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好久沒有聽到判處貪官死刑的消息了。
好久以來,我們聽到的對貪污受賄上億的大貪官,最多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雖然表面上是死刑,而實際上這一緩期,基本上就不是死刑了,就保留了大貪官的一條性命。因為這一緩刑,就意味著在他的服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基本是就沒事了,命是保住了。
很多網友呼吁,要恢復對貪官的死刑,最好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種。
對貪官的懲處沒有了死刑,就沒有了強大的震懾作用。貪官們才會前赴后繼。
今天終于看到一個好消息:
據央視新聞消息,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白天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白天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輝利用擔任華融(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收購、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
雖然是個好消息,但是,總感覺還是有些不盡如意,為什么?
因為這位白天輝受賄數額也太大了,11.08個億啊!這種巨貪如果再不執行死刑,也有點太遷就了吧?11個億,他是如何貪的啊?這監管上得有多大的漏洞啊?
11個多億是什么概念?
有網友簡單粗略地計算了一下。白天輝在短短四年的時間受賄的數額,相當于每天他就受賄75.9萬元;每個小時受賄3萬元;每分鐘受賄500元。
這就是說,他在自己辦公室里坐一分鐘的收入,就相當于一個城里普通人干兩天的工作收入。
我之所以對白天輝判處死刑的受賄數額太高了,應該將起點再大幅降低。
有網友建議,根據全國人的平均收水平,對貪污受賄的貪官們,應該對貪污受賄數額達到五百萬元以上的判處無期,一千萬元以上的判處死刑,并且立即執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起到震懾作用。
如果只有受賄到11億才判死刑,這反而讓一些想腐敗或正在搞腐敗的貪官們一個啟示:只要不貪污受賄到白天輝這個數額,我就不會被判死刑,就能保住一條命,被查了、進去了,算我倒霉,但也只是下半輩子換一種活法。再說了,進去我一個,幸福一家人。
我認為這位網友的說法也有一定的道理。
在我看來,貪污受賄別管一百萬也好,十一個億也好,其性質都是是一樣的。既然,十一億能判死刑,那么一千萬元為什么不判死刑?為什么非得到達十一億呢?一千萬元相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也是一個天文數字啊!一個億,一個普通家庭恐怕幾輩子、幾十輩子也掙不到啊!
所以,要我說,第一對貪官的死刑一定要實行。第二,判死刑的受賄數額一定要大幅度降低。具體要從多少起,應該讓先由有部門制定一個具體方案,然后,讓全國人民討論,最后再由人大定一個合適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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