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英烈的毀譽不是“民事”是“國是”
3月1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對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學教授賀衛方表示反對,并在網上發出“緊急呼吁:這樣的條文要不得!英烈標準不確定,某些時代樹立的英烈確有造假問題,以實事求是之精神恢復歷史本來面目,反而會被當作所謂惡意詆毀,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煉,真英烈無懼‘抹黑’,維護者拿出確鑿證據加以證明不就得了,怕什么!”
左翼網民贊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賀衛方進行譴責。
我認為,賀衛方作為法學教授,經常表現出對法律的無知,他不懂憲法,不知道中國共產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系,因而十年前就提出過“中國共產黨不合法”的荒謬觀點,所以,他不知道早在1950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就頒布了《關于革命烈士的幾點解釋》,也就不足為怪。賀衛方的問題,在于他沒有科學的“國家”和法慨念,不知道國家和法是如何產生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把對英雄烈士的造謠毀謗作為民事列入民法總則,還附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好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還沒有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賀衛方為什么還能當國家名牌大學的法學教授,現在的法學界也存在賀衛方同樣的問題,不懂得國家為何物,忘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什么國家,從何來的。
我之所以在《政府工作報告外議》的第四條提出“不要忘了憲法”,是因為許多國家工作人員把憲法擱在一邊了,沒有把憲法作為政府法令和人們認識和言行的根據。認真讀憲法吧,認真讀天安門廣場豎立的紀念碑碑文吧!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革命英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前仆后繼的奮斗犧牲建立起來的。右派也認識這一點,他們經常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幾千萬“白骨”堆起來的。所以,攻擊革命英烈,不是民事糾紛,是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礎;是國是,他們侵犯的主體是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現在眼病,寫不了多少字。再說,對于治國精英、法學家們,點到此應可以止了,否則就太看不起他們。
緊急提請人大會議注意
發出《對英烈的毀譽不是“民事”是“國是”》,想到明天《民法總則》將提交大會通過,有三條意見必須緊急提請人大會議注意。
一、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第一條 為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和“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烈士已亡,不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列入民法總則,不是“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
二、把未出生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符合實際,如果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他就依法要承擔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這顯然荒謬。應刪掉第十六條,把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修改為“自然人從生命開始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樣就把胎兒納入自然人,并把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修改為“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胎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樣,胎兒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而不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這才是合情合理的。
三、無論怎樣定義胎兒,都涉及胎兒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保護法律。這樣,就涉及另一個重要事實即墮胎的法律問題。不知道法律起草者想到沒有?
由于賀衛方的“緊急呼吁”,使我在瀏覽民法總則草案中,發現了上述問題,如果仔細研讀,不知道還有哪些問題。所以,緊急再寫此文,請人大會議注意,不要那么著急,制定一部制造混亂的法典。希望人民網和新華網將此文立即轉人大會議主席團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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