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和平獎挑戰中國憲法
劉國福
2010年10月8日,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把今年的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因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剝奪政治權利2年的罪犯劉曉波,這一決定既挑戰了中國的法律,也背離了諾貝爾先生設立和平獎的遺愿。
包括中國憲法和法律在內的中國主權應得到尊重和保護。中國的法院依據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審理劉曉波案,并依法做出判決。是保衛國家安全的正常司法行為。1982年《憲法》(2004年修訂)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是承認中國國家主權的組織,基于國際法原則,應尊重包括中國憲法和法律在內的中國主權,服從中國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
劉曉波鼓動抵制中國現行法律,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危害程度一點也不亞于物質危害,但是它更為隱蔽,難于測算。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1997年《刑法》(2009年修訂)第105條,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不要求實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更不要求已經造成顛覆國家政權的結果。只要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即構成本罪。可以說,其行為與后果與挪威諾貝爾委員會的描述大相徑庭。劉曉波本人及其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根據屬人管轄和行為地管轄原則,應根據中國法律判斷其行為和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他國家和組織無權依據其價值觀進行評估并宣揚。
圍繞人權的一切活動必須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我國政府一直積極推動人權事業的發展,如同物種多樣化為維持生態穩定所必需一樣。尊重和保障人權方式的不同,應被世界各國理解和包容。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在頒獎時談到,和平獎授予劉曉波是因為他為“爭取”基本人權所做的“努力”,而人權與和平有著密切的聯系。不過.圍繞人權的一切活動都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維護和爭取人權取決于各個國家和人民自身,而不是他國的灌輸和強加。堅船利炮的霸權政策應該成為歷史垃圾,普世價值也不應成為干涉中國法法律,挑戰中國司法權威的工具和借口。
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把和平獎授予劉曉波,是西方國家對和平獎的褻瀆,也是強行推廣民主價值觀和政治化和平獎的表現。根據諾貝爾先生的遺囑,設立和平獎是為了鼓勵在促進民族和睦,廢除或者減少常備軍以及召開和平會議方面做出最多或者最杰出貢獻的人士。劉曉波是因觸犯中國法律而被中國司法機關判處徒刑并正在服刑的罪犯,中國法院對其審理過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整個過程對公眾開放,兩名律師為其進行了辯護,他的家屬也出席旁聽。劉曉波的所作所為不僅與設立諾貝爾和平獎的宗旨毫無關系,而且背道而馳。
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具有領取諾貝爾和平獎資格是一個法律常識,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卻將該獎授予之,無疑是挑戰中國憲法,干涉中國法律,公然質疑中國法院判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為仇視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勢力撐腰打氣,煽動某些人從事類似犯罪行為的活動以及對抗中國政府,給中國繼續制造一些麻煩。對這種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和法制尊嚴的挑釁行為,中國政府不能姑息縱容,應該采取行動,予以有力回擊。
(《環球視野》第321期,摘自2010年10月19日《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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