級法中的所謂“公民直接立法”,是早已成為破產了的制度了。我們知道,一切私有制國家都是實行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所不同的只是在剝削階級專政下,虛偽的、欺騙性的口號喊得更多、更為響亮而已。所謂“公民直接立法”就是其中的一個。資產階級喉舌有時也不能不承認所謂“公民直接立法”只能實行于較小的國家,但比如瑞士這種,但是就是在像瑞士那樣較小的北歐國家中,這也完全是裝飾門面的資產階級“民主”的騙局而已!
第五個方法是議會兩院的互相牽制。在資產階級議會實行兩院制的情況下,事實是用非民主方法組織起來,往往是由不同壟斷資本集團指定其議員的方法組織起來的。他們所謂的“制衡”不過反映了不同資本集團之間的利益爭奪而已。以上五種所謂“制衡”的方法,它們的實際運用情況大體上就是這樣。由此可見,所謂“三權分立”原則和基于這個原則建立起來的各種制度僅僅只是保障了壟斷資本集團任意剝削制和奴役人民的自由,僅僅只是支持了法制和法律秩序被越來越破壞殆盡的專橫的資產階級專政。
美國憲法是最典型的在形式上遵循所謂“分權”和“制衡”原則的憲法。但是在美國,議會僅僅在理論上才是行使權力的機關,而真正占首要地位的國家機關乃是總統。比如說現任美國總統特朗普正是美國壟斷資本集團的意志的表現者,這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今天的階級斗爭形勢所產生的結果。這表明在帝國主義時期,統治階級為了更便于進行統治,必然地要求加強和擴大執行權的范圍。同時,還必須指出,美國總統有權任命組成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聯邦最高法院也是美國壟斷資本集團實行階級統治的主要工具之一,他可以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宣告有關的法律為“違反憲法”,這就可以使一切損害壟斷資本集團利益的法律歸于無效。美國的整個政治制度,作為服務于保證壟斷資本集團獲得最大限度利潤的主要手段,事實上究是以所謂“三權分立”為特征還是以總統集中地行使執行權為特征,這難道還不清楚嗎?
資產階級法律中的所謂“分權”和“制衡”原則,不論怎樣地規定在其憲法的條款中,對于壟斷資本統治集團來說都絲毫不能發生限制他們實行專政的作用。相反地,資產階級憲法曾經是、現在也正在被靈活地用來作為建立法西斯專政的一個有效工具!當年德國的希特勒就是這樣,現在,美國的壟斷資本統治集團及其政治代表特朗普也正在步著希特勒的后塵為帝國主義敲響了喪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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