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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公開為趙東民同志做二審辯護

年成 · 2010-11-17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公開為趙東民同志辯護  

河南趙東民事件關注團 年 成  

   

前言:趙東民同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和《憲法》中關于“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的規定,幫助下崗、退休工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贏得當地群眾的高度贊譽。被一些工人當作救星一樣看待,有些工人直言找到了真正的共產黨。在趙東民事件一審前,北京首先發起趙東民事件關注團,各地風起云涌地出現了幾十個關注團。關注團的出現,一下子把趙東民事件置于眾目睽睽之下,趙東民案已成為海內外愛國人士關注的一個熱點。趙東民為工人群眾維權的事情,已被西安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目前正在進入二審程序。河南省趙東民事件關注團成員、退休教師年成為各地的關注熱情所深深感動 ,自愿為趙東民所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二審)公開作無罪辯護。因為自己不是專業法律工作者,沒有資格在法庭上為趙東民同志直接辯護,甚至連進到現場旁聽的機會都沒有。俗話說“不平則鳴”,“擋得住千人手,擋不住萬人口”,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沒用的。所以,只能在這里為趙東民同志作公開的辯護。 所以,也對二審官們就不必那么客氣,前面修飾詞也就不必加了。加不加修飾詞,值不值得“尊敬”,那得看他們夠不夠用“尊敬”這兩個字來修飾。套用毛主席的一句話,如果他們站在革命人民一邊,那么他們就是值得尊敬的,如果他們不站人民一邊,甚至反過來鎮壓人民,那么他們就不是值得尊敬的,或者是很可厭惡的了。  

   

辯護詞  

審判長(二審)、審判員(二審):  

非專業法律工作者,未接受被告人趙東民的委托,河南省趙東民事件關注團成員、退休教師年成自愿為趙東民所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二審)公開作無罪辯護。經仔細研讀一審起訴書、判決書及庭審資料,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程序、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歪曲事實,捏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純屬子虛烏有。為此發表如下意見:  

一、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程序  

1.關于趙東民長期超期羈押,明顯違反了法律程序,在此不作贅述。  

2. 《信訪條例》第二章在 信訪渠道中規定:“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一審判決書中說“陜西省總工會設有專門信訪接待機構處理職工群眾的投訴、信訪”,那么陜西省總工會的信訪接待機構對工人所反映的問題,是否按照上述規定“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 “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 “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了呢?沒有,一點也沒有,他們什么也沒有干,什么工作也沒有做。這樣看來,沒有按照《信訪條例》做好工作的是陜西省總工會,涉嫌違反《信訪條例》的也應該是陜西省總工會,而決不是趙東民和維權工人!  

3. 一審判決書中說趙東民“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屬涉訪違法行為”。現在,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信訪方面的法律,所以,這種說法本身就邏輯不通,沒有法律依據。  

就拿 《信訪條例》 第四十七條來說,如果有人“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那么“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的前款和后款是一種因果關系,在后款的各種處置措施中是一種遞進關系。 在一審中,包括報案材料、起訴書、所有證人證言無一能證明陜西省總工會工作人員對信訪人進行了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的情況,這就說明當時并未發生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也沒有“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情況,更沒有經過“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等程序。以上措施無效,還不足以控制當時的局面,“構成犯罪的“,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這里的“治安管理處罰”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是“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當時既然沒有依法采取任何現場處置措施,那就說明當時的現場根本就沒有發生過任何違反法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事實。退一步說,當時即使發生了違反《信訪條例》的情況,也應該按照《信訪條例》所規定的處置措施一步步的遞進來來執行。一審判決隔過《信訪條例》中的遞進程序,直接推定趙東民有罪,在這里也就嚴重的違反了司法程序。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1.什么是“上訪”?國家《信訪條例》給了明確的界定 :“上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工會是什么?“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工作部門,不符合《信訪條例》中關于受訪主體資格的規定。工會是工人之家,工人到工會反映問題、表達訴求,那是回家拉家常、訴委屈、反映情況。既然工會不具備接訪主體資格,那么工人到工會反映情況就不能算上訪,一審判決書中的“涉訪違法行為”就不能成立。  

2. 一審判決書中說趙東民“ 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違反了《信訪條例》中規定的地點和人數,屬“涉訪違法行為”。關于人數和地點問題,因為陜西省總工會不是法定意義上的信訪機關,所以這里不適用《信訪條例》的規定。況且到工會反映問題的是十幾家企業的工人代表,每個企業平均下來,也就是幾個人,他們來自不同的企業,受害的情況不同,表達的訴求也不盡相同,既然來到了自己的家里(職工之家),多來幾個代表也無所謂。把職工和工會的這種特殊關系,套用《信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顯然是適用法律不當。  

三、一審判決嚴重歪曲事實  

1.一審判決嚴重歪曲了趙東民的身份。一審判決確定趙東民的身份是無業,而事實是:趙東民于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以優秀學員的稱號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在司法戰線從事過行政工作,并于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市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趙東民還是一個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志愿者。趙東民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是有尊嚴的,作為一個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志愿者是高尚的。一審判決故意歪曲趙東民的身份是卑鄙無恥和別有用心的,貶低和削弱趙東民社會影響的企圖都是徒勞的。趙東民不是無業,而是有業,而且他從事的是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神圣職業。  

2. 一審判決中說“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毋庸諱言,在兩次職工到工會反映問題的過程中,趙東民作為一個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確實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一貫主張和宣揚 “工人維權找工會”。針對在改制過程中違規企業的離退及下崗工人的不滿情緒,他強調對有關企業的違規操作不要采取公開、激烈的“抵制和反對”,如果那樣“容易引發社會混亂,”會“給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創造客觀條件”,反對“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或打砸搶等錯誤的維權形式,而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十七大精神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維權斗爭。”這正體現了一個法律工作者的嚴肅責任和遵法、護法崇高精神,有什么錯呢?6月25日,在職工到工會詢問答復意見的過程中,工會工作人員與職工發生了爭執,在怕發生影響省總工會正常辦公秩序的情況下,趙東民及時出面進行了制止,并公開講話要求上訪人員回去,選代表反映訴求,這明明是在維護社會秩序,怎么就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了呢?  

3. 一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定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毫無事實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指的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工會既不是生產單位也不是營業場所,既不是教學單位也不是科研機構,何來致使“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至于“工作”,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應該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這些就是工會最大的工作,也是工會日常最正常的工作。工會是什么地方?工會是“職工之家”。 “職工之家”是什么地方?“職工之家”就是職工群眾聚集的地方。一審判決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所謂犯罪事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規定驢頭不對馬嘴,毫不相干,所以判定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能成立。  

4.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 中規定,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且看一審判決中給趙東民和維權工人羅織的下列罪名:“兩次組織百余名上訪人員”、“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等等。 首先,從一審判決給趙東民羅織的罪名中,排除了以上(二)、(三)、(四)、(五)項所列的情況。在第一項中,因為工會不是國家機關,可以排除“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 ,還可以排除“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現在就剩下了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的問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中國工會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努力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之家”。這就說明工會是一個公共場所,并且還應該是工人聚集的的公共場所,既然工會是工人聚集的的公共場所,工人代表“隨意出入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圍攻機關工作人員”,即使說話聲音高點低點,即使幾個人同時圍著一個工作人員說話,這就成了“圍攻機關工作人員”了嗎?這就成了 “非法聚集”了嗎?我們再來看第六項,工人到工會反映問題既沒有妨害國家安全,又沒有妨害公共安全,何來“擾亂公共秩序”?工人到工會反映問題,要求工會幫助協調解決,這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陜西省總工會抽調有關工作人員接待工人,屬于再正常不過的工作范圍,是再正常不過的正常辦公。把工會抽調有關工作人員接待工人花了幾個小時,說成是“導致該機關工作癱瘓長達數小時”, 可見,一審的法官不法盲就是腦殘,簡直是枉法亂判。對照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工會的的性質和職責,“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應該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如果工會不接待工人,聽取工人反映問題,那還叫工會嗎?那還要工會干什么?  

5.我們再來看一下事情的起因:陜西十余家在企業破產改制中存在違規,使企業離退休工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這是引起兩次工人群眾到陜西省總工會反映情況的根本原因。企業破產改制中違規是因,工人群眾到陜西省總工會反映情況是果。一審法院本末倒置,不去追究國有企業被賤賣、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元兇,不去追究陜西省總工會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錯誤行為,而把工人群眾到陜西省總工會反映情況說成 “涉訪違法行為”,顯然是站錯了立場,歪曲了事實,用錯了法律,是隨心所欲枉法裁判。  

6. 從審理到判決的時間上看,西安市新城區法院原公告9.29號第一次開庭,結果9.25就開庭了;李勁松律師10月19日下午三點多離開新城區法院時,審判長劉曉弘還明確回答說趙東民案的判決結果現在還沒出來,李勁松律師是于當晚6點左右離開西安飛往廣州.10月21日下午李勁松律師再次飛赴西安后,于10月22日上午第二次會見趙東民時確知,審判長劉曉弘等竟然是在10月19日晚上8點半左右緊急趕至看守所秘密宣讀判決.而且,被秘密宣讀的這份判決落款時間,竟然寫成了10月17日。一個掛著人民法院牌子的西安市新城區法院,朝令夕改,朝三暮四,出爾反爾,鬼鬼祟祟,哪里還有一點光明正大、公開、公正、公平的影子?西安市新城區法院,好像不是在審案,而是在做賊。做賊就會心虛,心虛什么?不是枉法,就是昧良心!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我國憲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這樣,就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工人階級在我國國體中的主體地位和和不可動搖的領導地位。工人找工會反映并要求協助解決問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憲法、工會法、工會章程所賦予的神圣權利,不是到黨政機關找官老爺們上訪鬧事。工人在找工會反映并要求協助解決問題,依法維權的過程中合法有序,不存在“擾亂社會秩序”問題。“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而陜西省總工會在工人在找工會反映并要求協助解決問題依法維權的過程中,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不但不作為,而且倒打一耙,把工人依法維權過程中的“擁到總工會辦公樓的樓道,有坐著的、站著的、喧嘩的、抽煙的”等一些雞毛蒜皮的瑣事上綱上線,污蔑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這究竟是犯了哪家的王法?他們還惡人先告狀,把幫助工人依法維權的志愿者趙東民作為罪犯告上法庭,已經完全喪失了工人階級的立場,改變了工會的工人階級性質,其中的主要領導已經墮落成了工賊。工會章程規定會員有“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的權利,維權工人喊出要罷免陜西省總工會的領導人,要改組陜西省總工會是遵章合法的正義呼聲,維權工人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根據憲法、工會法、工會章程的組織原則和《胡錦濤在黨的十七大上的報告》中關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向陜西省委和陜西省總工會提出兩項申請:1.改革企事業職代會,2.批準籌建陜西企事業職工維權代表大會。這樣的要求也是有根有據、合理合法和符合改革創新精神的。趙東民作為一個幫助工人依法維權的法律工作者,他的事業是正義的,他的品德是高尚的。他創造了“工人維權找工會”的維權模式,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工人運動的一大發明。他在工人維權找工會的過程中,反對過激行為,要求工人“不要亂來,要有序上訪”,為當地社會的穩定,為減輕黨政機關的上訪壓力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所以趙東民不但無罪,而是有功,并且立了大功。趙東民不但不是罪犯,而是功臣,并且是大功臣。趙東民不但不應該受到懲處,而是應該受到表彰,并且應該作為新時代的楷模大力表彰。  

根據憲法、工會法、工會條例、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辯護人向(二審法院)鄭重要求:  

一、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91號這一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枉法裁判!要求二審法院捍衛法律尊嚴依法作出宣告趙東民無罪的終審判決!要求二審法院捍衛法律尊嚴依法作出給予趙東民國家賠償的終審判決!  

 二、要求二審法院依法嚴肅追究陜西省總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誣陷罪、誣告罪、偽證罪、誹謗罪、瀆職罪和違反《信訪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不作為、亂作為;違反《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要求二審法院依法嚴肅追究一審法院枉法裁判的責任,對于枉法裁判的官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要求二審法院依法嚴肅追究趙東民在刑拘、逮捕期間公安局、檢察院違法超期羈押的責任,對相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從趙東民事件,可以清楚地證明:陜西省、西安市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已經死心塌地站在了資本家、不法商人一邊,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的總導演和總后臺。他們已經死心塌地站在了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對立面,公然背叛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違背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主義民主,踐踏社會主義法制,干擾和干涉法院獨立判案。他們公然對抗黨中央的正確領導,無視胡錦濤同志和中央領導同志在2010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中關于“做好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的講話精神,不僅“讓普通群眾受到傷害”,而且直接逮捕和傷害普通群眾所熱愛的維權代表。要求二審法院以法律的名義向黨中央、中紀委如實地報告他們的種種錯誤和罪行,讓他們得到應有的處理和懲罰。  

    河南趙東民事件關注團 年 成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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