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南的意淫
一、雇兇傷人者一定是黑心、野蠻、墮落、惡劣的嗎?
雇兇傷人,就是對人的肉體實施暴力,是一種私力行為。雖然從現代法治社會的角度,是限制私力救濟,提倡公力救濟。但是限制私人的暴力行為,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私人暴力行為的存在。另一方面,并不能說,私人暴力行為本身都是野蠻的、墮落的、不好的。法律在限制私人暴力行為的同時,也對于其合理性進行認可。比如對正當防衛的行為的認可。再比如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犯罪分子傷人的案件,法院都要考慮犯罪分子使用暴力的原因,作為其定罪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私人暴力,是好,是壞,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二、欲評價肖傳國雇兇傷人,就必須搞清楚肖傳國為什么雇兇傷人?方舟子有無過錯?
是不是如司馬南所說:肖傳國在自己的科研成就宣傳上造假,并利用那個并不成熟的理論給1000多例患者做手術,結果導致那么多患者新的傷殘,肖傳國反而雇兇去傷害揭發自己的打假人方舟子。
事實只有一個,但經過每一個人所裁減、加工的事實卻有若干。要得到事實真相,就必須從相互矛盾的陳述中尋找焦點,查證材料。對于司馬南所說的這個“事實”,我不想過多的駁斥。建議看一下亦明所寫的《肖傳國惡斗方舟子始末》和衛生部新聞發言人關于肖氏手術的談話即可。方舟子所謂的打假,其打假方式是存在嚴重問題的。在此僅舉一例。方舟子的新語絲網站掛的一篇文章,說“肖傳國虐待前妻,并私通朋友之妻”。如果這樣的話寫成“司馬南虐待前妻,并私通朋友之妻”,我估計也夠司馬南喝一壺的,非得抽方舟子幾個大嘴巴不可。換句話說,方舟子確有該打之處。方舟子哪有多么完美?
三、肖是否應受刑罰?所受刑罰是輕是重?
根據實在法,是難以認定肖是有罪的,更不要說什么重刑了。即使按司馬南的分析也是如此。但是他分析的思路很特別,因為按他的分析。第一故意殺人罪構不成。因為所雇兇之人具有反偵查經驗,所以主觀目的證據難取得。第二故意傷害罪構不成。原因是醫院病歷管理混亂。第三尋釁滋事罪構不成。因為該罪破壞的是社會秩序。照司馬南分析,看來“不是國軍無能,而是共軍太狡猾了”,一筆就把北京公安“經專案組深入現場勘查、偵查實驗及上千群眾走訪”的功績給抹煞了。因為北京公安偵查能力趕不上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放跑了一個殺人犯。構不成故意傷害,是因為方玄昌太能跑了,即使“當時被打得很厲害,皮開肉綻,血管破裂,大量失血,出現準休克癥狀”,居然還能跑到醫院去。司馬南這種睜眼說瞎話的本領是很有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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