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民案二審情況愈來愈如我所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二審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薄 ?/p>
我們已經計算過,如果按一個月內審結計算,趙東民上訴案當在11月25日前審結。今天已是11月22日了,我們還沒有聽到西安市中院方面有任何動靜的信息?! ?/p>
西安市中院可能聽取過訴訟人的意見,但是看來沒有詢問過趙東民,也沒有聽取過李律師以及張興財等當事人的意見。我們沒有看見李律師這方面的新公告。如此看來,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用詢問趙東民,聽取辯護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p>
事實上,本案事實確實十分清楚,完全是出于政治目的制造出來的冤假錯案,可以不開庭審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開庭,我看是不能開庭,一開庭,原告被告、原審判者與被審判者都要換位,事情便要搞得十分復雜,不好收場。關于這點,我在《愈來愈近的趙東民案二審判決》文中已經闡明了?! ?/p>
我認為,事情正在向我《看西安市中級法院如何裁定趙東民上訴》預料的最好可能性——“撤銷原判,退回重審”——方面發展。理由如下?! ?/p>
如果事實不清楚,應當說是法院想補充材料支持一審判決,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西安市中院到今天沒有詢問過任何人,說明事實清楚,或者說認為已經沒有補充材料的可能或需要。既然如此,如果要開庭審理,早就開庭了;也不會拖完“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期限。所以,能解釋二審法院至今未開庭的原因,最可能的是,中院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都還很難做出判決。這個可能性是符合事實的?! ?/p>
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是什么使二審法院判決為難呢?顯然困難不在法律方面。對于法律,法官是懂得的;如果法律支持新城區法院對趙東民有罪的判決,二審法院直接駁回上訴就了結,毫無困難可言;如果法律不支持新城區法院對趙東民有罪的判決,二審法院直接或者裁定無罪,或者撤銷原判,退回重審,都是它的法權范圍內事。因此如果到周四(2010年11月25日),開庭審理、駁回上訴、裁定無罪、退回重審,還一個行動都沒有,那末,中院遇到的困難,是在法院司法權力以外。
分析表明,事情發展愈來愈如我在《看西安市中級法院如何裁定趙東民上訴》所料:法院遇到了兩方面的壓力,一方面是工會代表的政治權力的壓力,一方面是網民代表的法理正義的壓力。那末事情發展的結果,也愈來愈可能如我所料?! ?/p>
如果法院敢于依法公正審理,就是改判無罪釋放?! ?/p>
如果從利害方面考慮,不想承擔責任,就是撤銷原判,重新審判。
駁回上訴,和開庭審理的風險很大;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性愈來愈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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