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樹山案引發一個思考,如何對舉報者有更多制度保護。我們目前有諸多法律法規原則上強調不許打擊報復舉報者,但因泛泛規定缺少細節及操作性,所以就有令人發指的馬樹山案,光天化日之下肆意妄為打壓迫害舉報者。必須從源頭制度上解決,不能再有馬樹山案。
特建議完善反腐舉報者保護制度細節,在有關反腐舉報的法律法規中明文補充規定:在反腐舉報內容未經上級單位做出結論前,舉報者享有司法豁免權,不能被任何機構部門以不當理由和方式限制人身及社會活動自由,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等。可用列舉式清單條款與定義式組合,有些情況除外,如酒駕行兇之類。
此處上級單位至少應是越兩級單位的監督機關及人民政府結論。如舉報縣級政府或領導,應等待省級監察紀檢機關及省人民政府結論,舉報省市級政府或領導當然應等待監察部、中紀委的結論,以在制度層面最大程度規避裙帶關系及官官相護保護網。
舉報結論未出以前舉報者享有這一時段的司法豁免權。舉報內容結論出來,即使舉報有誤差或局部錯誤,只要不具主觀惡意,仍應大概率減責免責不予追究。政府及企事業單位領導因客觀原因決策錯誤還有免責機制,反腐敗舉報只要不是故意惹是生非造謠惑眾,主觀破壞社會穩定、影響管理秩序,均應持最大寬容。
舉報者豁免保護機制也類似于公司中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不因特殊理由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保護一樣的情理法理,確保弱勢職工監事能夠大膽履職行使監督權。
這類機制的彰顯及社會宣導,有助于對舉報者激勵保護,對被舉報者形成威懾,建立一種社會氛圍倡導,反腐舉報理直氣壯有利于國家民族,與腐敗斗爭人人有責,長期斗爭、人民戰爭、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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