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抖音上有個段子:
古代某縣,兩少年相爭,一人怒起,將另一人殺害。
兇童被捕入大牢,桀驁輕慢,面無懼色。
其父母攜鄰人來縣衙哭訴,以其年幼無知,求老爺寬宥。
至晚,獄卒送飯,隨手將筷子插入飯中,正好一正一反,兇童將反筷理正后,方才進食。
知縣聞聽喝道:已明事理,當斬立決!
記得某個霸凌新聞里,面對記者的追問,兩個小混蛋不耐煩的叫囂,反正我們未成年,有未成年保護法,別說打斷他一條腿,就算弄死他,法院也不會判我們死刑。
這就滑稽了,法律本來是應該保護好孩子的,結果反倒成了小畜生的保護傘和免死金牌,給了他們有恃無恐、肆意妄為的底氣,欺負人不過癮,開始傷害,傷害不過癮,開始殺人……
根源在于《未成年保護法》的立法混亂,片面強調未成年,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同時參考“年齡認定”,將行兇者也納入保護的范圍,遇罪直降一等,打個八折,蹲幾年管教所,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這種過度追求以教育為主、懲戒為輔、喪失原則性的庇護,就是小畜生囂張的來源,也是校園霸凌屢禁不止的根源。
明顯違背了法律的立法根基乃是源于“事實認定”,不看年齡,只看行為,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宗旨乃是保護受害者,懲罰行兇者。
當一部法律不僅不足以成為“威懾”,反而成為惡人行兇的依仗時,說明這部法律有逐漸成為“惡法”的嫌疑,應該與時俱進,進行大幅修正了。
《未成年保護法》至少在立法宗旨上要厘清幾個事實:
它是好孩子的保護傘,只保護受害者,并不庇護行兇者。
未成年不是萬金油,它只適用于小過小錯,不適用于大罪大過。
在法律條款的設置上應該更加清晰準確,要與小畜生做出鮮明的切割,一旦其行為觸犯某幾條高壓線,將不適用于此法,不受年齡限制,也不受保護,一樣與成年人同罪。
強調事實認定,放棄年齡認定,從源頭正本清源,讓霸凌者和行兇者放棄幻想,切實感受到法的威嚴寒氣逼人。
當然最好的辦法,是參考“酒駕入刑整頓交通”,霸凌也應該入刑,以整頓校園風氣,對潛在的霸凌者形成強大威懾,從源頭扼住此類悲劇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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