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姻法司解(三)”何以激怒民眾?
最近,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剛一公布,便立即引起輿論的關注,甚至激怒了民眾。南方網報道稱,婚姻法新司解被指變相鼓勵出軌;京華時報則稱,該解釋未重視農村現實,婦女權益或遭忽視。表面上,是因“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 “小三”無權索要“分手費”等解釋條款引起的,這讓多少女孩和丈母娘們“婚姻改變命運”的幻想破滅。然而,真的是這些解釋條款惹的禍嗎?
事實上,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隨即,最高法就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解釋條款宣告,無論兩個特定的人婚姻關系延續多少年,無論婚前無房的一方為婚姻和家庭付出和承受了多少,婚前的財產將永遠與無權者無關。這一解釋意味著,弱勢的、無產的一方,用真摯的感情為婚姻和家庭投入的青春甚至生命,當婚姻終結,所有的付出和承受便毫無價值可言。
盡管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早已實施近10年,但民眾并未意識到這種對弱者的不公。若最高法不出臺解釋(三),或許民眾不會覺醒,更不會被激怒。或許,是因解釋(三)進一步“努力捍衛”強者的利益,對于這種得寸進尺的表現,民眾實在忍無可忍,才在覺醒中爆發,進而遷怒于《婚姻法》。新浪網友稱:新婚姻法對無過錯的女方有失公平公正,對本處于弱勢群體的女方更處受害地位;看似公正,其實不然;保護的是出資方父母的權益,而沒有保護婚姻的權益。人民網網友光宏痛批道:解釋(三)對女人有三大傷害:女人對婚姻的不安全感將大大增加;男人出軌的幾率將大幅上揚;女人對婚姻的忠誠度將迅速降低。光宏認為:法律的公正性,應體現在多數人是否受益上。
然而,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保障?筆者認為,法律的公正性應從立法程序和行政執法、司法這三個層面進行。但是,立法是基礎或條件。因為,執法也好,司法也罷,都是以法律規則為裁判尺度的。要是法律這個尺子不準確,或有偏差,那么,其丈量的結果便自然不公正。因此,《立法法》要求通過民主立法來體現人民的意志,并且,立法應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地設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按照國家權力的劃分,法院的基本職能是司法而不是立法,通過適用法律以制裁違法犯罪,平息法律糾紛。因此,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司法解釋,實乃中立性的選擇。當然,《人民法院組織法》等賦予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的權力,但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裁判的法之依據,它又源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那么,司法解釋就必須與法律的精神保持一致。于是,其制定的程序必須嚴謹,才能確保其公正性。
在民主與法治的進程中,民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激活,參與立法監督的熱情不斷高漲,其參與的善意性不可懷疑,且言論也并未超越憲法和法律。或許,解釋(一)、解釋(三)涉嫌與婚姻法立法本意有沖突,或存在偏差。或許,司法解釋制定的程序還需更嚴謹,并且對弱者,特別是弱勢、無過錯、女性等群體的保護,可能有疏漏。或許,這就是解釋(三)激怒民眾的復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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