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全國轟動的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75歲退休干部馬樹山舉報縣委書記案,基本由高潮進入了尾聲。這個案件雖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卻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
一、案件的由來及過程
一、對馬樹山的立案
根據網上提供的資料,2023年,馬樹山通過郵寄信件給河北省、唐山市及遷西縣黨政領導干部,反映、舉報現任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2023年12月6日,遷西縣公安局接到了遷西縣委辦公室的書面報警。報警稱,2023年12月,遷西縣委辦公室收到多位工作人員轉交的掛號信件,信件的主要內容是反映李貴富及縣委組織部部長鄭艷華在人事任用問題上的不正常及不正當問題,以及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項等等。這些信件反映的問題“無事實依據”,“嚴重破壞了遷西縣的政治生態和社會大局穩定”,所以遷西縣委辦公室將案件移交給遷西縣公安局。
公安局接縣委辦公室報警后,2023年12月9日,對馬樹山實施了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誣告陷害罪。12月20日,遷西縣檢察院對馬樹山批準逮捕。12月28日,遷西縣公安局對此案偵查終結,以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024年1月2日,馬樹山被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要求以犯誣告陷害罪、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關于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的問題
1、誣告陷害罪問題,是指“2023年8月8日、9月4日、10月15日、28日、11月12日、12月4日,馬樹山以“遷西縣委、縣政府兩大院部分黨員干部、遷西縣委辦公室、縣委組織部部分黨員干部”的名義,先后向河北省委主要領導、唐山市委書記郵寄舉報信,捏造并告發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從2023年春節開始搞了一個上幾千萬元的城關各個角落的亮化工程,直到2023年6月才終止,包括在城關大街小巷制造不必要的宣傳廣告費達上億元。面對遷西縣財政狀況到了崩潰邊緣,李貴富不惜重金也為了個人撈錢,大手大腳,搞了一次遷西干部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形式主義腐敗舉動”等等。”
2、關于誹謗罪的問題,指控為2023年12月3日,馬樹山“將2023年8月8日、10月28日、11月12日的舉報信連同“舉報我縣縣委書記李貴富、縣委組織部部長鄭艷華在政治生態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當的腐敗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進行舉報和說明”、“迫切呼吁縣政府有關縣長和縣城鄉建設住建局、栗鄉街道辦黨工委領導應及時停止我縣城關內主街道進行亮化工程的舉動”兩封信郵寄給30名遷西縣委縣政府、縣直單位、鄉鎮主要領導干部,捏造并散布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亂作為,與縣委組織部部長鄭艷華搞人事腐敗……”等等。
三、撤回對馬樹山起訴的基本情況
馬樹山被羈押后,律師曾向遷西縣檢察院申請對馬樹山取保候審。后于2023年12月29日被遷西縣檢察院拒絕,理由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有社會危害性”。2024年1月,律師再次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對馬樹山取保候審的申請。2024年1月15日下午5時許,馬樹山獲得取保候審。
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人民檢察院做出撤回起訴決定書,以對馬樹山“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回對馬樹山的起訴。
二、對馬樹山舉報案的一些思考
一、關于遷西縣對馬樹山舉報信的定性問題
遷西縣檢察院以馬樹山舉報信的定性為“誣告陷害罪、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么,究竟什么是“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這里界定的基本原則是是否是屬于“捏造事實”和“虛假告發”。那么,馬樹山舉報的遷西縣的亮化工程是否屬實,是否在亮化工程的實施過程中存在有腐敗問題,這是立案的主要依據。
關于“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個罪名界定的關鍵所在是是否是“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就是說,馬樹山舉報的遷西縣縣委書記李貴富、縣委組織部部長鄭艷華是否存在有“政治生態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當的腐敗問題”,如果有,但存在一定的差異,有失實的問題,這是需要區別對待的。
我國法律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案件的辦理都不能離開這個基本原則。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馬樹山舉報信的內容完全屬于捏造的虛假事實,那理所當然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不存在撤回起訴的問題。既然后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回起訴。就說明遷西縣在處理馬樹山舉報信的問題上采取的做法是有點過于魯莽。
二、馬樹山對縣委書記的舉報信是否合法?
這個案件是75歲的退休干部對縣委書記和組織部長的舉報的案件。屬于群眾對領導干部的舉報。那么,馬樹山舉報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根據網絡上提供的資料顯示,馬樹山退休后,長期捐資助學、扶危濟困,被稱為“遷西好人”,曾獲河北省級部門頒發的“河北優秀離退休干部黨員”榮譽證書。
從這個資料,說明馬樹山,不僅是一般普通公民,而且還是一名中共黨員。那么,作為一般公民應該享有哪些權利,作為一名共產黨黨員又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的規定:“公民還享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面的權利,公民可以對行政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對于權力的濫用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馬樹山,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向上級部門的書面舉報信,是符合國家法律的法規。是行使公民基本權利的做法,理應得到支持和鼓勵。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阻止公民向上級行使權利的做法。
馬樹山還是一名共產黨黨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 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相關規定,應該說馬樹山對遷西縣委書記和組織部長的舉報,正是行使一個共產黨員所應該行使的權利,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剝奪一個共產黨員的基本權利。
三、遷西縣對馬樹山舉報信實施逮捕并提起公訴引發的思考。
根據網絡上提供的資料來看,馬樹山以書信的方式向上級部門對縣委書記和組織部長進行舉報,遷西縣以超常規的速度對馬樹山實施逮捕,并被提起公訴,要求以“犯誣告陷害罪、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馬樹山被羈押后,面對律師提出的取保候審的申請,先是以“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有社會危害性”為由拒絕律師的申請。后來,在全國輿情和上級部門的督促下,遷西縣檢察院撤回起訴。
整個過程,從2023年12月9日,馬樹山被遷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遷西縣檢察院對馬樹山批準逮捕,12月28日縣公安局對此案偵查終結,以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1月2日,馬樹山被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檢察院做出撤回起訴決定書。整個案件過程極富戲劇性。這究竟說明了一個什么問題。
這讓我想到了剛看到的一個網友的文章,他說“不能用公權力打壓黨內不同意見。”他認為,遷西縣馬樹山案件,實質上是基層干部利用公權力壓制不同意見和異己分子的行為,性質非常惡劣。馬樹山作為一名退休老黨員,他有權利向上級黨組織反映自己所發現的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按正常處理方法,上級黨組織在收到所反映的問題時,應予以調查并給予答復。這是黨內法規紀律的規定。馬樹山反映的問題如果不屬實,或觸犯了黨紀,應該由黨的紀檢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立案調查處理,如果觸犯法律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而在馬樹山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從網絡上反映的資料來看,沒有看到紀檢部門的任何行動。反而是公檢法先動了起來,拘留批捕公訴一條龍,展現了超強的執行力。黨內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本來壓制不同聲音就不對,如果少數人利用公權力來介入平息黨內意見,排除異己,這就嚴重違反了黨規黨紀,壓制了黨內民主,也造成了公權力的濫用。遷西縣馬樹山案件具有典型案例意義,通過這個案例,嚴厲打擊利用公權力壓制黨內民主的惡劣行徑,維護黨內正常的民主生活的秩序,切實保障黨員的基本權利。
假如即使馬樹山不是黨員,是一個普通公民,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問題,也應該是由上級部門對反映問題進行調查,然后做出答復,只要不是觸犯法律法規,一般公民向上級反映問題都是公民的權利。當然,如果通過調查確實屬于觸犯法律法規的,那就得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處理。以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從上述分析來看,馬樹山舉報案看似已基本收兵,但是,它卻留給了人們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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