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治理是個政治經濟學問題
北京青年報
作者:盧周來
從思想史上看,主流經濟學貢獻給環境治理的工具主要有兩個,早期是“征收環境稅”,后來是“排污權交易”。
征收環境稅的主張,秉承“誰污染,誰付費”原則,一方面使污染企業為減少付費而不斷降低排污,另一方面也使政府有了稅收來源并得以統一治理污染。
后來,由于經濟學家不斷質疑政府征稅成本過高而治污效率太低,所以,自上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主流經濟學更傾向于通過“排污權交易”來治理環境。即政府逐年規定污染排放總量——當然總量必須逐年降低——然后向企業拍賣;企業在拍得排污權后,仍可通過排污權市場進行交易。這使得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也迫使污染者為節約費用而降低治污成本或設法減少污染。
盡管不少經濟學家把征收環境稅認為是政府解決,而把排污權交易認為是市場解決,但明眼人一看,都知道兩種解決方案都離不開政府。排污權交易中,對交易總量的控制以及對交易的監管離不開政府;把排污權的拍得費用用于治理環境,同樣需要政府。更為重要的是,兩種辦法都離不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平衡不同的利益相關方。比如太湖流域治理,下游省份認為是上游省份排放造成污染;而上游省份卻辯解說,每次淮河發大水,為了保住下游經濟發達地區利益,不都是上游經濟落后省份首先犧牲自己的利益泄洪嗎?此時,中央政府出面,考慮到歷史與現實多方面情況,讓上游省份逐漸減少排污,讓下游省份多支付治理成本,這事才能成。再比如山西環境污染問題,一些決策部門領導認為,山西環境污染嚴重,是在為全國發展支付代價,因此,山西治污也絕不僅僅是山西本省的問題,而要納入中央全盤考慮與規則的范圍。
最近一段時期,發達國家為全球環境治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一是征收“碳關稅”,二是進行全球“碳排放交易”。顯然,這兩種方案沿用的仍是“環境稅”及“排污權交易”兩種工具,只不過將其“國際化”了。但“環境稅”與“排污權交易”的背后,都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進行管理與平衡各利益相關方利益,可在目前的國際關系中,恰恰缺乏這樣一個強有力的“第三方”。因此,簡單地沿用這兩種工具,想達到全球環境治理的目的,是不可能奏效的。
在管理方面,“碳關稅”的征收主體是各主權國家政府。各國自然會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規定有利于自己的征收范圍與額度;而此前超越國家主權的WTO卻規定了國際貿易的普惠原則:即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其他成員。“碳關稅”造成的關稅“亂象”,顯然會極大地沖擊國際貿易秩序;而“全球排污權交易”的設想,在沒有一個統一的交易平臺與監控交易的國際組織存在的情況下,則更不靠譜。還有,碳關稅與排污權交易所得最后如何使用,也都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在平衡各相關方利益方面,如何保證“世界公平正義”更是大難題。目前發達國家在提出“碳關稅”與“全球排污權交易”時,很少考慮到以下因素:第一,從歷史上看,自1950年以來,全世界新增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有四分之三來自發達國家,而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約有75%到80%是由發展中國家承擔。在推行“碳關稅”與“全球排污權交易”之前,發達國家是否應先向發展中國家支付一筆“碳補償”呢?第二,從現實看,一方面發展中國家生產的大量能源密集型商品都是為了滿足發達國家的需求;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國際產業轉移引起的,即是由一些發達國家把那些高污染的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結果。對此,發達國家是否應該向發展中國家支付“外部性”成本呢?第三,從未來看,由于發達國家已通過“高碳經濟”發展的積累,獲得了率先進入“低碳經濟”的優先權,因此,“碳關稅”的最大受害者無疑是那些仍然不得不依賴“高碳經濟”的發展中國家;與此同時,就算建立起“全球排污權交易”市場,也肯定是那些財力雄厚的發達國家有錢購得更多排污權。如此這般,廣大發展中國家還能夠行使其基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嗎?
由此看來,全球環境治理絕不是主流經濟學關注的效率問題,而是一個真正的“政治經濟學”問題。也因此,最后的方案絕不是“設計”出來的,而是“博弈”出來的。對此,我們應有清醒的認識與足夠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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