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群體性事件爆發的原因與解決方法
梁彥軍
閱讀提示:本文不是歌功頌德的甜蜜蜜文章,它是實話實說,揭示事物之間關系的科學理論文章,是能讓喜歡它的人嚼著很有味道的文章。它是寫給執政者的,同樣也是寫給關心社會、愛好科學理論的人的。文章較長,夠喜歡理論的人嚼個痛快。
中國群體性事件爆發已成了不爭的事實。有說一年幾十萬起,有說一年7~8萬起,既便按少的說,也是太大的數字,也是很多太多了。惡性的形成大規模的打砸燒的群體性事件。如重慶“棒棒”事件。貴州“俯臥撐”事件,湖北“非正常死亡”事件,原本都是很小事情,(對私人是大事,對國家、社會是很小的事情)卻演化形成為,眾多普通溫順善良的民眾與忠誠熱愛他的軍警的暴力沖突。一會是被打的頭破血流慘不忍睹的軍警,一會是被打的頭破血流慘不忍睹的民眾,這是多么令人哀傷的。這是咋會事呢?又該如何消除呢?
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分析和說法,也有就如何解決給執政者支招的。這些分析和說法有助于幫助人們分析認識群體性的發生原因。但說實話沒一個說出群體性事件爆發的根本原因,也沒有一個支出有效解決問題的招法。
其實這個問題,在擁有了社會科學的基礎知識——社會化學知識,擁有了解決處理社會問題的技術知識——政治技術學知識,對原因就能透徹的認清,對消除方法就明白了。在這里我就用社會化學知識來解析事件爆發的原因,來說明如何有效地解決消除它的方法。當然通過說明群體事件爆發原因和說明如何有效地解決方法,向世人宣傳這兩門對人類具有重大意義的新的科學技術知識體系。
一、群體性事件爆發的原因追問
1、對群體性事件爆發的原因,社會上有人認為它不是孤立的事件,背后有深層的原因,是因為在社會民眾中,已經積累了很多很深的不滿不信任,很深的官民對立。事件只是個引火索,將民眾的不滿引發爆發。這種認識是對的,沒有廣大民眾的不滿,不會有這么多,少者幾千,多者數萬利益無關的善良民眾冒著被打被抓的危險,參與到與政府軍警的暴力對抗沖突。而這種對政府強烈不滿,強烈不信任,不是個別的地方,而是相當普遍的。(這里不說官樣話,如“只是極個別地方出現的情況”。當然也不是對政府執政者攻擊,只是真實客觀地講明,只有這樣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和解決方法)。
2、那么是什么導致廣大民眾的不滿、不信任?有人列舉有貧富分化,官員貪污腐敗,處理事情不公。貧富分化,官員貪污腐敗確實是民眾不滿的一個方面,但它不是使群體事件爆發的主要原因。一是因為雖然貧富分化比較重,但不是嚴重,嚴重時表現形式是偷盜搶劫增多,治安形勢嚴重。廣大低層民眾還能吃飽飯。特別是胡溫執政以來,為改善低收入群體做了很多工作盡了很大努力,低收入群體收入得到明顯提高。
3、從事件發生爭執的焦點表現,是群眾不信任政府官員能公正處理事情。
群眾不信任哪來的?
政府人士說是有壞人造謠,那么就要追問,“為什么民眾聽壞人的,不聽政府的,政府掌握著宣傳工具: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的言說能力和效率比群眾的大幾萬倍,群眾卻不聽你的。卻聽壞人的?”群眾不信任政府還是政府經常不能公正處理事情,造成群眾不信任你了,包括政府的言說。這樣就形成事件中不讓警察帶走當事人(重慶“棒棒事件”),或不服不遵從政府處理意見(湖北“非正常死亡”事件,不讓政府搬走尸體),由此形成僵局,使得事態惡性發展。
二、態度、立場還是理性認識
追問到此暫時停一下,因為下面要先講講立場和態度對正確分析認識的影響,因為態度和立場直接影響正確認識,人們要認識社會事物必然有認識者的態度立場問題,有個是理性認識還是從態度和立場出發的問題。
我說“群眾不滿不信任政府,是政府官員經常不能公正處理事情”。就有人站在維護官員的立場上,所謂維護大局的立場,以政治正確的姿態反駁說:“不能公正處理事情,只是少數素質不高的個別官員。”我說:“當官的素質一般比普通百姓強,在道德修養上,在知識和能力上比普通百姓強。”就會有人立即批駁說:“官場黑暗,腐敗嚴重,你還說官僚的好話,是官僚的哈吧狗。”這兩類人就不再聽你講了。
態度和立場很能決定受聽者是否愿聽你說的。因為受聽者也是有立場。相同的態度和立場形成響應,不同態度和立場形成拒斥。俗話講“屁股決定腦袋”。我說“是政府官員經常不能公正處理事情。”就讓99.9%的官員惱火,你不是把我們都否定了,太偏激了,絕對是錯誤認識。于是執政的官員就不聽你下面的言說。而那些用政治正確的姿態說:“只是少數素質不高的個別官員。”的話,就很讓官員們受用。于是執政的官員就繼續聽他們的話,按他們支的招做:“應該加強教育,提高執政能力。”于是各種提高官員的道德和能力的教育在全國開展。“應對群體性事件培訓班”在全國培訓四千多人,又是教如何做群眾的工作方法,又是教如何應對媒體,封鎖互聯網,如何制定預案,動員組織力量。但結果呢?成效甚微,群體性事件并未減少,局面沒有得到改觀。湖北石首事件再次爆發惡性大規模群體事件,就說明了政治正確姿態的人支的這招不管用,是瞎招。因而,只愿聽自己愿聽的話,不愿聽客觀真實分析認識話,是執政者錯失獲取正確意見所在。
想想吧,如果不是因為政府官員經常不能公正處理社會矛盾,怎會有那么多人對政府失去信任,群起與政府對抗,發生大規模的惡性群體性事件。原因只能是經常不能公正處理社會矛盾。
三、造成經常不能公正處理社會矛盾的原因不是官員素質問題
有人把出現這種狀態的原因歸于少數官員的素質、道德水平、處理事物的能力。支的招是教育官員。這種認識在中國很有市物,中國執政者往往接受這種認識,并依照此招來辦。改進官員選拔制度,開展“執政為民”等等教育。這種說法其實就否定了官員選拔機制,否定了對官員的教育功效。可以這樣說:任何官員選拔機制,都是選拔好的。當然不可避免有少數差的、低的也被夾雜其中,但整體來講,一定是選拔出來的絕大多數是好的、高的。至于官員的教育,那更不用說。我國歷代在對官員的道德教育、能力教育那是常抓不懈,從來沒放松過。(比西方國家強百倍,西方國家幾乎不搞思想道德教育。)一直這樣做,改善了嗎?沒有!所以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沒有認識到真正的原因。支的招當然是效果很差的。說一點效果沒有那是不會的,肯定會有點效果,但效果卻不能改變趨勢。
如果是個別地方出現問題,那原因可以說是官員的素質問題。如果是普遍或相當多的地方出現問題,就不是官員的素質問題。就肯定是政治制度中存在問題,是制度使官員們要那樣做。因為那樣做對他們來講是最有利,也就是最合理的。換句話說,就是官員經常不公正處理事情,不公正處理社會矛盾,對官員們來講是最有利的,最合理的。所以他們就要經常那樣做。
四、原因是對官員監督管理糾錯機制設置不當、有錯
社會政治制度中都有對官員監督管理糾錯制度,官員處理事情要受到監督管理。不公正處理事情,(不合法、違法,不合理處理)是要被糾錯的。官員會被追究責任。如果監督管理糾錯制度是完善的,官員一不公正處理事情,就被糾錯,追究責任,輕者受停職檢查處分,重者開處公職,甚至坐牢、殺頭。在這種狀態下,官員選擇公正處理事情,依法合理合情的處理事情,這樣做對官員來講是最有利的,也就是最合理。這樣官員才能依法公正處理事情。官員經常不公正處理事情,是由于社會政治制度對官員監督管理糾錯制度存在問題,存在錯誤。官員不公正處理事情不被糾錯、追究責任,不公正處理事情能得到利益,于是官員就趨向于不公正處理事情。
五、合理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
先講什么是合理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下面就容易講明白不合理、不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不合理在哪?不完善在哪?錯在哪?
所謂合理完善的制度,只是現實中效果最好,或最不壞的制度,但除此之外,現實中沒有比這更好的。你可以想像,探究更好的,可以試驗更好的,但在未實踐證明以前,我們只能把現實中實行的效果最好的稱為合理完善的。
對官員監督管理的合理完善制度是怎么做的?它通過四個方面對官員實行監督管理糾錯:1、上級監督管理、糾錯;2、人民司法監督管理、糾錯;3、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管理、糾錯;4、輿論監督管理、糾錯。
(一)上級監督管理糾錯是傳統的做法,我們太熟悉了,這里就不說了。
(二)人民司法監督就是在當事人認為官員是不公正處理事情時,通過打官司來判決官員是否公正處理事情。如果裁決認為官員不是公正處理事情,裁決者就可將錯誤糾正。并對認為明顯或故意不公正處理的官員進行處罰。如果司法能做到這樣,就起到了對官員監督管理糾錯的功能。
如何讓司法能實現這樣的功能?關鍵得有一個能公正的審判者。審判者必然要受當事方威脅利誘,一般的人甚至道德高尚的人難阻擋種種威脅利誘,因此要讓審判者在審判過程中不能受到威脅利誘。辦法只有把審判者隔離起來,與當事人無法私下接觸。這樣當事人就無法對審判者進行威脅利誘,審判者就可公正審判了。由于法官接受案子,安排庭審等許多事務,他必須接觸當事人,因而不能對法官進行隔離,因而法官不能成為公正的審判者。怎么辦呢?只好另找人,從社會上抽人來當審判者。由于一個人的思想意識水平差別太大,很可能出現偏激的人,不能公正審判。于是人們認為應該有一群人來擔當這個任務。于是就創造了“人民審判團”制度。從社會上抽取十幾個甚至幾十個人做審判員,組成“人民審判團”,對案件進行審判。“人民審判團”在審判案件期間,由法警看顧,不能與外界接觸。不僅不許與案件當事人接觸,不許與自己親友接觸,而且不能看報紙,聽廣播,免受外界干擾,確保審判團成員以自己的知識經驗,獨立做裁決。“人民審判團”是人類偉大的創造,自從“人民審判團”制度取代法官審判制度,才基本實現了司法審判公正,才建立了基本公平正義的社會。
當然“人民審判團”審判也會出錯,會出現冤假錯案,但出錯的數量比法官少很多,性質是不同的。人民審判團出錯是萬分之幾,法官是百分之幾十。人民審判團判錯的性質是煩了,敷衍了事,或證據不足。法官判錯是受權勢威脅利誘,貪贓枉法。
自然,組織“人民審判團”是比較麻煩,經濟成本較高,因此不能任何案件都要“人民審判團”來審判。為了減少費用成本,實行“人民審判團”制度的社會,簡單的案件或初級審判交由法官審判,而復雜的重大的和不服法官判決的案件,才由“人民審判團”來審判。這樣以來,既增加了對法官監督管理糾錯,使法官能公正審判,又提高了司法的效率。(法官一晌午就審判二十幾個案子)這使得“人民審判團”制度比法官審判制度效率高很多。中國法官一年判大約100個案子,美國法官一星期就判百十個案子。由于人民司法制度能高效公正判案,民眾打官司容易,又相信得到公正的結果,民眾有了糾紛,都愿意打官司解決。而那些自知理虧的人,為平息糾紛,就會自愿賠禮、賠錢、協商解決。由此就建立了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
(三)輿論監督是通過將社會中出現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進行公開披露,使社會對強勢的侵害他人利益者形成壓力。迫使他們無力反抗,迫使他們的保護者,不敢再保護他們。使得原來不敢(心有顧及)處理他們的人,敢于放心大膽的處理。最終使得政府能公正處理事情。
(四)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管理糾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外國叫議會)對擁有很強權力的人或利益集團進行監督糾錯。人民代表大會是擁有國家最高權力,它在法理上可以對任何人,包括總統、元首進行監督糾錯。它在任何事上都可依照法律、道德、道理進行處理。它在處理事情的同時,制定新的社會行為規范。
這后兩種是對比較特殊的人或事進行監督管理糾錯。也就是說它監督管理、糾錯的人或事,是前兩種難以處理的,它是前兩種監督的補充手段。比如,南京“天價煙”事件,如果你向他的上級,或法院反映說他抽天價煙,上級與法院也不好處理他。而形成社會輿論壓力,上級機關就好對他進行調查處理。再比如美國總統克林頓“拉鏈門”事件,總統在職期間,擁有司法豁免權。總統沒有上級了,他做的事并不嚴重違法。重要的是不符合道德良俗。總統應該是遵守道德良俗的模范。因此只能通過議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
對政府官員大量的監督管理、糾錯,是靠上級和司法。由于上級與下級存在著相當緊密的相互依賴關系,礙于這種關系,上級監督管理糾錯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很難讓人相信客觀公正。使得監督管理糾錯難做的真正到位。用打官司的方法讓控辨雙方以平等身份,擺事實講道理,由利益無關第三方來裁決的方式,可以得到相對客觀公正的結果。特別是由一群利益無關的群眾,并使得他們根本不受控辨雙方威脅利誘影響來裁決,也就是人民司法制度,基本上能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
人民司法以客觀公正的裁決,監督著法官初審判決,使得法官必須客觀公正判決,否則當事一方就要上訴到人民司法庭,如果法官判決總被人民司法庭推翻,法官就要下崗。法官客觀公正判決,監督著行政官員必須嚴格以法辦事,以理辦事。否則就會被司法糾錯處理。這樣就使得政府公正處理事情,做的事情基本上符合人民的意愿。
人民司法制度在合理完善的監督制度里起著基礎的作用,人民司法制度是建立公平合理社會的基石。
這后兩種監督對建立合理完善的監督機制度起到有效的補充。
六、中國政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建立新中國的政治制度,雖然說是要建立新的民主制度,但不可避免要受舊政治制度,舊思想意識和各種錯誤認識的影響。
第一,受戰爭年代需要高度統一集權的思想影響;第二,受傳統專政思想意識。我掌權就應該一切我說了算;第三,認為自己或共產黨總會是英明正確的,上級總會是比下級英明正確的影響。第四,監督妨礙效率的錯誤認識。因此雖然表面上形式上建立三權分立相互制約形式的國家政權,但愿望上是要建立行政力量主導的政權模式,也就是另外兩個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議會)和法院要服務于行政機關——政府。這樣人代會和法院無法起到應有的對政府的監督管理、糾錯。這也正應合了執權者的意愿,“我英明正確,不需要監督,不需要糾錯,別煩我,別說那么多,按我的意見指示辦就行了。”因而建立起的政權就是行政權力不受制約的集權專政形式。
這種政權模式一運行,立刻就暴露出他必然產生的問題。它并不因為執政者——共產黨人是英明正確的而不出現問題。共產黨太自滿了,是史上絕無僅有的,稱自己是偉大光榮正確的黨,這樣的黨世上哪能有啊?執政者不顧群眾利益,損害群眾利益的事不斷出現。如上面搞的大躍進,大煉鋼鐵,下面搞的吃飯不要錢,給國家經濟,民眾生活造成嚴重惡果。出現的這些問題,群眾和干部必然要尋求解決辦法。由于議會監督糾錯,輿論監督糾錯,法院糾錯之路基本堵死。群眾干部只能走找上級糾錯之路。找上級反映糾錯,一級一級向上反映告狀,最后就狀告到最高執政者毛澤東哪里。毛澤東是關心群眾疾苦的,想傾聽群眾的心聲,他親自閱讀批示解決了幾個問題。并指示有關部門他接受群眾的來信。隨后這種信件像雪片一樣飛來,這使毛澤東無力都閱讀和解決。毛澤東只好讓秘書,再后來成立專門機構信訪局來解決。群眾來信大量反映的(占99%)是個人問題,受不公正處理的冤錯案件,狀告地方官違法或不按政策辦事的案件。這類事件處理,也不能只聽一面之詞,必須聽兩方面的陳說,并調查取證方能得到公正處理。這類事情信訪局也難以解決,只好批轉有關部門去解決。信訪局這樣的處理方法,大量的群眾問題沒給解決(解決的1%都沒有)反而是給受害群眾增加了很大很重的經濟損害,使他們增加了對黨和政府的不滿。
平心而論,毛澤東主席是想通過信訪局來解決問題,但是這個辦法實在不好。他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產生出更大的負作用。嚴重的是它造成政治混亂。法院的判決錯誤也糾錯,這就使法院喪失權威。法院的錯判糾正不了幾個,卻造成人們認為通過信訪能改法院的判決,給許多人改判決的希望,造成法院判決喪失權威。矛盾和糾紛得不到最終解決。得不到最終解決,社會就亂轟轟的。那些偏激的固執的達不到自己利益的人,就會堅持不斷尋找實現自己利益途徑。他們達不到目的,就借信訪之途,散布對黨和政府不滿,引得同道之人的共鳴。信訪局的存在,存在信訪解決問題的途徑是造成政治混亂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沒有起到最終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作用,是造成社會政治局勢混亂的基礎原因。
中國政治制度存在的嚴重問題是法院權威的喪失,不能完成最終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作用。
法院判決喪失權威的另一因素,是上級法院能改下級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只要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判決不對,上級法院就可更改下級法院的判決。常常一審判完二審將判決翻過來。而翻過來后,原判決法官的崗位卻不受影響。比如“作家夏泊訴河南文聯主席張宇剽竊”案,事實非常簡單清楚明白,一審法官竟然判作家夏泊敗訴,二審糾正過來判張宇剽竊。也沒聽說讓一審法官下崗。像這種錯判,就應該將錯判者清理出審判機關。
當然造成判決喪失權威的因素很多,比如審判尺度很寬,甲法官這樣判,乙法官那樣判,丙法官還可又一樣判,全看法官的意愿。判的當事人不滿意,就不服,就上訴,找另外的法官來改判。這樣就形成受冤屈的和纏訟的都上訴,形成上訴率很高的狀況。本來法院是社會說理的地方,是最終大量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機關,但它卻在大陸政治制度里有意無意的設計和運作上形成社會矛盾和糾紛重要茲生地,成為群眾對執政黨和政府不滿的茲生源。
七、解決問題之道
問題看清楚后,解決之道就很容易明白。就是:建立新的司法政治制度。建立有權威的人民司法制度,由人民對社會矛盾和糾紛進行審判和解決。執政黨和政府堅決維護人民的判決。
這樣司法中,官官相護問題就不再有了。執政者和政府在執行中就可理直氣壯地說,我是維護人民的判決,執行的是人民決定。理直氣壯地維護社會的安定。對制造社會騷亂進行鎮壓。(現在鎮壓都是當官的意愿。)
實行人民司法制度,就是通過對社會矛盾和糾紛的審判將黨和國家的法律政策一項一項落實。落實成符合廣大人民利益。黨和國家的法律政策就不再會被權貴階級落實成違背人民意愿的東西,否則就會在形成矛盾糾紛中讓人民通過司法糾正過來。實行人民司法制度,就形成由黨和國家領導人從宏觀層面制定符合人民群眾的法律政策,然后由人民從具體地事情、微觀層面落實。不讓權貴階級改變法律政策的宗旨。
八、必須先批判影響人民司法的錯誤理論和思想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讓群眾評評理”平常都掛在嘴邊。但真要讓群眾來審判時,一些人立刻就變了。他們馬上就說:“群眾文化水平差,素質低,沒有經過專業的教育,絕對不能勝任。”說:“法官貪贓枉法,群眾一樣貪贓枉法。”他們總是想方設法阻礙人民司法制度的實行。如預先挑選人民司法員,設置學歷職業收入等門檻,使人民司法制度變成精英司法制度。
其實說這話的人是知識水平差,認識能力差的表現,是不懂還想當然地瞎說。他們根本就不知道人民司法制度是怎么回事。他們不知道人民司法制度里,參加審判的群眾是與外界隔絕的,就受不到外界的威脅利誘,根本就不會再有貪贓情況出現。他們說“群眾缺乏法律知識,不能勝任,”是他們認識能力差的表現。沒有法律知識,自有控辯雙方律師在舉證辯論時提供,判決者只需要傾聽。審判者只要有理性分析能力就夠了,根本沒必要事先系統學習。而且在合議庭討論時,群眾又可以互相彌補法律知識。因而判決者有多少法律知識不是影響判決質量的主要因素,關鍵是否有公正之心和會否受到威脅利誘。
九、人民司法制度在中國大陸實行的歷史與今后的展望
人民司法制度在中國大陸,遭到精英思想意識的人和法官利益集團的聯合抵制。他們把“人民審判團”“人民審判員”翻譯成了“人民陪審團”“人民陪審員”。這種翻譯是很荒謬,陪字字義在中國原語義是陪伴,與處在語言賓格的人或物做從屬的事。有陪讀、陪刑、陪葬等組詞。按照語言邏輯來說,人民陪審員就成了人民與被告受審同時陪伴被審的員。由于語言學家無法把這種事解說成與被告陪審,只好說成從旁協助法官做審判。這種解說還是顛倒了人民司法制度中人民審判團與法官的關系。在人民審判團審判時,人民審判團是審判主體。法官只是審判協助者,負責審判程序,維持審判秩序。人民審判團做判決,法官對如何判決不參與意見。不許參與意見,因為他沒被隔離,沒審判資格。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建立新型司法制度時,就確定了人民參加司法審判的政治制度,就確定司法審判須有“人民陪審員”(過去只能用這個詞)。但這種政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法官們并不給“陪審員”發揮審判意見的機會,法官利用自己的職位優勢和知識優勢,獨霸審判權力。“陪審員”在幾乎參與不上審判意見,也沒有聽審案件興趣,真正成了坐在法庭上很受罪的熬時間的陪審員。
由于中國改革開放后司法審判工作中法官貪贓枉法比較嚴重,在2003年以后有識之士呼吁在中國實行人民司法審判。黨和國家領導人聽取到這個意見后,指示法院加強人民在司法審判中的監督作用。為此最高法院下達了加強人民陪審制度指導意見,要求參加庭審的人民陪審員不少于三分之一,賦予人民陪審員若干具體權力。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具體履行權力的方法。然而最高法院這個本來就難以讓人民發揮司法監督作用的指導意見,再次受到法官利益集團的抵制。他們利用自己職權優勢,盡量不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發揮作用。這種狀況下一些人民陪審員自嘲自已是電話陪審員——法官審判案件完后,電話通知他結果,通知他來簽字或代他簽字。使得黨和國家領導人改善司法工作的努力,化為泡影。
因此要想徹底改善司法審判的局面,必須徹底實行人民司法審判制度,在二審(終審)實行由工農商學兵等群眾組成的人民審判團來審判,讓法官在這個審判時只起協助作用,只起負責維持法庭秩序,負責審判程序的作用。
人民司法制度是個神奇的寶貝。讓人感到匪夷所思。專業知識不足的人咋能判好案?然而就是這樣沒有專業知識的一群又一群烏合之眾,他們不會玩弄法律,不畏懼任何權貴,憑著良心,公心,做出了一個又一個公正的判決。正是這樣一群又一群烏合之眾一次一次的公正判決,讓侵害他人利益的人受到處罰,讓不能公正處理公務的人受到處罰,使社會上的人不敢再隨便侵害他人,使處理公務的人不敢敷衍了事,一定要秉公處理。由此建立起政府秉公辦事,人民遵守法律與道德的社會。
人民司法審判制度是個神奇的寶貝,它能把“萬惡”的資本主義制度化為相對公平正義的社會,它也一定能把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制度化為公平正義的社會。我相信,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神奇的人民司法審判制度后,一定會將人民司法制度引進我們的生活,把我們的社會變為公平正義的社會。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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