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為民執法”取代“人性化執法”意識
郝貴生
【內容摘要】近日讀了一篇主張“人性化執法”理念的文章。文章批評福建閩侯市場監管部門對一普通農民非常不起眼的“違法”行為的錯誤的“執法”行為,特別贊揚了閩侯法院的的處理方式。強調這種處理方式是“人性化”執法。這實際上是用西方法律理念中的抽象的人性理論解讀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法理念的本質。馬克思主義認為,人的本質、人性是具體的、歷史的,在階級社會里是階級性。法律的本質就是階級性,就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無產階級意志和人民意志的表現。其執法本質是為人民服務,是“為民執法”觀念。但媒體和法律界多年不講法律的階級性,不講“為民執法”意識,這是錯誤的。應該《用“為名執法”取代“人性化執法”意識》。
讀了昆侖策網6月16日署名陶余來同志的一篇文章《讓人性化執法成為嚴格執法的有機內涵》(以下簡稱陶文,見附件)。文章主要批評福建閩侯市場監管部門對一普通農民的錯誤的執法行為。
2019年9月,福建閩侯農民陳依伯以122.5元買下鄰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轉手賣給某蔬菜批發商行,賺了14元。次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抽檢發現該批芹菜為不合格產品。2022年4月,市場監管部門對陳依伯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但陳依伯未按期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2022年12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催告并加處罰款5萬元,并于22023年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一審閩侯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近日,該案二審駁回復議申請,維持了一審裁定。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中,陳依伯并非職業菜販,系首次違法,獲利金額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曉銷售芹菜不合格,案發后能配合調查,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
文章還例舉安徽合肥等一些地方發生的飯店超范圍經營“拍黃瓜”等涼菜被處罰的事。有專家認為,在罰款之余,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針對商家的培訓和引導。“執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罰’,而是保障消費者權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務和事后處罰同樣重要。”還有專家建議,在罰款的時候能否結合商家實際經營情況,對多次引導培訓后依然產生違法行為的商家再進行處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回應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與此同時,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文章認為,福建閩侯市場監管部門對農民的執法行為屬于“非人性化執法”,應當用“人性化執法取而代之。理由一是,此案為什么處罰陳依伯,而不處罰收購其芹菜且相對更有實力的“某蔬菜批發商行”。其中是不是存在選擇性尋找執法對象問題。二是,“本案生效后,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閩侯法院還就相關行政部門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這里,只是“建議”尚嫌不夠,只有進一步將“建議”完善為法規、律條,“相關行政部門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落到實處。三是,根本解決食品安全與“老農賣菜”的矛盾必須受到重視。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方面人們對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又對“陳依伯賣菜”等弱勢群體的生活處境抱有樸素的同情。解決這一矛盾,市場監管部門首先需要加大宣傳,加強針對商家的培訓和引導,也就是在事前服務上下功夫,堅持“初犯不罰”的人性化執法,并對初犯行為進行網上備案登記。逐步做到,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菜市場都設有蔬菜質檢處(不能讓蔬菜批發商行自檢自賣),菜農賣菜前必須送檢,菜販販菜必須檢驗合格,無論菜農還是菜販,都必須嚴格執行“持證銷售”。在這樣的基礎上,再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對“搭車銷售”(只部分送檢,再乘機搭售不合格產品)且非初犯的經營者予以重罰。四是,用嚴格的市場監管,倒逼中國農業盡快轉型升級,走規模化集約化科學化規范化生產之路。
筆者完全贊成文中提到的閩侯法院對這一農民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決定,也贊成部分專家對安徽“拍黃瓜”事件的分析處理意見,也贊成陶文對這起執法行為是非對錯的分析。但筆者反對把這種錯誤的執法行為歸結為“非人性執法”,主張用“人性化執法”觀念取而代之。這實際說明了陶文對社會主義法制本質的錯誤的理解,用這種模糊不清的實際是西方法制理念的“人性化”概念解讀社會主義的法制理念。
首先解讀一下“人性化”概念。
“人性”概念在改革開放前,一律斥之為“資產階級人性”,這種極其簡單化的方法是錯誤的。筆者作為一名馬克思主義學者并不反對使用“人性”概念,關鍵在于什么是“人性”?是用唯心史觀還是用唯物史觀解讀之。馬克思主義以前的資產階級思想理論家主張用人道主義反對神道主義,用“人性”反對“神學”,這種人道主義人本主義思想是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主義、發展資本主義鳴鑼開道,是有極大歷史進步作用。但這種理論的最終落腳點和最終目的是論證資本主義剝削壓迫制度的永恒合理性和不可改變性。馬克思恩格斯一介入社會生活就發現了這種社會的弊端,本質上仍然是是用一種新的剝削壓迫制度去取代另一種剝削壓迫制度。馬克思接受了空想社會主義要“消滅私有制”的結論,但需要從理論上科學論證資本主義的暫時性、合理性和滅亡的必然性,就需要提倡一種科學的歷史觀。因此馬克思在1845年所寫的《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就分析批判了資產階級的理論武器即費爾巴哈的人道主義主義或者說資產階級的人的本質論、人的本性論,或者說“人性論”。馬克思說,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現實性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這里批判了費爾巴哈把人只是看做純自然的生理意義上的吃喝性行為意義上的人。人的本質、本性應該是把人與它最鄰近的事物動物根本區別的屬性。馬克思把人特有的屬性稱之為“人性”,包括三點:一是勞動實踐的人。二是人是處在社會關系中的人,三是人是具體的歷史的人,在階級社會里,人的本質、本性就是階級性。從這個意義上說,馬克思并不反對“人性”概念,馬克思反對的是離開勞動實踐、離開歷史的社會關系,離開階級性抽象地談論“人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筆者并不絕對反對陶文使用“人性化”,但陶文這里并沒有從馬克思主義的“人性理論”具體解釋究竟什么叫“人性化執法”,這里講的“人”究竟是指什么?“人性”究竟是什么?“人性化執法”究竟指什么內容?這里又涉及到法律的本質,法律與“人性”的關系。歷史唯物主義認為,法律及其觀念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上層建筑和思想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是生產關系的總和,在當今社會生產關系要么是私有制基礎的法制社會及其法治理念,要么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法制社會及其法治理念。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前者是代表少數人根本利益的剝削階級統治階級的表現,后者是代表大多數人民利益的表現。因此法律的本質要么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要么是大多數人民群眾的人民意志的表現。法律的作用是強制力和非強制力的統一,是鎮壓和保護的統一,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或者說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敵對勢力的鎮壓和對人民利益的保護。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法律的目的也是通過強制力和非強制力的統一、鎮壓和保護的統一,懲罰和教育的統一,其根本目的和出發點都是人民群眾。毛主席時代,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們的公檢法是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所以毛主席說,我們的國家干部都是“為人民服務”的,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制度和西方等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根區區別。簡單化說,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執法行為都是“為人民服務”,都是“為民執法”。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和對敵對勢力的鎮壓也是“為民執法”。同時,“為民執法”還包含著教育,包含著對違法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把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法”過程只是理解為強制力和懲罰的過程。這是“人性化執法”的具體內容。離開這些具體內容,只是抽象地談“人性化執法”,不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
但是必須承認的客觀事實是:改革開放以來,確實而且特別強調法律意識、法制建設,制定好形成了了許多法律條文。可是卻基本不提法律的階級性、不提法治建設中的“為民執法意識”。去年中央某個關于法制建設的重要文件,只字不提“法律的階級性”這一馬克思主義的最基本的法學觀點。當今社會存在許許多多的違法現象,尤其在官員隊伍中,“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比比皆是。什么原因呢?公檢法系統揭露出來的官員腐敗分子還少嗎,他們中的犯罪率比普通百姓比例高得多,根本原因就是這些官員和腐敗者的世界觀徹頭徹尾的剝削階級化了。有這種世界觀的人能夠有“為民執法意識”嗎?舉幾個例子:一是太原2014年周秀云事件。農民工因討薪被公安部門界定為違法,農民工妻子反對他們的“執法犯法”行為,于是一警察用對待犯罪分子的所謂“一個動作”扭斷了周秀云的脖子。這種對待一個普通婦女的暴力執法行為叫做“為民執法”嗎?轉年四川閬中法院竟然公開批斗農民工的所謂“惡意討薪”行為。發生在2008年上海的北京青年楊佳事件中,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就誣陷租自行車的楊佳是“偷盜”行為,關押毒打,事后又沒有真誠道歉,導致矛盾激化,六名民警被殺。這一事件的罪魁禍首不是楊佳,而是警察的“執法犯法”行為。如果真是“為民執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對楊佳采取“違法”的執法行為,能導致事件的惡性結果嗎?2018年深圳的“佳士”事件,僅僅是私營企業的普通員工要求企業建立工會的行為也被深圳警方界定為“違法”而被拘押,同時也把外地聲援的青年學生也一律扣上“違法行為”拘押多日。此事件在全國鬧得沸沸揚揚。前兩年,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對外發布,私營企業主犯法現象,可判可不判的就不判。今年3月,海南法院也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請問,這樣的法規為什么要對所謂“民營企業家”網開一面呢?這些“國家法官”的立場究竟站在人民一邊,還是資本家一邊?這難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對普通百姓涉案人員也是采取這種態度嗎?任何一個思維正常的人都能夠感覺到,當今公檢法的執法行為大多是對普通百姓、對弱勢群眾執法極其嚴格、嚴厲。而對各級官員包括私營企業家的犯法、犯罪行為能輕則輕,能不判則不判。這難道不是“執法犯法”“知法犯法”嗎?這難道是“為民執法”意識嗎?一是他們秉承權力意志,領導說是“犯法”,他們不分青紅皂白,執行領導意志就是“執法”。二是他們奉行“金錢意識”,借所謂執法行為,進行圈錢,把執法變成了謀取私利的行為。這種現象也同樣比比皆是。
再回到陶文中的農民“違法”現象和對這種現象的“執法”的評價上。陶文中的農民陳依伯以122.5元買下鄰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轉手賣給某蔬菜批發商行,賺了14元。次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抽檢發現該批芹菜為不合格產品,并沒收違法所得14元。農民的行為是無知初犯,又沒有產生嚴重的危害性,對這種極其輕微的犯法行為沒收14元已經是“懲罰”了,為什么還要“處以罰款5萬元”。這5萬元對老實巴交的一個普通弱勢農民可能會要了他全家的命。聯想到整個社會對城市城管人員“粗暴執法”行為的反感和痛恨(前不久,某地幾名城管人員不慎落水,周圍群眾沒有一個人出手相救的),難道不是說明這些城管人員的執法意識是“權力執法”、“金錢執法”、“暴力執法”嗎?他們頭腦中沒有一絲一毫的“為民執法”理念。
從上述意義上說,陶文對“市場監管部門”的錯誤的執法理念及行為的批判是正確的,對閩侯法院及部分法律專家的評論的肯定也是正確的。但他沒有講清楚馬克思主義的“人性化執法”究竟是什么?實際上,馬克思主義的“人性化”就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性,就是毛主席所說的“為人民服務”。“人性化執法”具體化就是“為民執法”。不講“人性化”的階級性,不講“人性化執法”的具體的為人民服務的本質,只是抽象地講“人性化執法”,實質就是一個非常模糊的含義,用這種模棱兩可的極易給人誤解的概念來解讀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科學的法律理念。實際是陶文自覺不自覺地或者說程度不同地受到西方政治學、西方法律理論的“人性論”思想影響的結果。它也是當今中國社會受到西方文化嚴重滲透和影響的結果。因此筆者建議,當今中國社會特別是各級官員和學者特別應該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哲學、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政治學、法學、文學理論,抵制和批判西方的各種錯誤思潮特別是抽象的“人性化”思潮對中國當代社會的影響。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陶余來:讓人性化執法成為嚴格執法的有機內涵
作者:陶余來 來源:昆侖策網 發布時間:2023-06-16 14:49:59
2019年9月,福建閩侯農民陳依伯以122.5元買下鄰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轉手賣給某蔬菜批發商行,賺了14元。次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抽檢發現該批芹菜為不合格產品。
2022年4月,市場監管部門對陳依伯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但陳依伯未按期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2022年12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催告并加處罰款5萬元,并于22023年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市場監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被一審閩侯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近日,該案二審駁回復議申請,維持了一審裁定。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中,陳依伯并非職業菜販,系首次違法,獲利金額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曉銷售芹菜不合格,案發后能配合調查,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
此案讓人聯想起前一陣子安徽合肥等一些地方發生的飯店超范圍經營“拍黃瓜”等涼菜被處罰的事。有專家認為,在罰款之余,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針對商家的培訓和引導。“執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罰’,而是保障消費者權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務和事后處罰同樣重要。”還有專家建議,在罰款的時候能否結合商家實際經營情況,對多次引導培訓后依然產生違法行為的商家再進行處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回應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與此同時,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對照塵埃落定后的“拍黃瓜”案,閩侯市場監管部門對老農賣菜問題處置失當所在不言自明。然而“陳依伯賣菜案”仍然發人深思。
一是,此案為什么處罰陳依伯,而不處罰收購其芹菜且相對更有實力的“某蔬菜批發商行”。其中是不是存在選擇性尋找執法對象問題。
二是,“本案生效后,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閩侯法院還就相關行政部門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這里,只是“建議”尚嫌不夠,只有進一步將“建議”完善為法規、律條,“相關行政部門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落到實處。
三是,根本解決食品安全與“老農賣菜”的矛盾必須受到重視。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方面人們對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又對“陳依伯賣菜”等弱勢群體的生活處境抱有樸素的同情。解決這一矛盾,市場監管部門首先需要加大宣傳,加強針對商家的培訓和引導,也就是在事前服務上下功夫,堅持“初犯不罰”的人性化執法,并對初犯行為進行網上備案登記。逐步做到,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菜市場都設有蔬菜質檢處(不能讓蔬菜批發商行自檢自賣),菜農賣菜前必須送檢,菜販販菜必須檢驗合格,無論菜農還是菜販,都必須嚴格執行“持證銷售”。在這樣的基礎上,再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對“搭車銷售”(只部分送檢,再乘機搭售不合格產品)且非初犯的經營者予以重罰。
四是,用嚴格的市場監管,倒逼中國農業盡快轉型升級,走規模化集約化科學化規范化生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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