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你們讀一讀國企長沙船舶廠生死存亡的報告
執筆人:湖南省長沙船舶廠退休工人王滿和
國企改革的決策者們:
請你們以人民公仆的崇高使命和責任,讀一讀國企生死存亡的報告;聽一聽工人愛廠如家的呼聲;給國企一條出路;給工人一條生路;給我廠四千多職工家屬一個合理的答復。
此致:
國企產業工人崇高的敬禮!
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在職及離退休職工
2011年12月10日
關于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重建新廠與改革管理職工權益的報告
執筆人:湖南省長沙船舶廠退休工人王滿和
目 錄
一、報告的請求事項;
二、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重建與發展的重大問題;
三、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及補償安置的遺留問題;
四、依法清償我廠職工債務及經濟補償費問題;
五、長沙船舶廠被詐騙兼并毀廠的歷史慘痛教訓;
六、再次制止私企吞并國企的“承債式兼并”毀廠事件;
七、國企長沙船舶廠改制不能搞“兩個置換”;
八、長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我廠國企改制;
九、長沙船舶廠有條件、有能力作為國有獨資企業發展造船工業;
十、以“鞍鋼憲法”精神實施國企現代化管理真正實現工人當家作主;
十一、關于長沙船舶廠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問題。
序 言
國有中型一類企業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已建廠六十周年,我廠多次改制及整體拆遷,經歷了無數的劫難,造成了慘烈的悲劇,刻滿了毀廠的創傷,爆發了誓死的抗爭。全廠職工歷經“反詐騙、反腐敗”的救廠斗爭,終于將國企長沙船舶廠從被兼并的美光公司詐騙集團手中奪了回來,迎來了我廠整體拆遷,重建新廠,起死回生的希望。我們要用鮮血和生命來捍衛遍體鱗傷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職工的生存和尊嚴;我們堅決反對“兩個置換”吞并國企、再次毀廠、工人下崗;我們必須要讓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的戰旗在三湘四水和長江沿海高高的飄揚!
為此,我廠職工分別于2007年6月、2008年5月、2008年12月、2011年8月等多次向有關單位和領導提交了關于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拆遷改制和職工權益等重大事項的職工意見書,至今未見有關單位和領導的書面答復。現第五次提交《關于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 重建新廠與改革管理 職工權益的報告》(以下簡稱《長船報告》)。《長船報告》共十一個部分,事關國企長沙船舶廠和全體國有職工生死存亡,姓“國”還是姓“私”的大事。再次請省、市及廠領導給予關注和重視,依據法律及國家《信訪條例》給予書面答復,妥善解決職工提出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一、報告的請求事項
1,請求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門盡快全力協調解決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以下簡稱長沙船舶廠)新廠建設與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下決心將國企長沙船舶廠重建新廠作為省、市重大基礎工業投資項目的戰略決策全力打造;徹底改變我省水運及造船工業的現狀。
2、請求長沙市政府、岳麓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盡快協調解決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及補償安置的遺留問題;依法先補償安置,后拆遷騰地。
3、請求依法清償長沙船舶廠職工內部債務及經濟補償費;
4,請求依法改制,制止置換長沙船舶廠國有企業身份及置換全廠國有職工身份的“兩個置換”,制止國有資產私有化。
5,請求依法認定長沙船舶廠“反詐騙、反腐敗”,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國有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全廠職工救廠行為是正確的;摘掉帶在一千多名舉報職工頭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帽子,予以平反,恢復名譽,還舉報職工一個清白;對含冤死去的舉報職工予以平反昭雪,給予一定的經濟撫恤補助。
6,請求依法制止詐騙犯麥炳瑜企圖翻案,再次吞并長沙船舶廠巨額國有資產的陰謀;立案查處美光公司兼并我廠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首犯、主犯和脅從犯的全部犯罪事實;立案查處在我廠兼并中涉嫌貪污腐敗、行賄受賄的犯罪事實;依法查處我廠國土收回時減少的60余畝土地(現市場價達4億余元)國有資產的去向,盡快歸還長沙船舶廠。
7,請求長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我廠保持國企公有制性質的現代化管理改革;支持并指導我廠以“鞍鋼憲法”精神實施國企現代化管理,真正實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
8、請求召開長沙船舶廠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決定我廠整體拆遷、重建新廠、改革管理、職工權益等有關重大事項。
二、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重建與發展的重大問題
2011年10月18日,長沙船舶廠幾位退休老職工在副廠長劉益開等人陪同下參觀了長沙船舶廠新廠建設。清晨,我們從老廠辦公樓出發,驅車約40公里,到達位于望城縣千年古鎮——靖港鎮的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新廠建設工地。我們被帶到一棟被征收的舊樓房二樓會議室,劉副廠長站在大幅的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新廠效果圖前,向我們介紹了新廠的建設情況。
長沙船舶廠新廠從規模和設施上看,堪稱國內內河一流,它集造船業、大型鋼結構制造業、碼頭裝卸業等于一體,新廠的整體規劃符合長沙市整體規劃要求。新廠占地580多畝,總投資約5.14億元,船舶建造能力達6000噸級,船體車間將于2011年建成投產。
即將完工的15000多平方米的船體車間,可同時打造多艘150米以內的新船。集舾裝、裝卸、集裝箱吊運功能于一體的雙層多功能生產碼頭已矗立在湘江之中,適用于湘江枯水及洪水季節的各種水位施工作業。特別是供船舶進出船體車間的梳式船臺滑道,排列11條軌道與水面相接,向江中延伸。梳式船臺滑道建成后,2000噸級船舶可以橫向起坡上岸,6000噸級船舶可以橫向下水行河,是內河造船企業造船能力最有代表性的重要標志。除造船車間、舾裝碼頭、船臺滑道外,新廠還將擁有20000多平方米的露天船臺、150噸龍門吊、大型鋼材預處理生產線、數控等離子、數控火焰切割機等大型平臺和設備,可制造長90米至150米、空船重1500噸至6000噸的船舶。
負責新廠建設的劉副廠長對參觀新廠的退休老工人說,長沙船舶廠能獲得重建新廠的機遇,獲得企業整體拆遷數億補償資金,首先,要感謝我們廠一千多離退休老工人將船廠從美光公司麥炳瑜(詐騙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手中奪了回來。在隨后的十多年中,在企業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在職職工克服重重困難,不斷扭虧為贏,迎來了這次整體拆遷,重建新廠的發展機遇。劉副廠長并多次表示,新廠由國有資產投資建設的現代化廠房、露天船臺、生產碼頭、船臺滑臺等各種現代化設備等,不希望今后又變成了私有企業的私有財產,不希望國有資產再次流失,否則,我們這些年就白辛苦了。他認為,國有企業同樣能實行現代化的企業管理,能重用高科技人材,能運用現代高新技術及配置現代化生產設備。
我們十分贊同劉副廠長的上述意見,并希望能在廠領導及全廠職工中形成共識。更主要的是國有企業的職工都是企業的主人、具有充分發揮職工主觀能動性的優勢。國有職工的工資、獎金、勞動保護、勞保福利、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等勞動、生活待遇相對于私有企業更趨向于能公平、合理分配,能有效防止社會兩極分化。
在新廠建設中,必須堅持干群一心,艱苦創業,自力更生,確保質量,節約成本,群策群力,譜寫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起死回生的再次創業史!已年過花甲的劉副廠長告訴我們,在梳式船臺滑道的建設中,為了搶在湘江枯水季節完成水下施工,節省建造圍堰施工的開資,發揚了不怕苦、不怕累的連續作戰精神,夜以繼日,廢寢忘餐,加班加點,保質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務。為企業節省500多萬元的圍堰建造費,也就是為國家節約了500多萬元的國有資產!由此,我們想到曾經的國有企業常德造船廠,2002年1月,被荷蘭DAMEN造船集團以80萬美元(即500多萬人民幣)收購而成為我省唯一的外資造船企業—-常德達門船舶有限公司。2004年產值就已達6000多萬元。可見,新廠建設節約的500多萬元資金可買下常德造船廠!節約的500多萬元資金可創造更多的財富!
在新廠高大、寬敞而明亮的船體車間,劉副廠長指著地面預留的軌道基礎說,為了節省開資,我們將全部利用老廠舊的鋼軌,可節省購買近1000米新鋼軌的資金。他又抬頭指著車間上方告訴我們,按設計是安裝30噸的行車,但考慮發展生產需要有一定的時間過程,目前可以利用老廠一臺10噸的行車,再配合其它設備,就完全能滿足現在的生產需要了,等廠里今后生產發展了,有了錢再換30噸的新行車也不遲。這就是我們新船廠建設者們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跡,這就是我們新船廠如詩如畫的創業宏圖;這就是我們造船工人敢想敢干的主人翁風采。
長沙船舶廠黨委書記、廠長王勇曾告訴記者,新廠將迎來發展的最好時機,可以更好地服務湘江“黃金水道”,為湘江水運提供強大的支撐。
長沙船舶廠在取得以上成果的同時,我們還希望不斷的發現、重視和解決以下問題。
1, 國有工業企業改革就其實質而言,是生產經營機制的改革和企業管理的改革,并非是企業所有制的轉變。我們希望湖南省長沙船舶廠繼續堅持國有企業的性質和方向(建議不要變更廠名,經歷60年的“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廠名就是巨額的無形資產);堅持走社會主義公有制職工共同致富的道路;堅持按勞分配,反對按資分配;建立一個現代化國有造船企業;成為獨立自主的市場競爭和經營主體,由企業計劃為主與市場運作優化配置資源,為創建工業戰線的“華西村”而努力奮斗。
2,在堅持國有企業性質的原則基礎上,以“鞍鋼憲法”精神實施國企現代化管理,真正實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努力實行科學的、現代化的企業管理,重用高科技人材,運用現代高新技術,配置現代化生產設備。繼續堅持走國企自主,自力更生,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的創業道路,將長沙船舶廠建設成為國有現代化的造船企業。
3,我廠應進一步爭取省、市政府及各部門對作為湖南基礎工業國有造船企業的大力支持,逐步讓造船工業成為長沙市及湖南省的支柱產業。
4,關于國企長沙船舶廠與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問題,千萬不要再“引狼入室”。當前,有人借用“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一詞,大量出讓國有資產,大搞私企并購國企。大搞國企股權的轉讓及股權多樣化。完全歪曲了“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真正定義與原則。其實質還是變相地推行國有企業私有化,國有資產私有化。
國企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首先,要認識到“戰略”是泛指重大的、帶全局性或決定全局的謀劃;“合作伙伴”之間是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即尊重對方核心利益,以人為本,和而不同的合作關系。對國企的經濟發展應當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而決不是讓國企被合作伙伴所吞并。
為了促進國企與其合作伙伴各自多方面發展,國企應根據自身利益和能力,可與其合作伙伴結成戰略伙伴關系。這種關系大致包括三層意思:其一,兩合作方應該是伙伴,而不是對手;其二,這種伙伴關系是建立在戰略全局上的,而不是局部的,是長期的,而不是權宜之計;其三,這種戰略伙伴關系是建設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這是一種既非出賣主權股份,又非敵對的合作關系。從上述定義與原則中,我們認為,戰略伙伴關系則是雙方平等的發展友誼,發展信任,發展經濟的一種伙伴與伙伴之間的友誼經濟關系。而決不是羊與狼的關系。
如昆明市政府與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2011年10月18日下午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在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領域及相關產業開展全面合作,推進昆明市新能源開發利用,加快培育新興產業。成為央企與地方合作的典范。昆明市長張祖林說,隨著現代新昆明建設的縱深推進,迫切需要與實力雄厚的“中字頭”、“國字號”大型國企開展合作,不斷為現代新昆明注入活力。
因此,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也可與省、市人民政府、相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大中型企業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實現強強聯合。共同為湖南三湘四水一萬多公里的通航水域,以及長江流域、沿海水域的造船、修船、鋼結構件及壓力容器等相關產業及產品開發領域開展全面合作。推進省、市水運交通的快速發展,為節約能源、緩解公路與鐵路運輸,為應對自然災害及戰爭而結為合作關系,這就是真正的“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我們得知,2011年8月11日,“51資金項目網”發布了《湖南省長沙船舶廠重建項目》融資信息,主要內容為:融資類型:股權融資 預計融資金額:5.2201億元;目前融資階段:洽談中。發布時間: 2011-8-11 11:29:26”。“長沙船舶廠現已與中聯重工、神力公司、山河智能等企業本著優勢互補、強強聯合、實現共贏的原則簽置了合作協議,生產重型建筑機械減震降噪柴油機、游艇、重輕鋼結構,成為湖南省重要的現代化船舶機械制造龍頭企業(詳細出處參考:http://www.51zjxm.com/financ/20118/9150620.html)”。對此,我們關注并希望落實“合作協議”的實質是否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是將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國有資產變更為多元投資主體股份制企業?對此,我們希望廠領導要堅持原則,慎重考慮,給予書面答復。
5,盡力加快新廠的建設速度,在加快生產區建設的同時,盡快啟動辦公樓及生活區的建設。以確保生產設施設備,經營、技術、行政管理中心、及生活后勤設施同步完工,為盡快全面啟動生產打好基礎,作好準備。
6,發揮企業優勢,堅持以造船、修船為主業,擴大民用造船業務范圍,爭取恢復及提高軍用艦艇生產能力,挺進湖南、長江乃至沿海造船市場。近十多年來,由于我廠因被詐騙兼并造成國資流失,工人下崗,而將這些年發展造船業的機遇拱手讓給了私企及外企。如益陽市造船業的快速擴張,全市現共有各類船舶制造企業36家,其中規模較大企業5家,產業工人近1萬人。三年前,全市造船企業實現總產值11億元,造船能力達到20萬載重噸,在省內的市場占有率號稱達70%以上,其中新型復合材料船艇占省內市場份額接近100%,自卸運砂船占省內市場份額達到90%。擁有自主知識產權30余項。4家企業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太陽鳥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采用真空導流成型新工藝生產游艇、公務艇、特種艇,其關鍵技術“多混設計、多混材料、多混工藝”已領先國內先進水平。被列入國家防總、海事等6家部門公務艇的定點生產基地,在全國各地設有服務網點,且產品已打入歐美市場。 益陽市中海船舶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絞吸式挖泥船,已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建造的工程船舶有多項被列入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并填補了國內空白。已成為我廠在省內的強勁競爭伙伴與對手。與之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益陽市等船舶產業也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如與產業發展相配套的科研、設計和人才不足;大部分企業規模偏小,生產分散,缺乏現代化造船設施及設備,管理有待進一步規范,生產資料及利潤歸私人占有,載重噸位等造船能力還遠遠不能滿足湖南水運發展的需要等。最近,益陽市、常德市等造船廠驚聞長沙船舶廠起死回生,重建新廠,紛紛趕到我們新廠建設工地參觀,均嘆服長沙船舶廠重建的設計規模和造船能力,特別是對現代化的梳式船臺滑道及多層生產碼頭、大型船體車間贊口不絕。我廠必須充分利用和發揮新廠的優勢,堅持以造船、修船為主業,盡快起動生產,挺進湖南、長江及沿海造船市場。
7,創建愛國、愛廠、愛工友的國企文化,樹立以人為本,以廠為家的國企精神。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凝聚力和國有職工的主觀能動性。在黨中央提出文化強國的旗幟下,向著實現文化強省、文化強市、文化強國企邁進。
8,盡快培訓、招聘及引進急需的技術人才,為全面啟動生產,確保產品質量提供技術保證。
9,節約每一塊錢,堅持自力更生,開源節流,反對貪污浪費,貪大求洋,依法、合理、節約使用新廠建設資金。據職工反映,雖然新廠建設節約了很多資金,但造成浪費的資金也相當巨大!必須加大資金監管的力度。據說,長沙船舶廠國有資產還沒有納入長沙市國資委管理的范疇?請市委市政府關注重視,盡快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并建議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兼任市國資委主要負責人。
10,在我廠技術力量遭受重大損失及人才流失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可從待崗、內退職工中選拔一批技術生產骨干力量投入新廠生產建設。還可組建離退休職工興廠顧問團,協助新廠投產建設,通過從思想上、技術上傳、幫、帶,培養一批能打硬仗,有理想,有技術的優秀年青職工。
11,新廠共征地580余畝,應盡快落實及取得全部征地的紅線范圍,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全面啟動新廠基礎建設,必須先建好圍墻,重點預防發生征地違法糾紛及造成企業不必要的巨大損失! 同時嚴禁倒賣新廠征收土地,縮小新廠建設規模!
12,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必須要與當地周邊村民建立魚水之情的工農兄弟關系,企業擴大生產時,應優先招收當地村民進廠,農忙季節,應組織青年突擊隊支援“雙搶”,并為進廠務工的當地村民“雙搶”放假,工資照發。協助及支援村民辦些與企業產品有關的船用配件加工生產的村、鎮集體企業,帶動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為今后建立以湖南省長沙船舶廠為中心的湖南造船工業園而打下基礎,開創工幫農,農幫工,工農共同致富的社會主義新局面。
我們在不斷的發現、重視和解決以上問題的同時,要吸取眾多國企興亡的經驗和教訓,千萬不要以為獲得了數億征收拆遷資金,并起動了新廠建設,就萬事大吉了。例如,與我廠一江之隔,位于長沙市湘江東岸新河地段的大型國企湖南人造板廠,1982年建廠,是東南亞地區最大的木材加工企業,同樣因長沙市“一洲兩岸”工程擴建湘江大道及沿江風光帶而整體拆遷,重建新廠。然而,由于該廠達500余畝土地的征收拆遷補償費太低,耗資4億余元重建新廠后,缺乏起動資金,加之管理不善,僅接送職工從市內到新廠上下班的交通費每月人均耗資達720余元,現在已停產兩年。為解決啟動資金及發放全廠職工每月140余萬元的工資,將新廠500余畝土地已轉賣200多畝,賣土地的錢花光了,又把耗資4億余元重建的新廠以每月75萬元的租金出租給私企使用生產,而新廠租金也不能全部解決職工工資的發放問題,目前已步入將要破產的境地。
相反,該廠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木材公司,由于加強了企業管理,特別是突出了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及時化解企業及職工之間的各種矛盾,全體職工團結一心,企業年年盈利。據本企業職工透露,每月的獎金及職工福利比工資還要多。從而說明企業管理的重要性,重建新廠同樣存在各種風險,我們應當吸取、分析、總結眾多國企興亡的經驗和教訓,確保我們新廠建設與發展一步一個腳印的向前邁進。
因此,長沙船舶廠在努力解決以上問題的同時,我們請求長沙市政府及市交通局盡快全力協調解決國企新廠建設與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千萬不要為征收拆遷老廠一塊土地而毀掉新廠一個國有企業!
三、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及補償安置的遺留問題
長沙船舶廠因長沙市“一洲兩岸”工程擴建瀟湘大道及沿江風光帶,起動濱江新城建設,于2007年5月24日依據長沙市委、市政府指示停工停產,整體拆遷。雖然獲得了企業重建新廠,職工拆遷安置新居的機遇,但在實施整體拆遷,補償安置中,還有下列重大違法違規及其遺留問題急需妥善解決。
(一)、我廠職工住房因被違法暴力強制征收拆遷所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長沙市岳麓區政府以公益性用地的名義進行商業性用地征收拆遷,為長沙市岳麓濱江新城開發公司的商業征地拆遷保駕護航,將位于岳麓濱江新城的數千戶被拆遷戶、數萬名被拆遷群眾、近兩百家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低價征收拆遷,強制采用單一的貨幣補償方式,將被拆遷群眾大規模地趕到市郊邊遠地區安置,創長沙市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城市圈地拆遷運動。 長沙市岳麓區政府自2009年2月開始,從各機關抽調干部職工800多人投入到岳麓濱江新城項目房屋拆遷第一線,開展“百日拆遷攻堅活動”,組建5個“青年突擊隊”,每天高音喇叭聲不絕于耳,大量橫幅標語、宣傳口號觸目驚心。每天不厭其煩地登門向被拆遷戶退休老人反復勸說,哄騙老人簽字畫押,等到老人明白補償的錢買不起房子時,就心急如焚,老淚縱橫。造成絕大多數老人無法承受這巨大的干擾和心里壓力,日夜煩燥不安、擔驚受怕、氣病交加,在折磨中煎熬,在貧困與疾病中掙扎,從而誘發各種疾病,不少老人相繼離世。我廠在岳麓濱江新城的“百日拆遷攻堅活動”期間,國有職工全長林、楊合林等十多位老工人及家屬因反對違法拆遷,終日在悲憤之中,氣病交加,相繼含恨去世。特別是在腐敗的壓力下不為人知的,剛搬入我廠新建5棟職工住宅樓的原一車間分工會主席全長林與職工共同維權抗爭,將岳麓濱江新城要把我廠新建5棟職工住宅樓當棚屋拆毀的違法拆遷舉報到中央、國務院、省市,最后用生命的代價保住了我廠新建5棟職工住宅樓,我們將永遠記住這位為工人說話辦事的工會好干部全長林。
濱江開發公司還惡人先告狀,將長沙船舶廠及我廠10多戶被拆遷戶告上法庭, 并向市岳麓區法院申請先予強制執行拆遷。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裁定,就強行將職工住房挖倒,砸成一堆廢墟。將職工的財產丟棄在大雨中和埯埋在廢墟里。將制止野蠻拆遷的兩位職工打成腦震蕩。將我廠職工家屬打得滿臉是傷,全身是血!職工70多歲的母親摔倒在地昏死過去;毆打70多歲的老工人和職工家屬。將水泥攪拌灌漿車成噸的水泥沙石漿直接向我廠女職工身上傾到,造成其全身多處受傷,而拒絕支付醫藥費為其治療等眾多暴力拆遷事件。
因此,有關違法強拆單位應承擔我廠職工在違法暴力強制拆遷中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非正常死亡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市區兩級政府征收拆遷我廠土地及職工房屋,凡高價出讓給開發商用于商業利益開發的范圍內,應當相應增補拆遷補償費。
我們長沙船舶廠一直是支持長沙市“一洲兩岸”工程擴建瀟湘大道、沿江風光帶及濱江新城建設的,對用于瀟湘大道和沿江風光帶等公共利益項目建設征收我廠的200余畝土地按公共利益用地拆遷補償我們沒有意見。補償再低,我們認為也是支援國家建設。但是,對市、區兩級政府高價出讓我廠近300畝土地使用權給開發商用于商業利益開發的拆遷補償費,我們發現存在拆遷利益分配嚴重不公的事實,變相侵占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職工的財產權。就是將長沙船舶廠國有資產通過借用公共利益用地的名義,變成了開發商的私有財產,其實質就是對國有資產的侵占,其結果就是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為此,現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市區兩級政府出讓我廠土地使用權給開發商用于商業利益開發的,應對商業拆遷范圍內我廠的土地使用權及職工被拆遷戶補償安置按商業出讓土地增值比例增補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及職工住房拆遷補償費。具體補償方案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依據當時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協商解決。否則,我廠依法對商業利益用地范圍有權拒絕拆遷騰地。
2,長沙船舶廠在其廠區拆遷范圍內需保留一塊土地,用于建設駐長辦事機構大樓。以解決我廠從市中心整體拆遷到遠離市區達40公里之外的望城縣靖港鎮后,能方便對留居在市區的四千多在職、離退休職工及其家屬的聯系和管理。并方便原業務單位的聯系和往來。
以上處理意見,符合法律法規、理由充分,更突出拆遷的人性化及我黨以人為本的原則立場。請長沙市各級相關政府及部門支持及采納我們的要求和建議,重點解決我廠因拆遷補償費太低,所造成我廠償還企業內部職工債務及重建新廠資金困難,職工購房、裝修等困難。
(三)、長沙市岳麓濱江新城項目整體拆遷長沙船舶廠應依法實行先補償安置,后拆遷騰地的原則規定。
自2007年5月24日起,長沙市委、市政府就多次指示長沙船舶廠停工停產,整體拆遷。然而,拆遷補償費卻不能按期全額補償到位,新廠生產、生活安置用地征收遲遲不能落實,矛盾糾紛沒有及時協調解決,造成新廠建設受阻,嚴重影響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及盡快恢復生產。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長沙市岳麓濱江新城項目整體拆遷長沙船舶廠違反了先補償安置,后拆遷騰地的原則規定。
特別要指出的是,2011年7月8日深夜2時許,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廠衛門、國旗、廠牌突然被一百多名不明身份的強拆人員拆毀。一百多名強拆人員開來挖掘機、裝載車及的士達數十輛,強行進入廠生產區。強拆人員不聽我廠保衛人員勸阻,并非法拘禁2名保安人員,動用挖掘機強行將廠衛門的國旗與旗桿挖倒,強行將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廠牌及廠衛門、值班室、傳達室等建筑全部挖垮毀掉。傾刻之間,長沙船舶廠廠衛門全部建筑及設施變成了一片廢墟。而且嚴重破壞了我廠建廠60周年及拆遷廠牌儀式的重大紀念活動;嚴重侵犯了長沙船舶廠的名譽權;嚴重傷害了我們兩千多造船國企工人的感情。
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已嚴格禁止行政強制拆遷,這些不明身份的強拆人員在沒有任何法院裁定、公告、判決等司法文書依據的情況下,違法強拆湖南省長沙船舶廠衛門、國旗、廠牌及非法拘禁廠保衛人員,應依法予以查處。
因此,長沙市岳麓濱江新城項目整體拆遷長沙船舶廠必須堅持依法先補償安置,后拆遷騰地的原則規定。在上述補償安置沒有到位的情況下,不得違法強制拆遷我廠現需使用的辦公樓及生產區等建筑設施。
(四)長沙船舶廠應在老廠原址保留和恢復湖南造船工業文化歷史遺址建筑。
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期誕生的國企老廠,是湖南省最大的造船企業。2008年1月9日,三湘都市報以題為《長沙船舶廠經典變身 星城再造“798藝術工廠”》報道:“本報1月9日訊,省內最大的造船企業——長沙船舶廠是長沙工業發展史上極具代表性的建筑,在濱江新城項目建設中,該廠將保留一個車間,借鑒北京798藝術區的工業景觀建設經驗,建成長沙惟一的“藝夢工廠”。目前,景觀建設規劃正在完善中,計劃今年8月啟動改造”。“在濱江新城范圍內只保留了裕湘紗廠和船舶廠兩處建筑,裕湘紗廠工業景觀將著重體現‘民國建筑特色’,船廠車間將以‘現代工業建筑’風格為主。”岳麓區濱江新城拆遷指揮部負責人告訴記者,兩處景觀風格相互補充,從整體上反映出河西工業的發展軌跡。考慮到長沙船舶廠廠區內綠化較好,且擁有較多的工業機械景觀元素,長沙濱江新城建設指揮部在景觀設計中,擬借鑒北京798藝術區和國內外其它成功的廠房改造再生案例,引進和孵化新的城市功能,將船廠車間創造成為“藝夢工廠”。“798與船舶廠有著很多的相似點,但我們在借鑒經驗的同時,也將突出長沙本土的工業景觀特色。”負責人告訴記者,初步計劃今年8月啟動景觀建設。
然而,至今長沙船舶廠經典變身的“798藝夢工廠”真的變成了一場夢。為什么當時動員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時承諾的“798藝夢工廠”沒有兌現?為什么整體拆遷前規劃好的“798藝夢工廠”,拆遷后規劃就被改變?我們認為岳麓濱江新城項目撤銷和改變造船工業文化歷史遺址“藝夢工廠”規劃,是對長沙船舶廠欺詐性拆遷,是破壞長沙工業文化遺址的違法行為,傷害了我們兩千多造船工人為共和國艱苦創業建廠的感情。為此,我們要求在長沙船舶廠原址保留和恢復湖南造船工業文化歷史遺址建筑。
1,在長沙船舶廠臨江原址恢復原規劃設計的造船工業遺址建筑。
2,遺址建筑外部保留、塑造典型船體及造船工業機械景觀。
3,遺址建筑內部設立湖南造船工業展示廳;
同時,也可以將本條第(三)項第3款的意見一并規劃,在遺址建筑旁設立由長沙船舶廠投資建設與遺址建筑風格一致的造船工業標志性大樓。
我們理由是,長沙船舶廠為支持長沙市“一洲兩岸”工程擴建瀟湘大道及沿江風光帶,起動濱江新城建設,而從市中心黃金地段整體拆遷到遠離市區達40公里之外的望城縣靖港鎮,如果老廠480畝土地全部用于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需要,我們國企應全力支持。然而,事實上我廠僅有200余畝土地用于瀟湘大道和沿江風光帶的公共利益項目建設,其余近300畝土地全部由市、區兩級政府高價出讓,被開發商瓜分用于商業利益的房地產開發。因此,長沙船舶廠在其舊址開發范圍內保留造船工業遺址建筑;建設造船工業標志性大樓的理由是充分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請長沙市人民政府支持及采納我們的要求和
建議。
(五)長沙船舶廠應統一廠自管公房拆遷補償與安置標準
長沙船舶廠在廠自管公房拆遷補償與安置標準上,存在很大的差別,如前期拆遷比后期拆遷補償的少,安置房屋面積小,條件差。同等條件,同等面積的被拆遷戶補償金額相差巨大。存在強制、野蠻、不公正的違法拆遷行為和暗箱操作的黑洞。特別是采用挖斷自來水管,剪斷電源線,強行斷水斷電,造成被拆遷戶職工無法生活的困境,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統一廠自管公房拆遷補償與安置標準。
以上事實,說明長沙市岳麓濱江新城項目整體拆遷長沙船舶廠及補償安置存在違法法規的問題。均應依法予以糾正和妥善解決。共同維護國有企業及國有職工的合法權益。請長沙市政府、岳麓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盡快協調解決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及補償安置的遺留問題。
四、依法清償我廠職工內部債務及經濟補償費
我廠職工于2008年5月、2008年12月、2011年8月,已多次書面提出要求長沙船舶廠依法清償職工內部債務及經濟補償的意見,至今沒有具體答復。自2011年8月,以我廠部分離退休中層干部為主,多次出面為職工維權,先后向有關部門及廠領導書面提交了離退休職工的建議和訴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2011年7月1日施行的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長政發(2011)53號《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及改制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的具體規定,長沙船舶廠應依法清償職工內部債務及經濟補償費。
我廠整體拆遷的補償費,首先應用于清償企業內部拖欠在職、待崗、內退、下崗及離退休職工的工資、加班費、獎金、勞保福利、住房補貼、工齡補貼、醫療費;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工傷提留費及保險費;離退休職工政策性生活補貼費;一次性企業整體拆遷補貼費、年度慰問金、撫恤費、喪葬費;解決無房戶(未享受福利購房)職工住房安置;1962年前下放人員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分列如下:
(一)清償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包括拖欠未發及未足額發放的月工資,加班工資;拖欠未發的職工升級調資的檔案工資、空調工資、浮動工資、均應由廠勞動工資科造表登記公布,核實支付。其中1988年政策性職工升兩級浮動工資應按實補發。1996年至1999年長沙船舶廠因兼并被詐騙期間政策性職工升級加薪應予以補發。1999年至2000年美光公司兼并期間被強制下崗的近400名國有職工,應依法恢復勞動合同關系,補發其工資。其依據是,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均認定美光公司董事長麥炳瑜兼并長沙船舶廠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兼并合同無效。故兼并期間裁員400余名職工的行為同樣屬無效民事行為,應依法恢復400余名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補發其工資;
(二)清償企業拖欠職工的獎金(包括年終獎、月獎、季獎、計時獎和計件獎等),只要企業原承諾而拖欠未發的獎金均應核實補發;
(三)清償企業拖欠職工的勞保福利,包括工作服、防寒防暑費,特種工種的營養費,因公出差補助費,困難補助費、工傷補償費、職業病防治費等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助費均核實支付,依法補償;
(四)清償企業拖欠的職工住房貨幣分配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政發[1998]23號)、湖南省房改房建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湖南省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房發[1998]002號)、《長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長沙市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方案》(長政發[1999]40號),清償拖欠我廠職工長達12年之久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以解決我廠職工在大力支持長沙市重點建設項目岳麓濱江新城的征收拆遷中所承受的巨大生活困難,特別是急需解決職工因購房、裝修、搬遷、過度所造成無法承受的經濟困難及耗盡一生積蓄而欠下沉重的債負。以確保我廠職工正常的生活、生產及離退休老職工安渡晚年;
具體意見以廠在職、離退休職工2011年9月呈報的《緊急請求解決國企湖南省長沙船舶廠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等職工權益問題的意見書》為準。增加要解決無房戶(未享受福利購房)職工住房安置問題;
(五)清償企業拖欠職工的醫藥費,特別是歷年來拖欠職工大病、危重病、絕癥住院治療的醫藥費。如當時因企業困難而未支付的,應依據規定和實際情況支付,包括因病死亡的職工;
(六)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并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及長沙市職工養老保險的平均水平,增加我廠離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對過去拖欠基本養老金,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落實解決。依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相關規定,應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我廠職工工資待遇長期低于長沙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應依據中央文件及法律法規,根據長沙市退休職工平均養老金的水平,增加我廠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提出方案,交廠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盡快報審報批,實施發放。職工醫療保險費增加按養老金增加比例增加;
(七)補發我廠離退休職工政策性生活補貼費;
(八)足額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無論是長期合同工,還是短期合同工,企業都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足額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九)發給在冊職工和離退休職工一次性企業整體拆遷補貼費。
我廠獲取了數億金額的拆遷安置補償費。企業有了錢,首先不能忘了創業、建廠、擴廠、救廠的離退休老職工和在冊職工。不能忘了是離退休老職工艱苦創業,從1952年的手工作業造木船的小船廠,發展成為能建造2000噸級的大型鋼結構船舶,發展成為占地31.8萬平方米的中型國有企業;不能忘了一千多名離退休老職工為了救廠,自1996年與在冊職工一起開展了長達三年多的“反詐騙、反腐敗”斗爭,從刑事詐騙犯罪分子麥炳瑜手中將我們船廠奪回來。否則,原長沙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的主要領導就以1500萬元的“整體兼并費”將我廠拱手送給了冒充“外商”的廣東農民麥炳瑜。而今拆遷,長沙市政府就要花更多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再從麥炳瑜手中將國土使用權買回來。也就沒有了我們船廠拆遷補償重建新廠的今天;更不能忘了,我廠在冊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長期來低于長沙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我廠造船高級技術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的退休費比同類企業低幾倍到十幾倍。由于企業屬基礎性工業,利潤低,長期虧損。離退休職工在幾十年的艱苦創業中,盡管付出的多,得到的少,但為國家和企業積累了財富,其中也就包括社會的發展,我廠國有土地的不斷升值,我廠廠房設備擴大和逐步完善。也就是說,為現在我廠拆遷補償數億拆遷安置補償費,奠定了基礎,創造了條件。現在離退休職工都已退出生產一線,但同樣需要合理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實際上,是企業長期來拖欠離退休職工及在職職工的債務,我廠應從數億拆遷安置補償費中提出較為合理的一次性安置補償費來補助我廠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老職工,具體費用可由離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派代表與廠領導和廠工會協商,由廠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離退休職工應選派代表列席廠職工代表大會。需要說明的是,發給職工的企業整體拆遷一次性補助費不能視為買斷工齡費,不能視為置換國有職工身份的補償費,不能借發給在職職工一次性補助費而強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十)按政策補發1962年前長沙船舶廠下放人員的生活補助費;
(十一)企業可一次性發給離退休職工年度慰問金。
多年來,我們船廠再窮,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經費作為春節慰問在冊職工、離退休職工的年度慰問金。盡管物品不多,一袋米、一箱油、一幅年歷畫,同樣是表達企業對離退休職工的關心和照顧。當然,比不得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年終慰問金達幾千元到幾萬元。離退休職工的意見是可按每年幾百元的慰問金計發一定的年限,在此次企業整體拆遷時,如不能每年進行年度慰問,應一次性發給我廠在冊職工和離退休職工慰問金。另外職工去世的喪葬補助慰問費也應一并考慮;
(十二)長沙船舶廠應在廠離退休職工集中的各安置小區購買或租賃一套房屋作為我廠離退休老職工文娛活動室及與廠離退休辦聯系處,并添置相應的文娛用品、器材和設備,提供一定的文娛活動經費。廠離退休辦今后可根據我廠發展情況,組織離退休職工開展一些參觀、旅游及文娛活動。
目前,我廠已補發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獨生子女費、部分職工工資等,全廠職工又一次感受到國有企業就是我們全體職工自己的企業,又重新找回了國有企業主人翁的感覺,這在私有企業是不可能辦到的事。并希望其它各項盡快落實。我們應當認識到,企業依法清償職工內部債務及經濟補償費,也是增強企業凝聚力、向心力的重要舉措。當企業有困難的時候,還能克服重重困難,千方百計為職工著想,依法首先解決職工的困難,這就是一種感動“上帝”的精神!這個“上帝”就是我廠四千多職工及其家屬,這種感動就會變成全廠職工同心同德、生死相顧的強大動力。我們相信,人的精神是能夠感動“上帝”的。更主要的是,人的主觀能動性是無窮無盡的。企業領導有了這種感動“上帝”的精神,我們的企業就會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攻無不克,戰無不勝!
五、長沙船舶廠被詐騙兼并毀廠的歷史慘痛教訓
國有企業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兩千多名在職和離退休職工永遠也不會忘記被詐騙兼并毀廠的歷史慘痛教訓。1996年9月12日,長沙市交通局經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作為長沙船舶廠的產權代表,與香港美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簽訂了《整體收購式兼并長沙船舶廠合同書》。美光公司以1500萬元整體收購式兼并長沙船舶廠所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全部產權。經長沙市交通局與美光公司委托長沙市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長資評(96)第015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為:長沙船舶廠土地使用權面積31.80萬平方米(計478畝),全部資產現值為21489萬元,其中流動資產2935萬元,長期投資13萬元,固定資產18541萬元(含土地使用權價);全部負債4385萬元;凈資產17104萬元。雙方約定將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更名為:“湖南美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企業性質為外商獨資企業。該兼并合同雙方簽字后報長沙市人民政府批準生效。
然而,長沙船舶廠職工發現,美光公司僅以1500萬元就整體收購買斷長沙船舶廠凈資產1.7億元的國有資產,而且資產評估價太低,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極低,實際凈資產已達3億多元(現在實際凈資產達十億余元)。我們職工認為存在政府官員與美光公司官商勾結的腐敗行為。該整體收購式兼并合同生效后,在長沙市政府相關部門及長沙船舶廠原領導的協助下,美光公司就開始大肆吞并和轉移長沙船舶廠的國有資產,利用長沙船舶廠478畝土地抵押貸款轉往境外,大肆拆毀變賣造船設備,對國有職工大量裁員,400多名國有職工被強行下崗失業,職工進一步認為美光公司存在詐騙行為。為此,長沙船舶廠職工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調查取證。大量事實和證據證明,美光公司資信情況與事實明顯不符,不但資金不能到位,反而大量侵占國有資產,涉嫌兼并合同詐騙;又以欺詐方式向銀行抵押長沙船舶廠土地,將大量貸款資金轉往境外,騙取大量國有資產,涉嫌金融詐騙。從而引發長沙船舶廠一千多名國企職工聯名上訪長達三年之久。在長達三年多的“反詐騙”、“反腐敗”的國企維權斗爭中,職工的舉報和上訪材料達6萬余份,參加舉報上訪簽名的職工達一千多名,年老貧苦的退休老工人均自發參加“反詐騙、反腐敗”的艱苦而漫長的舉報和上訪活動。沒錢打印舉報材料,大家就自發捐款,從自己微薄的養老費中捐出錢來救廠。經歷了一個又一個酷暑嚴寒,承受著各種打擊、報復,我們始終堅持用法律作為我們最有力的武器,與詐騙犯罪和腐敗勢力展開了一場驚心動魂的生死抗爭。充分表現出工人階級無私、無畏、團結、堅強、立場堅定、愛憎分明的偉大品質和斗爭精神。
在我廠職工堅持“反詐騙”、“反腐敗”的國企維權斗爭的壓力下,1998年長沙市交通局以民事訴訟起訴美光公司, 1998年3月30日,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長中經二初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香港美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沙市交通局所簽訂的《整體收購式兼并長沙船舶廠》合同無效。由長沙市交通局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恢復長沙船舶廠獨立法人資格的相關手續,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其實質就是以民事訴訟代替刑事訴訟,以民事糾紛掩蓋刑事犯罪,為詐騙集團及腐敗犯罪分子保駕護航,蒙混過關。
而且,在長沙船舶廠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我們發現有60余畝國有土地無形消失。1996年長沙船舶廠被兼并時,土地使用權面積為318671.38平方米(計478畝);1999年5月2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收回我廠國有土地時卻變成了413.817畝,減少了64.183畝,為此,我廠職工多年來一直追查這60余畝國有土地的去向,至今沒有得到任何書面答復和解釋。長沙船舶廠地處長沙市中心的60畝國有土地按市場價每畝約600余萬元,64.183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價約4億余元!然而,約4億余元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卻沒有人敢查處?!因此,我們要求必需依法查處這60余畝國有土地的去向,歸還長沙船舶廠。
我們職工搜集的大量證據資料證明,美光公司已涉嫌構成詐騙集團犯罪。決不能以民事訴訟掩蓋刑事犯罪,讓詐騙集團犯罪及官員腐敗犯罪逃避法律責任及刑事處罰,我們要求公安、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美光公司涉嫌詐騙集團犯罪的首犯及全部主犯、脅從犯;立案查處涉嫌貪污受賄的官員腐敗犯罪行為。
然而,原長沙市政府主要領導不但不追查美光公司涉嫌詐騙集團犯罪;不立案查處涉嫌貪污受賄的官員腐敗犯罪行為。反而壓制舉報和上訪職工,聲稱“長沙市不穩定在河西,河西不穩定在長沙船舶廠,長沙船舶廠不穩定在王某某(舉報人)”。將美光公司涉嫌詐騙集團犯罪及官員腐敗犯罪所造成的不穩定惡果,全部強加在舉報人頭上,在官商勾結,詐騙猖獗,腐敗橫行的腥風血雨中,涉案的腐敗勢力對長沙船舶廠舉報職工進行了瘋狂的打擊報復和殘酷鎮壓。
我們為將“反詐騙、反腐敗”的斗爭進行到底,1000多名舉報職工沖破重重阻力,聯名向國務院總理發電報,向長沙市公安局申請依法游行,在廠區召開“反詐騙、反腐敗”的游行動員大會,由于我廠職工不畏強權壓制,不懼恐嚇威脅,通過舉報材料和眾多新聞媒體曝光,引起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關注和重視,并作出指示。長沙市這才出動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美光公司涉嫌詐騙刑事犯罪案。當時由國家公安部下令全國通輯追捕涉嫌詐騙犯罪的首犯麥炳瑜,1999年4月在北京機場將外逃的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麥炳瑜抓捕歸案。
然而,涉嫌詐騙犯罪的首犯麥炳瑜被抓捕歸案后,長沙市司法機關對涉嫌詐騙集團犯罪的其他主犯、脅從犯沒有依法追究,而且長達一年半之久沒有進行審判。長沙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卻反過來開始對長沙船舶廠舉報職工進行瘋狂的打擊報復,動用公安機關殘酷的鎮壓。涉案的腐敗官員把所有的仇恨和不滿都發泄到舉報職工身上。
首先,搜集虛假證明材料,報送公安機關,隨后立即對舉報職工進行抓捕、關押、傳訊;對舉報職工的住宅進行搜查;將職工“反詐騙”、“反腐敗”的數千份各種舉報材料全部操走;其中大量還未整理的“反腐敗”的舉報材料又落入涉案官員的手中。將舉報職工王某某抓捕后連夜審訊,押送看守所關押。數日后,對沒有沖擊任何機關和部門,沒有阻橋阻路、阻塞交通行為,沒有在任何公共場所非法集會,所有舉報材料沒有任何違法違規內容,沒有任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舉報工人、廠工會干事、連續兩屆八年當選為長沙市岳麓區人大代表的王某某作出勞動教養決定,認定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決定送勞動教養三年。王某某在勞教期間,不準其家屬和我廠職工探視,嚴密封鎖廠里的消息。退休老工人易喬生因參與舉報被打傷,又被美光公司高薪聘用的原廠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領導以其參與舉報,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多次受到威脅及公安機關一天接一天的傳訊和錄記口供,最終被逼走投無路,含冤從湘江北大橋上墜落橋下荒涼的野草叢中身亡(是自殺還是他殺至今不明)。直到數月之后,被一只狗從橋下長沙船舶廠廠區野草叢中叼出一根尸骨,才被人發現舉報職工易喬生的遺體,當時所見只留下一堆白骨,慘不忍睹。參與舉報的退休女職工邱秀玲(歸國華僑,原科室分工會主席)被傳訊到公安機關問訊,誣告她為救廠募捐是“非法集資”,精神受到極大刺激,大小便失禁,癱瘓后含冤死去。還有主要舉報人劉福初(工人)、黃興嶺(工人)、任科武(原副廠長)、劉茂堂(老工程師)均相繼含冤去世。我廠離休老領導氣憤地說,“任科武是氣死的,邱秀玲是逼死的,易喬生是害死的”。一千多名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依法“反詐騙、反腐敗”,保護國有資產,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舉報行為被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而美光公司的集團詐騙犯罪行為卻一再受到原長沙市政府、市交通局和原長沙船舶廠領導的極力袒護。
我們舉報的大量事實和充分的證據證實,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麥炳瑜是廣東省鶴山縣農民、系假外商。1996年香港美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隱瞞巨額債務虧損、倒閉等真相,謊稱美光公司在境內投資了12個項目,有11個子公司,投資規模達8.8億元。通過兼并合同書詐騙,取得了長沙船舶廠達3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的支配權。之后,麥炳瑜不足額繳納兼并費,更未投入資金經營發展船廠,反而以長沙船舶廠的資產為其美光公司債務提供擔保,進行信用證詐騙犯罪活動,擔保債務總計折合人民幣達一億馀元。同時,美光公司以長沙船舶廠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伙同外商使用虛假合同、單據騙取銀行信用證,而后在境外套取資金,共騙取湖南省農業銀行、湖南省建設銀行開出總金額數百萬美元的多份信用證,而后又提供虛假單據騙取兌付,共騙取人民幣數千萬余元;詐騙我廠國土擔保債務達一億馀元。已涉嫌構成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的集團詐騙犯罪。
直至2000年12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才以刑事詐騙案開庭審理美光公司麥炳瑜詐騙案。經審理查證,麥炳瑜利用兼并國有企業實施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美光公司資信情況與事實明顯不符,資金不能到位,又以欺詐方式抵押長沙船舶廠土地大量貸款,將資金轉往境外,騙取財物,放棄經營管理,撤離船廠。認定麥炳瑜犯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長沙船舶廠土地使用權詐騙擔保的債務達1.3億余元,以長沙船舶廠土地抵押的信用證詐騙3461萬余元,案發后僅追繳1.7萬美元。依法判決麥邴瑜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事實與法律終于證明:長沙船舶廠一千多名舉報職工三年多來堅持依法“反詐騙、反腐敗”的舉報是完全正確的、正義的、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當時新華社、檢察日報、湖南日報、長沙晚報等官方媒體均報道證實。
正是由于我廠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從資本家、詐騙犯麥炳瑜手中奪回了已經流失的數億國有資產,而且在隨后的十余年中,又多次制止了私有企業對我廠國有資產的吞并,終于迎來了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重建新廠的機遇。
然而,最近,在長沙船舶廠職工和離退休職工中流傳一個再次震驚全廠的消息:詐騙長沙船舶廠的美光公司麥炳瑜已經翻案了,法院認為麥炳瑜不構成詐騙罪,只是要將這個案子再壓兩年,長沙船舶廠兩年后還是姓“麥”。這一消息傳出,一石擊起千重浪!激起了全廠職工的憤怒,職工表示:麥炳瑜要翻案,我們就敢拼命!要誓死討還血債!拼命保衛船廠!
現經退休老職工向廠辦負責人證實,自三年前至今,確有美光公司麥炳瑜委托的律師,以及長沙市中院辦案法官等人先后數次來我廠,為美光公司麥炳瑜詐騙翻案調查取證一事。但均未出示法院撤銷原判決,立案再審的裁定等任何司法文書。他們認為,原兩審判決認定麥炳瑜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應予以撤銷。對此,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巨大的陰謀!麥炳瑜等人企圖從否定“合同詐騙罪”打開缺口,只要“合同詐騙罪”不成立,麥炳瑜用我廠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就是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獲取銀行信用證貸款,就是合法行為,相應其“信用證詐騙罪”也就不能成立。美光公司麥炳瑜等人不但企圖再次將國企長沙船舶廠全部國有資產據為私有,而且還可向國家申請巨額賠償。真可謂是一箭雙雕。我們必須揭穿這個巨大的陰謀!我們冷靜分析,如果美光公司麥炳瑜要翻案,我們就要將此壞事變成好事,就要進一步揭開詐騙與腐敗的黑幕。
其一、麥炳瑜詐騙案實為涉嫌集團詐騙案。事實上,美光公司兼并長沙船舶廠的一系列詐騙活動單靠麥炳瑜一人之力是無法完成的。大量事實和證據均充分證明,美光公司麥炳瑜一案已構成涉嫌集團詐騙犯罪案,麥炳瑜已涉嫌集團詐騙案首犯及主犯。涉嫌集團詐騙案的其他主犯和脅從犯至今沒有依法立案查處。然而,原長沙市公安、檢察機關及長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從立案、偵查、起訴到最后兩審判決,僅認定麥炳瑜一人為詐騙犯罪,違背了事實真相,隱瞞了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其他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事實。因此,麥炳瑜詐騙案實為涉嫌集團詐騙案,麥炳瑜應為涉嫌集團詐騙案首犯,應重新立案審判,依法重新量刑。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其他主犯和協從犯均應依法審判,按其罪行輕重分別予以量刑處罰。
其二、相關領導及主辦官員涉嫌受賄犯罪。美光公司麥炳瑜作為一個冒充外商的廣東農民,在美光公司集團詐騙犯罪活動中,不可能將詐騙所得贓款全部據為己有而轉到境外。1、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其他主犯和脅從犯要按比例分贓;2、涉嫌集團詐騙犯要拿出一部分贓款用于賄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官員。因為,美光公司麥炳瑜將國企長沙船舶廠480畝土地詐騙到手,主要得力于長沙市政府、市國土局及市交通局等相關部門的官員在美光公司沒有全部支付1500萬元兼并費的情況下(僅支付從新盟公司騙取的750萬元),就違法將長沙船舶廠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拱手送給了美光公司,為詐騙集團利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到銀行進行信用證詐騙創造了先決條件。因此,在美光公司兼并長沙船舶廠涉嫌集團詐騙犯罪一案中,事實證明存在相關領導及主辦官員涉嫌受賄犯罪問題。(涉嫌首犯麥炳瑜還涉嫌犯行賄罪,對其原刑事判決后,新發現的罪名應依法另行立案審判及量刑)。應依法由檢察機立案偵查,提起公訴。
上述事實證實,涉嫌官商勾結的集團詐騙案及行賄受賄腐敗案的蓋子并沒有真正揭開。然而,涉嫌犯罪人員又開始蠢蠢欲動,要為麥炳瑜詐騙案翻案。這就讓我們更看清楚了:為什么我們剛剛取得“反詐騙”局部勝利,正進入第二階段“反腐敗”之時,長沙市政府官員就開始對我們“反腐敗”斗爭進行瘋狂的反撲和鎮壓;為什么長沙市政府官員如此害怕我們“反腐敗”?為什么我們開始進入“反腐敗”階段就對舉報職工進行抓捕、關押、傳訊和恐嚇;為什么就認定舉報職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而送勞動教養。為什么就要殘酷的逼死舉報職工!
因此,如果美光公司麥炳瑜要翻案,我們就要努力把壞事變成好事,就要進一步揭開詐騙與腐敗的黑幕,將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首犯及涉嫌犯行賄罪的麥炳瑜重新送上刑事法庭審判,數罪并罰,重新量刑;將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其他主犯和脅從犯,以及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的腐敗官員立案偵查,提起公訴。
我們呼吁,長沙船舶廠這起驚動黨中央、國務院,轟動全國的兼并詐騙大案,并非是美光公司麥炳瑜一人之力所能為的,被掩蓋的集團詐騙犯罪及腐敗蓋子至今沒有揭開。全廠一千多名職工“反詐騙、反腐敗”的舉報被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沒有予以平反,恢復名譽;含冤死去的舉報職工沒有得到昭雪。現請求上級機關和領導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意見。
1,依法查明及認定長沙船舶廠一千多名職工“反詐騙、反腐敗”,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國有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救廠舉報行為是正確的;摘掉帶在長沙船舶廠一千多名舉報職工頭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帽子,予以平反,恢復名譽,還一千多舉報職工一個清白;對含冤死去的舉報職工予以平反昭雪,給予一定的經濟撫恤補助。
2,依法查處及揭露詐騙犯麥炳瑜企圖翻案,再次吞并長沙船舶廠巨額國有資產的陰謀;立案查處美光公司兼并我廠己涉嫌集團詐騙犯罪的首犯、主犯和脅從犯的全部犯罪事實;立案查處在我廠兼并中涉嫌貪污腐敗、行賄受賄的犯罪人員。
3,依法查處我廠國土收回時減少的60余畝土地(現市場價達4億余元)國有資產的去向,盡快歸還長沙船舶廠。
六、再次制止私企吞并國企的“承債式兼并”毀廠事件
歷史就是一面鏡子,真實地反映長沙船舶廠多次兼并改制被詐騙,被吞并的始末。事隔幾年后的2005年,長沙市交通局又批復同意長沙船舶廠“采取承債式兼并”進行企業改制,開始了官商勾結再次瓜分國有資產的毀廠行動。對此,全廠職工密切關注著與自己命運息息相關的長沙船舶廠整體拆遷和企業改制。我們必須搞清楚什么是“承債式兼并”?我廠將被什么樣的企業兼并?被兼并后的后果怎么樣?
2008年10月15日,《湖南省長沙船舶廠企業改制工作方案》實施步驟中說明已完成的工作其中有:“2001年7月職代會通過《企業改制申請報告》;2005年8月長沙市交通局批復同意長沙船舶廠‘通過招商引資,采取承債式兼并’的方式對企業實施全面改制。2006年4月與長沙創普公司簽訂了《并購意向書》”。
長沙船舶廠是否可以采取“承債式兼并”的方式實施全面改制,必須要讓全廠職工知道和明白“承債式兼并”的真實意思,并購方“長沙創普”公司的具體情況及兼并的后果。
其一,什么是“兼并”,依據1989年國家體改委等《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又依據1996年財政部《企業兼并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兼并,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等有償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失去法人資格或雖然保留法人資格,但變更投資主體的一種行為”。從而說明,國企長沙船舶廠被兼并后就不再存在了。
其二,目前我國企業之間的兼并形式主要有:
1、“購買資產式并購”:指并購方用現金購買目標企業的所有資產實現的并購,一般在企業凈資產大于零的情況下。如:美光公司1996年整體收購式兼并長沙船舶廠就屬此類兼并(最后因被詐騙而收回國有)。
2、“承債式并購”:承債式并購是指并購方只需要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不需要另外支付代價,而目標企業的法人資格消滅的并購。承債式并購的目標企業的資產一般都小于零或等于負債。承債式并購方在并購中獲取現實利益,主要是稅收優惠,償還銀行債務的優惠條件(銀行貸款停息、掛帳、幾年后還本)等。
3、“控股式并購”,一般以購買目標企業51%以上的股權,獲取目標企業的控投權的兼并。企業法人地位沒有改變。
4、“吸收式并購”:吸收式是指將目標企業的股東吸收為收購方的股東,目標企業法人資格消滅的并購。
其三,并購(意向)方“長沙創普”的企業概況:
依據“長沙創普”網上公布的概況是:企業全稱為:“長沙創普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性質屬私營企業,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冊資金3100萬元,2004年12月組建成立長沙創普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資級等級為三級,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屋經紀、實業、科技投資、酒店管理業務等。公司地址:長沙市友誼路55號星語林·名園會所4-5樓,公司技術人員40余人。董事長林某某。
從上述幾個方面情況可以認定,長沙船舶廠不能與私營企業采用“承債式兼并”的方式實施改制。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長沙船舶廠的資產情況看,不屬于采取承債式兼并的范疇。如上所述“承債式兼并的目標企業,一般凈資產是小于零或等于負債。也就是在企業嚴重虧損,沒有起動生產經營資金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承債式兼并,由并購方注入資金,引進現代企業管理來救活企業,解決職工就業等問題。而長沙船舶廠不屬于負債企業,特別是固定資產由于廠區土地使用權價格上升,總資產已近10億元。1996年資產評估,凈資產為1.7億元。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價不斷升值,長沙船舶廠凈資產已成倍增加,完全可以在本企業資金實力的基礎上,推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生產經營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國有職工當家作主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合理利用資金,重新新建和起動湖南省最大的國有造船企業,發展我省造船產業。
(二)、由私營企業采用“承債式兼并”長沙船舶廠將造成巨額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如上所述“長沙創普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創普公司)的企業性質屬私營企業,企業的資產屬私人所有,如果讓其作為并購方采取“承債式兼并”長沙船舶廠,其結果是長沙創普公司不需要承擔長沙船舶廠任何債負,而可以獲取長沙船舶廠近10億元國有凈資產,也就是說長沙船舶廠近10億國有資產將頃刻之間全部變成私有資產。將造成巨額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三)、并購方不具有生產經營管理現代造船工業的經歷、經驗和實力。
長沙創普公司是一家以經營房地產為主的建筑企業,不具有生產經營管理現代造船工業的經歷、經驗和實力。特別是在當前全國刮起房地產經營危機風暴,大批房地產企業倒閉之際,長沙船舶廠沒有必要卷入這場危機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以上事實說明,長沙船舶廠不能與私營企業采取“承債式兼并”進行改制。不能再次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歷史悲劇重演。因此,當時我廠將這次企業改制已完成的企業兼并意向和改制工作事項作為“企業改制培訓學習”資料大量印發,向全廠職工和職工代表進行宣傳。眼看我廠將被私企吞,再次毀廠迫在眉際。
為此,我廠離退休職工分別于2008年5月、2008年12月向國務院、省、市有關部門呈報了數萬字的《關于國有企業湖南省長沙船舶廠拆遷和改制違法違規問題的職工意見書》,與當時極力主張兼并的市交通局及我廠個別領導展開了無形而激烈的斗爭。從而引起了上級相關部門及領導的高度重視,第二次成功的制止了私企長沙創普房地產開發公司吞并國企長沙船舶廠巨額國有資產的陰謀。
特別是兼并破滅后,當時極力主張長沙創普公司兼并長沙船舶廠的個別廠領導,某副廠長竟然被長沙創普公司高薪聘請,跑到長沙創普公司上班去了。可見這起私企“承債式兼并”國企的陷阱有多深。一旦兼并成功,國企長沙船舶廠就成了某些廠領導、市交通局及創普公司瓜分長沙船舶廠近十億國有資產大蛋糕的盛宴!因此,應依法查處私企長沙創普房地產開發公司意向兼并國企長沙船舶廠的內幕,揭露將我廠國有資產私有化的陰謀,防止我廠國有資產再次流失。
七、國企長沙船舶廠改制不能搞“兩個置換”
國企長沙船舶廠改制不能搞置換國有企業身份,置換國有職工身份的 “兩個置換”,堅決制止國有資產私有化;堅決制止國有職工從主人變成打工仔及失業者。
2008年11月,我廠印發了《湖南省長沙船舶廠企業改制培訓學習手冊》。其主要內容為:(一)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長政辦發[2004]35號)《關于深化市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細則》;(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長政辦發[2006]12號)《關于市屬國有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意見》;(三)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長辦通知[2008]9號)《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穩定工作的通知》;(四)長沙市交通局(長交企改[2008]221號)《關于同意長沙船舶廠改制的批復》;(五)長沙船舶廠(長船[2008]62號)關于印發《湖南省長沙船舶廠企業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企業改制政策問答。從上述內容我廠職工發現,長沙船舶廠此次企業改制所依據的政策最高級別是長沙市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交通局的文件,沒有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一級的文件及地方性法規,沒有國務院的法規及國務院各部委的法規,更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依據。特別是這些政策文件的實施都是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實施之前,而且有些政策規定與現行法律明顯相沖突。可見長沙船舶廠此次改制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之嫌,從而引起長沙船舶廠全體職工高度關注、疑慮和警惕。
長沙船舶廠改制的主要依據是2004年7月13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長政辦發[2004]35號)《關于深化市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一)、企業改制時,所有職工都應與原企業理順勞動關系。”“企業整體改制時,對不簽訂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國有企業人員,可實行社會就業,補償金只計不發,本人愿意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可按企業整體改制時計發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二)、解除勞動合同后,未能競爭到工作崗位實行社會就業人員以現金支付補償金,標準為:1、1984年前招收的員工,前10年工齡每年補償500元,從第11年開始每年補償900元,最高不超過2萬元。2、1984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人員,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長沙船舶廠改制依據該《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違反了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一)、強制解除國有職工勞動合同,買斷職工工齡,實行“兩個置換”沒有法律依據,如前所述,改制有多種形式,“兼并”只是改制中的部分形式。改制并不是原企業法人資格必須消滅。國有企業通過自身的改制同樣可以引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經營機制,同樣可以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有利條件和各種優勢。因此,不能把國企改制認為就是“賣企業”。不能認為國企改制就是把國有資產私有化。不應置換國有企業的身份,不應置換國有職工的身份。“兩個置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不能借理順勞動關系為由,強行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國有企業改制強行解除所有國有職工勞動合同關系是嚴重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長沙船舶廠改制所依據的長沙市政府辦公廳2004年35號文件規定:“企業整體改制時,對不簽訂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國有企業人員,可實行社會就業,補償金只計不發。”這一規定表明,不愿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不愿意置換國有職工身份的職工,同樣要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同樣要被強制置換國有職工身份,國有職工沒有任何可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且還要受到經濟制裁,“補償金只計不發,”直到國有職工被迫走投無路,主動放棄自己國有職工的身份,權利和勞動關系時,才能得到補償。對此,我們認為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以下相關規定。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說明,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不能單方面違法強行解除國有職工勞動合同關系。更不能對國有職工實行經濟制裁和逼迫就范。
2、長沙船舶廠整體改制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能進行大量裁員。
其一,長沙船舶廠不是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其二,長沙船舶廠生產經營不存在發生嚴重困難及資不抵債的情況。
其三,長沙船舶廠易地新建造船廠繼續發展造船產業,不存在企業轉產等仍需裁減人員的情況,因為新建造船廠規模更大,不但不需要裁減人員而且還要大量招聘人員。
其四,如前所述,長沙船舶廠不存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因此,長沙船舶廠在整體改制時,不能大量裁減國有職工,不能買斷所有職工工齡,不能置換國有職工身份。
3、對于個別職工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處理。這與長沙船舶廠整體改制沒有必然聯系和因果關系,更不能作為大量裁員的理由和依據。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就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就是要完善包括國有企業改制在內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國有職工與原企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突出了我國立法精神,“扶弱限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最終達到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目的。
5、《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其中包括國企改制、企業兼并等各種形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均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
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包括國有職工與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能違法解除。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不是強行與所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長沙船舶廠改制應遵守這一法律規定,在整體改制中,長沙船舶廠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因兼并變更投資人等事項,均依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均不能買斷國有職工的工齡。不能認定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8、《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但不能違法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凡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國有職工在長沙船舶廠連續工作滿十年工齡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國企改制如出現依據破產法進行破產改制等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國企職工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長沙船舶廠是“自行改制”,故不存在這種情況。因“主輔分離”及工種變動,可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3)、長沙船舶廠連續與職工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長沙船舶廠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長沙船舶廠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必須經國有職工與長沙船舶廠協商一致,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國有職工應與長沙船舶廠各執一份。
因此,長沙船舶廠改制應嚴格遵照《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不得違法解除全體國有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得買斷國有職工的工齡,不得置換國有職工的身份。
(三)、企業改制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其中也就包括長沙船舶廠所制訂的企業改制方案、決定、規定及各項補償標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有職工合法權益。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長沙船舶廠應按法律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將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文本交付職工執有保存。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長沙船舶廠必須在整體改制中依法與國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向職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且,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因此,長沙船舶廠不能以整體改制為由,違法解除或終止國有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只有國有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而且長沙船舶廠必須依法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長沙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長沙市交通局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行政、依法審批、指導、監督長沙船舶廠進行國企改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長沙船舶廠改制中,全廠職工及職工代表不允許任何故意違反及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發生。
因此,國企長沙船舶廠改制不能搞置換國有企業身份,置換國有職工身份的 “兩個置換”,堅決制止國有資產私有化。
八、長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我廠國企改制
長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門應向重慶學習堅持促進國企發展,全國首創“第三財政”的經驗,依法指導我廠國企改制。據了解,2003年至今的8年時間里,重慶國有企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其中,重慶國有資產總額由1700億增至目前的1.46萬億元,資產負債率下降了近40個百分點,國有資產利潤總額翻了六番多。由重慶市國資委直管的集團企業連續3年實現了全部盈利,國有企業的形象從以前的“包袱”變成了經濟“骨干”。重慶國企在全國首創“第三財政”,年均貢獻超1000億元,其中稅金約200億元,上交收益約200億元,上繳比例全國最高。已引起了全國各方關注。薄熙來特別指出了重慶堅持國企發展的理由。
薄熙來特別指出:“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來了,還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億多人仍處于貧困之中,也不會有穩定。中國搞資本主義行不通,只有搞社會主義,實現共同富裕社會,才能穩定,才能發展。過去30多年,低成本勞動力為經濟快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這不僅在經濟上難以持續,也將帶來道義上的后果。企業長期依賴廉價勞力搞加工貿易,也缺乏自主創新的動力。伴隨著國內外經濟的進步,這種落后的發展方式已經越來越行不通,走不動了。三個差距,特別是貧富差距拉大,會導致人心渙散,侵蝕黨的執政基礎。 單靠市場不可能自動實現共同富裕。歐美搞市場經濟二三百年了,可謂十分成熟了,但到現在也沒有自動修復。從幾個典型的資本主義大國看,德國70%最貧窮的人口只擁有財富總額的9%;英國10%最富有的家庭占據私人財富的44%;美國20%的富人占有50%的財富,而千分之一的頂尖收入者掌握了美國10%以上的財富。這能說明市場可以自行修復嗎?重慶要建開放高地,還要建道德高地,“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和最大優越性。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提出,“新社會主義制度中,生產將以所有人的富裕為目的。”毛主席在建國之初明確指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大家有事做,有飯吃,大家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基礎條件。說到底,和諧不是“管”出來的,而是“培育”出來的。和諧社會的基礎,就是共富。如果一個社會兩極分化、貧富懸殊,不但沒有和諧,還會問題多多。“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寧”,共同富裕是培育和諧社會的“沃土”,在此基礎上,才能生長出和諧社會的“參天大樹”。 我們堅信,遲早有一天,全人類都要走上這條共同富裕之路。這就是重慶堅持國企發展,共同富裕的理由。
回顧早在1996年,長沙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局都十分關注和重視長沙船舶廠的企業改制工作,就由長沙市人民政府授權長沙市交通局作為長沙船舶廠產權代表的身份直接介入我廠與美光公司的整體收購式兼并工作。由于美光公司的詐騙犯罪行為及當時部分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至今給我們留下極其慘痛的教訓。問題就出在沒有堅持國企發展,共同富裕的方向。從而造成國企改制目的是甩包袱,以權代法,缺乏民主監督;造成一個又一個國企被私企吞并,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國有工人大量下崗失業。
因此,長沙船舶廠國企改制應堅持國企發展,共同富裕的方向。嚴格依法依規辦事,當原地方性政策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時,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改制,并進一步完善國企發展的相關政策規定。
1、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4年35號文件第四條涉及理順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明顯與現行《勞動合同法》相沖突,其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等都不能作為長沙船舶廠改制的依據。如第六款規定:“全體員工與改制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可在新建企業竟聘上崗。竟聘上崗的與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未能競爭到工作崗位的,也就事先已為自己掘好了下崗失業的陷阱。更何況競聘崗位的個數、條件,全部是由“新企業”決定,說明白點就是“新企業”要裁員多少就裁員多少,要讓多少職工下崗失業,就有多少職工下崗失業。國有職工的“生殺”大權完完全全地掌握在新企業的手中。因此,該政策規定是先強行將全體職工與改制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再利用竟聘上崗大量裁員;這完全與《勞動合同法》“自愿協商一致”的規定及“扶弱限強”的立法原則精神是相沖突的。
2、長沙船舶廠印發的“企業改制培訓學習手冊”之所以沒有印發相關法律、法規,是因為長沙市交通局2008年10月20日長交企改[2008]221號《關于同意長沙船舶廠改制的批復》中只要求長沙船舶廠按照長沙市政府辦公廳的(長政辦發[2004]35號)及(長政辦發[2006]12號)兩個文件進行企業改制。明知上述地方性政策與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我國《勞動合同法》沖突,卻有意規避法律規定,批復長沙船舶廠違法改制。其用意和目的也許至今還沒有浮出水面,但已經引起全廠職工的關注和警惕,因為市交通局的領導不可能是“法盲”。
為此,我們向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交通局提出意見,在國企改制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不要把全體國有職工看成是企業的負擔和包袱,不要把企業改制的重點放在違法解除我廠所有職工勞動合同關系上,要相信國企職工不是企業改制的阻力,而是國企改制的強大動力。做到真正相信國有職工,依靠國有職工。承認國企職工是國企主人翁的地位。
國企職工創造了長沙船舶廠的昨天和今天,同樣能創造長沙船舶廠更美好的明天。“國企職工”不是政治運動的產物,而是中國工人階級的主力軍,是社會主義工業戰線最強大的生力軍。難道長沙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就真的沒有國有職工立足之地?真的容不下國有職工的身份?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資產是國有職工的勞動創造的,有國有資產就有國有職工,“資在人在,人隨資走”。為什么在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的今天,要將國有企業職工掃地出門,“趕盡殺絕”呢?!對于長沙市人民政府和長沙市交通局等決定政策的人們來說,只要設身處地想一想,按照長沙市政府辦公廳35號文件規定,解除一個國有職工勞動合同關系,置換其國有職工身份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2萬元。如果用不超過2萬元的補償金解除你們的國家公務員的身份,買斷你們的工齡,置換你們的身份,你們會同意嗎?事實上,就是再增加10倍的補償金,你們也絕對不會同意的。
因此,對于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4年35號和2006年12號兩個文件,以及長沙市交通局2008年221號批復文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應予以糾正。任何以強行、威逼、誘騙方式解除國有職工勞動合同關系的企業改制均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長沙市政府及市交通局應堅持國企發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依法指導我廠國企改制。
九、長沙船舶廠完全有條件有能力作為國有企業發展造船工業
長沙船舶廠新建,已列入長沙市新型工業化產業和長沙市重點工程。在望城縣靖港鎮征地580余畝,建設規模項目按1級Ⅲ類船廠規范標準建設,預計總投資5億余元。這就為長沙船舶廠帶來了重建現代造船企業的歷史性發展機遇。
隨著長江三峽大壩的建成,改善了長江流域水系的通航交通運輸能力和條件。湖南省的湘江、資江、沅水、澧水四大水系共有通航河流370余條,通航總里程達1.2萬公里,位居全國第三位。而且隨著對河道的整治,其通航能力還將進一步提高。位于我省最大的河流湘江下游霞凝港深水碼頭重點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進出港口碼頭的船舶相應增多,水運業的發展必將帶動造船業的發展,這就為我省新建現代造船企業的需要和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先決條件。
隨著世界能源的日益緊缺,船舶交通運輸已成為節約能源的主要交通運輸工具。這主要是由于船舶相對于其它交通運輸工具為言,其優越性在于船舶載重量大,耗能低,還可以利用水流的動力,而且水運航道稱之為炸不斷的交通線,在自然災害及戰爭時期,船舶交通運輸能發揮其它交通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均為發展我省造船產業的有利的客觀條件。
隨著世界陸地面積的不斷開發利用,以及受到海洋、河流水域的限制,特別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的土地資源越來越少。大量房地產開發商及交通運輸制造業逐步將資金轉向對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開發投資,在水上打造安居、旅游、交通、運輸等新的發展空間。為造船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
以上歷史性機遇、先決條件、有利的客觀因素及廣闊的前景都是長沙船舶廠作為國有獨資企發展我省造船產業的有利條件。也是長沙市政府、長沙市國資委、長沙市交通局應該下決心將長沙船舶廠新建作為重大基礎工業投資項目的戰略決策時刻。
從60年代初,世界造船業的國際分工向亞洲轉移,當時主要轉移地是日本,到80年代朝向韓國。由於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從90年代中後期開始向中國轉移。1980年中國造船產量僅30余萬噸,到2000年達到300萬噸。到2005年就完成造船產量1,200萬噸,占世界造船份額的18%。近年來,內陸地區城市船舶業產業條件和環境已基本形成,造船業從2003年開始便向內陸轉移。到2010年我國造船完工量占世界總量的40%左右,超過韓國成為世界造船第一大國。
造船屬我國基礎工業的骨干企業,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具有產業鏈條長,上下游關聯度高,輻射帶動作用大的特點。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必須促進造船企業健康發展,穩定國民經濟全局,促進經濟平穩轉向較快發展。一個國家如此,一個省、一個市也是如此,要重視我省水運交通位居全國第三的有利優勢;要把長沙船舶廠做大、做強,不要老是想讓私營中小企業來兼并國企長沙船舶廠。要在條件成熟時由長沙船舶廠來兼并其他目標企業,要讓長沙船舶廠從國有中型企業向國有大型企業發展。這不僅僅是長沙船舶廠幾代造船工人的愿望,更是我省優越的水運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的客觀需要所決定的,長沙市政府、市交通局應多聽聽‘沉默的大多數’----職工群眾的意見,要先聽群眾怎么說,再定怎么干,群眾的很多思想,基層的很多創造,已經走到領導干部前面,在此情況下,要堅持發揚民主,發動群眾參與,通過凝聚群眾智慧,接受群眾監督,才能防止形式主義,避免一些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失誤決策。這對于長沙船舶廠拆遷和改制,特別是對新廠建設,職工群眾的意見都是難得的良言與忠告。不要讓國有資產即全廠職工的血汗錢在失誤的決策中痛心疾首地流失。不要讓毀廠事件在新廠建設中重演。
因此,長沙船舶廠沒有必要非被兼并不可,沒有必要讓數億國有資產頃刻之間變成私有資產;沒有必要讓私企和腐敗分子再在長沙船舶廠的國有資產中撈一把。難道長沙市交通局就容不下一個國有獨資企業的存在?!難道國企改制就必須要將國有企業私有化?!!難道就一定要置換國有企業的身份和置換國有職工的身份?!!!
根據全國各地國企改制的經驗,國有獨資企業同樣可以實行現代企業的管理制度,施行現代企業的產生經營機制,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優勢,充分發揮國有職工主人翁的作用,堅持相信國有職工,依靠國有職工,承認國有職工是國企主人翁的政治、經濟地位。對國企改制實行一廠一策,從實際出發。要把長沙船舶廠新建和發展放在自身力量的基點上,從維護國有企業利益、維護國有職工利益,保護國有資產不再流失的原則出發,把長沙船舶廠建成一個具有現代管理制度,現代經營機制的我省最大的國有獨資造船企業。并逐步從國有中型企業向國有大型企業發展。
因此,建議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門根據我國《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2015年)》,下大決心將國企長沙船舶廠重建新廠作為省、市重大基礎工業投資項目的戰略決策全力打造,徹底改變我省水運及造船工業的現狀。
十、以“鞍鋼憲法”精神實施國企現代化管理,真正實現工人當家作主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鞍鋼憲法”? “鞍鋼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方針”, 其中“兩參”就是干部參加勞動,工人參加管理;“一改” 就是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三結合” 就是實行工人群眾、技術人員、領導干部在生產實踐和技術革命中三結合”。
其次,我們要搞清楚“鞍鋼憲法”的方針是否適用于現代國有企業;是否適用于現代國有造船企業;是否適用于我們長沙船舶廠。
我們先有必要了解“鞍鋼憲法”的基本情況。1960年3月22日,中央轉發《鞍山市委關于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開展情況報告》的毛澤東批示:“鞍山市委這個報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興,不覺得文字長,再長一點也愿意看,因為這個報告所提出來的問題有事實,有道理,很吸引人。鞍鋼是全國第一個最大的企業,職工十多萬,過去他們認為這個企業是現代化的了,用不著再有所謂技術革命,更反對大搞群眾運動,反對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方針,反對政治掛帥,只信任少數人冷冷清清地去干,許多人主張一長制,反對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他們認為“馬鋼憲法”(蘇聯一個大鋼廠的一套權威性的辦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現在(一九六○年三月)的這個報告,更加進步,不是馬鋼憲法那一套,而是創造了一個鞍鋼憲法。鞍鋼憲法在遠東,在中國出現了”。
毛澤東所提出的“鞍鋼憲法”作為企業的管理原則,主張工人參加管理,干部參加勞動,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工人群眾、技術人員、領導干部三結合,是鞍鋼憲法的閃光點。它所體現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的基本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工業企業至今也應當堅持的原則,而且就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人本觀念、全員參與和責權管理等的原則。這些合理的管理思想是以鞍鋼為代表的我國社會主義工業企業在實踐中的創造,也是毛澤東探索我國工業企業發展模式的重要成果。
《鞍鋼憲法》在其誕生后的大約20年間,指引了并鼓勵了群眾性“雙革”的積極性,我國在工業、科技領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果。最好的證明,是到2000年國家設立“最高科技獎”之后,才發現十年間所能頒發的獲獎者成果無一不是在“科技、教育、文化改革”之前的成果。在16名最高獎得主及最高獎其他得主的主要成果,則無一例外是毛澤東在世時完成的!中國人的創新能力在改革開放前后的反差是巨大的!
改革開放后,為什么我們民族的創新能力卻日益下滑了呢?我們認為這是因為迷信金錢、崇洋媚外,忘掉了《鞍鋼憲法》。只相信“有錢能叫鬼推磨”,卻不懂得“鬼”是搞不出革新成果的。
我們看看周總理當時是怎樣講的:“人民群眾,這正是一切帝國主義分子、資產階級分子以及右傾機會主義分子所不可能了解或者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力量。我國有極為廣大的人力,而作為勞動者和生產工具的創造者、使用者的人,是社會生產力中的決定性的要素,是最寶貴的‘資本’”。 鄧小平1988年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之后,中國人的創新能力卻持續下滑,其原因就是否定了人是社會生產力中起決定性的作用。 馬克思和毛澤東都曾說過科學技術是生產力,但誰也沒有說過是“第一”生產力。只有“使用和制造工具的勞動者”才是第一生產力。這是依靠“從外國引進科技”,還是依靠“人民自己創造力”發展國有企業的分水嶺。周總理說“人是社會生產力中的決定性的要素”,完全沒有“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意思。尤其要注意給“人”所加的幾條定語:“勞動者”、“生產工具的創造者”、“生產工具的使用者”。從而說明,想發明技術,發展生產,就必須與“勞動者”、“生產工具的創造者”、“生產工具的使用者”結合。否則,就無異于閉門造車,就不可能創造出可以使用的技術和工具,還談得上什么“生產力”!這就是對《鞍鋼憲法》“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最好詮釋!
因此,現代國企管理必須真心誠意地相信和依靠工人群眾,堅持“以人為本”。拋棄《鞍鋼憲法》,實際上是拋棄工人群眾,閉門制定的改革方案終究是要失敗的。作為國企長沙船舶廠不能再次失敗而被私有化,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四十余年過去了,“鞍鋼憲法”經歷了“墻里開花墻外香”的過程。先是日本,在七十年代,日本的豐田管理方式,日本的全面的質量管理和團隊精神實際上就是毛澤東所倡導充分發揮勞動者個人主觀能動性、創造性的鞍鋼憲法精神。隨后是歐洲和美國,許多工業管理學家認識到,“鞍鋼憲法”的精神實質是“后福特主義”,即對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為核心的企業內分工理論的挑戰。“鞍鋼憲法”提出的“兩參一改三結合”,用今日流行的術語來說,就是“團隊合作”。如瑞典的Volvo汽車公司,為了發揮“團隊合作”的效率優勢,于1988年開始,將“裝配線”改造為“裝配島”,使工人不再象從前那樣在裝配線上重復單一的勞動任務,而是8至10人一組,靈活協作,組裝整車。從這一點來看,特別適合生產產品周期長的造船生產作業。隨后美國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國會開始辯論“團隊合作法案”。 對毛澤東這一批示的鞍鋼憲法,后來被美國的管理學教授評價說:毛的主義是“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合作”理論的精髓。因此,“鞍鋼憲法”能夠成為我們民族工業振興的精神與組織資源之一,其“經濟民主”的精神實質仍是中國21世紀的寶貴精神資源。
胡錦濤總書記為了加快、改變國家發展方式,在2011年2月3日的重要講話中強調“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推進自主創新……”,全篇竟然用了50個“加快”來凸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之“刻不容緩”,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我們怎樣實現這50個“加快”的目標呢?無論是經濟結構的調整,產業結構的調整,還是自主創新以及一切其它“改變”,統統都需要群眾的創新能力。因此,要堅持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那就必須以《鞍鋼憲法》的原則將職工群眾發動起來。否則,依靠少數所謂的精英是絕無能力實現這五十個“加快”的!
現在“國有企業”在生產關系中就只剩下“所有制”一條還沒有變色,而且只要政策上風吹草動,那些國企董事長、總經理們就會完成最后一輪的“國有資產流失”。我們長沙船舶廠幾代造船工人創造的國有資產決不能再次流入私企富豪的腰包。只有恢復社會主義變革,胡錦濤總書記所提出的50個“加快改變發展方式”才具有根本保障。我們長沙船舶廠就是要發揚長沙“敢為人先”的精神,舉起“鞍鋼憲法”的旗幟,創立國企現代化管理的典范,為真正實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而作出努力和貢獻。國企長沙船舶廠只有實施“鞍鋼憲法”企業管理,才能真正實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
“鞍鋼憲法”體現必須由職工當家作主,實行民主管理,這是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具體實現,更是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的。而不由職工當家作主、不實行民主管理,公有制就必然會變質。“兩參一改三結合”、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是已經被實踐證明為優越的中國社會主義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現在在國企,工人階級當家作主的本質精神已極少為人認真提及。工人失去管理生產資料的權力,企業現行的管理方式成為私有制的客觀基礎,應由工人參與管理的國有企業,變成廠領導承包經營的國有企業、少數管理者掌控支配企業的國有資產,工人失去了參與管理的權力,連建議權、話語權也沒有了,這樣有其名,無其實的國有企業,最終將演化成私有企業。
回視歷史、反思現實,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都告訴了我們:符合社會主義運動規律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鞍鋼憲法”是實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及國企現代化管理的有效途徑。
國企長沙船舶廠要振興,現在雖有了一定的新廠建設資金,但必須高度重視挖掘人力資源。同時,需要進一步弘揚奉獻精神,注重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樹立國企職工是企業主人的“無私奉獻”精神支柱。將以人為本和注重人的全面發展的原則注入國企長沙船舶廠的生產實踐,我們不但要解放發展生產力,而且要“以人為本”,促進國企長沙船舶廠的健康發展。
因此,長沙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我廠保持國企公有制性質的現代化管理改革;支持并指導國企長沙船舶廠以“鞍鋼憲法”精神實施國企現代化管理,真正實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
十一、關于我廠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問題
長沙船舶廠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決定我廠整體拆遷, 重建新廠,改革管理,職工權益等有關重大事項。
(一)、長沙船舶廠召開此次職工代表大會,事關企業生死存亡、職工權益等有關重大事項,全體職工代表應擔負起全廠職工的重托,履行職工代表的職責,發揚國企主人翁的精神,充分發揚民主,為我廠整體拆遷, 重建新廠,改革管理獻計獻策,為維護企業及職工權益當好代表。
(二)、被美光公司兼并詐騙犯罪期間強行下崗的近400名國有職工,依法應屬于長沙船舶廠在冊職工,除已正常退休的外,應按其現有在冊職工人數,按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依法參加我廠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工代表的審議及表決權等各項權力,履行其義務。
(三)、由于職工代表大會有關重大事項直接關系到全體離退休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應由廠離退休職工選出代表列席我廠職工代表大會。
因此,我們全廠職工寄希望于此次職工代表大會能成為我廠重建新廠、發展國企的新起點,全廠職工當家作主的新局面。
綜上所述,長沙船舶廠改制詐騙的慘痛歷史教訓至今記憶猶新;職工下崗失業、毫無尊嚴的處境刻骨銘心;違法、野蠻、暴力征收拆遷的惡夢還歷歷在目;重建新廠的期盼更是喜憂交加,國企發展的前途還迷霧重重。總之,我廠的前途命運牽動著每一個職工的心。當我們整理完《長船報告》這些造船工人發自內心的意見與建議時,已淚流滿面,深深的感到職工的意見是真心實意的、是愛憎分明的、是無私無畏的!希望長沙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及廠領導,能從職工的意見與建議中感受到國有職工一顆顆主人翁愛國、愛廠、愛工友的赤誠之心。為此,我們現將《長船報告》以上職工意見呈報有關領導,希望能予以關注和重視,請有關單位及領導依據法律及國家《信訪條例》給予書面答復,并妥善解決職工提出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此致:
造船產業工人崇高的敬禮!
報告人:湖南省長沙船舶廠在職及離退休職工
執筆人:退休工人王滿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聯系電話:0731 —-- 86486259;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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