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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政策”與17—19世紀中日琉關系的變化

尤淑君 · 2024-08-30 · 來源:琉球學|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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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際法”為主的條約體系引入東亞世界后,明治政府完成全國統一,并以武力強行改變日琉關系的模式,遂有“廢藩置縣”之舉。至此,依恃中日兩國之間的中介地位,又利用江戶幕府與薩摩藩相互牽制的琉球王國已失去借力使力的環境,難以再維持其自主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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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蔽政策”與17—19世紀中日琉關系的變化

  作者:尤淑君

  摘要:17世紀后期清朝國力逐漸強大后,江戶幕府制訂“隱蔽政策”,維持琉球自主,借以獲得中國商品與情報。在江戶幕府的貿易禁令下,薩摩藩受到許多限制,琉球卻獲得販賣唐物與砂糖、渡唐銀資金保證、收購海產品等特權,使薩摩藩放松對琉球的控制。通過“渡唐銀”集資與渡唐役人的挑選,琉球王府得到琉球士族的支持,并能按出資比例分享朝貢貿易的利潤,更推動“中國化”改革措施,改造琉球社會文化,確保琉球王府的統治權。清朝雖察覺異狀,但琉球借“度佳喇”向日琉兩國求援的名義,掩護薩摩武士的活動,保住朝貢貿易的資格。由此可見琉球借中國之勢,維持自主,而日琉兩國在對抗與合作中尋求平衡的模式,也讓17-19世紀的中日琉關系維持相對的安定。

  關鍵詞:“隱蔽政策”  朝貢貿易  渡唐銀  度佳喇

  前  言

  自1609年薩摩出兵至1879年明治政府單方面宣稱琉球廢藩置縣為止,琉球從屬于中日兩國。隨著清朝國力日益強盛,江戶幕府放棄同化政策,施行“隱蔽政策”,避免得罪清朝。清朝雖察覺日琉關系的異樣,但因日本未干預中琉宗藩關系,琉球也按時遣使朝貢、保持聯系,遂佯裝不知,卻時刻注意日琉關系的變化。中外學界普遍認為琉球為兩屬之國,但學者們對“兩屬”的定義卻意見紛歧,多有爭論。例如,高良倉吉、仲原善忠、新里惠二等人主張琉球形式上屬于中國,實質上從屬日本,卻完全忽視了琉球與中國的宗藩關系。豐見山和行、渡邊美季主張琉球同時從屬于中、日兩國,將琉球的“兩屬”地位概括為“從屬性二重朝貢國”,并考證中日兩國對琉球的影響強弱程度,強調琉球在中日兩國之間,實有其主體性與自主地位。比嘉克博主張琉球是一個獨立國家,并認為琉球只是形式上從屬中日兩國,實質上卻擁有充分自主權。中國學界主要討論中琉宗藩關系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往來及其影響。例如,梁嘉彬、謝必震、賴正維不但詳細分析中琉宗藩關系與朝貢貿易的關系,也說明了琉球與福州、臺灣及東南亞諸國的往來情形。在中琉宗藩關系的大框架下,這些成果補充了琉球海洋貿易的相關活動,但較少關注到日本的江戶幕府或薩摩藩對琉球的影響,而何慈毅與薛明指出江戶幕府警戒中、琉、薩三方暗中勾結的陰暗心態,補充了中日兩國相互提防的面向。若干學者另辟蹊徑,注重中、日、薩、琉四方的通商網絡,或關注這些參與貿易的人、事、物及其衍生的情報,或商船遭遇海難時的漂流人與救助措施,或分析琉球朝貢貿易的商業網絡及其獲利情況等面向,突顯琉球研究的“東亞性”特色。因此,本文利用《琉球王國評定所文書》、《歷代寶案》、《中山世鑒》、《球陽》、《琉球一件帳》、《島津家列朝制度》等史料,討論江戶幕府的“隱蔽政策”如何影響琉球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并分析琉球王府與琉球士族在中琉朝貢貿易的資本投入、人員選擇、薩琉雙方的貿易權分配,進而討論“隱蔽政策”與中琉朝貢貿易如何影響琉球內政外交體制的重整。

  一、“隱蔽政策”的制訂

  德川家康(1543-1616)統一日本后,試圖與明朝重新建交,并命令薩摩藩護送琉球漂流民返回琉球,期待琉球能向明朝斡旋中日交涉之事,甚至根據“嘉吉附庸說”,要求琉球承認是薩摩附庸。對琉球來說,江戶幕府與薩摩藩的要求根本是無理取鬧,遂拒絕派遣謝禮使,落下了薩摩攻打琉球的口實。1606年(明朝萬歷三十四年,日本慶長十一年),島津家久(1576-1638),島津忠恒以琉球未派謝恩使為由,向江戶幕府請求出兵琉球,但因明朝敕使夏子陽(1552-1610)前往琉球,冊封尚寧(1589-1620)為琉球國王,而江戶幕府正在交涉日朝建交問題,不準島津家久出兵琉球。為了緩和薩摩財政困境,島津家久要求琉球繳納日軍出兵朝鮮的軍費,或割讓奄美大島,否則薩摩必將出兵懲處琉球。1609年(萬歷三十七年,慶長十四年),島津家久派樺山久高攻占奄美大島、德之島、今歸仁城、首里、那霸等地,琉球國王尚寧被迫投降,被擄至鹿兒島軟禁。1610年8月,島津家久帶尚寧先后覲見德川家康、德川秀忠(1579-1632),算是履行謝恩儀式,琉球被迫承認是薩摩藩附庸。

  明朝知道尚寧被擄的消息,擔心琉球被日本利用,成為明朝東南海防上的重大漏洞,好不容易平定的倭寇問題又會死灰復燃。徐光啟(1532-1633)指出,豐臣秀吉攻擊朝鮮與島津氏侵占琉球的動機皆是要求中國重開貢市,與中國恢復通商,建議明朝不主動詢問琉球被占之事,避免給日本重開交涉的機會,并將琉球貢期由二年一貢延長至十年一貢,防止日本奸細滲入琉球貢使團、潛行中國。不過,明朝仍決定維持中琉宗藩關系,讓薩摩藩不敢完全吞并琉球王國,并認為薩摩藩只要無利可圖便會釋放尚寧。江戶幕府知道明朝不能坐視琉球被滅國,所以不同意薩摩藩吞并琉球,也不能薩摩藩勢力過大,在這個思路下,德川秀忠認可島津氏對琉球的領主權,但要求琉球想辦法促成中日和談,便同意琉球繼續存祀,并釋放尚寧回到首里。礙于江戶幕府的壓制,薩摩藩無法吞并琉球,只能要求琉球國王尚寧呈交《起請文》,發誓效忠薩摩藩主島津氏,并命令琉球在呈交日本的正式文書上,須自稱“琉球國司”,等于將琉球編入幕藩體制的“知行”與“軍役”。但受到《武家諸法度》的限制,薩摩藩不再采取同化政策,而是禁止琉球官民學習日本風俗、改穿和服、梳日式發髻,消除明朝對琉球的戒心。

  1637年(明崇禎十年,清崇德二年),朝鮮被迫投降清國,接受清國的冊封。江戶幕府擔心清國攻擊日本,嚴控前來長崎通商的外國船只,并拒絕南明唐王政權向日本乞師,避免日本卷入中國內戰。正因為中國大亂,德川將軍以“日本國大君”的稱號,總管日本的統治權與外交權,實施“鎖國政策”,并嚴禁天主教,重新整頓日本通商體制,只允許“長崎口”“松前口”“對馬口”“琉球口”進行有限通商。日本禁教政策也影響了琉球,每隔五年就檢閱琉球官民的宗教情形,顯示琉球王國被編入幕藩體制,與薩摩藩同樣遵守幕府法規。在明清易代的變局下,江戶幕府擔心清朝可能要求琉球官民剃發易服,這樣將有損江戶幕府的權威,成為“日本之瑕”。經過中、日、薩、琉四方多次交涉后,琉球始終未繳回明朝冊印,引發清朝的質疑。江戶幕府若出面阻礙的話,中日兩國勢必直接沖突,也會讓琉球無法進行朝貢貿易,也無法再為日本提供中國貨品與機密情報。

  當琉球繳回明朝鍍銀王印與冊封詔書后,順治皇帝遣使冊封尚質為琉球國王,重新接續了中琉宗藩關系,使江戶幕府再度調整琉球的定位,將琉球作為中日貿易的轉貿站與補充管道,并撤回“琉球國司”稱號,改稱尚質為“中山王”,隱蔽日琉之間的主從關系,避免與清朝沖突。正因為清朝的建立,讓江戶幕府投鼠忌器,江戶幕府也需要琉球向中國轉售日本商品,讓琉球得以維持自主地位。由此可見,江戶幕府雖建立日本型華夷秩序,但為了避免與清朝沖突,于是認定朝鮮與琉球為“通信國”,荷蘭與中國為“通商國”,其他國家則視為“蠻夷”。此后,琉球同時臣服于中日兩國,定時遣使進貢,卻對清朝隱蔽琉球與薩摩藩的主從關系,避免破壞中琉宗藩關系,影響琉球朝貢貿易的進行。對此,根據桂山義樹《琉球事略》,記錄琉球分別向清朝與江戶幕府遣使進貢的現象,指出中、日、琉三國關系的本質即復合控制與雙重附屬的呈現:“琉球兩屬于大清與我也。奉書于我,則稱松平薩摩守內中山王某,呈之閣老,而后達于殿下,所謂披露狀也(其書用日本俗字)。蓋于大清也,達表皇帝,猶臣也;于日本也,一憑薩守,此陪臣矣。乃國小民弱之故,可憫也”。

  自1644—1868年,琉球向江戶幕府派遣謝恩使與慶賀使的次數,共有18次之多。根據日本儒學家荻生徂徠《琉球聘使記》記載,可知江戶幕府雖設定琉球為“通信國”的身分,還比照朝鮮通信使的禮儀接待,令其前往江戶、謁見德川將軍(即江戶上,或稱江戶立),實則視琉球國王為薩摩藩的家臣。

  寶永七年庚寅十一月十一日[按:1778年,乾隆四十三年],薩侯源吉貴[按:薩摩藩主島津吉貴]率琉球國中山王聘使入都……十五日,薩侯吉貴入覲。十八日,率美里、豐見又朝城。昧爽,從高繩邸乘肩輿,由芝口達郭內,幸橋第,從此[按:琉球]二王子乘屋轎,副使以下至樂童子皆跨馬,鼓吹導行,成列而進,觀者如堵。歷霞關坂,由外櫻田門,過西城下,穿曲倉,至端門,皆下轎馬,以至登廳。每過一門,鼓吹并起……蓋“中山王”,實為薩附庸,而其使人與薩侯之老比者。國家柔遠之意,故見優待焉耳。

  由此可見,江戶幕府接待琉球使者的規格明顯比朝鮮使者低一等,只被當作薩摩藩之附庸,由幕府的老中出面與琉球使者交涉。每逢新任德川將軍襲位、或新任琉球國王即位時,琉球便派遣慶賀使或謝恩使前往江戶,向德川將軍祝賀并報告琉球國內情形。

  二、薩摩藩與“隱蔽政策”

  琉球與清朝的宗藩關系確立后,江戶幕府隱蔽日琉之間的主從關系,但薩摩藩未放松對琉球的控制,刻意彰顯其強大武力,制造恐怖,讓琉球官民心生畏懼。當琉球國王、攝政、三司官就任,或新任薩摩藩主襲位時,琉球王府就必須提交《起請文》,確認薩摩藩與琉球的主從關系。為了控制琉球,薩摩藩不只強迫琉球簽訂《掟十五條》,限制了琉球的貿易權,還強逼琉球割讓奄美大島、德之島、喜界島、沖永良部島、輿論島五個島嶼,并派人丈量琉球群島的土地及其收成,要求琉球每年向薩摩藩繳納年貢,約占琉球全年總產量三分之一。此外,琉球的賦稅額為8萬9086石,薩摩藩只允許琉球王府領5萬斛(2斛為1石,1斛為5斗,1斗為10升,1石為10斗),其余作為琉球貴族的祿田,榨取琉球的財富,并派薩摩武士擔任“琉球在番奉行”,監視琉球君臣,控制朝貢貿易的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甚至派兵駐守姑米島、馬齒島等處,防范琉球暗中走私,讓薩摩藩得以控制琉球內政外交與朝貢貿易。值得注意的是,1615年江戶幕府《武家諸法度》規定薩摩藩俸祿為60萬5607石,卻未記入薩摩藩自琉球征收的12萬3400石,使薩摩藩得以隱匿從琉球得到的大量收入,解決了財政危機,還獲得中國出產的絲織品、綢緞布料及染料等商品,有了整軍練武的經費,兵強馬壯,奠定了強藩的基礎。

  薩摩藩雖同意琉球“三司官及以下官員任命之事,此后可自行裁奪;判人死罪流罪等事,可不問我,自行裁奪;取日本名、著日本服飾等事,應嚴令禁止”,但試圖掌控朝貢貿易。于是命令琉球使用日本貨幣“寬永通寶”,將琉球納入日本經濟圈,而薩摩藩的寄留商人還享有專買專賣權,讓琉球貢使團無法選擇朝貢貿易的商品,也無法制訂商品買賣價格,難以牟利。受限于江戶幕府壟斷對華貿易,中國商品只能在薩摩藩內消費,避免與長崎貿易比價競爭。為了規避幕府的限制,薩摩藩借扶持琉球的名義,取得京都定問屋的公認,便能在日本國內販賣這些中國商品,并在首里與鹿兒島設置了假屋,由薩摩藩準備中琉朝貢貿易所需的資金“渡唐銀”,借給琉球購買中國的生絲、藥材、布料等商品,命琉球再以中國絲綢、布匹等價償還,借以掌控琉球朝貢貿易。支持中琉朝貢貿易的“渡唐銀”需要大量的白銀。當薩摩藩藩內無法籌措時,薩摩藩派人向大阪和京都的商人籌措,并用琉球的砂糖為抵押品,再由薩摩藩出具蓋有藩印的保證書,作為琉球借銀的擔保者。換言之,薩摩藩雖限制琉球朝貢貿易的資金,但薩摩藩同樣也受到江戶幕府的資金管控與貿易限制,避免薩摩藩獨占琉球朝貢貿易,確保幕藩體制的穩定性。

  1684年,清朝收回臺灣,大開海禁,中國船前往長崎貿易的數量大增,中國商品供應過剩,價格大跌,導致日本市場供銷混亂。考慮到琉球引入的中國商品可能滯銷,薩摩藩通過長崎奉行請求幕府考慮琉球的特殊情況,于是幕府同意在京都另設“琉球輸入唐物定問屋”,并指定由京都吳服商原善兵衛店為“琉球輸入唐物定問屋”的負責人,協助琉球賣掉中國商品。如此一來,薩摩藩只要取得定問屋的認證,這些琉球商品就可以在日本國內各地銷售,用以確保琉球引入的中國商品沒有滯銷之虞。薩摩藩的請求,讓江戶幕府認識到中國船數量太多的話,可能破壞日本國內市場的平衡,也可能影響江戶幕府控制日本海洋貿易的獨占地位,江戶幕府只好限定長崎貿易的中國船數量為70艘,盡量將中日貿易數量穩定化。然而,江戶幕府長期奢靡浪費,財政陷入困難,再加上中國商品涌入長崎,讓日本金銀流出、國內貨幣流通量不足,于是在1685年江戶幕府制訂《定高貿易法》,限定以金、銀作為通商貨幣的貿易上額,規定每年中國船貿易上限為6 000貫(金100000兩),每年荷蘭船貿易上限為3000貫(金50000兩),并在1695年改鑄金銀貨幣,調整金銀貨幣的銅銀比例,增加幕府財政收入,甚至在1715年江戶幕府頒布《海舶互市新例》,將中國船年貿易總額限制在銀6000貫,銅輸出總額限定在300萬斤,并嚴令赴日貿易的中國商人必須持有幕府的信牌,否則不準貿易。

  江戶幕府限制金銀進出的數量,也影響了琉球“渡唐銀”的數量。根據1687年薩摩藩向江戶幕府報告1682、1683、1684年連續三年的“渡唐銀”分別為銀876貫、銀426貫、銀887貫,可知“渡唐銀”的進貢銀平均為882貫(金14692兩),接貢銀為426貫(金7100兩),所以江戶幕府限定進貢銀為804貫(金13400兩),接貢銀為402貫(金6700兩),甚至限制了琉球朝貢貿易的生絲買賣、海產品、唐物買賣等交易數額。為了確保中琉朝貢貿易的“渡唐銀”保有一定程度的含銀量,江戶幕府特別針對琉球所需的“渡唐銀”,新鑄了正德銀,并將正德銀的含銀量恢復到含銀率80%慶長銀的水準,讓琉球貢使團持這個高含銀量的“渡唐銀”,前往中國購買商品,避免因日本銀幣成色日漸降低的貶值狀態,影響中琉朝貢貿易的進行。江戶幕府雖想維持中琉朝貢貿易的穩定性,但因日本貨幣緊縮及其衍生的經濟問題,只好將進貢銀由804貫減為604貫,接貢銀由402貫減為302貫,增加琉球附搭貨物的干海參、干鮑魚、魚翅等俵物與昆布、魷魚、柴魚、海帶、乾蝦等海產品的數量,減少日本金銀外流中國,也保護長崎對華貿易的獨占地位。琉球附貢所需的這些海產品、紅銅、白錫、倭刀等商品,由薩摩藩代為籌措,而琉球自中國購買的貨品也得由薩摩藩獲得京都“琉球唐物定問屋”的認證,在日本國內代為販售。

  按照清朝禮部的規定,琉球進貢船有兩艘,每船可攜帶90—100人,接貢船人數較少,約70人。這些人被稱為“渡唐役人”,并作為琉球朝貢船隊中堅力量的地位,也是琉球王府參與朝貢貿易、爭取士族支持的重要角色。薩摩藩掌控琉球朝貢貿易后,原本不允許個人自行出海貿易,也不允許渡唐役人自帶商品,但從1685年《定高貿易法》限制金銀流出數量后,薩摩藩轉而允許渡唐役人自帶資金、購買中國商品,并允許琉球王府有權挑選渡唐役人,保證渡唐役人保密,借以突破江戶幕府的貿易限制。薩摩藩本想回避江戶幕府的貿易限令,卻讓琉球王府得以參與朝貢貿易,緩解琉球內部的階級矛盾與財政危機,尤其是渡唐役人得以自攜金銀,這樣薩摩藩、琉球王府的公銀與琉球士族的私銀(諸士免銀)便能共同籌措“渡唐銀”,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讓琉球王府重掌渡唐役人任命權與附載方物的數量。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享保元年),江戶幕府將薩摩藩的進貢銀減至604貫、接貢銀減至302貫,出資比例進一步的降低,讓薩摩藩只好隱身于琉球王府背后,避免江戶幕府調查薩摩藩的財政情形,并因琉球不受《定高貿易法》的限制,通過渡唐役人攜去中國的金銀數量越來越多,使琉球得到了幕府的許可,正式獲得朝貢貿易50%的份額。根據1732年(雍正十年,享保十七年)《琉球一件帳》記錄“近年銀二十二,三貫目移御用物”,可知琉球王府投入朝貢貿易的公銀金額推估有1000貫之多,已超過薩摩藩的投入,幾乎占總投資額50%,顯示薩摩藩的財政困窘,控制琉球的力量逐漸衰弱。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薩摩藩向江戶幕府的報告,可知以渡唐役人身份參與朝貢貿易的琉球士族們,私人出資的諸士免銀相當可觀,已達總投資額的50%。

  三、“隱蔽政策”與琉球自主

  薩摩藩控制了琉球的對外貿易,但因“隱蔽政策”的限制,島津氏允許琉球王府享有人事權、裁判權及祭祀權,等于承認琉球王國的內政自主。琉球王國原本沒有士農身分之別,人民可自由居住、自由流動,任職王府者被稱為奉行人,但為了適應琉球被編入幕藩體制,琉球開始實施士農身分區別制度,并設置“系圖座”,為琉球士族編纂家譜,劃分士農階級,而士族內部也依照祖先功績多寡與入仕世代而劃分門第高低,身分高者為“譜代士族”,身分低者為“新參士族”,用以決定士族們的職位等級。為了中央集權、強化王權,琉球王府仿照中國官制,官品定為正一品至從九品18級,并設置評定所,由攝政、三司官、申口方、物奉行組成,提高琉球政府的行政功能,其中的申口方負責琉球與薩摩藩的交涉,也是薩摩藩干預琉球內政的管道。

  薩摩藩一開始不敢明目張膽參與中琉朝貢貿易,但因琉球向清朝稱臣納貢、順利接續中琉宗藩關系,薩摩藩開始限制琉球朝貢貿易的商品種類、銷售管道及商品買賣價格,使琉球士族日益貧困,屢思反抗。例如,1667年薩摩藩審查琉球士族的“北谷惠祖事件”,便是琉球士族反抗薩摩藩、奪回朝貢貿易權的嘗試。1663年(康熙二年),琉球國王尚質派遣三司官向國用(北谷親方朝暢,又稱吳國用,吳為原姓)與紫金大夫金正春(城間親方守恒)擔任謝恩使,并因順治皇帝崩逝、康熙皇帝即位的消息,再派遣王舅英常春(惠祖親方重孝)與正議大夫林有才,擔任慶賀使。但慶賀使英常春等人的貢使船卻在閩江口梅花港擱淺,從人慘遭溺斃,貢品全數損毀,英常春等人留在福州琉球館等待指示。1665年,謝恩使向國用帶上英常春等人一起返回琉球,并向薩摩藩報告貢船損毀、貢品丟失的事。薩摩藩主島津光久(1616—1695)感到事有蹊蹺,下令薩摩官員審訊19名相關人員,竟查出這起案件不是意外事故,而是向國用的侍衛與那城仁屋假冒中國海盜,劫掠貢船。貢使團成員仲村渠仁屋、宮里子及休齋很快查明與那城仁屋的不法行為,但他們竟毒死與那城仁屋,并賣掉金壺,獲得巨金,還賄賂知情者,避免敗露。向國用決定殺人滅口,佯稱仲村渠仁屋等人失足落海。真相大白后,薩摩藩主島津光久認為此事性質惡劣,要求琉球國王斬殺向國用與英常春,剝奪士族身份,將其子弟流放外島,還要重罰琉球攝政具志川王子尚亨(具志川王子朝盈,1610—?),讓琉球士族相當憤慨,薩摩藩也打算出兵懲處琉球君臣。

  正當危急之際,尚亨委托向象賢(羽地按司朝秀,1617—1676)接任攝政,并由親薩摩官員毛國棟(嵩原親方安執)接任三法司,安撫薩摩藩。為了緩和薩琉關系,向象賢推動琉球“日本化”的改革,強調“日琉同祖論”,將琉球傳說的“舜天王統”說成日本源為朝的后裔,遂獲得薩摩藩與毛國棟的支持,化解“北谷惠祖事件”的緊張局勢。向象賢主動向薩摩藩靠攏,表示效忠,緩解薩摩藩的不信任感,實則調整薩琉之間的經濟失衡,讓琉球王府參與朝貢貿易,增加王府收入,并借用薩摩藩的權勢,加強中央集權,整頓吏治,裁減冗官冗員,打擊神女勢力,更開墾荒地,修建水利,獎勵農民培植蘇鐵,生產甘薯,開拓財政來源,讓瀕臨破產的琉球財政逐漸好轉。正因為向象賢的改革,強化王府的統治力量,也改變了琉球社會結構與經濟體制,多少化解薩摩藩帶來的種種問題,使琉球學之父伊波普猷(1876—1947)高度評價向象賢,并認為向象賢的改革復興了琉球王國,甚至通過“日琉同祖論”,凝聚共識,創造琉球共同體的自國認同。換言之,琉球認同自身為中國的屬藩國,并在日琉關系的二重認同里,琉球同樣稱臣納貢,卻保持了一個獨立王國的身分。

  向象賢的“日本化”改革只是緩兵之計,未能持續。隨著清朝國力大盛,琉球與清朝的關系也隨之強化。例如,1686年清朝重新恢復“官生制度”,同意琉球選派子弟送往北京國子監學習,而在1718年琉球王府設立明倫堂,向久米村子弟教授北京官話、經書、詩文及貢表文書的寫作。因此,出身琉球久米村的蔡溫擔任三司官后,推動“中國化”的改革措施,培養琉球官民的自國意識,降低薩摩藩影響琉球內政,并延續向象賢“振興農業”的原則,厚植山林,清丈土地,修建水利工程,開發荒地,增加農作產量。除了經濟改革外,曾赴中國學習儒學的蔡溫也積極引入儒家思想,提高王權,并徹底執行“身分制”,固定士族與農民之地位差異,穩定琉球社會秩序。例如,蔡溫規定琉球各村落必須在每個月初一和十五日宣讀《御教條》,強化琉球國王的權威,還要求琉球官民遵行“隱蔽政策”,不得向中國官民泄露琉球內情,并強調琉球與薩摩藩之間的特殊關系,避免激怒薩摩藩。蔡溫“中國化”改革政策的基礎,正是以當時實力最強大的中國作為后盾,保障琉球王國的安全,而儒家文化的引入,也影響琉球政治、社會及思想文化的發展。

  “隱蔽政策”一開始執行不徹底,日本商人仍在琉球公開活動。例如,康熙二年(1663),清朝冊封使張學禮抵達琉球,很快注意到琉球“所出土產惟蕉布、硫磺,其煙、刀、紙張、折扇、漆器之類,皆來自日本”。從康熙二十一年(1682)汪楫(1626—1699)與康熙皇帝的對話,可見清朝對日琉關系并非一無所知。當時汪楫準備出使琉球冊封尚貞(1645—1709),臨行前曾向康熙皇帝請旨:“聞海外日本諸國與琉球往來,今皆瞻仰德化。如有通貢之事,允行與否,非臣等所敢擅便,恭請皇上指授,以便凜遵圣諭,臨時應對”。康熙皇帝回答:“若有通貢之事,爾等報部,聽部議可也”,可見清政府并非對日琉關系一無所知,只是不愿與之計較。為了隱蔽薩琉關系,避免清朝察覺異狀,蔡溫編寫了《旅行人心得》,要求琉球官民反覆練習對話,所有服侍中國使團的從人都必須學習問答手冊。當中國冊封使團詢問問題時,琉球官民必須遵照手冊、回答“標準答案”,并禁止提起與日本有關的話題。若中國冊封使懷疑島上的日本人或日本商品時,琉球政府就推托這些人員或物品來自日本屬島的“度佳喇”(吐噶喇群島,原屬琉球奄美五島之一),還將“度佳喇”偽稱為“寶島”,作為琉球隱蔽日本官商的代稱。還在若狹町出口、泊高橋、安里橋設置關番所,派駐6名關番輪流監視出入人員,防止琉球百姓與中國使團接觸。

  蔡溫撰寫的《中山世譜》里,刻意用“度佳喇”的名義去解釋日琉關系,并間接隱蔽薩琉關系:“時王言:吾事中朝,義當有終。日本深嘉其志,卒被縱回。自爾而后,朝鮮、日本、暹羅、爪哇等國,互不相通,本國孤立,國用復缺。幸有日本屬島度佳喇商民至國貿易,往來不絕。本國亦得賴度佳喇,以備國用。而國復安然。故國人稱度佳喇,曰寶島”。正如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錄》指出的那樣,琉球主動隱蔽薩琉關系的具體辦法如下:

  我邦和日本的關系若敗露,勢必有礙進貢,故將實情隱瞞中國。冊封欽差(中國將欽差謂之敕使來琉之時,在琉的薩摩官吏及薩摩商人,悉數移居浦添間切城間村,原停靠于泊港的薩摩船只移泊至今歸仁間切運天港,以避中國人耳目。在中國人逗留期間,平常國中流通的寬永錢全部收匿,取出官庫備用的鳩目錢暫時流通于市面上,官衙、寺院里的掛軸、鐘銘及碑文等,凡有涉及日本年號、人名或者與日本有關之物,悉數收匿。國中所用日本生產的物品器具,宣稱是度佳喇島生產之物。過去日清兩國皆鎖港,互不通往來,亦不遣使聘問,故始終不妨礙我邦向中國朝貢。

  此外,對遭遇海難、漂流到琉球附近海域的中國商人們,薩摩藩與琉球也小心謹慎,快速應對,不但命令奄美大島官員或久米村的通事接待這些中國商人,還動用預備資金,盡數購買這些中國商人帶來的貨物,避免他們到處亂走、探得琉球內情,甚至不惜自掏腰包,為他們修補船只,讓他們早點離開琉球。若一時無法修好船只,薩摩官員或琉球通事也會趕緊安排遠離城區的住處,讓他們住在一起,并提供每日食物與生活用品,派人看守進城道路,避免他們接觸琉球百姓。根據道光年間中國士人與朝鮮燕行使討論當時中日琉關系的對話,可見蔡溫的努力并沒有白費,打消了清朝的疑慮,也讓朝鮮放下戒心,不再視琉球為日本幫手。蔡溫的種種努力,即在維持中國屬國的身分,并在幕藩體制下與薩摩藩共享朝貢貿易的利潤,讓琉球圓滑地在中國天下秩序體制與日本型華夷秩序體制來回擺蕩,再利用制度漏洞屈身前行,保留琉球內政自主的空間。

  隨著外國勢力進入東亞,蔡溫編寫的《旅行人心得》漸脫現實,難以使用,再加上清朝冊封使趙新(1809—1876)、于光甲(1822—1871)等人抵達琉球,所以琉球評定所編成《條款官話》一書,避免趙新等人察覺其異。從《條款官話》模擬的琉球人答話范本,琉球評定所竭盡所能地列出中國官民可能會詢問琉球貢使團的問題,可想像琉球向中國官民隱蔽日琉關系的用心,也可發現美國、法國、英國已要求琉球簽約通商之情形,并在這些虛擬的對話中,琉球多次強調中琉宗藩關系,消除清朝疑慮,還要撇清琉球與歐美諸國私定條約的嫌疑。值得注意的是,《條款官話》特別解釋吐噶喇商人的活動情形,可知琉球借吐噶喇列島的貿易往來,隱瞞薩琉之間的主從關系,并以吐噶喇列島遭遇饑荒、向江戶幕府求米為理由,掩蓋琉球使者覲見江戶幕府的事實。事實上,清朝冊封使即使察覺琉球異狀,但只要不對清朝造成威脅,琉球按期朝覲進貢,冊封使往往不愿多事,造成不必要的沖突。對清朝而言,琉球的雙重朝貢未必是嚴重的外交問題,反而是基于“天下秩序”的彈性空間,將琉球視為中日兩國的緩沖與協調者,而在清朝的默許下,琉球借力使力,使江戶幕府與薩摩藩不敢冒險開戰,兩者又互相牽制,才讓琉球勉強保住自主地位。

  結  論

  為了中琉朝貢貿易的進行,薩摩并未吞并琉球王國,命令琉球仍向中國稱臣納貢,延續中琉宗藩關系。隨著江戶幕府推行“鎖國政策”,嚴禁日本商船出海貿易,并通過長崎貿易與薩摩藩控制下的中琉朝貢貿易,獲得中國商品與情報。但因清朝國力日益強大,使江戶幕府改采“隱蔽政策”,將琉球視為“異國”。在江戶幕府的禁令下,薩摩藩無法并吞琉球,只能對琉球課以重稅,剝削琉球的經濟收益,壯大自身的實力。琉球借清朝威勢,享有販賣唐物與砂糖、渡唐銀銀比例保證、收購海產品等特權,又與薩摩藩聯手突破江戶幕府的貿易限令,逐漸擺脫薩摩藩對琉球內政的控制,并主動隱蔽薩琉關系,借以維持現狀,確保中琉宗藩關系的穩定性。通過向象賢與蔡溫的改革,琉球轉型為農業經濟體制,提高王權,并以琉球王府的公銀與琉球士族的諸士免銀形式,與薩摩藩共同出資“渡唐銀”,遂能獲得朝貢貿易的利潤,解決琉球財政危機。隨著清朝內憂外患,前往長崎貿易的中國船數量大減,琉球商品大受歡迎,讓薩摩藩無視幕府禁令,加強控制琉球朝貢貿易,并強迫奄美大島、德之島及喜界島百姓種植甘蔗、生產砂糖,讓薩摩藩獲取鉅額利潤,增強了對抗江戶幕府的力量。

  作為中日兩屬之國,琉球不只被編入幕藩體制下的“異國”,也被編入清朝朝貢體制的“屬藩”。琉球與明清中國往來的詔書、敕諭、表文、咨文等官方文書皆用中國年號,且在琉球國內的官方文書使用中國年號,表示琉球奉中國正朔,強化與中國的文化連結,消除中國對薩琉關系的懷疑,這是琉球的第一重認同。琉球在寫給江戶幕府的通信里,使用了日本年號,并同時寫上干支紀年,強調“異國”身分,大力推動“中國化”的改革,而江戶幕府稱琉球國王為“中山王”,稱為“殿下”,表面上仍是對等地位,這是琉球的第二重認同。琉球借清朝與江戶幕府的威勢,嚇阻薩摩藩并吞琉球的野心,并強調琉薩關系的特殊性,暗示薩摩藩為“外來侵略者”,對自國產生認同,這是琉球的第三重認同。可以說,介于中國天下秩序體系與日本型華夷秩序之中,兩屬之國的琉球擁有雙重身分與多層認同,但琉球也利用自身作為兩大朝貢體系的橋梁地位,巧妙因勢而謀、應勢而變、順勢而為,逐步調整琉球內政,為琉球爭取到若干程度的自主空間。以“國際法”為主的條約體系引入東亞世界后,明治政府完成全國統一,并以武力強行改變日琉關系的模式,遂有“廢藩置縣”之舉。至此,依恃中日兩國之間的中介地位,又利用江戶幕府與薩摩藩相互牽制的琉球王國已失去借力使力的環境,難以再維持其自主地位了。

  【作者簡介】

  作者尤淑君:浙江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

  原載《海交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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