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全國人大修改刑法第十七條,徹底堵住法律漏洞,讓年齡不再成為作奸犯科者的護身符,在全社會樹立符合新時代的價值觀,而不是繼續向外傳遞“殺人者無罪、被殺者活該”的不良導向!
1.最高檢表態稱:對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等重罪要依法追究刑責。有人歡呼雀躍,認為邯鄲案有著落了,可以松一口氣了,其實,這樣的表態并不是最關鍵的,核心問題并沒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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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問題是“刑法第十七條”,它規定了:只要殺人者未滿12周歲,他可以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哪怕被殺者同樣是未成年人、哪怕被殺者同樣不滿12周歲,殺人者也不用負任何的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還冠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帽子,這才是最大的諷刺!
3.既然是要保護未成年人,那未成年人被殺死了,你保不保護?你追不追究殺人者的責任?現實中,刑法第十七條不保護被害的未成年人,它只保護不滿12歲的殺人者,這樣的法律導向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它鼓勵不滿12歲的孩子去殺人,因為縱容就是鼓勵!
4.我們必須推動@全國人大 去修改刑法第十七條!年齡不應該成為殺人犯的護身符!
5.一言以蔽之:如果刑法第十七條不修改,繼續寬恕不滿12周歲的殺人犯,那么,最高檢的表態又有什么意義呢?并沒有解決法律的導向問題!
6.呼吁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推動全國人大修改刑法第十七條,徹底堵住法律漏洞,讓年齡不再成為作奸犯科者的護身符,在全社會樹立符合新時代的價值觀,而不是繼續向外傳遞“殺人者無罪、被殺者活該”的不良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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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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