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7日
看了這個標題,有人會問,物權法同黨章有什么關系?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是共產黨領導的國家,同時又是法制國家。因此,法律和黨章都是事關國家命運、人民前途的重要文件。任何新法律的制定應該慎之又慎,即不應同其它法律相沖突,也不應同黨章相抵觸。新法律不能同黨章相抵觸,這是由我國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不存在這樣的問題。而在我國,要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新法律就不能同黨章相抵觸,這是十分重要的原則。可惜這樣的重要原則,卻被熟悉古西□、精通西方國家法律體系的某些精英們忽略了。
在一個法制國家,任何人都必須依法辦事,共產黨員也不能例外。大家知道,在民營企業主中,黨員的比例是比較大的。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雖然不是民營企業主,但他們同民營企業主有千絲萬縷的經濟聯系,如持有民營企業股份,接受民營企業財物,利用權力為民營企業提供方便等等。實際上,他們已經不同程度地成為民營企業主階層的一員。由于物權法、黨章之間有截然不同的指導思想,兩者條款中有明顯的邏輯矛盾,要這些黨員即依法辦事、同時又按黨章辦事成為十分困難的事。
例如,黨章規定,共產黨“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黨章還規定黨員“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而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的義務”。顯然,物權法不僅授予“所有權人”利用“不動產或者動產”收益的權力,也就是說給了所有權人剝削他人的合法權力,而且還規定包括黨的各級組織在內的“任何單位”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顯然,這些條款同黨章的規定相互抵觸、相互矛盾。
如果再深入分析一下物權法中“平等主體”“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等條款,就可以清楚地發現,物權法核心內容,是要將我國現存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私有制、按資分配、經濟剝削等含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生產關系,用法律的形式保護起來,固定下來。這樣做的結果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分析一下物權法與黨章之間的矛盾;民營企業主身份與黨員身份之間的矛盾,以及這些矛盾可能帶來的種種社會后果,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制定物權法的后果是弊遠大于利,非常不妥當,甚至可以說是十分冒險的。
在“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規定下,黨員可以參與私有化,實行按資分配,剝削也成為合法的。這樣,黨章中“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等等規定就被間接否定了。換句話講,有了物權法,讓民營企業主黨員留在黨內,讓那些同民營企業主有著千絲萬縷經濟聯系的黨員留在黨內,現在的黨章對這部分人來講,已經形同虛設。
那么,請這些人離開共產黨行不行?這也是十分困難的事。民營企業主為了生存,為了賺錢,需要得到執政黨和政府的支持,留在黨內是最好的選擇,這些人怎么肯離開共產黨?特別是那部分數量更多、同民營企業主有著千絲萬縷經濟聯系的黨員們,更不愿意離開共產黨。民營企業主們需要的正是他們的黨員地位和手中的權力。退了黨、手中無權了,幫不上忙了,民營企業主們還會需要他們嗎?
所以,一個十分嚴峻、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將隨著物權法的出臺而產生了。如果允許一部分黨員依照物權法,發展私有制,按資分配,合法剝削他人,還有什么理由要求工人黨員、農民黨員,政府公務員黨員、軍人黨員和其它黨員按黨章規定“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呢”?在實踐上,對一部分黨員這樣要求,對另一部分黨員那樣要求,能說服多數黨員和群眾嗎,能實行得通嗎?
當然,黨章也是可以修改的。如何修改呢,把黨員分為三六九等,對民營企業主黨員們制定一批特殊的規定?如果這樣不行,要堅持所有黨員一律平等,那么唯一的辦法就是對黨章進行大幅修改,包括修改黨的指導思想、綱領和宗旨。千里之堤,潰于蟻穴。這篇短文寫到這里,相信大家對某些物權法制定者們的良苦用心,對物權法將起到的全局作用和歷史作用,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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