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要害在于對何謂合法何謂非法界定模糊,而只對財產進行保護,在沒有明確界定非法與合法前提下,實際就是對原罪的赦免。無論什么法律,不能表面上看起來好象冠冕堂皇,而實際一旦應用到實際中就變成了不法利益的益法律,無論什么法律,只要應用中不合公眾利益,就不是一部好法律,無論他的理論多么冠冕堂皇。如美國的選舉,好象權利在人民手中,可實際實行起來卻有利于少數資產階級,那這個就是虛偽的,就好象魔術師,好象給了你那么多,可轉了一圈,還是掌握在人家的手里。說白了,就是被人玩了。
“第四條 物權應當公示。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法律規定不經登記即可取得物權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看起來好象是對原罪的赦免,特別是利用不法手段,比如黑社會,壟斷經營,取得的財產,然后以此為積累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如何算?那么這個所取得的財產是應該保護呢還是不應該保護呢?
“第五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這一條說起來好聽,但具體如何界定呢?據我所知,以非法財富為積累,取得所謂的合法財產,這個如何算呢?是赦免呢還是追究呢?通過貪污等非法手段,然后以此為積累,再通過所謂合法手段所取得又該如何算?通過偷稅漏稅,所取得的積累,以此為基礎再通過所謂合法積累,這個如何?算赦免還是追究?通過侵吞國有資產,然后以此為積累,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該如何算?
《物權法》似乎規定了財產的取得必須合法,但這個合法的界定卻模糊,特別是通過非法手段,包括非法黑社會壟斷市場,貪污,侵吞國有資產,偷稅漏稅等非法手段獲的原始積累后,再通過合法手段,以此積累獲得的財產是合法還是非法?沒有界定實際上就是睜只眼閉只眼,就是對原罪的赦免。
《物權法》通篇是對財產的保護,而沒有對現在這種廣泛存在的原罪進行界定和追究,實際上就是對原罪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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