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薪血案的資方老板能推脫法律責任?
——八評焦點訪談《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
老翁愚夫
太原“討薪血案”事件已50多天了,可資方老板對此事是怎么看的?卻沒有一點消息。省政府調查組一句“不存在欠薪問題”,央視焦點訪談一句“與討薪無關”,資方似乎就“吃了定心湯園”,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就可以抱抄手“高枕無憂”了?事情沒有這么輕松吧。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依法治國的的核心理念之一,現在就先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原文引述于下: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條法律內涵對討薪血案有五個要件: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一條不存在;
2、“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一條存在,因為農民工在工地上討要了10多天工錢,就屬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了;
3、“數額巨大。多少才算“巨大”,法律沒有量化,在集團公司大老板看來,“27000元”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數字,要按照原國家元首胡錦濤“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治國理念來看,那是農民工回家過春節一家人的開銷,就算一個大的數字了;
4、“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因為資方只是拖欠工錢,但還沒有發生勞資雙方的沖突,還沒有發展到“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地步。這一條也不存在。
5、“造成嚴重后果的”,這是最嚴重的一個要件。農民工在12月13日買了返程車票,擔心到時拿不(主要的)工錢怎么辦,當天下午到工程項目辦公室問工錢的事,受到保安的刁難和阻擋,雙方發生爭執,資方又無人出來作答復,本來沒多大的事,在不需要報警的情況下,而保安連續兩次緊急報警,警察到來后,警察和保安又用“土話”暗語商議處置農民工的辦法和手段,以致釀成警察嚴重暴力違法和農民工周秀云當場被警察王文軍扭脖斷氣而亡的極其嚴重的后果。
事實擺在光天化日之下,討薪血案由資方、資方的保安、警察三股力量合力鑄成。省政府的調查組的結論中都寫著事發前尚有“27000元的工資”未付,這不是明明欠著工錢嗎?卻作出欲蓋彌彰的“不存在拖欠工資”的結論。事實上即使血案發生之后,
資方也沒有按調查組所說的承諾或者約定的15號付清拖欠的工錢,而是又拖了兩天在17號才不得不付的。這就是調查組心中的資方“約定”。
省調查組又把這個資方“不存在欠薪”的結論通報全國各大新聞媒體,并越權越位作出“事件由治安引起”的“定論”,以混淆公眾視聽。他們如此為資方開脫,無非就是要將“血案”與資方之間劃一毫無相關性的宏溝,以解脫資方的法律責任,更害怕由此案引火燒身,查處資方的其它問題。就目前來說,可以看出資方老板就有其它違法行為,一是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二是工程層層轉包,什么都是“工頭”在操辦工程的事,工程又分項分段由一個工頭轉包給另一個工頭,這是國家《建筑法》嚴厲禁止的。他們害怕把這些違法事情或者更多的違法事情牽扯出來,豈不大禍臨頭?這個省政府的調查組實際上成了資方老板的保護傘,他們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絕不要以為經過當地踏方式腐敗被查處之后就風清氣正了,有的人還會認為“最危險的地方和時間最安全”,頂風作案呢?
討薪血案的事實擺得清清楚楚,法律條文寫得明明白白,造成的后果又特別嚴重,資方老板的法律責任難道可以推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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